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精选考点:国际货物买卖规则
【司法考试】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模版课件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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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不适用于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 3、混合合同也不适用公约,如补偿贸易、技
贸结合,有两个例外: (1)如果货物提供与服务提供是可分离的 (2)如果提供服务未占到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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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 4、权利担保 ▪ (1)也称所有权担保。指卖方应当保证其对所
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该货物上 没有设置任何未向买方披露的担保权利,同时也 没有侵犯其他第三人的权利,第三人也不会就该 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从而买方能够获得完 整无瑕疵的权利。 ▪ (2)权利担保的规则 ▪ ①卖方原则上对其出售的货物有完整的所有权, 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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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例
• 日本甲公司上午通过航空邮件向中国乙公司: “可供松下彩电1000台,单价300美元,FOB 长崎港,一个月内答复有效。” 日方又像乙 公司
• 6月5日发出要约 • 6月6日上午日方又向中方发电传:“取消6月5
日发盘内容” • 6月6日下午受到航空邮件后做出同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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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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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 (3)质量担保责任的免除 ▪ (4)承担质量担保义务的时间 ▪ A、卖方应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
任何不符合同的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 不符合同的情形在风险转移后方始明显。 ▪ B、卖方对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发生的任 何不符合同的情形,如果是由于买方违反 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卖方应负责。
移交货物有关的单据,必须按合同规定的 时间、地点和方式来移交。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辅导之国际货物买卖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辅导之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买卖实际上讲的就是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关系。
在考试中的考点就在两部规则,第一,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个公约一个通则重点在于通则而不在公约上,因为公约当中的决大部分的知识点都已经完成了国内法的转化,合同法上80%的条款都和联合国80年的公约条款相一致,联合国公约中的决大部分条款与合同法相一致,这样,通过合同法的复习已经掌握了80年公约中决大部分条款的内容。
第一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联合国公约(一)公约的适用范围从历年的考试来看,公约的适用范围是出题概率很高的一个方面。
第一个角度,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题目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有疑义的题,问:什么叫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如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住所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同法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记住:1980年的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货物销售的唯一的判断依据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
与国籍、法人的住所、是否有无法人资格均无关。
营业地,简单说就是一个公司或者一个法人长期用于经营活动的一个固定场所,不包括临时性谈判场所。
依公约第10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地时,应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第二个角度,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标的物的角度规定什么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主要的规定是公约第2条,排除了六种不适用公约的合同:(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2)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3)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4)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5)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第三个角度,公约区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和技工贸方式结合合同的关系,也就是从货物买卖合同与服务技术贸易合同之间的区别界定什么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第十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5.接受的撤回 根据《公约》的规定,接受是可以撤回 的,只要撤回的通知于该项接受生效之 前或与同时送达发价人即可。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案例
中国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电报发价出售某 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收 到信用证后二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 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 第二天收到B 公司回电称 “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A公 司未作答复。又过了两 天, B公司由旧金山花 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 “shipment immediately”。 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 货,立即退回信用证。 试问A 公司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发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发价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 指出。 (2)发价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3)发价人须有当其发价被接受时而受 约束的意思。
