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牛商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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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向地方工 商行政执法机关就‚红牛‛商标问 题进行过书面答复。答复指出,韦 廷建的两家商标许可对象生产的维 生素饮料都不是第800816号注册商 标核准使用的第30类注册商标包括 的商品类,构成对‚红牛‛第32类 注册商标的侵权(见图八)。
今年9月26日,经过北京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红牛‛针对韦廷建第800816号‚红牛及图‛注册 商标提起的撤销争议行政诉讼案获得两级人民法院 支持后,商评委依据该判决最终裁定第800816号 ‚红牛及图‛注册商标予以撤销。至此,隐藏在整 个‚红牛‛商标维权和反不正当竞争事件背后5年之 久的侵权动力之源宣告枯竭。 事实表明‚红牛‛是一个在全球范围内极具影响 力的饮料品牌,但就是这样一件具有高知名度的品 牌仍要耗时5年才能得到应有的法律依据,彻底摆脱 不法者的侵扰。那么对于一些综合实力尚不如‚红 牛‛的品牌,在它们应对类似问题时,是否需要更 久的时间?
谢谢
持续近5年的不断演化变形、超过150次的不正当 竞争或商标侵权行政处罚裁定和司法判决之后,这 群嗡扰在‚红牛‛周身的‚牛虻‛终在今年9月26日 捱到了山穷水尽的一天。 这一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商评字(2008)第05523号重审 第390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的做出,使山寨红牛 认为可以将自己庇护在‚合法光环‛下的、原商标 注册国际分类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上的一件 ‚红牛及图‛注册商标丧失了法律效力。这意味着 ‚红牛‛品牌的一众‚追随者‛失去了最后一根稻 草,消费者心中‚这是‘红牛’新产品吗‛似的疑 惑亦随之散尽。一直以来,这起攸关一件知名品牌 美誉度与消费者权益的‚红牛‛商标维权及反不正 当竞争案例,反映在市场和社会层面时显得平静不 诡。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姓 名:万 光 虎
学 号:G15040001
案例介绍 案例分析 结论及启示 商标侵权
‚红牛‛终于摆脱‚牛虻‛之 扰
对于惯于‚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者, 机关算尽也难得善果。 自2005年以来,我国多个省市市场中先后出现多 种冠以‚红牛‛显著文字标识的铁罐装、塑料瓶装饮 料产品(见图一)。一时间,一向只以金罐原味型和蓝 罐强化型两种品类产品(见图二)示人的国际知名功能 性饮料品牌‚红牛‛,不禁令消费者产生疑惑:‚红 牛‛出新产品了? 事实上,‚红牛‛遭遇了山寨。‚红牛维生素营 养液‛、‚红牛营养液饮料‛、‚红牛维生素咖啡饮 料‛等这些曾在我国诸多三四级城市商超货架中紧紧 眼随正牌‚红牛‛陈列摆放的所谓‚红牛‛们,却是 不折不扣的‚牛虻‛。
掐断背后推手
在‚红牛‛商标维权和反不正当 竞争的整个进程中,其屡胜却仍需屡 战的主要原因除了侵权者的侵权成本 显得过低之外,隐形于整个事件背后 的一个人和一件注册商标的存在,亦 是推动整个事件不断演化、变形及至 绵延很久的另一个主因。广西自然人 韦廷建和第800816号非医用营养液等 商品‚红牛及图‛注册商标(见图七) 即是这个人和这件注册商标。在该第 800816号注册商标未被撤销之前,韦 廷建在这5年之中便是该商标的所有 者。
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TRADEMARK INFRINGEMENT)即:商标侵权 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 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 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 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 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 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 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 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 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 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真假红牛
艾玛,蛋疼的“发 牛”。。。。土掉渣 了!
