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有关要求(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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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有关要求

一、申报条件

(一)纳入改造的河流应具备的条件

1.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或河流综合规划)已批准,规划中欠缺河流生态内容的应予补充完善。

2.与沿河群众没有用水纠纷或可通过改造得到解决,明确了河流灌溉、供水要求和生态流量指标。

3.河道上没有违规电站或可在改造过程中消除,且至少有1座申请增效扩容改造的电站。

4.以河流为单元的改造方案各项措施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单项工程已获得许可或审批,资金筹措方案落实。

(二)电站实施增效扩容改造的条件

1.2000年之前投产、2001年之后水轮机和发电机均未进行技术改造,电站业主自愿申报。

2.以电量计算的增效扩容潜力原则上需达到20%以上。

3.符合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综合规划。

4.基本建设手续完备,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已落实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

5.业主诚信记录良好,具备较强的筹融资能力,能够保

证改造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二、改造内容

(一)河流生态改造的内容

对河流生态有重要影响且无法通过改变运行方式等非工程措施解决的电站或河道,应实施生态改造。

1.为满足河流生态和灌溉、供水等需求,电站增设生态机组(装机以满足生态流量为上限)或无节制放流设施。

2.增设河道生态流量监测、电站梯级联合调度所必需的传感器和传输设备。

3.为治理河流脱水断流,必要时可新建生态堰坝等工程。新建堰坝应经过技术论证并做到微型化、仿自然,经济合理,符合防洪标准并经河道主管机关许可。

4.电站无法通过改造修复河流生态、且经济社会效益不佳的,应报废退出。

(二)电站增效扩容改造的内容

1.机电设备。对低效的水轮机、发电机等机电设备进行更换或改造,提高机组效率;对电气二次设备及辅机进行更换,满足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无人值班、少人值守要求。

2.水工建筑物。对大坝、引水隧洞、渠道、厂房等进行除险加固。

3.金属结构。对存在腐蚀、变形、严重漏水等缺陷的闸门、压力钢管、起重设备、拦污栅等进行加固或更换。

4.送出工程。更换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能耗变压器,对送出线路进行改造等。

三、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

河流生态改造项目与增效扩容改造电站应按规定开展前期工作,需审批的单项工程完成审批后,由地方财政、水利部门按管理权限,以河流为单元组织编制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方案(以下简称改造方案),提出绩效目标,经专家咨询、修改完善后在当地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改造方案,应按管理权限逐级汇总至省级水利、财政部门,经省级水利、财政部门复核后,纳入省级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级实施方案),上报水利部、财政部。

(二)复核备案

水利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省级实施方案进行复核,提出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修改完善后报水利部、财政部备案。

备案的省级实施方案中的河流和项目调整,应从严控制,调整后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原则上不得增加,调整情况应于2018年年底前报水利部、财政部备案。备案文件应说明调整原因、调入的河流和项目情况,并附调入河流改造方案。

四、资金管理

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和备案的省级实施方案等,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要及时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分解下达。鼓励地方财政安排资金支持增效扩容改造。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指导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建设管理

(一)组织实施

增效扩容改造实行地方负责制,由地方水利、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部、财政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河流生态改造项目由河道主管机关牵头组织实施,增效扩容改造电站由业主负责具体实施。

实施过程中的建设管理执行水利部、财政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二)项目验收

增效扩容改造电站、生态改造中新增生态机组按《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指导意见》进行验收,修建的堰坝等生态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前应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作为验收的前置条件之一。

六、绩效评价

(一)评价程序

绩效评价工作以河流为单元开展、以省为单位考核,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并编制河流绩效评价报告。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组织对评价报告进行复核,在省内公示,编制省级绩效评价报告,及时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二)绩效等次

以改造后电站装机容量(含生态改造新增)为权重,省内全部河流绩效评价得分的加权平均值为省级绩效评价得分,实行100分制,结果分为3个等级:90分以上、且得分在全国前10%以内、没有不按规定备案情况的省份为优秀,60以上的其他省份为合格,不足60分的省份为不合格。

(三)评价结果运用

财政部、水利部根据省级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惩:

1.绩效评价优秀的省份,及时清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并给予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总额1%的额外奖励,额外奖励资金可用于冲抵省内前期工作费用、绩效评价90分以上河流的改造投资等,不得用于发放奖金等非生产性支出。

2.绩效评价合格的省份,及时清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3.绩效评价不合格的省份,扣减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总额的10%。

4.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已安排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全额追回。

一是不按时上报省级绩效评价报告的省份;

二是绩效评价得分不足60分的河流;

三是修复脱水断流河段没有实现设定的绩效目标的河流;

四是增效扩容改造电站发电量总体提升不足20%的河流;

五是骗取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河流。

(四)相关费用

绩效评价工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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