2.发价生效的时间 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发价于其到达受 发价人时生效。
3.发价的撤回与撤销 (1)发价的撤回 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 价,……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 该发价到达受发价人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 发价人。
二、关于买卖合同的公约
1、1964年的《国际货物买卖法公约》和《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没有普通采用和接受。原因:受大陆法传统的 影响较多。内容比较繁琐,难解,没能起到统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作用。
2、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
《国际货协》 全称《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 国际货协》 , 1953 定》,我国于1953年加入该协定。 国际货约》 《国际货约》全称《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1970年2月7日订于伯尔尼。我国未加入。 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全称1978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公约》,我国未加入
国际货物买卖法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FC组)
(二)国际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内容 适用范围 合同的成立 货物买卖 最后条款
适用范围
01
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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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
03
货物买卖——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
第三,买卖合同不涉及
性质和效力
缔约国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 缔约国当事人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受缔约国保留条款的影响。 缔约国当事人不对公约的适用作出明示排除,《公约》自动适用。
(三)国际贸易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贸易术语的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三)起草合同时需注意的事项
关于商品的名称
关于商品的数量
关于的商品的品质
关于商品的包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因此,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 规定。 针对商品实际作出事实求是的规定。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而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带来困难。 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有些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为了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在确定合同的品名时,应当选用对我方有利的名称。
司考国际法重要考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司考国际法重要考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司考国际法重要考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总结了司考三国法基本考点解读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具体如下,希望能对同学们的备考有所帮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主要包括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
约首是合同的开头部分,包括合同的名称、合同的编号、订约日期、订约地点、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合同的序言等内容。
正文部分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即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条款。
约尾主要载明合同以何种文字作成,以及各种文字的效力,正文的份数,附件及其效力,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等。
下面主要阐述正文部分条款的内容。
1.品质规格条款。
品质规格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由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双方分处不同的国家,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对货物品质的约定就更加重要。
依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买卖合同中有关货物品质的说明是合同的要件,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的约定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主要有下列几种:(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易的品质依据的买卖。
(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货物的品质条款一定要明确,并应依合同约定的品质履行。
2.数量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数量通常用重量、体积、长度、面积、个数等单位来表示。
但由于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同一计量单位所代表的数量可能也会有差异,因此合同中必须规定明确。
数量条款是确定卖方交货数量的依据。
对于有些农产品货物或矿产品货物,由于货物本身的特性,或受包装和运输工具的限制,或由于蒸发的原因等,使货物的重量和数量很难与合同相同,对于此类货物,国际惯例也允许在合同规定的数量与实际交货的数量之间有一定的机动幅度。
通常有两种规定机动幅度的方法:(1)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允许卖方按一定的机动幅度多交或少交一定数量的货物。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为了满足跨国贸易中的需要,国际货物买卖法逐渐形成并逐步完善。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货物买卖的法律规则与制度,它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解决纠纷的方法。
本文将概述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国际货物买卖法适用于跨国贸易中的货物买卖合同,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合同。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合同双方的国籍和合同签订地点并不影响其适用范围。
