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DLT5123-2000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汇总
2023年-2024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水利水电工程实务押题练习试题A卷含答案
2023年-2024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水利水电工程实务押题练习试题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45题)1、水闸在首次安全鉴定后,以后应每隔()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A.5B.6C.10D.15【答案】 C2、(2014年)围堰的水平位移监测宜采用()。
A.交会法B.视准线法C.水准观测法D.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法【答案】 B3、需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才能实施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是()。
A.一般和较大B.较大和重大C.重大和特大D.较大、重大和特大【答案】 C4、为了便于常态混凝土与碾压混凝土在浇筑时层面能同步上升,应对常态混凝土掺加()。
A.高效缓凝剂B.高效速凝剂C.高效减水剂D.大量粉煤灰【答案】 A5、某非经营性水利项目,投资额为2800 万元,属于()。
A.大型B.中型C.小型D.大中型【答案】 C6、某混凝土衬砌有压隧洞中心线高程65.0m,地下水位78.2m,外水压力折减系数取0.45,则作用于衬砌上的外水压力强度标准值为()kN/m2。
A.5.94B.58.21C.6.60D.64.75【答案】 B7、为保持坝体的整体稳定性,必须对接缝进行灌浆或设置宽缝回填膨胀混凝土的分缝是()。
A.横缝B.纵缝C.斜缝D.错缝【答案】 B8、下列管理过程的审计,不属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是()。
A.开工审计B.建设期间审计C.后评价审计D.竣工决算审计【答案】 C9、以下不属于水利工程主体工程开工条件的是()。
A.项目法人已经设立B.建设资金已经落实C.主要材料已经采购进场D.初步设计已经批准【答案】 C10、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依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的是()A.项目法人B.监理单位C.施工单位D.质量监督机构【答案】 A11、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220kV线路的边线之间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m。
A.6B.8C.10D.12【答案】 C12、混凝土面板堆石坝中面板的主要功能是()。
水电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规程规范规定汇编目录
水电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规程规范规定汇编目录一、总体验收规定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2、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 5123-2000]二、专项验收规定(一)蓄水验收和枢纽工程专项验收1、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枢纽工程专项验收流程2、关于印发《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电规计〔2008〕0005号)3、水电站建设工程蓄水验收流程4、关于印发《水电站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电规计〔2007〕0009号)5、关于印发水电站建设工程蓄水验收有关技术文件编制规定的通知(水电规验办〔2008〕74 号)(二)库区移民专项验收规定1、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2、《工程验收规定(移民专项)》(四川省移民办编制)(三)水保专项验收规定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2002]16号令)2、关于公布2008年度水利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单位的通知(水利部办水保[2008] 34 号)3、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办事指南4、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办事指南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SL387-2007)(四)环保专项验收规定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流程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1] 第13号令)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38号文件)4、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环办[2003]26号文件)5、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事指南6、四川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事指南7、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报告的编制要求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9、《关于公布环保总局管理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84号)10、《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水利水电》(HJ 464-2009)(五)消防专项验收规定1、四川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指南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09]第106号)3、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消[2007]479号)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六)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验收规定1、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及程序2、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34号)3、关于印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水电规办([2005]0002号)4、关于印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水电规办[2006] 0011号)5、关于印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文件编制规定》的通知(水电规办[2006]0021号)6、关于印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规定》的通知(水电规安办[2007]0005 号)(七)工程档案专项验收规定1、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06]2号)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3、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0)4、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5、水电工程竣工档案整编细则(试行)(国电公司编制)6、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川档发[2008]45号)7、关于印发《瀑布沟水电站汉源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汉府发[2005]60号)(八)工程决算专项验收规定1、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流程2、国家审计署关于水电工程决算验收和审计事宜的复函(审投函〔2008〕17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5、关于印发《水利部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水监[2003]54号)6、关于印发《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电规验办〔2008〕90号)7、关于《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移民资金内部审计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川移发[2004]111号)三、其它相关资料(一)质量监督1、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的通知(电建质监〔2005〕52号)2、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大纲(2006年版)(二)土地复垦验收规定1、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审查、报批和验收流程2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1988]第19号)3、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 225号)4、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立项与验收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0]76号)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三)达标投产考核规定1、水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标准(中电建协工[2006]6号)。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4.0.9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满足4.0.5的条件 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 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 2 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 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定提前使 用协议书。
