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新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新版多篇)
新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新版多篇)章总则篇一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章管辖篇二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章其他规定篇三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
河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管理规定
中国交通咨询网[] (2007-12-3 21:19:00)河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管理规定为规范我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简称交通监控设备)的设置、使用和管理,保证严格公正执法,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交通监控设备的设置第一条 设置交通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公安部关于规范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通知》(公通字[2007]54号文件)要求。
第二条 固定式交通监控设备,应当设置在省际、市际交界,危险路段,交通事故、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多发,交通秩序混乱以及机动车流量较大的路口、路段。
设置交通监控设备应科学规划、合理设置。
第三条 设置固定式交通监控设备,由县级或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报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备案后,方可设置。
流动式交通监控设备应当安装在警车上巡逻执勤时使用。
未经批准和未向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备案的,其监控资料一律不得作为交通违法证据使用。
第四条 新增交通监控设备应当提请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禁止企业、个人投资交通监控设备盈利。
第五条 正在使用的交通监控设备,如有企业、个人投资、垫资的情形,使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出资收购。
在完成收购之前,不得将该交通监控设备取得的监控资料作为交通违法证据。
交通监控设备检验交通监控设备检验、、维护第六条 交通监控设备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检验合格,且在检验有效期内,方可用于证据收集。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监控设备管理档案,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定期将列入国家强制检验目录的在用交通监控设备(电子警察中的车辆测速仪)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检验。
新购置交通监控设备, 出厂时已经检验合格的,一年内不再重新检验。
具体的委托检验工作,由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负责并会同检验机构统筹安排。
第八条 未按规定检验、逾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交通监控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公布新增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的公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公布新增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的公告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公布新增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的公告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05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现将本市新增的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2013年8月12日附件: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序号区县设置地点检测、行驶方向相交道路1朝阳华亭西街北口北向南华亭西街2朝阳华亭东街南口西向东华亭东街华亭南街3丰台北京西站北广场中裕大厦门前公交站西侧全方向西站北广场东一口至西站北广场坡道东口段4丰台北京西站北广场东人行过街天桥南侧全方向西站北广场二层东坡道东口5丰台北京西站西配楼楼顶全方向西站北广场西二口至西站北广场西一口段6丰台北京西站北广场西人行过街天桥南侧全方向西站北广场西二口至西站北广场西一口段7丰台北京西站北广场西人行过街天桥北侧全方向羊坊店路南口至西站北广场坡道西口段8丰台北京西站北广场西人行过街天桥北侧全方向羊坊店南口至西站北广场坡道西口段9丰台北京西站公安分局门口岗亭全方向西站北广场东一口10丰台北京西站北广场东螺旋坡道全方向西站北广场坡道东口11丰台北京西站北广场东螺旋坡道全方向西站北广场坡道东口12丰台北京西站南广场主楼顶全方向北京西站南路南广场口13房山白杨路首师大门口东向西大学校园路白杨路14房山白杨路首师大门口西向东大学校园路白杨路15房山长虹路十六号路口北向南十六号路长虹路16房山长虹路十六号路口东向西十六号路长虹路17房山长虹路阳光大街口东向西阳光大街长虹路18房山长虹路阳光大街口南向北阳光大街长虹路19房山长虹路阳光大街十六号北向南阳光大街十六号路20房山长虹路阳光大街十六号东向西阳光大街十六号路21房山多宝路社科院口东向西校园路多宝路22房山多宝路社科院口西向东校园路多宝路23房山多宝路阳光大街路口南向北阳光大街多宝路24房山多宝路阳光大街路口西向东阳光大街多宝路25房山良乡东路理工大学门口东向西理工校园路良乡东路26房山良乡东路理工大学门口西向东理工校园路良乡东路27房山良乡东路十六号路口北向南十六号路良乡东路28房山良乡东路十六号路口南向北十六号路良乡东路29房山阳光大街良乡东路路口东向西阳光大街良乡东路30房山阳光大街良乡东路路口西向东阳光大街良乡东路31房山十六号路理工大学北校区东侧北向南十六号路32房山十六号路理工大学北校区东侧南向北十六号路33房山阳光大街天桥北向南阳光大街34房山阳光大街天桥南向北阳光大街35大兴石油化工学院东侧规划路北口北向南石油化工学院东侧规划路36大兴石油化工学院东侧规划路南口北向南石油化工学院东侧规划路37顺义空港A区路口北向南京沈路天伟二街38顺义铁匠营南口北向南京沈路安祥街39顺义万科路口北向南京沈路火沙路40顺义铁匠营村路口北向南京沈路铁匠营村路41顺义金马开发区路口南向北京沈路金马一路42顺义杜兰庄路口西向东京沈路顺沙路43顺义姚各庄南口北向南京沈路兵营路44顺义后晏子路口北向南京沈路正大公司路45顺义牛栏山路口东向西京沈路昌金路46顺义官志卷路口南向北京沈路官志卷村路47顺义相各庄路口北向南京沈路开发区北路48顺义白马路与高下路路口东向西高下路白马路49顺义白马路与高下路路口南向北高下路白马路50顺义三干渠路口东向西三干渠路白马路51顺义三干渠路口南向北三干渠路白马路52顺义白马路与天北路路口东向西天北路白马路53顺义白马路与天北路路口北向南天北路白马路54顺义白马路与火寺路路口西向东火寺路白马路55顺义白马路与火寺路路口北向南火寺路白马路56顺义临空国际路口西向东文化营路白马路57顺义马坡会馆路口东向西综合路白马路58顺义白马路与南陈路路口东向西南陈路白马路59顺义白马路与南陈路路口南向北南陈路白马路60顺义秦武姚路口东向西开发区路白马路61顺义白马路与乾安路路口东向西乾安路白马路62顺义向阳路口西向东坤安路白马路63顺义向阳路口东向西坤安路白马路64顺义白马路与右堤路路口北向南右堤路白马路65顺义白马路与右堤路路口南向北右堤路白马路66顺义白马路与