二、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应当依据当事人的意愿和协商达成的结果。
2. 合同应当遵循善意和诚信原则,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
另外,国际货物买卖法还重视合同执行的公平性和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原则。
三、合同内容国际货物买卖法规定了合同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限、装运方式、支付条件、违约责任等。
此外,合同还应当与相关法规相一致,以保障合同双方权益。
同时,为方便货物贸易,国际货物买卖法还允许合同双方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增加和完善合同内容,以适应跨国贸易的需要。
四、合同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点之一。
为此,国际货物买卖法规定了以下内容:1. 尽职仔细义务:合同双方必须在货物装运的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使货物在运输中不受损害。
2. 交付、装运等义务:合同买方应当就货物的数量、质量、各项技术参数、包装等进行检查确认;同时,合同卖方应当就货物的交付、装运等提供必要的协助。
3. 货款支付义务:合同买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货款,合同卖方应当相应提供发票、证明等支付手续。
五、货物交付和风险转移货物交付和风险转移是国际货物买卖法中的重要问题。
根据其规定,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一般情况下,风险在货物交付时转移给买方。
六、违约与补偿如果一方违约,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之一:1. 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补偿损失;2. 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国际商法》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中国法:(1)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依合同约定 合同未约定,在标的物交付时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
l.风险转移的后果
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发生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
风险转移的时间
01
各国国内法的规定: 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
02
《公约》: 货物特定化于合同项下以前,风险不转移; 货物特定化之后,风险的转移时间为: 涉及运输的货物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在途货物的风险自订立合同时起转移; 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自买方接收货物或应当接受货物时起转移。
04
FAS/FOB:指定装运港 出口国装运港口 水上
05
CFR/CIF:指定目的港 出口国装运港口 水上
06
CPT/CIP:指定目的地 出口国指定地点 任何
当事人可以排除公约的适用或者改变公约任何规定的效力。
辨析:A、中国长虹电视机有限公司与日本索尼公司订立的关于电视机的出口合同,双方约定适用日本国内法;
B、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的成立条件。
我国1986年12月11日向联合国交存批准加入的文书,公约于1988年1月l日对我国生效。 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保留——适用范围的保留(对公约在非缔约国的适用的规定的保留); 对《公约》第11条的保留——合同形式的保留(关于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等意思表示得用非书面形式作出的规定加以保留)。
(一)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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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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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CISG)
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精选考点:国际货物运输
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精选考点:国际货物运输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精选考点:国际货物运输第一部分国际贸易法——买卖、运输、保险、支付【考点】国际货物运输(一)★★★★★海洋运输——提单、保函等。
1.班轮运输(提单运输)【解释】提单:承运人签发的,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性质:运输合同证明、货物收据、物权凭证。
3.提单的主要分类:(1)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出示身份证明,方可取货,记名提单不可转让,安全但机械。
不记名提单,灵活但有风险。
指示提单,在提单上背书后,方可转让。
兼顾了安全性和便利性特点。
(2)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有关于货物表明的不良记载,如包装破损明显,有霉变现象等,视为不清洁提单。
4.正本提单主要的流转过程船公司签发正本提单——(货运代理或)发货人——(买方贸易公司)——最终收货人(到目的地收货)。
5.提单的批注与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的义务:表面检查、如实记载,若不如实记载,构成欺诈。
【例题】假设此题是一道案例题,如果对于承运人交付的货物与提单不一致的,而题干中未说明是否承运人有免责情形的,则此时仍推定,承运人要负赔偿责任。
6.提单与保函恶意保函绝对无效,不能对抗第三人(收货人)。
倒签提单:已装船。
预借提单:未装船。
不管是善意保函还是恶意保函,都不能对抗第三人。
目的港保函(承运人和提货人之间)——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也分善意和恶意而效力不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1)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2)承运人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须全额赔偿)(3)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可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责任。
承运人审单时要求实质审查。
(4)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司法考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习题(答案)
填空:1.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就是以()为核心,以国际运输、保险、支付等合同为支柱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答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规范主要体现为国际公约和()。
答案:国际商业惯例3.涉外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模式方面,在英美法系,没有专门的民法典,除了以法院判例形成的普通法原则外,通过颁布()的形式制订了货物买卖法。
答案:单行法规4.1980年3月维也纳外交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公约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
