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重点总结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三章知识点: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三章知识点: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一、领空及其界限问题领空是指一国领土上空一定高度的空间。
领空作为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处于国家主权之下已被现代国际法所确认。
(一)领空的水平界限一国领空从与地球表面平行方向看,止于其领土边界线的上方,即领土边界线向上立体延伸构成领空的水平扩展界限。
与领空处于地球大气同一环层,并在各国领空水平界限以外的部分,主要包括专属经济区、公海和南极的上空,就其整体的法律地位国际法上还没有一项专门的条约来规定,比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主要规定了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上空的飞越自由。
一般认为,该领空外部分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对所有国家都是开放和自由的。
(二)领空的垂直界限领空的垂直界限是指领空自地球表面向上扩展的外缘,这是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问题。
对此国际社会有多种主张,主要包括空间论和功能论两派。
(1)空间论者认为应该而且也可能划定某一高度为领空和外空的界限。
他们提出了包括空气空间或大气层标准、卡曼线、卫星轨道最低点、航空器飞行点等划定方法。
(2)功能论不支持划定界限的主张,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应从功能上区分航空器或航天器两类不同性质的航行器,以及相对应地区分相关的国家活动性质,从而由不同的法律实行规范。
迄今,国际法尚未就领空与外空的具体界限作出准确的划定。
二、国际航空法体系国际航空法通常是指国际民用航空法,它主要由一系列多边和双边的条约构成,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围绕《芝加哥公约》形成的国际民用航空基本制度;围绕《华沙公约》形成的国际航空民事责任制度;围绕三个反劫机公约形成的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一)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1944年的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是构成当今国际民航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
它包括空中航行、国际民航组织、国际航空运输等部分,规定了国际航空法的基本规则,构建了国际民航制度的框架。
根据该公约成立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是当今民航领域最权威和广泛的世界性组织,也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
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
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第一篇: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本章重点是国际条约的效力、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国际法渊源和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的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可分为“契约型条约”和“适法型条约”。
(二)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
其构成要素有二:1、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2、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三)一般法律原则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
(四)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1、司法判例2、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3、国际组织的决议(其作用和地位高于学者学说)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制性,国际法基本原则就是国际强行法,但国际强行法并不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体现在:1、对内的最高权2、对外独立权3、自保权(二)不干涉内政(本质上是否属于内政,内政包括外交,但不得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考试时看自己感觉该事项是否应受他国内政)原则(三)不使用威胁或武力(首先使用武力者涉嫌构成侵略,认定要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五)民族自决原则(在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六)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节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概述(一)一元论首先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又分为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二)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各自有其不同性质、效力根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二者互不隶属,各自独立。
二、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目前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宪法无规定)。
司法卷一: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考点巩固三
司法卷一: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考点巩固(最新版)1、多选依《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及国际习惯法,沿海国对领海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有下列哪些?()A.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江南博哥)家和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和利用B.外国船舶和飞机在领海上可以无害通过C.沿海国沿岸任何两个港口之间的航行运输权专属于沿海国船舶D.沿海国可对无害通过沿海国领海的该外国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扣押以进行民事诉讼正确答案:A, 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领海制度。
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家和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和利用,A 对。
外国的飞机未经允许不得飞越沿海国领海的上空,B错。
沿海国沿岸任何两个港口之间的航行运输权专属于沿海国船舶,C对。
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该船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
除该船在通过时违反所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之外,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该船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D错。
2、多选甲国籍渔船"玛丽"轮在乙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捕鱼作业时,乙国海上执法船赶来制止,随后将"玛丽"轮带回乙国港口。
甲乙两国均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且两国之间无其他相关的协议。
依海洋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只要"玛丽"轮向乙国有关部门提交适当保证书和担保,乙国必须迅速释放该船B.只要"玛丽"轮向乙国有关部门提交适当保证书和担保,乙国必须迅速释放该船船员C.如果"玛丽"轮未能向乙国有关部门及时提交适当担保,乙国有权对该船船长和船员处以3个月以下的监禁D.乙国有义务将该事项迅速通知甲国正确答案:A, B, 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海洋法--专属经济区。
"玛丽"轮非沿海国籍船舶,未经沿海国批准所进行的捕鱼行为为非法行为,乙国有权对其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第一篇: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国际公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分值较少,但考察的知识点很多、很零散。
所以我们在复习时要有所针对,比如今年辅导用书新增加的知识点以及历年考题中还未涉及到知识点,下面把一些重要知识点的相关内容列出来,以供大家参考复习。
一、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国家主权的豁免。
之所以产生国籍主权的豁免,是因为平等者间无管辖权。
国家主权豁免中,我们要注意这几个问题:1、司法管辖豁免,司法管辖豁免是指在受案、程序、执行三方面都必须得到国家的同意,任何一方面国家的同意不得推定为对其他方面的同意。