左堤路路口南向北左堤路白马路67顺义白马路与左堤路路口北向南左堤路白马路68顺义马辛庄村路口东向西马辛庄村路白马路69顺义马辛庄村路口西向东马辛庄村路白马路70顺义白马路与李魏路路口西向东李魏路白马路71顺义白马路与李魏路路口南向北李魏路白马路72顺义白马路与李木路路口西向东李木路白马路73顺义白马路与李木路路口北向南李木路白马路74顺义白马路与南门路路口西向东鲜花港南门路白马路75顺义白马路与南门路路口北向南鲜花港南门路白马路76顺义白马路与木燕路路口北向南木燕路白马路77顺义白马路与木燕路路口西向东木燕路白马路78顺义十中东口北向南裕华路顺平路79顺义十中东口西向东裕华路顺平路80顺义顺平路机场北线路口西向东顺航路顺平路81顺义顺平路机场北线路口南向北顺航路顺平路82顺义京顺检测场路口东向西顺畅大街顺平路83顺义航空食品公司路口西向东航港二路顺平路84顺义石园小区北路口东向西顺和路顺平路85顺义石园小区北路口南向北顺和路顺平路86顺义顺平路与木燕路路口南向北木燕路顺平路87顺义梅沟营桥下东向西顺白路顺平辅线88顺义拥军路东口北向南顺平辅线拥军路89顺义二警校路口西向东左堤辅线顺平辅线90顺义后俸伯路口南向北顺密路顺平辅线91顺义后俸伯路口西向东顺密路顺平辅线92顺义南彩东口西向东李魏路顺平辅线93顺义杨家营路口北向南机场东路顺平南线94顺义林河路口西向东通顺路顺平南线95顺义林河路口北向南通顺路顺平南线96顺义国泰半导体路口西向东顺康路顺平南线97顺义顺鑫度假村路口东向西左堤路顺平南线98顺义牌楼村西口西向东李木路顺平南线99顺义辛庄子路口西向东木北路顺平南线100顺义辛庄子路口南向北木北路顺平南线101顺义顺平南线与龙尹路路口西向东龙尹路顺平南线102顺义顺平南线与龙尹路路口南向北龙尹路顺平南线103顺义小塘东路口东向西龙塘路顺平南线104顺义高丽营北口东向西高白路顺沙路105顺义顺沙路万万树路口西向东万万树口顺沙路106顺义东杜兰庄南口西向东南焦路顺沙路107顺义东杜兰庄南口东向西南焦路顺沙路108顺义东海洪南口西向东南陈路顺沙路109顺义东海洪南口南向北南陈路顺沙路110顺义顺沙路与西环路路口西向东西环路顺沙路111顺义顺沙路与西环路路口北向南西环路顺沙路112顺义王家场村东口南向北右堤路南环路113顺义王家场村西路口北向南平沿路南环路114顺义王家场村北路口南向北平沿路南环路115顺义六环路南环出口东向西六环出口南环路116顺义唐自头南口北向南高唐路顺于路117顺义于庄路口北向南高白路顺于路118顺义董各庄北口北向南天北路顺于路119顺义顺畅大道口东向西顺畅大道顺于路120顺义顺达路口西向东顺达路顺于路121顺义华英园路口北向南南陈路顺于路122顺义华英园路口西向东南陈路顺于路123顺义板桥西口东向西三干渠路昌金路124顺义北郎中西口南向北火寺路昌金路125顺义西陈各庄路口西向东南陈路昌金路126顺义牛栏山政府路口东向西富密路昌金路127顺义下坡屯东口西向东右堤路昌金路128顺义下坡屯东口南向北右堤路昌金路129顺义榆林村西路口东向西左堤路昌金路130顺义北小营村北口西向东北荣路昌金路131顺义西乌鸡路口东向西北韩路昌金路132顺义北府村南口西向东北府村路昌金路133顺义荣各庄北口东向西木北路昌金路134顺义荣各庄北口北向南木北路昌金路135顺义柳庄户北口东向西龙尹路昌金路136顺义燕京街顺和路口西向东顺和路燕京街137顺义燕京街顺康路口东向西顺康路燕京街138顺义燕京街顺泰路口东向西顺泰路燕京街139顺义燕京街顺福路口西向东顺福路燕京街140顺义燕京街顺福路口东向西顺福路燕京街141顺义北小营村南路口南向北顺密路赵陈路142顺义赵陈路后鲁路口西向东后鲁村口赵陈路143顺义赵陈路仇店路口西向东仇店村口赵陈路144顺义东府西口南向北李木路赵陈路145顺义东府西口西向东李木路赵陈路146顺义木燕路与赵陈路路口南向北木燕路赵陈路147顺义五中路口南向北通顺路石园大街148顺义五中路口西向东通顺路石园大街149顺义平各庄路口北向南通顺路平各庄村路口150顺义林河南大街路口北向南通顺路林河大街151顺义后桥路口北向南通顺路龙塘路152顺义后桥路口东向西通顺路龙塘路153顺义英各庄桥北口北向南通顺路仁李路154顺义李桥政府路口东向西李桥政府口龙塘路155顺义崇国庄路口西向东李魏路龙塘路156顺义王各庄路口北向南木燕路龙塘路157顺义北务镇路口东向西木北路龙塘路158顺义后岭上路口北向南七大路(孙三路)龙塘路159顺义龙塘路大孙各庄果园路口西向东果园路口龙塘路160顺义荣各庄路口北向南木燕路木北路161顺义木燕路杨镇一中路口北向南木燕路杨镇一中162顺义木燕路杨镇一中路口南向北木燕路杨镇一中163顺义道口路口南向北木燕路道口村口164顺义珠宝屯东桥(南半部分)北向南木燕路京平高速出口桥南165顺义蓝天大厦路口东向西天纬四街天柱路166顺义蓝天大厦路口西向东天纬三街天柱路167顺义安祥大街与裕安路路口东向西裕安路安祥大街168顺义安祥大街与裕安路路口北向南裕安路安祥大街169顺义十中西南口南向北裕安路安富街170顺义青岚小镇西口南向北裕安路规划七路171顺义安祥大街与裕庆路路口东向西裕庆路安祥大街172顺义裕龙四区南门东口东向西顺康路裕龙二街173顺义港馨家园西北口南向北顺康路集汇大街174顺义港馨家园西北口东向西顺康路集汇大街175顺义港馨家园西口南向北顺康路港馨家园西口176顺义裕龙四区西口北向南顺和路裕龙二街177顺义石园大街与顺和路路口北向南顺和路石园大街178顺义石园大街与顺和路路口南向北顺和路石园大街179顺义电信局路口东向西顺和路集汇大街180顺义集汇大街与顺福路路口东向西顺福路集汇大街181顺义石马路与西环路路口南向北西环路石马路182顺义石马路与西环路路口北向南西环路石马路183顺义西环路二中路口南向北西环路石门北街184顺义石门市场东北口南向北西环路石门市场东北口185顺义富各庄北口北向南富密路北木路186顺义东辛庄东口北向南火寺路北木路187顺义东辛庄东口东向西火寺路北木路188顺义樱花园小区路口西向东樱花园小区路李天路189顺义樱花园小区路口东向西樱花园小区路李天路190顺义原南岗路路口西向东南岗路李天路191顺义楼台村东口西向东楼台村路李天路192顺义东丰乐东北口北向南右堤路花园北路193顺义和谐广场路口南向北右堤路广场路194顺义右堤路减河桥路口南向北右堤路中山街195顺义国门商务区路口北向南机场东路四纬路196顺义国门商务区路口南向北机场东路四纬路197顺义顺兴路与坤安路路口西向东坤安路顺兴路198顺义顺丰大街与坤安路路口西向东坤安路顺丰大街199顺义乾安路与顺兴路路口南向北乾安路顺兴路200顺义乾安路与顺恒路路口北向南乾安路顺恒路201顺义顺祥街路口南向北乾安路顺祥大街202顺义木邵路与山丁路路口东向西山丁路木邵路203顺义青岚小镇东口西向东十中路规划七路204顺义木北路与陈马路路口南向北陈马路木北路205顺义李家史山路口南向北北台路李家史山路206顺义良善庄路口南向北茶良路乡路207顺义富密路牛山小学路口南向北富密路牛山小学208顺义高丽营原政府北口北向南高白路府前街路209顺义寺上村路口西向东火寺路怀昌路210顺义河南村闸桥东口南向北左堤路左堤辅路211顺义万科小区北口西向东裕华路火沙辅线212顺义火沙京承出口西向东京承出口火沙路213顺义顺航路与物流六街南向北顺航路物流六街214延庆八达岭路(火车站)全方向八达岭路215延庆八达岭路(滚天沟口)全方向八达岭路216延庆八达岭路(滚天沟919车站)全方向八达岭路217延庆八达岭路(詹天佑纪念馆)全方向八达岭路218延庆八达岭路(京藏高速八达岭路特勤出入口)全方向八达岭路219延庆八达岭路(动物园北路口)全方向八达岭路220延庆八达岭路(熊乐园口)全方向八达岭路221延庆京张路口全方向东外大街龙庆路222延庆石河营建材城南口全方向延琉路223延庆县医院北口全方向高塔街东顺城街224延庆长青削面馆路口全方向玉皇阁大街东西街225延庆康庄高速口全方向康张路226延庆川北小区南门全方向东外大街227延庆四小东路口全方向菜园南街百莲街228延庆新风路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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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干山路三墩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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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路耶稣堂弄
五老峰隧道南
学源路文淙路口
黄龙北塔
解放路中河路口
学源路文澜路口
公安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维护规范
公安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维护规范篇一:公安部发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源自:新京报明年1月1日起,交通堵塞时,交警以指挥疏导交通、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为主,一般不处罚交通违法行为;交警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使用固定的执法用语。
