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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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篇一」
1、目的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公司范围内危险作业事故的发生,严格遵守各项危险作业安全制度,规范危险作业的各项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危险作业的管理。
3、权责
3.1 车间负责一般生产场所危险作业的审核与管理。
3.2 工程部负责重要生产场所、外来施工单位危险作业的审核与管理。
3.3 人事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和管理。
4、定义
危险作业: 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破土、临时用电、高处、机电设备维修等作业均属危险作业。
5、作业内容
5.1危险作业申报
5.1.1车间一般生产场所内进行危险作业由车间进行审批,在危险作业过程中,车间必须指定监护人。
5.1.2在以下部门:仓库、配电房、发电机房、易燃及危险化学品贮存室(或附近范围)等进行危险作业需办理申请手续,危险作业部门填写“危险作业作业申请表”,由工程部审批后方可进行危险作业。
5.1.3外来施工单位需在我公司范围内进行危险作业,必须经主办工程部门及危险作业地段部门同意后,到工程部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前应先签订“安全施工协议”。
5.1.4危险作业主管工程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在危险作业期间进行监督,工程部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
5.2危险作业安全规定。
5.2.1危险作业前落实各项相应的安全措施。
5.2.2与相应的危险作业安全有关的物质、设备设施都应进行清理、清除。
5.2.3对危险作业部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5.2.4危险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
5.2.6危险作业后作业人员及安全责任人应彻底清理现场并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才能离开现场。
5.2.7危险作业人员发现不安全情况要立即停止危险作业。
出现安全事故要及时处理和报告。
5.2.8未办理危险作业手续进行危险作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为了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认真负责,规范作业,制止违章,防止安全、工伤、消防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公司所属范围内所有部门和员工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应与事故预防相结合。
各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各级员工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必须遵守本制度和有关安全制度等,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完善作业现场安全条件,确保作业安全。
第五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主管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责;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工作负责;作业现场监护人对直接作业和辅助人员的生命负责;各现场作业人员对自已的安全工作负责;外来工程施工队主要负责人对本队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各部门在危险作业前负责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规范作业,防止事故。
教育应做好书面记录。
第七条针对在作业中发生的安全、工伤、消防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严肃处理与考核。
第二章危险作业种类和身体条件。
第八条危险作业种类。
1、高空作业。
2、进入容器、设备内有中毒、窒息、烫伤、坠落危险的作业。
3、进入天棚内作业。
4、进入下水道等闭塞场所的作业。
5、带电作业。
6、禁火区动火作业。
7、有爆炸爆破危险的作业。
第九条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
1、作业人员应年满18周岁,经体格检查应合格,确保直接作业和辅助作业的员工身体健康。
2、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员从事危险作业: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严重贫血、癫痫病、精神病、严重关节炎、深度近视眼病及患有不适应危险作业的疾病,严禁从事危险作业。
3、工作人员饮酒后,精神不振时禁止危险作业。
第三章危险作业申请审批。
第十条在危险作业前,由从事作业部门负责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审批手续。
先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或《动火审批表》(见附表A或附表B)一试二份,明确填写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日期、确定直接作业和辅助作业人员与身体健康状况、现场监护人和指挥人、制定“防护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报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业。
一试二份,作业部门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一份备查。
第十一条由外来工程施工队来公司到部门从事危险作业,由外来工程施工队负责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或《动火审批表》,先报所在部门审批,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安全员现场检查后提出意见,签名后,再由工程施工队报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业。
一试三份,外来工程施工队一份、所在部门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一份备查。
第十二条如果因工作需要,确实将一般作业改为危险作业的,也应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现场应定人负责,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和公司安委会领导。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管理。
第十三条遵守《安全检查制度》,对作业现场认真检查。
公司级负责监查,监查后应有书面记录。
对在监查中发现的危险隐患或违章行为及时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时限期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遵守《安全检查制度》,各部门负责对危险作业现场的每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有效消除隐患,控制事故。
当收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后,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签名,并组织有关人员立即整改,在限定时期内整改完毕,同时将整改情况填写在《整改通知单》第三联,并将第三联及时反馈给安全或消防主管部门或公司安全、消防专职管理员。