2、国际上对国家主权豁免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我国采用绝对豁免原则,而西方一些国家采用相对豁免原则,相对豁免是指将国家行为加以区分,主权行为、管理行为可以得到豁免,而私行为、商事行为不能得到豁免。
3、豁免的放弃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默示放弃是通过起诉、正式应诉、提起反诉、介入诉讼的行为来放弃豁免,注意只有这四种行为。
二、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承认的问题。
1、承认具有单方性、政治性、法律性。
2、承认的形式分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两种,默示承认是指通过建交、正式接受领事、缔结政治性条约和正式投票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四种方式。
3、国家承认是基于领土的变更,分为独立、合并、分立和分离,政府承认是基于剧烈革命和政变等导致的政府更迭,对政府承认的条件是有效统治原则。
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后果是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自己承担国际责任,除非该团体自己掌握国家政权,组建新政府。
三、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中国家的间接责任,这个知识点,往年考试中尚未涉及到,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承担责任,但如果国家对这种行为或其后果的发生有失职或纵容,则可能导致国家的间接责任。
四、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新发展。
1、双罚原则。
2、国际刑事法院。
3、国际赔偿责任,国际赔偿责任是一种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在核能利用上,采用双重责任制,国家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二是在外空探索上,采用国家责任制。
2011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分论:国际法上的空间
⼀、领⼟ 1.领⼟主权及其限制 a.领⼟的范围——领陆、领⽔、领空及其底⼟;领⼟主权——领⼟所有权和领⼟管辖权 b.领⼟主权的限制:⼀般限制(⽆害通过、外交及领事特权与豁免等)及特殊限制(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范围) c.界河:以主航道或河道中⼼线为界分属沿岸国 d.多国河流(只对沿岸国开放,分段属沿岸国)与国际河流(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 2.领⼟的取得⽅式 (例题)29.⼋⾓岛是位于⼄国近海的本属于甲国的岛屿。
40年前甲国内战时,⼄国乘机强占该岛,并将岛上的甲国居民全部驱逐。
随后⼄国在国内⽴法中将该岛纳⼊⼄国版图。
甲国⾄今⼀直主张对该岛的主权,不断*⼄国的占领⾏为并要求⼄国撤出该岛,但并未采取武⼒收复该岛的⾏动。
如果这种实际状态持续下去,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项是正确的。
A.根据实际统治原则,该岛在⼄国占领50年后,其主权就归属⼄国 B.根据时效原则,该岛在⼄国占领50年后,其主权将归属⼄国 C.根据实际统治和共管原则,⼄国占领该岛50年后,该岛屿主权属于甲⼄国共有 D.根据领⼟主权原则,即使⼄国占领该岛50年后,该岛屿主权仍然属于甲国 3.边界 以条约划定边界的三个步骤:签订边界条约(母约)、勘界并树⽴界标、制定标界⽂件(即⼦约,包括边界地图、议定书等) 国际实践中以⼭脉与河流为界的通常处理⽅法 4.边境制度(界标维护、边境⼟地和界⽔的利⽤、边民往来、边境事件的处理) 5.南极地区法律地位 和平利⽤、科考⾃由及合作、冻结领⼟要求、公海制度、保护资源和环境、建⽴南极协商会议 ⼆、海洋法 重点掌握:沿海国在各海域的权利和义务 (1)内海:相当于领陆; (2)领海:属于领⼟,限制是⽆害通过制度,沿海国的管辖权(主要是刑事); (3)毗连区:沿海国四项管制权、依附性(其他性质:专属经济区或公海) (4)⼤陆架:沿海国权利;沿海国权利的三个限制(⾮沿海国的三项⾃由) (5)专属经济区:不是领⼟,沿海国只有经济性权利,他国除了不能开发资源外,享有⼴泛的⾃由和权利(⾮沿海国的三项⾃由); (6)群岛⽔域:领⼟主权,⽆害通过权和群岛海岛通过权; (7)⽤于国际航⾏的海峡:四种通过制度(过境通⾏、公海⾃由通过、⽆害通过、特别协定)、过境通⾏与⽆害通过的区别 (8)公海:六⼤⾃由,船旗国管辖和普遍管辖,管辖权的⼿段包括临检权(海盗、贩卖奴⾪、⾮法⼴播、⽆国籍、与军舰同⼀国籍)和紧追权(5个规则); (9)国际海底区域:性质、管理机构、开发制度 (例题)69.甲国船东的货轮“欢乐号”(在⼄国注册)在丙国港⼝停泊期间,⾮丙国籍船员詹某和卡某在船舱内因⼝⾓引发⽃殴。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四章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四章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领土一、领土和领土主权(一)领土的构成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及其底土四个部分组成。
1.领陆领陆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陆地,包罗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国家领土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决定着领水、领空、底土的存在。
2.领水领水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罗内水和领海两部分。
作为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在领海的主权受到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
群岛水域是由群岛基线所包抄的海域。
其地位不同于内水甚至领海。
在该水域,国家虽拥有主权,但实行无害通过制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
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号”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
对此,按照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02年试题)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需得到我国的允许。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需得到我国的允许。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ABD.本题考查的是无害通过制度。
解题时应理解无害通过制度是长期国际实践形成的习惯规则,主要适用于外国船舶,而不适用航空器。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无害通过制度是指所有国家,无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享有无须沿海国的许可或事先的通知而连续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只要通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该公约排除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等行为为无害通过。
所以,本题中“碧海号”仅以通过为目的前往表演区域的行为是无害通过行为,选项D正确;选项B中“碧海号”表演区域在我国领海内,而赛艇表演是“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因而不是无害通过行为,必需首先得到我国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在我国领海上进行,故B项亦正确;依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内水和领海)上空为我国领空,我国对之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外国民用航空器必需按照其国籍国政府与我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合同或经中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接受方可飞入、飞出中国领空,领空没有无害通过制度。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国际公法笔记重点整理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第二章、国际法主体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一)、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1+1】(三)、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一)、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三)、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条约体系第六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通讯免验管辖豁免第11 页共15 页(二)、领事关系法第七章、条约法第12 页共15 页依上下文1条约本身规定2当事方同意1解释的一般规则符合目的和宗旨3单方解约(允许才可)4履行完毕条约善意解释终止5被代替6履行不可能解释1补充资料(记录、草案、纪要)暂停7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2辅助规则1同时作准8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2两种以上文字2作准以外文本解释时参考9战争10一方违约(重违约)的条约解释3几个作准,推定有相同意义11情势变迁(领土、违约)4有分歧,依目的和宗旨调和第八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一)、强制方式(二)、非强制方式第14 页共15 页第九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四)、国际刑事法院独立于联合国2007年7月生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管辖战争犯罪,管辖权无追溯力承担个人责任、不违反所在国国内法不是免责理由、官职地位不是免责理由纽伦堡原则上级命令不是免责理由、有权得到公平审判、共谋也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罪名:危害和平罪、战争罪、违犯人道罪(五)、战争犯罪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联合国卢旺达法庭(非普遍性、非国际法院下属)依《罗马规约》于2002年7月成立管辖2002年7月后发生的罪国际刑事法院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罪:灭种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中国不是缔约国第15 页共15 页。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层空间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层空间太空是指地球大气层以外的宇宙空间,大气层空间以外的整个空间。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外空的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层空间司法国际法考点一外层空间法律体系外层空间法律规则和制度,是随着20世纪50年代人类活动进入外空而产生并迅速发展的。