如有必要,交警上路执勤可配备枪支等武器。
昨日,公安部发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该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对于治理超载有很明确的规定:检测结果为严重超载,驾驶人表示可立即消除“超载”,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待超载状态消除后放行;驾驶人如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超载”,可扣留车辆。
对于运送瓜果、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超载车辆,应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事实,但不得采取扣留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
规范1执法必须用规定“法语”今后,交警执法的每一个环节,如检查违法机动车驾驶人,处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对机动车驾驶人罚款并采取强制措施等,都必须使用指定的执法用语。
比如,交通违法驾驶人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时,交警必须说,“拒绝签字,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视为送达”。
规范2不得随意开车追违法车新规范规定,交警上路执勤执法时,如有必要,可带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执勤警车根据需要,也可配备枪支、防弹衣、防弹头盔。
只有在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有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他人生命时,交警可以驾车追缉。
除此之外,交警不得开车追违法车,可当场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交警堵截。
上路执勤时,交警必须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保证自身安全。
比如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交警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危险化学品车如发生泄漏事故,交警不得进入警戒区域。
规范3疏导交通时不受理投诉据了解,路面交警执勤时,经常遇到问路、病人急需赶到某医院救助。
今后,交警遇到《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所列举受理的群众求助,如遭受不法伤害、意外受伤、突然患病,或者公共财产需要紧急保护等,可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提供帮助,配合施救工作。
陕西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规定
陕西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和使用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使用和管理,保证严格规范执法,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行使交通管理职责,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包括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移动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和摄像设备等。
设置第四条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和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一)大队建设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移动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需向支队提出申请,报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审批表》(见附表),并附产品相关检验检定证书等;(二)支队接到大队审批报告后,对审批表及附件进行审核,并对安装的设备和设置地点进行实地检查;(三)支队经审核和实地检查后,应对是否同意设置作出批示。
批准设置的需报总队备案;(四)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将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实行年度检定制度。
检定工作由支队统一组织实施。
设备未经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所采集的信息不得作为违法证据使用。
第六条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交通违法信息的路口、路段,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规范、清晰、无遮挡或损坏现象。
在公路上设置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交通违法信息的地点,前方 150 米— 200 米处应设置醒目的测速警告标志。
第七条移动测速设备需安装在制式警车使用。
严禁使用普通地方号牌车辆或采用其他隐蔽方式拍摄超速等动态交通违法行为。
第八条在道路上设置限速标志应当科学、合理,符合道路实际情况和安全原则。
第九条一般情况下,以下路段不使用移动测速设备进行测速:(一)临崖、临水、急弯、隧道等危险地点或路段;(二)四车道以上公路限制时速 60 公里以下路段或二级公路限制时速 50 公里以下路段;(三)限速路段限制时速低于法定时速的;(四)设置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进行测速地点前后 3 公里。
唐志军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黄庄大队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唐志军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黄庄大队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5【案件字号】(2021)京01行终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君慧张悦乔军【审理法官】何君慧张悦乔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志军;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黄庄大队;上路行驶是按照交通信号标志调整行驶路线和方式;关于《通告》发布时间过早、推定其应当知晓不合理;违反上述《通告》及禁令标志驶入四环路以内并行至西翠路与玉渊潭南路交叉口北向南处【当事人】唐志军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黄庄大队上路行驶是按照交通信号标志调整行驶路线和方式关于《通告》发布时间过早、推定其应当知晓不合理违反上述《通告》及禁令标志驶入四环路以内并行至西翠路与玉渊潭南路交叉口北向南处【当事人-个人】唐志军【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黄庄大队上路行驶是按照交通信号标志调整行驶路线和方式关于《通告》发布时间过早、推定其应当知晓不合理违反上述《通告》及禁令标志驶入四环路以内并行至西翠路与玉渊潭南路交叉口北向南处【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唐志军;上路行驶是按照交通信号标志调整行驶路线和方式;关于《通告》发布时间过早、推定其应当知晓不合理【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黄庄大队【本院观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具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废止警告罚款户籍所在地关联性合法性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具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
