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重点总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考试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重点总结
本章重点是领土的取得方式、领海和毗连区、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外空活动主要法律制度、边境和边界制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领土和领土主权。
第一节领土
一、领土和领土主权
(一)领土的构成
1、概念——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它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
2、领陆——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陆地部分〔允许边界有各种便利性安排(如便民往来和边贸)、互相尊重相邻权(不得损害邻国相邻权)〕
3、领水——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内水包括国家领陆内的水域(或称内陆水)和沿海国的内海。
(1)内水
A、内陆水
B、内海
a、内陆海
b、内海湾
c、内海峡
(2)领海
内水与领海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内水,但可以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4、领空——领陆和领水上方一定高度的空间。领空完全受国家主权支配
5、底土——领陆和领水下面的部分,理论上一直延伸到地心。国家对于底土及其中的资源拥有完全主权
(二)领土主权
1、对领土的所有权或领有权。国家对其领土享有拥有、使用和处分的最高权
2、国家享有排他的领土管辖权。指国家对于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及事件行使属地管辖权
(三)领土主权的限制
1、适用于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的一般性限制
(1)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主权时,不得损害领国的利益;
(2)外国商船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权利
(3)外交官在接受国内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等
2、适用于特定国家的根据条约产生的对其领土主权施加的特殊限制(非领土主权取得方式)
(1)共管(一般是对战败国限制主权的方式)
(2)租借(依条约平等自愿与否效力不同,有期限)
(3)国际地役(永久的地役权)
(4)势力范围
(四)河流制度
项目概念法律地位利用
内河从源头到入海口或终结地完
全流经一国的河流
国家对其内河
拥有主权
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
得在内河航行
界河流经两国之间并作为两国领
土分界线的河流
界河的划分多
以主航道或河
道中心线为
界,界线两侧
水域分属沿岸
国家
由相关国家协议处理,
一般允许在对方河道
航行,但不得靠泊;在
界河上修建任何设施
均需对方许可。并不得
损害领国利益
多国流域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
土的河流
各国分别对位
于其领土的河
段拥有主权
一般对所有沿岸国开
放
国际河流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
放航行的多国河流
流经各国领土
的河段是该国
主权下的领土
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
(一般是非军用船舶)
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
国际运河虽位于一国内,但因在国际
航海中地位极其重要而被开
放为国际运河
一般是一国内
河
国际运河一般对所有
国家开放
二、领土的取得方式
(一)传统国际法获得领土的五种方式
1、先占
(1)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
(2)先占应为有效占领,即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实际控制
2、时效——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持续地占有他国领土,从而取得主权。但此种方法合法性有争议,且取得时效的期限未能确定,故没有普遍适用意义(我国不承认时效取得制度)
3、添附——合法方式(包括人工添附),(但有两个限制:①是基于领土之上增加领土的行为,
②不得损害相邻权)
4、征服——为现代国际法所废弃
5、割让——分为强制割让和非强制割让,强制割让为国际法所废止
(二)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发展
1、殖民地独立方式(我国承认)
2、公民投票(我国承认)
三、边界和边境制度
(一)关于界标维护
若一方发现界标被移动、损坏或灭失,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者重建。
(二)关于界水的利用
1、不得单方故意使河水改道
2、在界水上建造工程设施,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二节海洋法
一、内海及有关制度
(一)领海基线
是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其划定有两种:
1、正常基线——或称自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线最远的潮位线,即低潮线作为基线
2、直线基线——是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基线。我国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采取的是直线基线法
(二)内海
1、概念——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2、法律地位——内海是一国内水的一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领陆一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3、利用——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其内海
(三)港口
1、外籍船入港应在其预定到港前一周向我国有关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2、外籍船进港由引航员强制引行
3、国家对位于港口的外籍船舶有管辖权
二、邻海及毗连区
(一)领海及领海制度
1、概念——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领海的宽度不得大于12海里
2、法律地位——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
3、利用——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这是领海与领土的其他部分唯一不同的地方无害通过或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我国不允许军舰无害通过)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潜水艇(必须是非军用潜水器)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其国旗。
4、管辖权——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中航行的外国船舶拥有管辖权,国际实践中,除非特殊情形,国家此时一般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的船上行为行使管辖权
5、刑事管辖——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在船舶无害通过期间船上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除非:
A、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B、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