国际法中的外层空间的概念来源于自然科学,但与自然科学中外层空间的概念是有区别的。
它不仅涵盖了自然科学中的外层空间,还涵盖了自然科学中空气空间的部分区域,虽然准确界限尚未确定;而且还特别包括外层空间中的任何天体。
外层空间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包括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外空条约》)、1968年《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协定》(《营救协定》)、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责任公约》)、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登记公约》)以及1979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月球协定》)等。
以这些条约为核心形成了外层空间法律体系。
司法国际法考点二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国家从事外空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共同利益原则。
任何国家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探索、利用和开发,都必须是为全体人类谋取福利和利益。
该原则包括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权利和利益,也包括不得仅为获取自己片面私利利用外空。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外层空间对全人类开放。
所有国家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水平如何,都有权在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
3.不得据为已有原则。
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的方法,或采取其他任何措施,将外空据为已有。
这项原则包括外空不得被任何国家占有,也包括不许任何自然人或团体占有。
4.和平利用原则。
包括对外空军事化的限制和禁止。
《外空条约》规定:各国不得在绕地球的轨道上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不在天体上配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署这种武器;各国必须把月球和其他天体专门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和设施,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以及进行军事演习。
司法考试国际法全科复习指导——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司法考试国际法全科复习指导——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领土一、领土和领土主权1、领土构成: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组成2、领土主权:所有权、领有权、排他的领土管辖权3、领土主权的限制: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4、河流制度:内河完全管辖、界河协议共同管辖、多国河流非沿岸国未经许可不得航行、国际运河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二、领土的取得方式1、传统方式:先占、时效、添附、征服、割让2、现代方式:殖民地独立方式、公民投票表决方式三、边界和边境制度1、条约划定边界步骤:定条约、立边界、制文件山脉为界依分水岭;可航行河流为界依主航道中心线;不可航行河流依河流中心线2、边境制度A.界标的维护:共同责任、通知、修复、重建B.边境土地的使用:不损害对方利益C.界水利用:平等航行权、不损害邻国利益D.边民的往来:通过有关法规及双方协约规定“特殊的方便”E.边境事件的处理:协议或通过更高级别的外交机关进行交涉和处理。
四、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1、南极地区A.只用于和平目的B.自由和科学合作C.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D.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E.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F.建立南极协商会议2、北极地区:北冰洋适用海洋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大部分为公海第二节海洋法海洋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航行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生活经验底区域等。
一、内海有关制度1、领海基线:两种算法A.正常基线:低潮线为作基线B.直线基线:最外缘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2、内海:有完成支配管辖权,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3、港口制度:A.进出港口:提前一周申请、24小时前报告B.航行停泊C.根据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对位于其港口的外籍船舶具有管辖权二、领海及毗连区1、领海及领海制度A.宽度不大于12海里B.外国船舶在领海中有无害通过权C.对领海中航行的外国船舶有管辖权2、毗连区有关制度A.毗连区宽度从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B.不是国家领土,不享有主权C.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制或规章D.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E.我国采取直线基线法,12海里领海宽度,12海里毗连区宽度F.外国军用船舶通过中国领海需要经中国政府批准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1、专发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①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②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③法律制度:A.沿海国拥有以勘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底土、及水域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和从事经济性的开发和勘探权利B.对建造和使用的人工岛屿、设施有管辖权C.他国有航行、飞越、铺设权D.可制度与公约规定一致的专属经济区法规2、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
国际法上的空间--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分论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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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分论讲义2
5.
【例题·单选题】甲国是一个地理上宽大陆架的沿海国,也是发达国家,其地理大陆架从领海基线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为380海里。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有关的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四川
-1-33)
A.甲国大陆架的范围可以延伸到380海里处
B.甲国的大陆架只能限定在200海里以内
C.甲国的专属经济区不必限定在200海里以内
D.甲国如果在200海里外的大陆架底土开采石油,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向其缴纳合理费用
[答疑编号2764020204]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所以本题应选D 项。
6.公海:六大自由,船旗国管辖和普遍管辖,管辖权的手段包括临检权和紧追权;。
司法卷一: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考点
司法卷一: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考点1、单选甲国发生内战,各国纷纷安排接回本国侨民,乙国拟派民航包机将其侨民接回。