红牛+Hongniu+图 VS 红牛+REDBULL+图"
‚红牛 ‛来到中国
与诸多国际知名品牌相似,良好的产品品质结合积极、正面的公众形 象,在高密度的媒体曝光率作用下,中国消费者早已对那句“渴了喝红 牛、困了累了更要喝红牛”的广告语印象深刻。但对于大部分中国消费 者而言,爱喝“红牛”却不一定熟悉这个品牌的历史。“红牛”品牌的 历史,尤其是它在中国市场的发展轨迹,对于解读这起与这个品牌有关 的商标维权及反不正当竞争案例却有着不可割裂的内在逻辑关联。 据介绍,“红牛”品牌于1966年诞生于泰国,其创立者为泰国天丝医 药保健公司,至今已有44年行销历史。该品牌自诞生伊始至今,始终依 附在一种抗疲劳、补充能量的功能性饮料产品之上。 凭借独具特色的功能与良好产品品质,数年之间,“红牛”便在全球 饮料市场细分出一个崭新的空间,即功能性饮料市场。1995年12月, “红牛”进入中国市场,在广东省深圳市成立红牛维他命饮料公司(后于 1998年迁入北京)。从此中国饮料市场上多了一个类别叫做“功能性饮 料”“红牛”亦迅速在中国刮起畅销旋风。 据公开数据显示。2002年时,“红牛”在我国功能性饮料市场所占份 额达70%,销售额8亿元,每年销售增长的平均速度在30%至40%;至 2008年,“红牛”已占据我国功能性饮料市场65%的份额,在国内销售 额达45亿元,占该品牌全球销售量的11%。截至目前,“红牛”在我国 建立了4个生产基地,并在全国各地建立了30多个分公司、代表处和200 多个办事处,员工近万人,累计向国家纳税逾10亿元。
据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提交给本报的统计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在全国15个省份内,各 级工商部门已查处共计超过150起针对‚红牛‛功 能性饮料品牌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或质量不 合格的行政案件。涉及罚没和销毁‚红牛营养液‛ 产品数量逾30余万箱,罚没款总计超过100万元。 及时高效的行政查处使得‚红牛营养液‛等商 品生产销售者的上述违法行为在部分省市市场得到 了根本性遏制。 虽然维权成效显著,但这一过程充满曲折与荆棘。
启示
来自百度文库



这也充分说明的我们国人对商标的不重视,对商标保护法的不重视。而 侧面也说明了我们国人对商标保护法的不重视,为了利益,金钱而去做一 些违背法律的事情。而正因为我们国人对此事的不重视,才会导致更多的 类似事件出现。在欺骗消费者的同时也在损害自己公司的名誉。 若果是一些大公司做此类产品,在安全上还可以放心,但是要是给一 些违法的黑心商做此类事件,那可能就会成为下个三鹿事件了。商标相似, 名字一样,在他们自己公司看起来是没什么的。但是在与我们这些消费者, 我们会觉得自己受骗了。而被侵权的这家公司也会觉得被侵权,会通过法 律途径来解决此事件。所以我们不能不去重视商标法,因为我们此时做的 一个决定,可能就会为以后埋下隐患,吃官司。所以在此方面我们一定要 重视。 识产权本身是一柄双刃剑,既可以成为自我保护之盾,也可能成为被人攻 击之矛。当前,知识产权纠纷与进出口贸易等密切相关,中国企业要想走出 去,难免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红牛商标 维权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过程中,主要原因是侵权者的侵权成本显得过低, 还有隐形于整个事件背后的一个人喝一件商标注册的存在。事实表明,红 牛是一个在全球都有影响了的饮料品牌,但是这一个知名度很高的品牌仍 要耗时5年才能的到应有的法律依据,彻底摆脱不法者的侵扰。 在激烈的知识产权竞争中,一个企业要想把握住先机,一个不可忽视的 要素。所以我们要重视商标的使用。
驱赶‚牛虻‛之路
面对扑面而来的一群‚牛虻‛,‚红牛‛及其在 华企业开始了规模浩大的反不正当竞争及打假维权 之路。 ‚从实际的市场层面来看,这些仿冒者对于‘红 牛’品牌市场份额的冲击微不足道,一方面它们不 敢也无法与我们形成正面竞争,只是在三四级市场 存在一定数量的出货,另一方面他们出产的产品在 感官与质量上也很难使消费者产生重复消费。但是, 问题的关键在于仿冒近似商品存在,已造成部分消 费者的误认、误购,极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也构成了对红牛品牌的极大损害,这是红牛公司所 不能容忍的。因此我们的维权行动势在必行。‛红 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张磊向中国知识产 权报记者回溯该公司维权历程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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