4.0.10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完成4.0.6的工作 内容外,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进行检 查。 4.0.11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其格式见附录E)和 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1.0.14 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由项 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1.0.15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除应遵守本规程 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2.0.1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 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 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 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 监督管理工作。
2.0.2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 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 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 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 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2.0.3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 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 进行备案等。
对SL 223—1999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 ——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 ——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 ——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 ——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 ——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 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 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 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 ——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 5123-2000
P59备案号:J58—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5123—2000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pecifications for engineering acceptance of hydropower station capital construction 2000-11-03发布2001-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文号:国经贸电力[2000]1048号前言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机构及职能进行了改革、调整,水电建设体制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自营建设体制逐步过渡到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承包制,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已处于主导地位,所以1988年原能源部、水利部颁发的SDJ275—88《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以下简称原验收规程)已无法适应需要。
为此,原电力部于1996年颁发《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改进意见》(电水农[1996]549号文),提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要进行若干专项验收,并取消初验。
原电力部于1998年颁发《水电站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电综[1998]219号文),再一次明确水电工程在下闸蓄水和竣工验收前均必须进行工程安全鉴定。
1998年3月,原电力部撤消,电力行业管理职能移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为适应新形势需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1999年颁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验收方式改为宏观管理,政府主要负责对涉及工程安全和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对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暂行规定加大了项目法人的职责,明确工程截流和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并明确需进行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的要求;还明确国家不再直接组织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机构,改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所以,1988年颁发的原验收规程急需修订。
本规程修订工作从1995年开始酝酿。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范标准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国水利部发布时间:1999-3-19文号:水国科[1999]118 号1总则2分部工程验收3阶段验收4单位工程验收5竣工验收附录A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附录B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C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D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E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附录F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附录G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目录条文说明1总则1.0.1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验收工作的主要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
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8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1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 SLl76—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第二章 工程截流前验收
2.0.1.水电工程截流是指在枯水期截断河道主流,迫使河水从导流建筑物或预留的通道绕过基坑向下游宣泄,标志着主体工程即将进入全面施工阶段,关系到工程施工的安全。因此;截流前应按设计要求对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三、导流工程进出口引渠,围堰或埂埝的挖除措施已经落实;
四、已按批准的截流设计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工程、备料、道路、机械、组织、应急措施等,上游报汛工作已有安排,安全渡汛方案已经审定,措施基本落实:
五、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库区居民迁移安置计划正在实施,且能在汛前完成;
六、通航河流的碍航问题和漂木问题已与有关部门达成协议。
如截流时不涉及到永久工程,且截流工程规模较小,可不组织工程截流验收委员会(小组)进行验收.