依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乙国飞机飞抵甲为是为了接其侨民,无需经甲国许可B(江南博哥).乙国飞机如需飞越丙国领空,应经该国许可C.乙国飞机未经允许飞越丙国领空,丙国有权将其击落D.对未经许可飞越丙国领空的乙国飞机,丙国军机有权在警告后将其击落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国际航空法。
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外国航空器进入一国领空需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的有关法律。
A错误,B正确。
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
C错误。
警告后也不应击落,D错误。
2、多选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下列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几项?()A.任何沿海国都享有专属经济区权利B.专属经济区制度将会影响其上空或底土的法律地位C.其他国家要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必须事先取得沿海国的同意D.其他国家要在专属经济区内从事任何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必须事先取得沿海国的同意正确答案:A, B, 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海洋法--专属经济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权利以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制度加以宣布和公告为前提,所以,如果有的国家没有为此宣告和公告,那么它将不会自动取得专属经济区权利,A错。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制度不会影响其上空或底土的法律地位,B错。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有国家在专属经济区都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所以其他国家要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不需要事先取得沿海国的同意,C错。
本题为否定命题,ABC是应选答案。
3、多选甲、乙是发达国家,丙是发展中国家,丁代表某个国家集团。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章节试题及答案: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试题及答案: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单项选择题: 1、《南极条约》对缔约国在南极的领⼟要求的规定是 A.肯定 B.否定 C.冻结 D.驳斥 正确答案:C 2、下列哪个选项属于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变更的新⽅式? A.全民投票 B.先占 C.时效 D.添附 正确答案:A 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领⼟的是 A.领陆 B.领⽔ C.专属经济区 D.底⼟ 正确答案:C 4、1867年俄国以720万美元将阿拉斯加卖给美国,这种领⼟变更⽅式被称为 A.⼈为添附 B.⾃然添附 C.强制性割让 D.⾮强制性割让 正确答案:D 5、外国船舶在别国领海的权利是享有⽆害通过权,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害”⼀词的含义是哪项 A.不违反国际惯例 B.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 C.不损害其他国家的领海航⾏权 D.不违反沿海国的法律规章 正确答案:B 6、W因为沿海国,V国因其未发表任何关于⼤陆架的法律或声明并且未在⼤陆架上进⾏任何活动,在W国不知道的情况下,在W国毗连区海底进⾏科研钻探活动。
下列判断哪个是正确的? A.根据海洋科研⾃由的原则,V国⾏为合法 B.因W国从未提出⼤陆架的主张,V国⾏为合法 C.V国⾏为⾮法,应当⽴即停⽌但⽆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D.V国⾏为⾮法,应当⽴即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确答案:D 7、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陆架划界应依据 A.中间线原则划定 B.等距离原则划定 C.⾃然延伸原则划定 D.国家间依国际法以协议划定 正确答案:D 8、新的海洋法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为: A.⾃⾼潮线起200海⾥ B.⾃领海基线起20O海⾥ C.⾃领海线起200海⾥ D.⾃毗连区外缘起200海⾥ 正确答案:B 9、下列关于⼤陆架的说法错误的是 A.⼤陆架不属于沿海国的领⼟ B.沿海国有权勘探⼤陆架和开发其⾃然资源 C.⼤陆架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 D.国家对⼤陆架及其资源、上覆⽔域享有主权 正确答案:D 10、下列哪个选项符合国际海洋法关于船舶在公海上航⾏悬挂船旗的规则? A.如果船舶在航⾏中不断变换船旗,可视为多国籍船舶 B.如果船舶在两个国家注册登记,应当悬挂两国的船旗 C.如果船舶在航⾏中遇到外国军舰,可悬挂军舰国船旗 D.如果船舶未悬挂任何船旗,任何国家军舰均有登临权 正确答案:D11、⼀个国家的内⽔不包括下列哪种⽔域? A.河流 B.湖泊 C.内海 D.领海 正确答案:D 12、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外国船舶在通过领海时从事活动属于⽆害通过。
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之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之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领土一、领土和领土主权1.领土主权内容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和体现。
2.领土主权的限制任何国家使用本国领土都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权益。
一般性限制(根据国际习惯的限制)特殊限制(根据国际条约的限制):共管、租借、国际地役3.河流制度:界河(分界线)、国际河流适用自由航行制度的运河: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二、领土的取得方式(一)传统国际法的方式1.先占2.时效3.添附4.割让5.征服(兼并)(二)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方式1.全民投票2.恢复领土主权三、边界和边境制度(一)边界根据边界的形成有:历史边界、条约边界和继承边界划界的程序:定界——标界——制订边界文件(二)边境制度1.边界标志的维护2.边界资源的利用与保护3.边境居民的往来4.边境事件的处理四、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南极地区:1959年《南极条约》(了解)第二节海洋法(一)内海1.内海是指群岛国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
内海是国家领水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国家陆地相同的地位,国家对内海行使完全的、排它的主权。
(二)领海1.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向外毗连该国陆地领土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规定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使用直线基线法。
2.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与领土其他部分的主要区别,是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1)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的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只针对船舶,不包括飞机飞越领海上空(领空)。
(2)非无害活动包括: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进行武器操练或演习;搜集情报;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起落或接载飞机;发射、降落或接载军事装置;上下商品、货币或人员;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捕鱼活动;研究或测量活动;目的在于干扰通讯系统及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潜水艇通过时必须浮出水面并展示旗帜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权时应持有国际协定或为其所规定的证书并遵守国际协定所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
司考国际法考点导学
司考国际法考点导学
1.司考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渊源与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和民族平等自决)。
2.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要素和基本权利,国家的管辖权和豁免,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的体系,国际责任)。
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1)领土:领土主权和限制(一般和特殊),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传统与现代),南极;
(2)海洋法: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公海和海底区域;