诸暨市固定式测速点公布
关于公布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点的公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5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现将诸暨市辖区道路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公布如下:一、测速卡口系统设置地点(25处)绍大线26k+400M 枫桥旺妙 绍大线42k+700M 高湖下樟 杭金线53k+300m 次坞集镇 杭金线67k+700m 十二都检查站 杭金线76k+800m 李家磨加油站 杭金线85k+750m 王家井镇凉风洞村杭金线87k+700M 安华镇丰江周村 杭金线105k+500m 安华镇上新宅村市南线五纹岭村地段 诸东线5k+300m(金属回收公司仓库地段) 绍大线48k+900m(原十里牌收费站地段) 市区城北路 (暨阳街道城北办事处江龙村地段)绍大线63k+400m(钟娄桥附近地段) 十诸线5k+300m(平安汽车修理厂地段) 市区环城北路(天马学校背后地段)市区艮塔西路(原工业新城派出所地段)市区耀江隧道外(庙湖村地段)以上17处已经公告启用十店线0k+300m(应店街镇留下庄村地段)城西开发区二环北路城西开发区千禧路 南环线碑亭社区地段诸齐线8KM 王家井镇江下村 诸安快速通道新光村地段 市区五纹岭隧道口东侧 市区五纹岭隧道口西侧以上8处将于2010年9月1日起启用二、市区交通违法监测系统设置地点(44处)艮塔路与浣沙北路路口艮塔路与暨阳路路口 艮塔东路的滨江中路路口 苎萝路与人民南路路口艮塔西路与朱公湖路路口 环城东路与苎萝东路路口 二环东路与暨东路路口城北路袁家立交路口 艮塔东路与江东路路口 艮塔东路与高湖路路口以上10处已经公告启用环城北路与友谊路路口环城北路与詹家山路路口 环城北路朱公路路口 环城北路与春江路路口环城东路与滨江北路路口 环城东路与高湖路路口 暨东路与永兴路口路口环城东路与暨东路路口 环城东路与南环线路口 艮塔西路与越都路路口艮塔西路与西二环路路口 艮塔西路与环城西路路口 艮塔西路与跨湖路路口 艮塔西路与友谊路路口 艮塔东路与苎萝东路路口艮塔东路与南环线路口 永昌路与东江路路口 永昌路与滨江北路路口暨阳北路与浣沙北路路口 大桥路与浣沙北路路口大桥东路与滨江中路路口 西施大街与浣沙中路路口 二环北路与二环西路路口 二环北路与城北公路路口 二环北路与千禧路路口 二环东路与高湖路路口 二环东路与苎萝东路路口 二环东路与南环线路口 二环西路与望云西路路口 苎萝路与陶朱路路口苎萝东路与浣沙南路路口 人民北路与艮塔路路口 环城北路与千禧路路口暨东路公共交易服务中心路口以上34处将于2010年9月1日起启用三、路段无人值守监控系统设置地点(2处)十店线七处无人值守监控系统(已经公告启用)诸暨至安华快速通道十二处无人值守监控系统(将于2010年9月1日起启用)特此公告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0年8月19日诸暨市测速点(请大家补充)二环线:福田花园往街亭方向也有一只;刚过跨湖桥有移动测速火车站回来后在海关附近路段有移动测速下高速到车管所附近有测速杭金线安华加油站边上有“移动测速”十诸线刚出海越隧道往十二都方向下坡也有测速三都高速路桥下有移动测速环城北路上海城附件(固定测速)垦塔西路城西派出所附近(固定测速)诸暨钟娄桥附近(固定测速)诸湄线:移动测速1、到五浦头加油站,6车道变2车道路段不到500处,刚过固定测速不远处,诸湄线4KM+500米处。
颜军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清河大队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颜军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清河大队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京01行终8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阳梁菲王贺【审理法官】王阳梁菲王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颜军;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清河大队;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当事人】颜军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清河大队【当事人-个人】颜军【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清河大队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颜军【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清河大队【本院观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清河大队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北京市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调取证据质证关联性罚款警告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改判维持原判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清河大队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北京市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法定职权。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海淀交通支队作为清河大队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依法负有相应的行政复议职责。
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各方当事人亦无争议,本院不再赘述。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处100元罚款。
公安部关于印发《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个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个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05.12•【文号】公交管[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个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09]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现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个一”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个一”工作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进一步改善道路交通秩序,现就加强“五个一”工作,即“一路”-高速公路、“一车”-营运客车、“一超”-超速行驶、“一患”-道路安全隐患、“一带”-安全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加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要把高速公路作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点,针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发生规律,加大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管控力度,严查容易引发事故的超速行驶、违法停车、占用应急车道行驶、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