答案:买卖双方因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5.《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于以下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1)缔约国中()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货物买卖。
答案:营业地6.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没有制订专门的商法典。
目前,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体现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以及()中。
答案:《合同法》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方式。
答案:要约、承诺8.《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23条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的接受生效时订立。
”答案:发价9.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但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答案:两年10.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在数量条款中,规定卖方可以在一定百分比的限度内多交或少交若干数量的货物,这种条款被称为()。
答案:溢短装条款1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区别在于,前者具有()。
答案:国际性(或“具有涉外因素”)名词:1.承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承诺是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精选考点:国际货物买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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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精选考点:国际货物买卖规则【第一部分】国际贸易法——买卖、运输、保险、支付【提示】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和国际惯例。
【考点】国际货物买卖规则(一)★★★★★《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通则2010”)—国际贸易惯例1.主要内容的分析和记忆——归类比较记忆(清关手续、风险、交货义务的地点、运输、保险)(口诀:清风货运保)【提示】运输包括两个问题,即运输费用的承担和运输方式。
Ex works(工厂) carrier(承运人) alongside (旁边)ship (船)free(自由的) board(甲板) freight(运费) cost(成本) insurance(保险) Carriage(运费) Place(目的地) At Terminal(终点站) Delivered(交货) Duty(关税) Paid(已经支付完毕)(1)清关手续(原则上卖出买进,只有两个例外,EXW,DDP)(2)风险在装运港装上船(完成装船/完成交货)时转移的术语:FOB/CFR/CIF(3)卖方不负责运输的术语——E组、F组;后面跟的地点是装运地。
卖方负责运输的术语——C组、D组。
后面跟的地点是目的地。
例如:术语后面的地点FOB(青岛) CIF(青岛)(4)只适合于海运(水运)的术语:FOB/CFR/CIF/FAS(5)卖方有义务投保的术语:CIF/CIP★★★对2000年贸易术语的主要修改:(1)新的分组方式: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司法考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课上练习(二)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二)要约承诺部分一、单选1、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被发价人对发价人的发价进行了非实质性的改动,发价人应当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通知被发价人表示反对,否则,被发价人的答复❖ A 为无效承诺❖ B 构成承诺❖C效力待定❖D要约邀请2、我某进出口公司于1999年1月15日用电报向外国一公司发盘,要求在20日复到我公司有效。
1月18日上午9:00,我公司同时收到外国公司表示接受和撤回接受的电传。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此接受:❖A可以撤回❖B不可以撤回,必须与我公司签订合同❖C经我公司同意方可撤回❖D视为撤销3、中国甲公司于5月9日发商务电传至加拿大乙公司,该电传称:“可供白糖15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FR温哥华,10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本月内答复有效”。
乙公司于6月9日回电:“你方5月9日报盘我接受,除提供通常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验证明。
”甲公司未予答复。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A.乙公司的回电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不成立❖ B.乙公司的回电未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成立-❖ C.乙公司未在要约的有效时间内作出承诺,该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 D.由于乙公司提出新条件,甲公司未予答复,因此合同不成立4、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被发价人对发价所作以下各项修改中,属于“非实质性变更”的修改是❖A货物数量B发票份数❖C交货时间D争议解决方式5、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
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
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
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D.该合同没有成立6、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对于除传递原因之外造成的逾期承诺,要约人若及时通知确认该承诺有效的,则:❖A合同于要约人确认通知发出的时间成立❖B合同于要约人确认通知到达承诺人的时间成立❖C合同于承诺人逾期的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成立❖D合同于承诺人发出逾期的承诺的时间成立7、2008年8月11日,中国甲公司接到法国乙公司出售某种设备的发盘,有效期至9月1日。