(3)航空法: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华沙公约),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制度(营救制度、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
(4)环境保护制度(大气、海洋、危险废物、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
(5)居民制度(国籍、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国际人权法)。
4.对外关系:
(1)外交和领事关系:外交机关以及外交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
(2)条约法: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效力(冲突和第三国的问题)、条约的解释和条约的终止;
(3)国际争端和平解决:传统和现代的方法、国际法院的职权;
(4)战争法:第一部分战争的开始和结束、中立国。
第二部分作战中的规则、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平民、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作战手段与方法是海牙体系,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是日内瓦体系)。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国际公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国家法的渊源】1. 只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不含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2. 国际条约:成文化,只约束缔约国3. 国际习惯:有强制力;所有主体;反复实践形成,非成文化(国际惯例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任意性,如贸易术语);包括国家内部、国家间以及国际组织额文件和实践4. 一般法律原则:所有主体;非成文化【国家法基本原则】1. 国际法渊源;2. 内政不违反国际法,与发生在哪无关;3. 不适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禁止一切武力;和平不等于非武力4. 民族自决所有民族;独立权只在殖民地【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实践】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知识产权外)经国内法转化才适用——WTO、知识产权并行适用(国内法是国际条约细化)——外交、领事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国家主体豁免】1. 现状—国家主体绝对豁免: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或参与诉讼—起诉应诉反诉;反例:去法院说明;主张判决无效;约定法律适用);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答题规范2. 理论—国家主体限制豁免:国家的商业行为无管辖;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国际法的承认】1. 新国家:合并分立分立独立2. 新政府:无领土变更;不含新国家的新政府3. 承认方式:法律意义;明示或默示(建交使馆(各级,含代办处)、政治条约、接受领事、投票支持国家开放国际组织);4. 承认性质:单方;承认新国家无法撤销;承认新政府=撤销承认旧政府【国际法的继承】1. 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继承领土条约2. 债务继承:合并(全专属);分离分立(协议→公平);殖民地独立(协议→不继承);3. 只继承国家非恶债(国际法主体借中央政府,平等条约)4. 财产继承、档案继承: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国际组织】1. 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协议;是国际法主体2.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的国内法;不是国际法主体3. 区别:产生和活动依据【联合国】1. 联合国大会:不是立法机关;讨论安理会审议事项外任何事项;组织内部事务有拘束力,其他仅建议;通过秘书长简单多数;不能通过条约2. 安全理事会:5常10非常;决议对所有国约束力;唯一能采取行动的组织3. 程序性事项:9票;国家法官人选4. 实质性事项:9票+大国一致;采取行动、推荐秘书长、吸纳新会员5. 是否为程序性事项也需大国一致【国际法律责任】1. 战争罪:责任为个人和国家2. 绝对赔偿责任:外空对地面(国家对外承担所有责任)、核污染(国家对营运人作补充责任)3. 行为归因于国家:包括国家机关所有行为;包括大领导外国私人不法行为;其他私人看是否职务(不算警察执行公务);叛乱运动机关不算(国家声明有叛乱);国有企业商业纠纷责任不算;4. 免责不能违反国际强行法第三章国际法的空间划分【领土制度】1. 界标:双方都在场2. 界河:中心线为界;可去对方不可停泊;修设施垂钓捕捞对方许可3. 多国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仅对沿岸国开放4. 国际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不是人类遗产);允许所有国家非军用船无害通行5. 劫机犯:或引渡或起诉,不能击落6. 底土:完全主权【领土主权】1. 先占:无主地;南极北极海底月球不可以2. 时效:我国不认可3. 添附:不侵害其他国家权+领土增加领土(不含大陆架修人工岛屿)4. 割让:非强制合法;强制不合法5. 租借、共管:不完全禁止,根据条约是否合法【海洋水域】1. 内海:完全主权(未经允许不可进入);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时才管辖;渤海和琼州海峡2. 领海:完全主权;不允许军用无害通过(我国保留);连续不停通过除非有事;通过必需无害(测量有害)3. 毗连区:非领土;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属于专属经济区4. 专属经济区:勘探开发权(不含铺设电缆)及其管辖权(不是所有权);有权拘捕,迅速通知,有担保人船都房,仅犯渔业法规不监禁不体罚5. 公海:一船一旗,否则无国籍可登临;临检权:公海提起管辖权紧追权:国家管辖海域提起;前发停止信号+不间断+别国领海为止(与临检权区别:管辖起点不同)【海洋底土】1.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2. 大陆架:不占领不公告;非领土;自然资源专属开发管辖权;200海里外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钱或交实物,发展中国家某些条件下才可以免缴纳【群岛水域与国际海峡】1. 群岛水域:无害通过权2. 国际海峡:连接公海和专属经济区;可制定分道同行,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3. 必需经许可:内海(港口)4. 无害通过(船舶连续不停):领海、群岛水域、台湾海峡5. 过境通行(飞机船舶连续不停):国际海峡、指定海道群岛水域;国际法最主要的通行制度6. 自由航行(无连续不停):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指定海道国际海峡【南极和外层空间】1. 共同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和平目的、自由科考2. 南极:冻结领土要求3. 外太空:联合国秘书长登记;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责任主体为发射国(非登记国;发射行为;促使行为;发射地);对地面绝对责任;对外空过错责任4. 《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一国内务(包括参观外国人)【废物转移】双方缔约国+进出国同意(书面、特定)+有方法+有保险或担保【温室气体】1. 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2. 所有缔约国都有减排义务3. 具体减排目标(具体减排义务)只针对工业化国家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法】1. 出生取得:父母一方中国人,生哪都是中国人;一方外国人并定居外国,出生就有外国国籍,不是中国人;父母无国籍住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中国人2. 国籍丧失:申请丧失(外国人亲属;定居国外);自动丧失(定居国外且已加入获得外国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可退国籍3. 有没有双重国籍≠承不承认双重国籍【出入境管理法】1. 中国居民:护照;刑事犯罪或没执行外不得处境;民事只有法院不让出境才可2. 外国居民管理机关:签证(驻外签证)、出入境(边检)、停留(县以上公安)3. 拒签:无需说明理由;理由(有病、强制处境未过年限、有害、材料有问题)4. 免签:有条约,有居留证,过境不超时不越界5. 非法居留:24小时,住店旅馆登记,住家本人留宿人登记6. 非法工作: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累拘留证件;兼职勤工留学经学校同意7. 限制出境:刑事(条约外)、法院限制民事、拖欠劳动报酬8. 强制出境:遣送(县以上公安1-5年)驱逐(公安部10年)【外交保护】1. 保护对象:境外的本国人2. 条件:无需受害者请求;用尽当地救济;必需国家行为;国籍继续原则【引渡法】1. 引渡主体:国家2. 应当拒绝: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酷刑程序缺席判,两个国家都算犯罪不算政治犯: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仍可拒绝引渡,但不可以政治犯理由;或引渡或起诉或遣送(驱逐)出境刑诉程序:已经终止应当拒绝;正在进行可以拒绝3. 引渡程序:外交部联系引出:最高法指定高院裁定,最高法复核引入:量刑最高法,限制追诉:最高检4. 引渡效果:罪名特定;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庇护】1. 保护对象:境内的外国人2. 构成要件:允许入境并居留+拒绝引渡3. 无权庇护:战争、危害人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4. 外交庇护(域外庇护):无合法依据5. 除非受条约约束,引渡、庇护为国家权利,非国家义务第五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1. 外交关系:交涉中央机构;全能;管全国2. 