要通过喊话、鸣警报器、车载显示屏提示等方式,提醒驾驶人降低车速、安全驾驶。
要加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做到快出警、快施救、快处置、快疏通。
事故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现场防护设施,严防二次事故的发生。
要与交通运输、卫生、环保、气象、公安消防等部门及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密切合作,建立分工明确、信息共享、快速反应、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二、严格营运客车交通安全管理要依靠地方政府,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督促客运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要建立、完善长途客运班线沿线驾驶人休息和轮换制度;提高营运客车行驶记录仪或者带有行驶记录仪功能GPS装置的安装率和使用率;坚持三级以下公路夜间禁行营运客车通行的措施,对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客运企业所在地的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成客运企业调整营运线路或时间。
2023年交警基本法律法规考试试题
生活需要游戏, 但不能游戏人生;生活需要歌舞, 但不需醉生梦死;生活需要艺术, 但不能投机取巧;生活需要勇气, 但不能鲁莽蛮干;生活需要反复, 但不能重蹈覆辙。
-----无名2023年基本法律法规考试试题部门: 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 分数________一、填空题(每题2分, 共20分)1.新修订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行。
2、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规范行为举止, 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3.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启动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4.新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5、交通警察接到出警指令后白天应当在5分钟内出警, 夜间应当在10分钟内出警。
6、当事人应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7、科目二的考试内容是场地驾驶技能。
8、高速公路应急影响从高低分四级应急响应级别。
9、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市2年。
10、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路段, 应当设立测速警告标志。
二、判断题(每题2分, 共20分)1.使用警用摩托车执勤无需配备停车示意牌。
(×)2、机动车分类可按照规格术语分为五种, 即:汽车、摩托车、农用运送车、拖拉机和挂车。
(√)3.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申请转出前, 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解决完毕。
(√)4.《机动车登记规定》中所称“一日”、“二日”、“三日”、“五日”等, 涉及节假日。
(×)5.业务受理、资料审查、机动车查验工作, 可以由聘用人员独立承担。
(×)6.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 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
(×)7、在延期期间, 机动车驾驶证仍可以使用。
(×)8、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查的违法行为人, 可以使用手铐约束。
×9、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8周岁。
台州固定测速点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设置地点公告(2011年第3期)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椒江区和临海市辖区内新增设了一批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将监控设备设置地点予以公布。
同时三门县六敖镇核电银子岗隧道卡口限速更正为40公里每小时。
希广大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附:更新后的全市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
路口违法抓拍设备(包含视频监控)主要抓拍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闯红灯)、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骑轧或越过实线行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不按规定停放或者临时停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或插队)、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视频监控设备主要抓拍不按规定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主要指违反单行道、禁止左转弯、限制通行时间、限制车辆类型规定)、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主要指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或插队)、逆向行驶、违法掉头等交通违法行为。
测速地点的限制速度为公告发布时的数值,如有变化以道路限速标志为准。
公安部关于规范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规范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7.20•【文号】公通字[2007]54号•【施行日期】2007.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规范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通知(公通字[2007]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确保执法公正,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设备设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原则上应当设置在省际、市际交界,危险路段,交通事故以及严重违法行为多发、交通秩序混乱以及机动车流量较大的路口、路段。
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科学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在没有安装固定监控设备的路段上,或者对固定监控设备无法取证的违法行为,可使用移动监控设备。