q2018最新01《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简介司法考试分值:17分左右知识逻辑与框架:一、国际经济法总论:调整对象、概念、渊源、主体二、国际经济法分论(一)国际贸易法1.国际货物贸易法——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国际货物买卖法(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国际货物运输法(海运为主;三大提单运输公约)(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运为主;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4)国际贸易支付法(托收、信用证)2.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许可协议;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TRIP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3.国际服务贸易法——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服务贸易总协定)4.国际贸易管理法——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数量限制、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技术壁垒、环境壁垒等);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二)国际投资法:1.资本输出国、资本输入国(外商投资企业法);2.海外投资保险(担保)机制:MIGA、ICSID(三)国际货币金融法: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Special Drawing Rights,简称SDR).2.国际融资(贷款融资,如BOT;证券融资;融资租赁)(四)国际税法1.税收管辖权2.避免重复征税和重叠征税3.国际逃税与避税(五)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1.国际民商事诉讼2.国际商事仲裁3.ADR重点:1.特重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支付;2.次重点:“两反一保”制度、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第一章绪论(略)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部分:《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注:公约的大部分规定与中国合同法规定基本一致,翻译用语不同而已)★★★★★《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注意:中国加入公约的两项保留(1.扩大适用的保留;2.书面形式的保留)【真题】(2002年卷一第67题-多选)2.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规则)(1)要约的规则:要约失效的原因(2)承诺的规则:a.变更——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变更的区别【真题】 (2008年卷一第42题-单选)3.合同的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运输、特定(生产、存放)地、卖方营业地 b.交单、转移货物所有权品质担保:通常使用目的、特定目的、与样品或样式相符、通用包装/足以保全权利担保:所有权(限制)、知识产权(限制)注意:接收货物不等于接受(同意认可)4.风险转移规则(1)涉及货物运输(约定/未约定交货地点)约定有交货地点,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未约定交货点,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2)运输途中的货物:原则上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3)其他情况下:买方提货的,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支配时风险转移(4)卖方违约导致货物损失与风险转移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对卖方根本违反合同所可以采取的救济办法【真题】(2007年卷一第86题-多选)(1)卖方义务5.违约救济方法(违约责任)(1)买方的补救措施实际履行、更换、减价、修理、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索赔(2)卖方的补救措施实际履行、宣告合同无效、索赔(3)注意:各补救措施的适用条件注意:(1)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的区别;(2)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区别【真题】(2006年卷一第84题-多选)【真题】(2010年卷一第40题-单选)C【真题】(2010年卷一第86题-多选)AD【真题】(2010年卷一第87题-多选)AD6.货物保全(1)保全义务的前提:(2)保全的方法:保存或必要时变卖(2)变卖货物的前提【真题】(2002年卷一第70题-多选)单选----(2010年)40.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
国际货物买卖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规则一、国际货物买卖规则的基本概念咱就说啊,国际货物买卖规则呢,就是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货物交易的时候要遵循的一些规矩。
这可不是小事儿,就好比咱们在学校里玩游戏得遵守游戏规则一样。
在国际上,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想法和利益,所以就得有这么一套大家都认可的规则来让交易顺利进行。
二、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主要规则1. 货物的品质和规格这就像是你去买东西,你得知道你买的是啥样的东西对吧。
在国际货物买卖里,卖方得清楚地告诉买方货物的品质和规格。
比如说,要是卖苹果,得说清楚是啥品种的苹果,个头多大,甜度咋样之类的。
要是不说明白,这就像你去食堂打饭,阿姨不告诉你今天是啥菜,你不得懵圈啊。
2. 货物的包装货物的包装也很重要呢。
就像你给朋友送礼物,你得把礼物包装得漂漂亮亮的。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适的包装可以保护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被损坏。
比如说那些易碎的瓷器,就得包得严严实实的,用泡沫啊啥的裹好。
要是包装不好,货物到了目的地都碎成渣了,这买卖可就黄了。
3. 货物的价格价格这个事儿可复杂了。
它不仅仅是货物本身的价值,还得考虑运输成本、保险啥的。
就像你在网上买东西,你看到的价格可能还不是最终价格,可能还得加上邮费呢。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价格的确定要考虑很多因素,而且还得看是用啥货币结算。
美元、欧元还是其他货币,这都得商量好。
三、国际货物买卖规则中的运输和保险1. 运输运输就像是货物的“旅程”。
可以通过海运、空运或者陆运等方式。
不同的运输方式有不同的特点和风险。
海运可能比较便宜,但是时间长,而且可能遇到风浪啥的。
空运快,但是费用高。
陆运呢,可能在跨国的时候会遇到边境检查之类的问题。
所以在选择运输方式的时候,买卖双方得权衡利弊。
2. 保险保险就像是给货物买个“平安符”。
因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意外,比如货物丢失、损坏啥的。
有了保险,要是出了问题,就可以找保险公司赔偿。
但是保险也不是随便买的,得根据货物的价值、运输方式、运输路线等因素来确定保险的种类和金额。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讲义——国际货物买卖
⼀、概述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之间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条款:品质规格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价格条款、商检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付条款、不可抗⼒条款、仲裁条款、法律适⽤条款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概述 1、2000通则修改的主要⽅⾯: A.在进出⼝⼿续⽅⾯更加合理 B.明确了在FCA术语下交货与装货义务 C.扩⼤了FCA适⽤范围 (⼆)主要内容名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输保险运输⽅式各组特点EXW⼯⼚交货卖⽅⼯⼚交货时买⽅买⽅各种⽅式内陆交货FCA货交承运⼈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交承运⼈装运港船边装运港船上交货时交货时装运港船舷买⽅买⽅买⽅买⽅买⽅买⽅各种⽅式海运内河海运内河装运合同主要运费未付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运费保险费CPT运费付⾄CIP运费保险费付⾄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上交承运⼈装运港船舷装运港船舷交货时交货时卖⽅卖⽅卖⽅卖⽅买⽅卖⽅买⽅卖⽅海运内河海运内河各种⽅式各种⽅式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已付DAF边境交货DES⽬的港船上交货DEQ⽬的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DDP完税交货边境指定地点⽬的港船上⽬的港船上指定⽬的地指定⽬的地交货时交货时交货时交货时交货时卖⽅卖⽅卖⽅卖⽅卖⽅卖⽅卖⽅卖⽅卖⽅卖⽅陆上运输海运内河各种运输各种运输到货合同 三、《联合国国际贷款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适⽤范围 1、不适⽤公约的合同: A.