领事关系:交涉地方机构;非政治职能;管辖区【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1. 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2. 外交代表机关:常驻(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职务相同礼遇不同);临时(特别使团)3. 使馆人员: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随员;不受欢迎);行政人员(会计翻译)与服务人员—(不被接受)4. 必需经过接受国同意: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人5. 职务开始:使馆馆长(递交国书);领馆馆长(接受国外交部颁发领事证书);其他人员(到达职务)【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1. 馆舍:使馆(馆长不同意谁都不得进入使馆内;包括住宅);领馆(可紧急活动;可征用但补偿)2. 通讯:装电台需许可;外交信差领事信差人身不侵犯;使馆不得开拆扣留外交邮袋;领馆在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拒绝开拆应退回原发送地【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得特权和豁免】1. 放弃:不能由本人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方式2. 外交人员特权的范围:外交签证或外交护照;包括外交人员的妻子和未成年子女;入境就任时开始到离境或给予离境的合理时间结束时终止)3. 管辖豁免:外交人员——完全刑事豁免;民事(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私人参与继承、公务外商业活动;主动起诉被反诉);完全免除作证义务领事人员(包括行证人员服务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才不受关系无作证义务4. 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人员——除非防止制止犯罪行为,正当防卫领事官员——严重罪行或执行已生效判决除外5. 免个税直接税,不免间接税遗产税6. 特别使团:性质是外交人员;特权豁免等同领事【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1. 不干涉内政,不介入党派斗争,不参加示威游行2. 不得外交庇护3. 不私人参与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4. 可以合法手段调查收集接受国经济发展情况,并定期报告第六章条约法【条约的缔结】1. 缔结条件:国家法主体(全权证书;总统总理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无需证书)+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无效并非自始无效);无需书面2. 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条约或重要协定:友好合作和平条约;领土;司法协助引渡;与国内法不同;需批准的【条约的登记】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登记有效但联合国机关不可援引;非联合国机关援引不受登记影响【条约的保留】1. 保留时间限制:条约对本国时未生效时(与条约本身效力无关)2. 保留+接受保留:保留条款保留+拒绝保留:保留所涉条款不存在,其他正常适用接受保留+拒绝保留:没有事【条约的冲突】约定优先+后约取代先约(前后相同)+个案处理(前后不相同)【条约的效力】1. 直接适用:保证条约优先适用2. 转化适用:国内法与体哦啊月保持一致3. 第三国: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谁当权利(不反对有效);取消权利义务(第三国同意)【条约的解释】只能以作准文本的语言解释;上下文解释;符合条约和目的;通过解释条约,允许吃亏,拒绝占便宜【多变条约的修正】修正本只约束接受修正国;新加入国家→可选择,否则修正本;同意修正+同意修正→修正本;同意修正+拒绝修正→未修正第七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国际争端】1.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和报复(针对违法行为)合法但不提倡2. 平时封锁:安理会作出决议才合法3. 斡旋(第三者促进谈判协商)和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主持谈判)4. 调查(解决事实问题)与和解(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律解决方式】1.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裁决有拘束力;申诉去安理会2. 国际法院(有权审理海洋争端,有拘束力,无执行权)诉讼管辖权:必需是国家,双方同意,执行权在安理会咨询建议权:咨询意见无拘束力特殊制度:不适用国际回避,除非曾参与案件3. 国际海洋法法庭:可以是个人法人国家,可以不是缔约国,双方同意第八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战争和武装冲突】1. 战争以“意思表示”为标志,不以“武装冲突”为标志2. 战争开始的交战意思:宣战或第三方承认3. 战争结束的交战意思:缔结和平条约;发表战争单方或联合声明4. 意思表示不必书面【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仅适用战争】1. 外交领事关系断绝,不影响特权和豁免2. 条约:交战国间(领土条约有效,友好关系政治条约废止,其他暂停适用);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约定优先,战争体哦啊看暂停适用)3. 敌产公产:除使馆外本国境内可没收,占领区可征用不没收敌产私产:可限制适用不得没收4. 敌国公民:可限制但应尊重其人身和财产【战时中立】1. 战时中立不等于永久中立2. 中立国不得向双方提供军事或资金支持,等价也不可以;防止在国土上发生战争【作战手段和方法】—【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1. 已明确禁止:极度残酷的武器、毒气、生化、杀人地雷2. 未禁止:核武器、杀车地雷、可遥控爆炸装置3. 禁止不分皂白、禁止改变环境、禁止背信弃义(如诈降等)(但可诈术)【保护战时平民战俘和伤病员】—【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人道主义原则;战争结束立即释放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国际形式法院】荷兰海牙;惩罚战争罪罚;只管辖02年7约以后罪行。
司法考试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重点总结
第⼀节领⼟ ⼀、领⼟和领⼟主权 (⼀)领⼟的构成 1、概念——领⼟是指国家主权⽀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
它由领陆、领⽔、领空和底⼟四部分组成。
2、领陆——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的陆地部分〔允许边界有各种便利性安排(如便民往来和边贸)、互相尊重相邻权(不得损害邻国相邻权)〕 3、领⽔——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域,包括内⽔和领海。
内⽔包括国家领陆内的⽔域(或称内陆⽔)和沿海国的内海。
(1)内⽔ A、内陆⽔ B、内海 a、内陆海 b、内海湾 c、内海峡 (2)领海 内⽔与领海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内⽔,但可以在领海中享有⽆害通过权。
4、领空——领陆和领⽔上⽅⼀定⾼度的空间。
领空完全受国家主权⽀配 5、底⼟——领陆和领⽔下⾯的部分,理论上⼀直延伸到地⼼。
国家对于底⼟及其中的资源拥有完全主权 (⼆)领⼟主权 1、对领⼟的所有权或领有权。
国家对其领⼟享有拥有、使⽤和处分的权 2、国家享有排他的领⼟管辖权。
指国家对于领⼟范围内的⼈、物及事件⾏使属地管辖权 (三)领⼟主权的限制 1、适⽤于⼀切国家或⼤多数国家的⼀般性限制 (1)国家在其领⼟上⾏使主权时,不得损害领国的利益; (2)外国商船享有⽆害通过⼀国领海的权利 (3)外交官在接受国内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等 2、适⽤于特定国家的根据条约产⽣的对其领⼟主权施加的特殊限制(⾮领⼟主权取得⽅式) (1)共管(⼀般是对战败国限制主权的⽅式) (2)租借(依条约平等⾃愿与否效⼒不同,有期限) (3)国际地役(永久的地役权) (4)势⼒范围 (四)河流制度项⽬概念法律地位利⽤内河从源头到⼊海⼝或终结地完全流经⼀国的河流国家对其内河拥有主权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在内河航⾏界河流经两国之间并作为两国领⼟分界线的河流界河的划分多以主航道或河道中⼼线为界,界线两侧⽔域分属沿岸国家由相关国家协议处理,⼀般允许在对⽅河道航⾏,但不得靠泊;在界河上修建任何设施均需对⽅许可。
国际法上的空间--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分论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分论讲义1分论一 国际法上的空间一、领土1.领土的范围——领陆、领水、领空及其底土2.领土主权——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权3.领土主权的限制:一般限制(无害通过、外交及领事特权与豁免、使用领土顾及邻国的正当利益等)及特殊限制(共管、租借等)【例题·单选题】奥尔菲油田跨越甲乙两国边界,分别位于甲乙两国的底土中。
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成员国,且它们之间没有相关的协议。
根据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油田归属与开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1-34)A.该油田属于甲乙两国的共有物,其中任何一国无权单独进行勘探和开采B.该油田位于甲乙两国各自底土中的部分分属甲国、乙国各自所有C.该油田的开发应在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监督下进行D.无论哪一方对该油田进行开发,都必须与另一方分享所获的油气收益[答疑编号27640201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边界地下资源归属问题。