2.0.2.申请工程截流前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导流工程,包括导流隧洞、导流明渠或其它导流建筑物巳基本完成,并符合设计要求,可以过水,且过水后不影响未完工程的继续施工;
二,主体工程中有关部分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并巳办理分部分项验收签证手续;两岸坝肩开挖已按设计要求基本完成;
一、听取建设,设计等有关单位的汇报,审查提供的文件资料,检查已完水下和隐蔽工程及导截流工程面貌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作出质量鉴定;
二、验收中发现的工程缺陷,应责成建设单位督促有关施工企业限期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影响导流工程的安全运行或截流的把握性(如分流情况不佳,截流流量大于设计流量较多等)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
水电工程如包括取水(供水或灌溉)、通航,过木,鱼道等单位工程,验收这些单位工程时还应遵照有关部门的验收规定。
程序合规
6.关于竣工验收 依据:《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 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文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DLT 5123-2000 《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 DL/T-5437-2009 《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DLT5191-2004
6.关于竣工验收 谁负责? 发改能源(2003)1311号文 “工程竣工验收由工程建设的审批部门负责。”
程序合规
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
高德荣
提
一、程序合规的解读
纲
二、申报优质工程应提交的合规性证明文件 (行优、国优、鲁班奖) 三、程序合规内容的重点诠释 四、程序合规的政策导向
一、程序合规的解读
(一)程序合规解读 三全两层面 ☆ 全过程: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竣工验收 ☆ 全方位:质量行为、实体工程; ☆ 全 员: 1. 工程建设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2. 质量行为、实体工程,符合标准规范、设
计文件、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要求。
(二)程序合规的主要内容 全过程合规性管理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前期阶段:主要内容是项目核准程。(29) 编制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路条”→ 项目核准批复。 建设阶段:建设项目开工→完成最后一台机 组启动试运行,移交生产。(32) 竣工阶段:全部机组移交生产→完成各专项 验收→完成竣工验收。(23)
(四)国优奖要求12类17项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2.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工程立项文 件 3.工程报建批复文件 (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指建 设单位的、环境评价等证明文件) 4.工程监督(咨询/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 文件(指有能力的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评价报 告)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5123-00(精)
根据检查结果前必须完成的工作和注意事项
机组启动试运行
和经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批准抽水蓄能电站可逆式机组启动试运行还应按照有关规定专门
机组
带负荷连续运行及可靠性运行
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应在机组开始带负荷连续运行
项目法人应在计划蓄水时间前蓄水验收申请报告
蓄水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蓄水验收计划安排
国家经贸委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责单位
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工程蓄水库区移民初步验收报告以及工程设
要求具备的各
对个别尚未完全达到要求的项目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
提出工程蓄水验收鉴定书
见附录
验收鉴定书
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由项副本若干份
已编制下闸蓄水施工组织设计
已制订水库调度和度汛规划
水库蓄水期间的通航及下游因断流或流量减少而产生的问题已得到妥善
生产单位的准备工作已就绪已配备合格的操作运行人员
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已提交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库区移民初步验收单位已提交工程蓄水库区移民初步验收报告并有库区移民不影响工程蓄水的明确
见附录
验收申请和批复
厂区通信系统和对外通信系统已按设计建成通信可
负责电站运行的生产单位已组织就绪生产运行人员的配
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机构组成
试运行指挥部和验收交接组应在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的领导下工
试运行指挥部由安装机组的施工单位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试验文件
电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和质量检查以及技术文件和图
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听取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检查报告
遗留问题处理
水电站施工技术标准汇总(2013)
1、水泵水轮机设备安装标准(1)《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GB/T8564-2003;(2)《可逆式抽水蓄能机组启动试运行规程》GB/T18482-2010;(3)《水轮机基本技术条件》GB/T15468-2006;(4)《水轮机、蓄能泵和水泵水轮机通流部件技术条件》GB/T10969-2008;(5)《水力机械振动和脉动现场测试规程》GB/T17189-2007;(6)《水轮机金属蜗壳安装焊接工艺导则》DL/T5070-2012;(7)《水轮机控制系统技术条件》GB/T9652.1-2007;(8)《水轮机控制系统试验》GB/T9652.2-2007;(9)《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JB4708-2000;(10)《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JB/T4709-2007;(1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2009;(12)《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50252-2010;(13)《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2010;(14)《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2011;(15)《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1995;(16)《不锈钢焊条》GB/T983-1995;(17)《堆焊焊条》GB/T984-2001;(18)《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7-1994;(19)《碳钢焊条》GB/T5117-1995;(20)《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GB/T985.1-2008;(21)《L-TSA汽轮机油》GB11120-1989。
(22)《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23)《管道焊接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DL/T820-2002;(2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5031-1994;(25)《水电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7-2007(26)《水电水利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8-2004(27)《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SL381-2007;(28)《水轮发电机组起动试验规程》DL/T507-2002;(29)《水电机组包装、运输和保管规范》JB/T8660-1997;《大中型水电机组包装、运输和保管规范》GB/T28546-2012(30)《涂装通用技术条件》QJ813A-1996;(31)《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32)《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95;(33)《装配通用技术条件》JB/T5994-1992(34)《焊工技术考核规程》DL/T679-1999(35)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工程》SL636-2012;《水力机械辅助设备安装工程》SL637-2012;(36)《电力系统油质试验方法》DL/T429.1~7、9-1991;(37)《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技术规程》DL/T563-2004;(38)《水轮发电机组振动监测装置设置导则》DL/T556-1994;(39)《水轮发电机组出厂检验一般规定》DL443-1991。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3.0.11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F。正本数 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一份 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 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 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4 单位工程验收