供私⼈、家⼈或家庭使⽤的货物销售 B.以拍卖⽅式进⾏的销售 C.依法律执⾏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的销售 2、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 A.不涉及有关销售合同的效⼒或惯例的效⼒的问题 B.不涉及销售合同对所售出⾷物的所有权问题 C.不涉及卖⽅对货物引起的⼈⾝伤亡的责任问题 3、公约的任意性 A.当事⼈可通过选择其他法律⽽排除公约的适⽤ B.当事⼈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公约 4、我国的保留 A.合同形式的保留:我国要求采⽤书⾯形式 B.扩⼤适⽤的保留:仅适⽤双⽅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结国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 1、要约 A.要约构成条件:向特定⼈提出、内容⼗分确定、愿意承受要约约束 B.要约⽣效 C.要约撤回与撤销:要约未送达受要约⼈时取消要约称撤回;送达受要约⼈后取消称撤销 D.要约失效:因过期、撤销、拒绝失效 2、 A.有效的条件:受要约⼈作出、有效期内、内容⼀致 B.⽣效时间:到达⽣效 C.撤回:在⽣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的义务 1、卖⽅义务:交货、质量担保、权利担保、交付单据 2、买⽅义务:⽀付货款、接收货物 (四)风险转移: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1、合同中运输条款规定卖⽅有义务在某⼀特写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运输,则卖⽅履⾏义务后风险转移给买⽅ 2、合同未指明交货地点,卖⽅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承运⼈,风险就转移给买⽅ 3、运输中的销售货物风险转移⾃买卖合同成⽴时起转移给买⽅ 4、在买⽅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接受货物时起转移 5、卖⽅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风险从货物交由买⽅处置时转移 (五)违反合同补救办法 1、卖⽅:要求实际履⾏、交付替代物、修理、减价、宣告合同⽆效 2、买⽅:要求履⾏义务、宣告合同⽆效 3、买⽅违反合同时适⽤于卖⽅的补救办法:要求履⾏义务、宣告合同⽆效 4、免责条件:不能控制、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障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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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精选考点:国际货物
买卖规则
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精选考点:国际货物买卖规则
【第一部分】国际贸易法——买卖、运输、保险、支付
【提示】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和国际惯例。
【考点】国际货物买卖规则
(一)★★★★★《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通则2010”)—国际贸易惯例
1.主要内容的分析和记忆——归类比较记忆(清关手续、风险、交货义务的地点、运输、保险)(口诀:清风货运保)
【提示】运输包括两个问题,即运输费用的承担和运输方式。
Ex works(工厂) carrier(承运人) alongside (旁边)ship (船)free(自由的) board(甲板) freight(运费) cost(成本) insurance(保险) Carriage(运费) Place(目的地) At Terminal(终点站) Delivered(交货) Duty(关税) Paid(已经支付完毕)
主要归纳:EXW/DDP FOB/CFR/CIF DAP/DAT CIF/CIP
(1)清关手续(原则上卖出买进,只有两个例外,EXW,DDP)
(2)风险在装运港装上船(完成装船/完成交货)时转移的术语:FOB/CFR/CIF
(3)卖方不负责运输的术语——E组、F组;后面跟的地点是装运地。
卖方负责运输的术语——C组、D组。
后面跟的地点是目的地。
例如:术语后面的地点FOB(青岛)CIF(青岛)
(4)只适合于海运(水运)的术语:FOB/CFR/CIF/FAS
(5)卖方有义务投保的术语:CIF/CIP
★★★对2000年贸易术语的主要修改:
(1)新的分组方式:
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FAS、FOB、CFR、CIF。
(2)适用范围:国际贸易——国内贸易;
(3)规定买卖双方在选择使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任何术语时都需要将“Incoterms2010”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作为后缀或者术语选择的必要构成要件在合同中说明;
(4)对“以船舷为界”的调整;
(5)赋予电子讯息与纸质信息同等的效力。
【例题·多选题】中国甲公司向波兰乙公司出口一批电器,采用DAP 术语……(2016-1-80)略。
(二)★★★★★《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适用方面特殊的任意性(可以修改公约,可以排除公约适用,可以选择贸易术语)
被选择的贸易术语优先适用,选择贸易术语不等于排除适用公约,符合其适用条件的,则公约可以作为贸易术语的补充适用。
(1)营业地标准:
(2)依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不满足营业地标准)
2.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规则)
(1)要约的规则
导致要约失效的主要原因:被撤销而失效、要约过期而失效、遭到拒绝而失效等。
(2)承诺的规则:
a.变更——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变更的区别
实质性变更:时间、地点、数量、质量、价格、付款方式、争端解决和违约赔偿。
非实质性变更:其他。
b.逾期——因传递延误和非因传递延误而逾期
3.合同的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买方可以拒绝接收货物的情形:卖方提前交货;拒收卖方多交部分的货物。
买方的义务:接收和付款。
接收不等于接受。
(2)货物的检验(2008-1-45)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规定:
①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
货物。
②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③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无合理机会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4.风险转移规则
5.违约补救—买卖双方的补救措施
交付替代物和宣告合同无效是以卖方根本违约为前提。
(2)其他有关补救方法
6.货物保全
(1)保全义务的前提:
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者接收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者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
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买方已经接收了货物,但打算退货。
(2)保全的方法:保存或必要时变卖。
(3)变卖货物的前提: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
例如:买卖水果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