根据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底土是领土的一部分,领土以边界为界,同时依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土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主权,因此选项B 是正确的,选项A 、D 的说法不符合题意。
另外,选项C 错误明显,联合国托管理事会不具有该项职能,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安理会和大会履行其在国际他管制度方面的责任,并负责监督托管领土。
目前联合国的托管制度已经完成历史使命。
该项很容易排除。
4.界河: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分属沿岸国,使用界水时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5.★多国河流(只对沿岸国开放,分段属沿岸国)与国际河流(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多国河流的之航行、管理、使用通常由沿岸国协商解决,沿岸国不得损害他国利益【例题·多选题】甲河是多国河流,乙河是国际河流。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1-74)A.甲河沿岸国对甲河流经本国的河段拥有主权B.甲河上游国家可对自己享有主权的河段进行改道工程,以解决自身缺水问题C.乙河对非沿岸国商船也开放D.乙河的国际河流性质决定了其属于人类共同的财产[答疑编号2764020102]『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选项A 正确。
【复习指导】司法考试精讲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海洋法
海洋法是确⽴海洋区域的法律地位,规范各国在海洋活动中有关⾏为的国际法分⽀。
海洋法规则中有许多是古⽼的习惯法规则,是在长期的国家海洋实践中形成的。
联合国成⽴后,召开了三次海洋法会议,对海洋法有关内容进⾏了⼤规模编纂和发展。
⽬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认为是⾯完整的海洋法法典。
我国1995年批准该公约,成为公约缔约国。
《海洋法公约》将海洋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陆架,国际航⾏海峡、群岛⽔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区域,并规定了各个区域的不同法律制度。
⼀、内海及有关制度 (⼀)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是⼀国领陆或内⽔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的划定可以有两种: 1、正常基线,或称⾃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低潮线作为基线,也是领陆与海⽔的⾃然分界线。
2、直线基线是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适当基点,⽤直线连接⽽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内海 内海是⼀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海湾是指海洋深⼊到陆地⽽形成的⽔曲。
从国际法⾓度,⽔曲的⾯积不⼩于以其封⼝线为直径的半圆⾯积时,该⽔曲才视为海湾。
内海湾是指沿岸属于⼀国,且其天然湾⼝两端的低潮点之间的连线不⼤于24海⾥的海湾。
超过24海⾥的海湾则为⾮内海湾,其24海⾥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直线基线以内的⽔域才是内诲,但是历史性海湾作为内海湾不受此限制。
历史性海湾需要两个条件: (1)沿岸国已长期将该海湾作为内海⾏使主权; (2)其他国家对该项控制的事实已长期明⽰或默⽰地承认。
历史性海湾不论⾃然形态如何都是内海湾,如我国渤海湾。
此外,位于⼀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称为内海峡,如我国琼州海峡。
内海是⼀国的内⽔的⼀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领陆⼀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国家对于内海及其资源拥有完全的⽀配管辖权利,⼀切外国船舶⾮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其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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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重点总结本章重点是领土的取得方式、领海和毗连区、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外空活动主要法律制度、边境和边界制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领土和领土主权。
第一节领土一、领土和领土主权(一)领土的构成1、概念——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
它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
2、领陆——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陆地部分〔允许边界有各种便利性安排(如便民往来和边贸)、互相尊重相邻权(不得损害邻国相邻权)〕3、领水——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内水包括国家领陆内的水域(或称内陆水)和沿海国的内海。
(1)内水A、内陆水B、内海a、内陆海b、内海湾c、内海峡(2)领海内水与领海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内水,但可以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4、领空——领陆和领水上方一定高度的空间。
领空完全受国家主权支配5、底土——领陆和领水下面的部分,理论上一直延伸到地心。
国家对于底土及其中的资源拥有完全主权(二)领土主权1、对领土的所有权或领有权。
国家对其领土享有拥有、使用和处分的最高权2、国家享有排他的领土管辖权。
指国家对于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及事件行使属地管辖权(三)领土主权的限制1、适用于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的一般性限制(1)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主权时,不得损害领国的利益;(2)外国商船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权利(3)外交官在接受国内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等2、适用于特定国家的根据条约产生的对其领土主权施加的特殊限制(非领土主权取得方式)(1)共管(一般是对战败国限制主权的方式)(2)租借(依条约平等自愿与否效力不同,有期限)(3)国际地役(永久的地役权)(4)势力范围(四)河流制度项目概念法律地位利用内河从源头到入海口或终结地完全流经一国的河流国家对其内河拥有主权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在内河航行界河流经两国之间并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界河的划分多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界线两侧水域分属沿岸国家由相关国家协议处理,一般允许在对方河道航行,但不得靠泊;在界河上修建任何设施均需对方许可。
并不得损害领国利益多国流域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各国分别对位于其领土的河段拥有主权一般对所有沿岸国开放国际河流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是该国主权下的领土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一般是非军用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国际运河虽位于一国内,但因在国际航海中地位极其重要而被开放为国际运河一般是一国内河国际运河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二、领土的取得方式(一)传统国际法获得领土的五种方式1、先占(1)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2)先占应为有效占领,即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实际控制2、时效——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持续地占有他国领土,从而取得主权。
但此种方法合法性有争议,且取得时效的期限未能确定,故没有普遍适用意义(我国不承认时效取得制度)3、添附——合法方式(包括人工添附),(但有两个限制:①是基于领土之上增加领土的行为,②不得损害相邻权)4、征服——为现代国际法所废弃5、割让——分为强制割让和非强制割让,强制割让为国际法所废止(二)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发展1、殖民地独立方式(我国承认)2、公民投票(我国承认)三、边界和边境制度(一)关于界标维护若一方发现界标被移动、损坏或灭失,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者重建。
(二)关于界水的利用1、不得单方故意使河水改道2、在界水上建造工程设施,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第二节海洋法一、内海及有关制度(一)领海基线是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