4.0.1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 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 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 184—86 ——SL 223—1999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 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 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 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2、 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 收可参照执行。
2.0.4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法人验 收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工程现场检查工 程建设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接到的举报 进行调查处理等。
2.0.5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验收工作是否及时; 2 验收条件是否具备; 3 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4 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5 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6 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1.0.11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 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 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1.0.12 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 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 应责任。验收资料目录分别见附录A和附录B。
1.0.13 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 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 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297mm)。文件 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1.0.8 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 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0.9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 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 行。 1.0.10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 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1.0.7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 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 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 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 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 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3.0.11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F。正本数 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一份 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 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 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4 单位工程验收
4.0.1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 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 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1.0.6 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 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 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 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 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 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 并签字。
2.0.4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法人验 收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工程现场检查工 程建设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接到的举报 进行调查处理等。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范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时间:1999-3-19文号:水国科[1999] 118号1 总则2 分部工程验收3 阶段验收4 单位工程验收5 竣工验收附录A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附录B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C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D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E 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附录F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附录G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目录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 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
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1 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l76—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学习参考材料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第二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常用表格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
二、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质量等级签证表第三部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常用表格一、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二、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三、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四、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五、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六、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第四部分:一、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内容格式二、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提纲第五部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书(范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电子版云南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站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试行)的通知办建管[2002]182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进一步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工作,不断提高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编制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试行)(以下简称《填表说明与示例》(试行)),现颁布试行。
由于技术进步、设备更新、工艺流程改造较快,部分工程,特别是部分水轮发电机、水力机械辅助设备、发电电气设备、升压变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尚无统一的质量评定标准和表格。