第十五条各部门对公司级负有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职责的专管人员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与条例、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履行监督检查管理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六条在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时,被检部门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查人员应将此情况记录下来,向安全部门、消防部门领导或公司安委会领导报告。
第五章处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一的,应将存在问题部门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
具体以下:
1、从事危险作业,部门在作业前未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审批手续;
2、作业前,部门未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3、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有未满18周岁的;
4、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有身患禁止疾病或患有不适应危险作业的疾病;
5、作业中,作业人员未按“防护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内容执行的;
6、作业现场监护人以任何理由离开了监护点的;
7、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穿戴专用防护用品,不正确使用防护用具等;
8、危险作业现场未划出禁区,禁区未挂“安全消防警示标识”牌等;
9、夜间作业或在设备容器内、下水道内作业现场没有充足的照明;
10、在电焊、气割场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带;
11、有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
12、作业后,未及时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时清除铁角、火种、废物废料等;未及时拆除临时用电源线等。
第十八条对造成重大安全、工伤、消防事故的,应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1、高空作业:是指距离地面2米及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方或有震动的地方、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高空作业级别划分:
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5—15米时,称为二级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称为三级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空作业。
2、进入容器、设备内有中毒、窒息、烫伤、坠落等危险的作业:是指进入糊化锅、糖化锅、过滤槽、煮沸锅、汁沉淀槽、啤酒发酵罐、洗瓶机、杀菌机、立仓、锅炉炉膛内作业的。
3、进入房顶天棚内作业:是指在老糖化、包装一部房顶内作业。
4、进入下水道等闭塞场所的作业:是指通至大寨河的二个下水主干道。
5、禁火区动火作业:是指消防重点部位:煤气柴油库、化工库、洒精库。
6、有爆炸爆破危险的作业:是指煤气瓶、乙炔瓶、氧气瓶、氨瓶、0.1Mpa以上的压力容器。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篇三」
1、目的
为了加强危险作业时的风险控制,预防危险作业时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过程中作业人员及设备的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危险作业时的登记审批管理
3、职责
3.1项目负责人是本项目危险作业审批的第一责任人
3.2项目组安全员负责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识别工程施工过程的危险作业,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同时负责对施工班组进行危险作业交底和登记,并对危险作业过程进行监控。
3.3施工班组长负责对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上报项目部登记审批。
4、程序
4.1危险作业识别
根据工程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现将项目涉及的危险作业总结如下:
(1)深基坑开挖
(2)土方开挖工程中的爆破施工
(3)高空作业
(4)大型设备吊装
(5)脚手架工程
(6)射线探伤
(7)深坑(2米以下)作业
(8)潮湿环境的施焊工程
(9)拆除工程
(10)带电作业
(11)在具有特殊危险区域及一、二级动火区域的动火作业
(12)液氮预冷
(13)管道系统的吹扫打压
(14)多个单位协同进行的作业
(15)工程负责人认为按危险作业实施管理的其他作业内容
4.2危险作业准备
4.2.1项目负责人必须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危险作业事先给予辨识,并预先有针对性的进行实施准备。
4.2.2危险作业前要对作业人员身体进行检查,确定没有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危险作业前要对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避免女工、未成年工及老、弱、病、残人员参加。
4.2.4危险作业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教育后方可上岗作业,安全培训包括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学习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交底等内容。
4.2.5相关人员经过培训教育后,安全管理人员要组织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有登记表、试卷)
4.2.6项目组安全员要事先对危险作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对施工班组进行交底。
4.2.7施工班组长要根据项目组的交底针对所要施工的危险作业制定现场的应急预防和突发事件应对措施。
4.2.8班组在实施危险作业之前必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报请项目组安全管理人员登记、审核,安全管理人员报请项目负责人认定批准。
4.3危险作业的实施
4.3.1危险作业人员在作业前不准喝酒,作业中不得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3.2危险作业时,要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4.3.3指挥人员不得违章指挥作业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作业人员针对此种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4.3.4危险作业时,作业区域要有明显的警戒标志和告示,非工作人员严禁靠近。
4.3.5班组在实施危险作业时必须取得项目组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实施操作,并且安全管理人员要对其实施的危险作业进行全程的监控。
4.3.6在进行特殊级及一、二级动火作业时,除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外,在具体实施作业前必须填写《动火证》,报现场安全人员批复。
其中特殊级动火作业除按一、二级动火作业办理手续外,必须报请建设方和消防部门批准。
《动火证》需每日一办,且不可一证多用或者重复使用。
4.3.7在进行基坑开挖等动土作业除报请危险作业审批外,还必须办理动土票。
4.3.8现场的安全监控人员,应对作业中违反操作规程的人员记录在案,并给予相应的警告处分,对多次警告后仍不改过的,要对施工班组和相应作业人员给予处罚。
4.3.9危险作业结束后,必须认真清理施工现场,确认无隐患遗留后,方可撤离现场。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篇四」
1、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2、所有员工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增强安全意识,确保人身安全;
3、员工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配戴好安全帽。