其划定有两种:1、正常基线——或称自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线最远的潮位线,即低潮线作为基线2、直线基线——是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我国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采取的是直线基线法(二)内海1、概念——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2、法律地位——内海是一国内水的一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领陆一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3、利用——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其内海(三)港口1、外籍船入港应在其预定到港前一周向我国有关机构办理申请手续2、外籍船进港由引航员强制引行3、国家对位于港口的外籍船舶有管辖权二、邻海及毗连区(一)领海及领海制度1、概念——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领海的宽度不得大于12海里2、法律地位——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3、利用——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这是领海与领土的其他部分唯一不同的地方无害通过或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我国不允许军舰无害通过)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潜水艇(必须是非军用潜水器)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其国旗。
4、管辖权——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中航行的外国船舶拥有管辖权,国际实践中,除非特殊情形,国家此时一般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的船上行为行使管辖权5、刑事管辖——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在船舶无害通过期间船上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除非:A、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B、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C、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D、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以上规定不影响沿海国为在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进行逮捕或调查目的而采取其法律授权的任何步骤的权利。
6、民事管辖(1)沿海国不应为对外国船舶上的人行使管辖权而停止该船舶航行或改变其航向(2)不得为民事诉讼目的对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除非涉及船舶本身在通过领海的航行中,或为该航向的目的而承担的义务或负担的债务(3)上述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照其法律,为任何民事诉讼目的而对在其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实施执行或逮捕的权利(二)毗连区及有关制度1、概念——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辖权,这个区域称为毗邻区。
毗邻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2、法律地位(1)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必要的管制,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2)国家对毗连区可实施必要的管制A、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B、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一)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1、概念——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2、法律地位(1)专属经济区既非领海,也非公海。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主要体现在对该区域内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的权利),由此对其他国家在该区域内的活动构成一定的限制(2)专属经济区不是本身自然存在的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
专属经济区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及底土本身的法律地位3、利用(1)沿海国拥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包括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2)沿海国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拥有管辖权(3)其他国家在该区域内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二)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1、概念——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2、大陆架的划定——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宽度可以宽于专属经济区)3、法律地位(1)大陆架不是沿海国领土,但国家在此享有某些排他性的主权权利(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这是其区别于专属经济区的地方4、利用(1)沿海国拥有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专属主权权利。
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都不得从事勘探和开发其大陆架的活动(专属经济区必须经声明才所有,大陆架不需要经过声明)(2)沿海国拥有在其大陆架上建造使用岛屿和设施的专属权利和对这些人工设施的专属管辖权(3)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电缆和管道,不得加以损害(4)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
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四、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一)公海制度1、概念——公海是指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群岛水域外的全部海域2、法律地位(1)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下。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
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2)国家对公海上有关的船舶、人、物或事件进行管辖是基于国际法中其他管辖规则和相关连结点,最主要是船旗国管辖和普遍性管辖3、公海自由(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4)捕鱼自由(5)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在公海中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或视方便换用旗帜的,可视为无国籍船舶。
4、公海上的管辖权(1)船旗国管辖(2)普遍管辖A、海盗行为B、非法广播C、贩运奴隶和贩运毒品5、临检权和紧追权(1)临检权——又称登临权,是指一国的军舰、军用飞机和其他得到正式授权、有清楚标志和识别的政府船舶或飞机(登临权的主体,主体不能是对象),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合理根据认为其从事《海洋法公约》所列不法情况时,拥有登船检查及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2)紧追权——是沿海国拥有对于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
行驶紧追权应遵循的规则:A、紧追行为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和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从事(紧追权的主体,主体不能是对象)B、紧追可以开始于一国内水、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紧追权不能从公海开始)C、紧追应在被紧追船舶的视听范围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止信号后,才可开始D、紧追可以追入公海中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E、紧追权在被紧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因为追人家的是军舰,不享有在他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二)国际海底区域制度1、概念——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即国家领土、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以外的海底及其底土2、法律地位——“区域”内的一切资源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加以管理3、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1)区域内资源开发采取“平行开发制”(开一半留一半)A、一方面由海底局企业部进行B、另一方面由缔约国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2)具体做法——在局域内的一个矿区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向海底局提供两块价值相当的矿址,海底局选择一块作为“保留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