为了做好相应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请各单位根据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和设备生产厂商的技术说明书,制定施工、安装的质量评定标准,并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试行)的统一格式(表头、表尾、表身)制定相应质量评定表格。
有关质量评定标准和表格,地方项目须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批准,流域机构主管的中央项目须经流域机构或其委托的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流域分站批准,并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备案;部直管工程须经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或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批准。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1 总则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考试吧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作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
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1.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1.0.10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
我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标准规程(doc 158页)
我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标准规程(doc 158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主编单位: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施行日期:1999年4月1日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和签证中明确记载。
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所提要求,负责按期处理完毕。
工程项目中的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该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
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
验收所需提供资料见附录F,所需备查资料见附录G。
有关验收报告、鉴定书及签证纸张规格统一为16开(787mm×1092mm)。
正本不得采用复印件。
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
2 分部工程验收2.0.1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
2.0.2 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每个单位以不超过2人为宜。
2.0.3 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1.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2.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3.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2.0.4 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峻工验收标准制备。
2.0.5 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其格式见附录A。
签证原件不少于4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3 阶段验收3.1 一般规定3.1.1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如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验收。
3.1.2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大型枢纽工程在截流、蓄水等阶段验收前,可先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导流(三)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导流(三)(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26,分数:26.00)1.下列指标中,不属于施工导流围堰级别确定依据的是______。
∙ A.洪水标准∙ B.保护对象∙ C.失事后果∙ D.工程规模(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导流建筑物级别根据其保护对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导流建筑物规模等指划分为Ⅲ~Ⅴ级。
导流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导流建筑物的级别和类型,并结合风险度分析合理确定;当坝体填筑高程超过围堰顶高程时,坝体临时度汛洪水标准应根据坝型和坝前拦洪库容确定,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如永久泄洪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泄洪能力,坝体度汛洪水标准应分析坝体施工和运行要求根据坝型和大坝级别确定,且汛前坝体上升高度应满足拦洪要求,帷幕灌浆及接缝灌浆高程应能满足蓄水要求。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导流建筑物级别最高是______级。
∙ A.5∙ B.2∙ C.3∙ D.4(分数:1.00)A. √B.C.D.解析:3.下列导流方式中,属于混凝土坝分段围堰法导流方式的是______导流。
∙ A.明渠∙ B.隧洞∙ C.涵管∙ D.底孔(分数:1.00)A.B.C.D. √解析:[解析] 施工导流的基本方式可分为分期围堰法导流和一次拦断河床围堰法导流两类。
根据不同时期泄水道的特点,分期围堰法导流包括束窄河床导流和通过已建或在建的建筑物导流。
束窄河床导流通常用于分期导流的前期阶段,特别是一期导流。
其泄水道是被围堰束窄后的河床。
通过建筑物导流的主要方式,包括设置在混凝土坝体中的底孔导流、混凝土坝体上预留缺口导流、梳齿孔导流,平原河道上低水头河床式径流电站可采用厂房导流等。
一次拦断河床围堰法导流可分为明渠导流、隧洞导流、涵管导流等。
4.在流量较大的平原河道上修建混凝土坝枢纽时,宜采用的导流方式是______。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1.0.11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 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 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1.0.12 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 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 应责任。验收资料目录分别见附录A和附录B。
1.0.13 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 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 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297mm)。文件 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
1.0.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 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 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 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 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 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1.0.4 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 概算文件; 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2.0.6 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验收监 督管理机关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 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并同时报告竣工验 收主持单位。
2.0.7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收到的验收备案 文件进行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备案文件应要求 有关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2.0.8 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 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 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法人验收工 作计划格式见附录C。
水电站施工技术标准汇总(2013)