各地要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组织一次排查、清理,对设置不合理、不规范的,及时进行调整。
二、严格资料审核。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应当反映机动车基本情况以及违法事实等,并载有违法时间、地点等信息。
对所采集的监控资料录入前应与机动车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核实机动车基本信息,并与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进行比对,避免同一次交通违法行为重复录入。
对于同一交通违法行为已被交通警察当场处罚,机动车号牌被套用、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违反交通信号、与现场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等情形的监控资料,不再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已经录入的,核实后予以撤销。
三、规范信息告知。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监控资料记录的机动车类型、号牌,违法时间、地点和事实,接受处理时需携带的相关证件,接受处理的时间和地点,联系电话和违法信息的查询方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及填发的日期等,通过挂号邮寄等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
此外,可以通过在车管所、违法处理窗口设置违法信息自助式查询终端等多种方式方便群众查询。
(公交管〔2024〕93号)公安部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公安部关于依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看法(公交管(2024)93号)为进一步完善依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工作制度,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民警的执法行为,保证严格公正执法,爱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现提出以下看法:一、加强监控设备和违法信息管理1、健全监控设备管理制度。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运用和管理的操作细则,依法、规范、科学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要健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日常管理制度,定期排查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功能状况、设置地点及相应的交通信号。
2、严格监控记录资料的审核录入。
要完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的采集、审核和违法信息录入工作流程,确定专人专职负责审核录入信息。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十日内,记录资料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具有行驶记录功能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车载视频装置等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营运车辆、校车、危急物品运输车的超速、疲惫驾驶、违法停车等违法行为资料,经严格审核后可以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对群众拍摄记录并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举报的机动车闯红灯、违法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要通过询问举报人和涉嫌违法车辆全部人、管理人等形式仔细调查核实,对供应的记录资料严格审核,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对违反《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其次款和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不得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3、严格违法信息消退的审批程序。
对符合《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消退违法信息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集、审核机动车全部人、管理人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述或者申辩材料、能够证明属于应当消退情形的证据材料等,填报审批表(附件1),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传至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法制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审核、支队领导审批后予以消退。
易某、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易某、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4【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3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娜娜雍卫红刘静【审理法官】蒋娜娜雍卫红刘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易起浩;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当事人】易起浩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当事人-个人】易起浩【当事人-公司】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易起浩【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本院观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道路违法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市交管六分局作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维护其管辖区域内道路交通秩序、处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道路违法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市交管六分局作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维护其管辖区域内道路交通秩序、处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本案中,上诉人易某临时停车的路段设有全路段禁止停车的禁止性交通标志。
被上诉人市交管六分局根据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的证据,认为易某的临时停车行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从道路交通执法的客观实际出发,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适用简易程序,对其作出5672号处罚决定,且“交管12123"违法业务处理平台设置了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处理方式,经确定后方可进入后续接受处罚的操作流程平台程序设置保障了被处罚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
