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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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文档2篇

Document of admonishment conversation system for Pa rty members and cadres of Party branch

党支部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文档2篇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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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党支部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文档

2、篇章2:质监局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文档

篇章1:党支部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文档

1、实行诫勉谈话要坚持从严治党治政的方针,实事求是,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最大限度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

2、谈话诫勉的对象: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

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

3、谈话诫勉适用于以下凡种事项:

(1)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

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2)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

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3)领导干部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

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

(4)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

4、诫勉谈话的目的及惩处。通过谈话,了解和澄清事实

真相。对确有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规违纪的,谈话对象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报纪检组(纪委)审核备案,并提出整改措施;对

违规违纪行为认识不到位、纠正不彻底,或重新犯类似错误的,要通过第二次诫勉谈话,进行组织处理。经过谈话发现案件线索的,进入案件检查程序。

5、诫勉谈话的组织实施。由纪检组(纪委)根据党组织

决定或举报线索,提出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审批后实施。

6、诫勉谈话对象确定后,应提前通知所在部门(科室)

负责人和本人。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7、诫勉谈话人要将谈话内容和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

谈话对象对要求谈话的内容如实说明情况,并可以举出证据,但不得隐瞒歪曲真相,不得出具伪证。

8、诫勉谈话人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不准将举报信件交给谈话对象阅看;谈话对象不准报复举报人。谈话人和谈话对象违反本规定,要追究纪律责任

9、诫勉谈话由党组织或纪检组(纪委)指定或委托两人

或两人以上组织实施,并作好笔录,填写廉政诫勉谈话登记表,经领导审阅后,由纪检组(纪委)立卷归档。

篇章2:质监局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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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员、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识,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强化对党员、干部的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防范和遏制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不正之风,违反纪律的苗头性、

倾向性问题以及信访举报和其他渠道掌握的轻微的,一般不需

要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通过开展诫勉教育,促使他们警醒、自律、正视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防范和遏制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达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的目的。

1、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

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情节轻微,未受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

2、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对职责范围内发现的

违纪行为未及时制止,而应负领导责任的党员干部;

3、信访举报或其他渠道反映存在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

后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但必须及时整改纠正的党员、干部;

4、重点股室、重点岗位以及存在违纪倾向性、苗头性问

题的党员、干部;

5、群众反映的意见相对集中,需要对群众反映问题引起

高度重视及时整改、纠正的党员、干部;

6、存在工作作风、工作方法问题导致群众意见大、反映

强烈的党员、干部;

7、其他情形组织上需要谈话的党员、干部。

诫勉谈话采取指定诫勉谈话人与被诫勉谈话对象面对面谈话教育的方式进行,一般按照被诫勉谈话对象的职级,指定高于被诫勉谈话对象职级的领导干部为谈话人,并做好谈话记录。

1、谈话人向被谈话对象通报群众举报或其他渠道掌握的被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并讲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2、被谈话对象可以就谈话人所通报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检讨,并负责对需要澄清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解释,结合所掌握的问题,对被谈话人提出有关要求或给予批评教育;

4、被谈话人对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示明确的态度和纠正的决心。

五、诫勉谈话应注意事项

1、诫勉谈话应坚持思想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原则,谈话人应注意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2、诫勉谈话应保持保密性原则,注意为举报人和反映问题的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反映人的姓名、单位等,切实保护好举报人、反映人的合法权益。

3、对可能涉及构成违法违纪线索的问题,不得采用诫勉谈话的形式向当事人泄露。

4、谈话人要允许被谈话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或澄清。

5、对需要进行诫勉教育的对象,谈话人应事先通知时间、约定地点。被诫勉谈话对象无故不得拒绝参加谈话,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谈话的应事先说明原因,由谈话人另行约定时间。

6、诫勉谈话应做好谈话记录,作为被诫勉教育对象今后整改纠正的对照依据,并存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

吉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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