1、水泵水轮机设备安装标准(1)《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GB/T8564-2003;(2) 《可逆式抽水蓄能机组启动试运行规程》GB/T18482-2010;(3) 《水轮机基本技术条件》GB/T15468-2006;(4) 《水轮机、蓄能泵和水泵水轮机通流部件技术条件》GB/T 10969-2008;(5) 《水力机械振动和脉动现场测试规程》GB/T17189-2007;(6) 《水轮机金属蜗壳安装焊接工艺导则》DL/T 5070-2012;(7) 《水轮机控制系统技术条件》GB/T9652.1-2007;(8) 《水轮机控制系统试验》GB/T9652.2-2007;(9)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JB4708-2000;(10)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JB/T4709-2007;(11)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2009;(12) 《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50252-2010;(13)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2010;(14)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2011;(15) 《低合金钢焊条》GB/T 5118-1995;(16) 《不锈钢焊条》GB/T983-1995;(17) 《堆焊焊条》GB/T984-2001;(18) 《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7-1994;(19) 《碳钢焊条》GB/T5117-1995;(20) 《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GB/T 985.1-2008;(21) 《L-TSA汽轮机油》GB11120-1989。
(22)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23) 《管道焊接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DL/T820-2002;(2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5031-1994;(25) 《水电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7-2007(26) 《水电水利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8-2004(27) 《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SL381-2007;(28) 《水轮发电机组起动试验规程》DL/T507-2002;(29) 《水电机组包装、运输和保管规范》JB/T8660-1997;《大中型水电机组包装、运输和保管规范》GB/T 28546-2012(30) 《涂装通用技术条件》QJ 813A-1996;(31)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32) 《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95;(33) 《装配通用技术条件》JB/T 5994-1992(34) 《焊工技术考核规程》DL/T 679-1999(35) 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工程》SL 636-2012;《水力机械辅助设备安装工程》SL 637-2012;(36) 《电力系统油质试验方法》DL/T429.1~7、9-1991;(37) 《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技术规程》DL/T563-2004;(38) 《水轮发电机组振动监测装置设置导则》DL/T556-1994;(39) 《水轮发电机组出厂检验一般规定》DL443-1991。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模版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21)(替代SL223—1999)1 总那么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标准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局部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1.0.4工程验收应以以下文件为主要依据: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6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5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6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6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工程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
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存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1.0.7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那么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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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L T5123-2000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对应的旧标准:SDJ 275-8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 5123-2000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pecifications for engineering acceptanceof hydropower station capital construction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文号:国经贸电力[2000]1048号2000-11-03发布 2001-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前言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机构及职能进行了改革、调整,水电建设体制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自营建设体制逐步过渡到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承包制,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已处于主导地位,所以1988年原能源部、水利部颁发的SDJ275—88《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以下简称原验收规程)已无法适应需要。
为此,原电力部于1996年颁发《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改进意见》(电水农[1996]549号文),提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要进行若干专项验收,并取消初验。
原电力部于1998年颁发《水电站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 (电综[1998]219号文),再一次明确水电工程在下闸蓄水和竣工验收前均必须进行工程安全鉴定。
1998年3月,原电力部撤消,电力行业管理职能移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为适应新形势需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1999年颁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验收方式改为宏观管理,政府主要负责对涉及工程安全和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对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暂行规定加大了项目法人的职责,明确工程截流和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并明确需进行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的要求;还明确国家不再直接组织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机构,改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所以,1988年颁发的原验收规程急需修订。
本规程修订工作从1995年开始酝酿。
1997年2月原电力部召开修订验收规程研讨会,提出很多修订意见,在此基础上,1997年6月完成初稿;1998年完成征求意见稿并分发建设(监理) 、设计、施工等单位征求意见;1999年底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暂行规定和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2000年4月根据审查会上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成了报批稿。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的附录F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原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水电施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本善、吴远海、付元初、许松林、李卫东。
本标准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目次前言1 范围2 引用标准3 总则4 工程截流验收5 工程蓄水验收6 机组启动验收7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8 工程竣工验收附录A(标准的附录)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B(标准的附录)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C(标准的附录)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D(标准的附录)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E(标准的附录)申请验收应提供的文件、资料附录F(提示的附录)水电站工程文件整编及归档要求条文说明1 范围1.0.1 本标准适用于列入国家建设计划或在国家登记备案的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水电工程)。
