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执行新环保法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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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执行新环保法的调查报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依法行政,充分运用新《环保法》逐渐成为环保部门实施环境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我们在基层执行新《环保法》过程中却面临诸多的困难和阻力,执法的权威、效能、水平都不尽人意。要使新《环保法》真正落到实处,我认为必须从完善环境立法,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理顺环境执法体制,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等多方面寻求对策,方可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自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基层执行新《环保法》取得了显著成效。仅xx年1—9月份,全区基层执行新《环保法》环境违法案件1115件,其中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三同时”制度的案件725件,占65.0%;违反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案件182件,占16.3%;超标、超总量排放案件113件,占10.1%;不正常运用污染防治设施案件19件,占1.7%;其他环境违法案件76件,占6.9%。执行新《环保法》配套办法环境违法案件81件,其中按日连续处罚7件,查封扣押7件,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42件,移送行政拘留22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3件。

(一)执法经费投入不足,基层能力建设薄弱。我县和全区各个国家级重点生态县一样,普遍存在基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编制极少(仅2编2人),缺乏必要的执法车辆和设备,办案经费紧缺,办公

条件差,监察业务用房严重不足,严重缺乏必要的人才和应急装备,监管能力和取证手段不能适应繁重的环境管理和执法的需要。环境监测站连最基本的设备和技术业务用房都没有,往年区、市分派给的一些仪器因用房不足,无处陈设、使用,无法为监察执法提供监测数据,违法主体的违法证据不足,案件无法诉讼。

(二)机构设置不匹配,缺乏必要执法手段。县级环境执法虽有机构但属事业性质,缺少公检法司部门强制手段和措施,致使基层执行新《环保法》难以“立竿见影”,在执法中引发群众投诉,造成群众误解,认为环保部 __,给环保执法带来一定的难度。

(三)企业法制观念淡薄,缺少环境保护意识。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感不强,片面强调企业困难,不建、缓建环保设施,或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建成的环保设施不能发挥应有效益,导致客观存在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

(四)重经济轻环保,“党政共建,一岗双责”落实不力。从全区各市、县党、政层面上看,部分地方党委政府重经济发展轻环保思路和观念与十八届四、五中全会精神有悖,有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扰环境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大部分地方部门没有认真履行“党政共建,一岗双责”环境监管办法,

一些部门履行环保监管不力的问题还很突出,存在环保局长“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的现象。

(五)缺乏部门法律意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基层环保机构不健全,乡镇一级没有设立环保专职岗位,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因党政领导对部门法律法规不熟悉,认为只要涉及大气、水、噪音等污染的问题就是环保部门的职责,而没有从源头落实主体责任,给基层环境违法案件办理带来极大困难。

(一)横向集中,纵向分散,理顺环境执法体制。改革政出多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效能低下的环境执法体制,以乡镇“四站合一”改革为契机,完善机构设置,合理划分各部门的执法权限,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权限,发挥地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积极性。

(二)加快环境监察监测垂直管理改革工作力度。加快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大执法力度,有效避免实行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属地化管理所带来的各种社会诟病和诸多问题。

(三)强化基层环保能力建设。以标准化建设为载体,兼顾地区差异,积极推动执法基础能力建设,加强经费保障,大力提升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努力实现行政办公自动化、污染监控智能化、指挥调

度可视化、现场响应快速化、档案资源数字化的目标,促使执法水平迈上新台阶。

(四)建立环境行政强制制度,保证执法效果。为适应环境保护形势和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需要,应增加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可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并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一样的行政强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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