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降水协议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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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降水协议书

项目降水工程施工合同【一】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项目降水施工工程,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该工程的具体情况,订立本协议,以资双方共

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和承包范围

1.1按甲方或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版本:年月日版)中涉及的全部内

容,完成区域降水,降水面积约㎡。

1.2甲方和监理安排的其它零星降水工程;如本合同承包范围界定未尽详细而产生歧义,由甲方书面予以明确的工程内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现场的需

要而进行施工。

1.3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采用井点降水装置、水泵台( KW)24小时运转,降水周期按天计,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的方式承

包。

二、合同工期

2.1 开工条件及开工日期:甲方提供现状条件及工作面,当工程具备开工条件时由甲方或监理在开工前向乙方发出书面的《开工令》。开工日期以甲方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或《开工令》)确定的日期起计。本工程预计个日历天完成,以上

工期不含养护及竣工检测时间。

2.2 若遇下列情况发生,乙方按法规所规定的程序申报工期签证,经甲方和监理公司工程师或其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和监理公司公章后,则工期可以

顺延,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2.2.1发生以下不可抗力事件:1)6级以上地震;2)连续4小时以上持续8级以上大风;3)日降雨量为120MM以上;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影响了工程进度;5)其他法律上认可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2.2.2 因甲方要求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工程内容达10%以上时。

2.3 乙方承诺按时完工,若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则每拖延一天,乙方付给甲方人民币1万元的违约金。乙方必须按时完工,并及时做好政府规定的检测准

备工作。

三、合同价款

3.1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本条的两种方式为选择性条款,在两种方式中选择

一种方式)为:

3.1.1□本工程结算按下表中单价包干,该综合单价(含税)包含完成与工作内容相关的辅助工作的一切费用,工程量按实计算。包干单价一次包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予调整,包干价已综合考虑了工程量的大小对包干价的影响,结算时无论是整体/批量还是零星/少量工程量结算均执行此价。综合包干单价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挖土、运土、卸土、机械整平等完成该项工作全过程的全部费用;具体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运输费、材料损耗及其他费用(运杂费、缺陷修复费、应急抢修费)、管理费、间接费、安全生产监督费、劳动保险费、工程定额测定费、赶工措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风雨季作业费、排水费用、工程保险费、车辆冲洗槽以及道路砖渣铺设费用、企业管理费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以及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成本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要求投标人充分考虑本工程施工场地现状地貌、地形地理条件、水文、地质、气象条件、交通、市政配套设施等非不可抗力的因素等,同时亦考虑合同履行期间市场价格波动、供求关系变化、货币贬值、汇率变化、政府管理规定、政策及法律法规变化等所有风险因素,以及实施本工程承包范围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一切费用。一旦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经招标人确认的投标报价将作为招、投标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竣工后办理工程结算的直接依据。除招标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设计图纸的变更进行单价调整外,不再考虑任何清单综合单价的调整。

3.1.2□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承包,包干总价为人民币万元整

(¥元,此价格为含税价)。

3.2 下列情况所产生的费用均包含在综合包干单价固定总价中,不计算也不

增加费用:

3.2.1任何机械设备进场退场费;

3.2.2施工期间所有发生的水电费用;

3.2.3 施工过程发生的任何人员伤亡及安全事故;

3.2.4施工期间的任何措施费;

3.2.5场内临时道路铺设及文明施工、施工用水电管线的连接;

3.2.6为完成上述工程内容及辅助工作的所有费用。

3.3 工程签证或增减工程计价办法

合同包干价外的工程结算(如设计变更、增减项目、鉴证等)按以下约定的计价标准计算造价(已办理签证的以办理完毕的签证为准):□综合单价:对于变更工程或签证,第3.1.1条合同报价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合同附件中已有的价格对该部分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市场价格确定此部分变更工程的价格。结算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增加或变更工程的相关签证单据,否则,甲方

将不予认可。

□对于在合同包干总价外增加工程(如设计变更、增减项目、鉴证等)的结算,如在预算书上有参考价,则按照参考价确定,如没有参考价,由双方另行协商确

定。

3.4工程量应当以甲方成本工程师、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公司工程师或其他授

权代表签字并由盖甲方和监理盖章的相关资料为准。

四、设计变更

4.1 施工中甲方有权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监理所发出的设计变更须经甲方书面盖章并由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同意,乙方在接到甲方和监理书面变更通知后,进

行下列变更:

4.1.1增减图纸中的工程数量;

4.1.2取消有关工程;

4.1.3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4.1.4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1.5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4.1.6因地质条件引起的变更。

4.2工程设计变更工程价款的确定详见3.3变更签证或增减工程计价办法计

价且不另计任何措施费。

4.3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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