必须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
4、员工进入施工现场,应选择有安全保障的巡视线路;
5、员工进入施工现场应与设备及施工车辆、坑槽、洞口等位置保持安全距离;
6、严禁在吊装区域逗留;
7、严禁饮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8、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9、服从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合理的指挥和建议;
10、与施工人员沟通应文明友善,主动协调好双方关系;
11、所有员工应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篇五」
1、适用范围
凡在企业内进行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带电作业、禁区内明火作业、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中毒或有窒息危险的作业、地面下的作业等,均应履行审批手续。
2、审批程序
2.1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需要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经所在部门或生产车间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并附有危险作业内容、范围、时间及防范措施,监护人。
报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分管经理批准后实施。
2.2危险作业范围大的作业,必须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2.3凡属于危险作业范围的,由下达任务部门和执行任务部门共同研究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送安技监督部门审查后,必要时经现场检查后,提出防护措施,报主管安全工作的企业领导审批,审批后的《危险作业审批表》由安技监督部门存档备案。
3、作业范围
在审报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是在企业范围内场地作业,严禁超出企业范围以外作业场所。
4、监控防范措施
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是本工种的专业操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派人现场监护和指挥;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制定可能发生问题的应急预案;必要时请求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协助解决。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篇六」
第一条、为确保工作人员进行危险作业时,其事先做妥一切安全处理、防护提高作业时的危险意识已达到零事故的目标。
第二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第四条、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第五条、危险作业审批。
(一)在进行项目部危险作业前,应由执行部门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由项目部批准,特别危险的作业须由公司安监部审批。
(二)对于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报项目部审批;特别危险的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经理审批。
第六条、危险作业的实施。
(一)作业前,项目部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的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二)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
(三)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
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危险作业单位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惊醒监督检查。
(五)对于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六)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第七条、本项目部危险作业范围。
(一)高空作业(高度在2米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二)起重作业。
(三)爆破作业。
(四)电气焊作业。
(五)处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毒品等物质的作业。
(六)潜水作业。
(七)电工作业。
第八条、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
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的安全守则如下:
1、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2、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3、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
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
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5、防止工具、材料坠落。
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二)起重作业: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指挥证进行作业,并认真执行其中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一下“十不吊”的原则:
1、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
2、斜牵斜挂不准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
5、吊物上有人不准吊;
6、地下埋设物不准吊;
7、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
8、现场光线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
9、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三)爆破危险作业。
1、实施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五项规定:
(1)有专(兼)职安全监督员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2)由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作业;
(3)在危险区域边界设置岗哨和标志;
(4)爆破前必须有信号,危险区内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5)必须在爆破后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2、必须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
3、爆破器材的组装、加工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格在放炮现场库房内进行。
4、领用爆破器材不得超过当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监督员或专门负责人和爆破员共同核定填写领料单,并共同签字后交单位负责人签字,然后凭此签字的领料单到保管员处领料,剩余爆破器材,经核实并由领料人签字后退回仓库,不得带回家中或随便存放在别处。
5、保管好爆破现场的爆破器材,严防被盗丢失,严禁赠送、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6、严禁在接触爆破器材时吸烟、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