水利枢纽等工程中的大型水电厂(总装机容量在250MW 及以上)机组启动验收也应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
1.0.2 列入地方建设计划或在地方登记备案的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本标准使用于工程截流、下闸蓄水、机组启动等阶段验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0609.3—1989 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11821—1989 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2—1989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DA/T15—95 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L 507—93 水轮发电机组启动试验规程国务院令77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1327 国档发[1992] 4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1992317 国档发[1992] 8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199256档发字[1997] 20号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1997728 建发施字[1982]50号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基本建设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委员会 198228 能源办[1991] 231号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1318电综[1998] 219号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83183 总则3.1 验收目的3.1.1 为加强水电工程的验收管理,保障水电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3.1.2 水电工程必须及时进行验收,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协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确保工程安全度汛和正常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效益。
3.2 验收依据3.2.1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及项目立项、开工文件。
3.2.2 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
3.2.3 取水、通航、对外永久交通、跨江大桥、通信等非水电专业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特别是要移交给有关部门使用管理的,应遵循有关部门的验收法规进行。
3.3 验收组织3.3.1 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有关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工程截流验收委员会。
3.3.2 工程蓄水验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家电力公司或其他单位会同有关省级政府共同组织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
3.3.3 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
3.3.4 工程竣工验收,应按枢纽工程、库区移民、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工程决算等分别组织专项竣工验收。
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家电力公司或其他单位组织;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由有关省级政府指定的负责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共同组织。
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和工程决算等专项验收,以及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法人按有关法规办理。
3.3.5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
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共同组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
3.3.6 国家经贸委负责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3.4 争议处理验收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协调、裁决,并将验收委员会成员提出的涉及重大问题的保留意见列入备忘录,作为验收鉴定书(报告)的附件,同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主任委员裁决意见有半数以上委员反对或难以裁决的重大问题,应由验收委员会报请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或国家经贸委决定。
重要技术问题可组织国内专家协助决策。
4 工程截流验收工程截流是指在枯水期截断河道主流,迫使河水从导流建筑物或预留的通道绕过基坑向下游宣泄。
工程截流前应进行验收。
非主河道截流,不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
4.1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4.1.1 导流工程已基本建成。
包括导流隧洞、导流明渠等建筑物符合设计要求,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可以过水,且过水后不会影响未完工程的继续施工。
4.1.2 主体工程中与截流有关部分的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
4.1.3 已按审定的截流设计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人员、机械、道路、备料和应急措施等。
4.1.4 安全度汛方案已经审定,措施基本落实,上游报汛工作已有安排,能满足安全度汛要求。
4.1.5 截流后雍高水位以下的库区移民搬迁已完成;施工度汛标准洪水位以下的库区工程和移民安置计划正在实施,所需资金基本落实,且能在汛前完成。
4.1.6 通航河流的临时过船、漂木问题已基本解决,或已与有关部门达成协议。
4.1.7 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已齐全,见附录E。
4.2 工程截流工作计划项目法人应在计划截流时间前将工程截流工作计划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并附工程截流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名单。
4.3 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4.3.1 听取并研究项目法人的工程建设报告,听取承担导截流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库区移民工作汇报等,以及质量监督单位的报告。
4.3.2 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4.1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员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已具备。
4.3.3 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3.4 提出工程截流验收鉴定书,见附录A4.4 验收鉴定书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签字,并附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名名单,由项目法人报国家经贸委、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省级政府备案。
副本若干份,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5 工程蓄水验收工程蓄水是指截断通过导流建筑物的水流,拦河大坝开始挡水,水库蓄水,标志着主体工程即将发挥效益。
工程蓄水前应进行验收。
拦河大坝导流底孔下闸封堵或永久泄水建筑物关闸抬高蓄水位不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
5.1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5.1.1 大坝基础和防渗工程、大坝及其他挡水建筑物的高程、坝体接缝灌浆等形象面貌已能满足水库初期蓄水的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且水库蓄水后不会影响工程的继续施工及安全度汛。
5.1.2 引水建筑物的进口已经完成,拦污栅已就位,可以挡水。
5.1.3 水库蓄水后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建成,蓄水、泄水所需的闸门、启闭机已安装完毕,电源可靠,可正常运行,控制泄水,调节库水位。
5.1.4 各建筑物的内外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
5.1.5 导流建筑物的封堵门、门槽及其启闭设备,经检查正常完好,可满足下闸封堵要求。
5.1.6 初期蓄水位以下的库区工程和移民已基本完成,库区清理完毕;库区文物古迹保护已得到妥善解决;近坝区的地形测量已经完成;蓄水后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渗漏、浸没、滑坡、塌方等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5.1.7 已编制下闸蓄水施工组织设计,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人员、道路、通信、堵漏和应急措施。
5.1.8 为保证初期运行的安全,已制订水库调度和度汛规划,水情测报系统已能满足初期蓄水要求,可以投入运用;水库蓄水期间的通航及下游因断流或流量减少而产生的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