一、关于印发《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
一、关于印发《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3〕93 号),对群众拍摄记录并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举报的机动车闯红灯、违法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要通过询问举报人和涉嫌违法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等形式认真调查核实,对提供的记录资料严格审核,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不得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
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的技术要求、图片模式和试验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图像取证 image forensics以图片方式记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证据。
2.2间隔时间 interval time拍摄同一个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相邻两幅图片之间的时间差值。
2.3计时误差 time error图像取证设备时钟与基准时钟的差值。
2.4全景特征 panorama feature包含有机动车前部(或后部)全貌、号牌、颜色、车型、显著地理特征等。
2.5图片模式picture mode图片中包含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证据要素的式样。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管理制度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管理制度•相关推荐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管理制度在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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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合理利用交通科技手段,维护交通参与者合法权益,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包括机动车测速仪、区间测速设备、闯红灯自动抓拍、违反禁行规定自动抓拍、违反越线规定自动抓拍等固定或移动设备。
第三条监控设备建设应当申请财政立项和预算,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及日常使用、管理、维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监控设备实行入网编号监控管理,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对监控设备进行业务审核和执法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监控设备,应当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规范》规定的编码规则设定设备编号。
海口、三亚、洋浦支队的机动车测速仪、区间测速设备、闯红灯自动抓拍、违反禁行规定自动抓拍设备入网编号,报总队备案,其他交警支大队的机动车测速仪、区间测速设备、闯红灯自动抓拍、违反禁行规定自动抓拍设备应当报总队审核后方可使用。
总队统一向社会公布全省备案和经审核后的监控设备,公布内容包括测速路段名称、区间和测速单位等内容,新设置和调整监控设备的,应及时报总队备案和审核,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监控设备建立档案,在公安部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录入监控设备的类型、名称、品牌、型号、设置地点、地点道路类型、路段交通流量、启用日期、检定日期、检验单位、联系人等信息。
公安部关于规范使用道路监控
公安部关于规范使用道路监控篇一:辽宁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管理工作规范辽宁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省内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用交通监控技术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进行检测、拍摄,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和根据预设或临时输入的稽查数据,对车辆进行比对稽查,实时报警,查扣布控车辆的设备。
第三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以下简称记录资料)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监控设备,收集并固定的机动车违法行为数据和图像资料。
第四条省内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使用监控设备,用其记录资料处理违法行为的,适用本规范。
第五条监控设备分为固定监控设备和移动监控设备。
固定监控设备是指固定安装在道路的路口、路段上,对机动车违法行为进行检测、拍摄取证的监控设备。
移动监控设备是指由交通警察现场操作或者安装在制式警车上,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测、拍摄收集违法证据的监控设备。
第六条移动监控设备是固定监控设备进行取证执法的辅助和补充。
在没有安装固定监控设备的路段上,或者固定监控设备无法取证的违法行为,可使用移动监控设备。
交通警察操作其他移动监控设备或使用摄录像和照相设备拍摄,并提供记录资料的,适用移动监控设备应用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资料及时处理,保证记录的资料在传输、存储、和校对的过程中不被人为篡改。
第二章监控设备设置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科学、规范、合理设置和使用监控设备,建立、完善日常管理、使用、审核、监督等各项工作机制,规范使用监控设备。
宁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新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要求,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必须向社会公布。
昨天,宁波交警部门向社会公布了全市所有的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安装地点。
这些道路“电子眼”的“曝光”无疑将增加交警部门“阳光执法”的透明度。
宁波市交警支队公布的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安装地点包括宁波老三区、各县(市、区)以及城市高速交警大队辖区下的部分高速公路,包括电视监控、电子警察、智能卡口、测速仪等多种设备。
以下是宁波老三区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安装地点详单,可供广大司机朋友参考。
