关于西安市非居民用水收费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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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起西安非居民用水价格将调整
来源:三秦都市报作者:郑伊琛
12月1日起,西安市城区非居民用水价格将由4元/m3调整为4.9/m3。11月25日,记者从西安市物价局获悉,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西安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
经市政府同意,西安市城区非居民用水价格(指原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业三类用水
价格合并后的统称)自2013年12月1日起由4元/m3调整为4.9/m3。
西安市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听证会提出两种方案,方案一分两步实施,第一步,2013年11月拟由平均水价4.00元/m3调至4.90元/m3;第二步,2015年11月拟由4.90元/m3
调至5.80元/m3。方案二:一步到位。即拟由平均水价4.00元/m3调至5.80元/m3。在9
月25日召开的西安市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听证会上,24名参与人中18人同意分两步调整,给企业消化成本增加时间。
记者走访西安市部分餐饮企业,大家普遍认为,本次价格调整可以接受,如果一步到位,直接调整到5.80元/m3,企业成本压力就太大了。西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曹水玲算过
一笔账:电厂用水成本占生产成本的4%到5%。按此次分步实施措施,每立方米用水上调
1.25元,公司年增加成本437万元(每度电成本增加近0.003分)。若一步到位调整,每
立方米用水提高2.15元,企业将增加成本752万元(每度电成本增加近0.005分)。
城区非居民用水价格下月起调整为4.9元/m3
本报讯 (记者吕华实习生康迪) 昨日,市物价局在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12月1日起,我市城区非居民用水价格将由每立方米4元调整为4.9元。
据了解,在9月25日举行的听证会上,市物价局公布了两种调价方案。第一种方案是分步走,平均水价先由每立方米4元调至每立方米4.9元。方案二:一步到位,即拟由平均水价每立方米4元调至每立方米5.8元。当日的听证会上,大部分听证会人都表示支持第一种方案。
昨日,市物价局发布公告称,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西安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陕价商函【2013】219号),经市政府同意,西安市城区非居民用水价格(指原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业三类用水价格合并后的统称)自2013年12月1日起由每立方米4元调整为4.9元。
同时,我市现行的五类用水水价也将从12月1日起调整为三类。即现行的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三类水价合并为非居民用水价格,实现工商用水同价。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有关问题的函》发表日期:2013-06-23点击数: 2479 次
(市物函〔2007〕80号)
市市政委、市水务局: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西安市城区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陕价价函[2006]187号)和市
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现就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当提高城市供水价格
1、石头河向我市供水原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55元调至0.60元,结算地点为黑河汇流地。
2、黑河引水工程原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70元调至0.75元,结算地点为黑河、自来水公司双方认可
的计量水表。
3、自来水输配水价格平均每立方米由1.45元调至1.60元,提高0.15元。其中0.06元用于消化原
水价格上涨造成的原材料成本增加,满足企业自身发展和下一步改制的需要;0.09元作为户表改造资金,加上原有的0.07元,共计0.16元,从2007年4月1日起,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由市财政管理,专
门用于水表户外计量改造所发生的费用。自来水公司每年应将其收、支情况向市价格、市政部门报告。
4、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0.20元调到0.30元,由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阎良区用水以市政府会议纪
要为准)。
5、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平均由0.56元调至0.80元,提高 0.24元。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缴纳污水处
理费为0.65元,其他类用水为0.90元,由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
企业自备水源污水排放到城市公共管网的,比照自来水交纳污水处理费;直接排向水体的,不交纳污
水处理费,但要交排污费。
6、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精神,取消自来水
供水价格中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平均每立方米0.09元)。
7、在水价中开征价格调节基金每立方米0.10元,主要用于市政府对价格突发事件的经济调控。由市
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
8、除消防用水外,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行业一律实行用水计量计价收费,执行居民生活
用水价格。
调整后用户分类价格见附表。
9、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自来水公司抄表、收费到户的,每立方米2.90元;未抄收到户的分两种情况:
(1)自来水正常压力能直供到户的小区,在每立方米2.90元基础上另加不超过8%的水量损耗。
(2)需补压、加压的小区,在上述水损分摊基础上,允许加收补压、加压所耗电费。
8%的水损为最高控制线。小区实际水损低于8%的,按实际数计算;高于8%的,按8%计算,超出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消化。单位、家属楼及实行物业管理的写字楼等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水价计价方式的相关规定。
对非居民用水继续执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自来水的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量以内按本次调整后的分类水价执行,即按标准水价执行。用
水量超过计划用水量30%以下的,按标准水价的1倍计收;超过计划用水量30%(含30%)-60%(含60%)的,按标准水价的2倍计收;超过计划用水量60%以上的按标准水价的3倍计收。
2、自来水管网未到达的区域,自备井(含地热井)的非居民用水户,按计划用水量取水的,执行现
行的水资源费标准。超计划取水量在20%以内(含20%)的,按水资源费标准的2倍计征;超计划取水量在20-40%(含40%)的,按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计征;超计划取水量在40%以上的,按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计征。自来水管网已到达的区域,自备井(含地热井)的非居民用水的水资源费在上述定额标准基础上加倍收取。
3、非居民用水户的计划用水量由市市政委、水务、价格部门根据《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陕政发[2004]18号),并参照用水户近三年的实际用水量合理确定。自来水公司根据用户的用水计划和实际
用水情况,按照上述超定额累进加价幅度和具体水价,并负责代收代缴。自备井取水量的超额加价标准由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超额加价收入纳入财政城建资金专户管理,财政、价格、市政、水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
4、为减轻企业负担,政府在征收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政府性收费时,对因破产倒闭及不可抗拒
原因拖欠水费的用水户,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可,确实无法收回的水费不计征政府性费用。
5、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供水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管网接口、维修、计量器
具的安装等重要原材料、设施等费用的价格标准,必须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向社会公示,提高收费透明度。
三、加快推进住宅用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工作
根据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05]
96号),按照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已建成住宅改造分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