通讯员陆明光记者戴晓燕老三区电子警察点位功能闯红灯●江东世纪大道-百丈路世纪大道-宁穿路世纪大道-通途路兴宁路-中兴路中山东路-中兴路中山东路-福明路曙光路-姚隘路朝晖路-民安路福明路-民安路江东北路-民安路江东北路-中兴北路沧海路-通途路世纪大道-民安路世纪大道-中山东路通途路-福明路桑田路-兴宁路福明路-兴宁路中兴路-江南公路兴宁路-彩虹南路中兴路-新河路世纪大道-江南路兴宁路-甬港南路兴宁路-宁横路百丈路—福明路百丈路—桑田路新河路—甬港南路中山路—桑田路江南路—杨木碶路通途路—海晏北路惊驾路—朝晖路世纪大道-兴宁路民安路—徐戎路体育岗(姚隘路-中兴)江南路—沧海路工人新村口(甬江桥东)百丈路舟孟北路口苍海路-百丈路苍海路-中山路兴宁路福明路曙光路-江东北路惊驾路-桑田路惊驾路-福明路惊驾路-沧海路惊驾路-世纪大道海晏路-会展路●海曙中山西路-解放路灵桥路-大沙泥街永丰路-望京路苍松路-中山西路蓝天路-柳汀街开明街-大沙泥街鄞奉路-长春路柳汀街-共青路永丰桥至北郊路引桥处环城西路-柳汀街马园路-柳汀街中山西路-镇明路中山西路-长春路解放北路-和义路共青路-长春路镇明路-柳汀街柳汀街-开明街环城南路-机场路环城南路-站前路环城西路-环城南路环城南路-鄞奉路南外环—粮丰街环城西路—中山路柳汀街—南站西路环城西路—南苑街环城西路—兴典路望春路—机场路机场路-蓝天路丽园北路-中山西路丽园北路联丰路口联丰立交桥解放路-大沙泥街苍基巷-镇明路气象岗(气象-环西) 环城西路启运路口粮丰街南苑街口开明街-和义路蓝天路—环西蓝天路—丽园路中山路—丽园路●江北大庆南路-槐树路大庆北路-环城北路车站路-人民路扬善路-人民路咸宁路-人民路永丰路-大闸路人民路-大庆南路清河路-西草马路大闸路-环城北路翠柏路-环城北路江北大道-北环城西路江北大道-北环城北路桃渡路-车站路西草马路-大庆南路环城北路-329国道北外环路-宁慈东路环城北路—倪家堰路范江岸路环城北路—育才路谢家路—江北大道育才北路北外环口育才北路宁慈公路口育才北路纬四路口育才北路旅游线临江路口(329-中官路)61省道甬余线口61省道慈城中队门口62省道洪塘路口新星路—丽园路江北大道—北环西路北环西路-四号路江北大道(浦丰村口)江北大道(金田铜业正大门) 江北大道-妙金线江东南路—桃园街人民路东海舰队门口61省道甬蒲线功能禁左●江东中山路-东胜路中山路-大河巷兴宁路-南演武巷南兴宁路-南演武巷北兴宁路-镇安南路兴宁路-42弄兴宁路-王隘路百丈路-舟孟南路百丈路-潜龙巷百丈路-华严巷百丈路-镇安路彩虹南路-廨院巷新河路-南演武街●海曙中山路-法院巷中山路-文昌大酒店中山路-文化路中山路-念九巷中山路-偃月街解放路-迎凤街解放路-县学街开明街-华楼街药行街-车轿街长春路-三支街新芝路-西弯路南站西路-祖关山路永丰路-孝闻街孝闻街-永丰路●江北中山西路(呼童街东段)药行街(日新街西段)功能单行●江东宁穿路(桑田路西侧)宁穿路25弄●海曙东渡路(南头)三市路桥洞镇明路-县学路日新街-药行街华楼街柳汀立交桥南匝道●江北槐树路功能双黄线●海曙长春路(三支街西段)老三区智能卡口点位●海曙机场路北往南500米机场路与环城南路交叉口往北1000米环城南路西往东500米机场路北往东500米中山路与机场路交叉口往东300米联丰路与机场路交叉口往东300米环城西路与环城南路交叉口往北300米鄞奉路与环城西路交叉口往东200米蓝天路与机场路交叉口往东300米西苑立交桥东西两边●江东常洪隧道内宁横路北往南200米会展路与世纪大道交叉口往东500米江南公路与世纪大道交叉口往东500米通途路与世纪大道交叉口往东500米江东南路北往南800米天童北路北往南2000米百丈路与世纪大道交叉口往东500米宁穿路与世纪大道交叉口往东500米麦德龙与钱湖北路交叉口往南70米世纪公铁立交南侧世纪公铁立交北侧宁波东高速口大朱家高速口●江北61省道慈城往宁波3000米康庄路北往南1000米康庄路南往北1000米骆观线与康庄路交叉口往东500米江北大桥往北200米倪家堰路南往北500米环城北路东往西700米北环东路宁慈线往宁波5000米寺慈线往宁波50米城市高速测速点位辖区名称及位置方向城市杭甬高速143KM 双向高速老三区电视监控点位●海曙中山东路与江厦街口中山东路与碶闸街口中山东路与开明街口中山东路与解放北路口中山西路与镇明路口中山西路与孝闻街口中山西路与长春路口中山西路与卖鱼路口中山西路与苍松路口药行街与灵桥路口药行街与碶闸街口药行街与开明街口药行街与解放南路口柳汀街与镇明路岔口柳汀街与共青路口柳汀街与长春路口柳汀街与马园路口解放路与和义路口苍水街与解放北路口解放南路与大沙泥街口开明街与大沙泥街口灵桥路与解放南路口鄞奉路与长春路口共青路与长春路口灵桥路与大沙泥街口永丰路与望京路口西河街与望京路口共青路南站东路马园路南站西路柳汀街与南站西路口南站西路与苍松路口苍松路与柳汀街口苍松路与白杨街口翠柏路体育场路口翠柏路与西湾路口新芝路与通途路口新芝路与体育场路口中山西路与十五中出口马园路迎春街望京路与永丰西路口和义路与开明街口东渡路与江厦街口碶闸街与大沙泥街蓝天路与柳汀街口环城西路鄞奉路口启运路与环城西路口环城南路与环城西路环城西路与南苑街口新典路与环城西路口恒春街与环城西路口董孝子路与环城西路口环城西路与柳汀西路口蓝天路与环城西路口中山西路与环城西路口环城西路与环城北路口丽园北路与新星路口中山西路与丽园北路口蓝天路与丽园北路口丽园北路与联丰路口环城南路与通达路口客运中心与站前路启运路与通达路口中山立交蓝天路与机场路口联丰西路与机场路口环城南路与机场路口环城南路与粮丰街口环城南路与鄞奉路口恒春街与云霞路口南苑街与粮丰街三眼桥与望春路市政府永丰路与孝闻街●江东世纪大道与江南公路口中山江东与江东北路口中山东路与箕漕路口中山东路与彩虹北路口中山东路与甬港北路口中山东路与中兴路口灵桥与江东北路口百丈东路箕漕路口百丈路东与彩虹北路口百丈东路与甬港北路口百丈东路与中兴路口新河路与中兴路口兴宁路中兴路口宁穿路与中兴路口中兴路与姚隘路口甬港北路与姚隘路口宁徐路与姚隘路口曙光路与姚隘路口甬港北路与宁穿路口兴宁路道士堰口彩虹南路与兴宁路口甬港南路与兴宁路口彩虹南路与新河路口甬港南路与新河路口彩虹南路与贺丞路口大步街与新河路口镇安街与新河路口道士堰永达路与江东南路口南镇安街与兴宁路舟孟路百丈东路兴宁路与宁横路口兴宁路与桑田路口兴宁路福明路口百丈东路与四明路口百丈东路与福明路口百丈东路与沧海路口中山东路与桑田路口中山东路与福明路口中山东路与沧海路口宁穿路与桑田路口宁穿路与福明路口惊驾路与徐戎路口惊驾路与朝晖路口惊驾路与中兴路口惊驾路与桑田路口沧海路与福明路口沧海路与惊驾路口曙光路与江东北路口江东北路与民安路口徐戎路与民安路口朝晖路与民安路口民安路与中兴路口桑田路与民安路口福明路与民安路口沧海路与民安路口通途路与江东北路口通途路与徐戎路口通途路与朝辉路口通途路与中兴路口通途路与桑田路口通途路与福明路口通途路与沧海路口沧海路与明珠路口江南公路与沧海路口江南公路与中兴北路口江东北路与中兴北路口甬江大桥东墩海晏北路与通途路口海晏北路与会展中心口中山东路与舟孟北路江东南路与贺丞路口世纪大道与南外环路口世纪大道与兴宁路口世纪大道与百丈东路口世纪大道与中山东路口世纪大道与宁穿路口世纪大道与惊驾路口世纪大道与民安路口世纪大道与通途路口东苑立交(北)●江北环城北路与世纪大道口人民路与大庆南路口人民路与咸宁路口人民路与车站路口人民路与扬善路口大庆南路与新马路口大庆南路与解放北路口车站路与桃渡路口大庆南路与槐树路口清河路与西草马路口大闸路与通途路口环城北路与华业街口环城北路与大庆北路口环城北路与人民路口环城北路与倪家堰路口环城北路与湖滨路口环城北路与清河路口环城北路与大闸路口环城北路与永丰北路口环城北路与文教路口环城北路与育才路口环城北路与翠柏路口翠柏路与范江岸路口范江岸路与育才路口范江岸路与永丰北路口清河路与清湖路北环西路与宁慈公路育才北路与北环西路北环西路与江北大道榭嘉路与江北大道江北大道与青林湾路口●其它市政府1 市政府2 市政府3 市政府4 11号东西段(常洪隧道)15号东6段(常洪隧道)20号西9段(常洪隧道)16号西7段(常洪隧道)金港大酒店文昌大酒店开元大酒店中信大酒店华侨豪生大酒店杨木碶路与江南公路口本报将于下期“一路同行”栏目中刊登“宁波县(市、区)电子警察点位、县(市、区)智能卡口点位、县(市、区)固定测速点位、县(市、区)电视监控点位”,请广大读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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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设置地点的公告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十六条规定“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现将我市辖区范围内的新增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公布,新增的设备将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启用。
路口监控设备
注:13441指“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取得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
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