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个人--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分论讲义3
国际法课件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籍取得: 国籍取得: (一)原始国籍 血统主义【我国采用双血统】 1.血统主义【我国采用双血统】 单系血统主义:只能取得父亲的国籍。 ⑴单系血统主义:只能取得父亲的国籍。 双系血统主义:父母双方均可。 ⑵双系血统主义:父母双方均可。 出生地主义:取得出生地国籍, 2.出生地主义:取得出生地国籍,不考虑父母国籍 混合主义: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多数国家的做法) 3.混合主义: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多数国家的做法) 继有国籍(转承国籍) (二)继有国籍(转承国籍) 申请入籍——“归化” 归化” 1.申请入籍 归化 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 2.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领土转移 (三)中国国籍法的规定 原始取得: 1.原始取得:血统主义兼采出生地主义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或外国, ⑴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或外国,具有 中国国籍。 中国国籍。 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 ⑵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 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 ⑶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 有中国国籍。 有中国国籍。
2.出境制度的要点 ⑴国家一般不禁止外国人的合法出境,但可规定某些条件; 国家一般不禁止外国人的合法出境,但可规定某些条件; 出境一般要办理出境手续,依法付清捐税或债务,了结诉讼; ⑵出境一般要办理出境手续,依法付清捐税或债务,了结诉讼; 外国人合法出境可以依法带走其私人合法财产; ⑶外国人合法出境可以依法带走其私人合法财产; ⑷国家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依法令外国人限期离境或将其驱逐出 但该措施不得无端滥用。 境,但该措施不得无端滥用。 二、外国人的待遇 外国人的待遇主要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 外国人的待遇主要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特别是长期和 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 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各国一般通过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来规定外国人的待遇问题,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来规定外国人的待遇问题,关于外国人待遇包 含以下制度: 含以下制度: ⑴国民待遇(内外平等):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 国民待遇(内外平等):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 ): 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即在同样的条件下, 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的权利和义务 与本国人相同。其要点如下: 与本国人相同。其要点如下: 国民待遇一般限于民商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方面, ①国民待遇一般限于民商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方面,不适用于政 治权利方面; 治权利方面;
2016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辅导教材:国际法上的个人【3】
2016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辅导教材:国际法上的个人【3】第三节引渡和庇护一、引渡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的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一)引渡的主体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是国家之间进行的。
在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
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其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
(二)引渡的对象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和第三国人。
在国际实践中,除非有关引渡条约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一般地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
(三)可引渡的罪行对于可引渡的罪行,一般都列举和规定在引渡条约中,有些国家的国内引渡法也有规定。
“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罪不引渡”是被一般接受的原则。
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定的犯罪。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中,关键是对政治犯罪的认定问题。
实践中,认定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国。
国际法规定了一些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包括:(1)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2)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行;(3)非法劫持航空器;(4)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等。
(四)引渡的程序引渡的程序一般根据引渡条约及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规定进行。
包括:引渡请求的提出和答复、负责引渡的机构、引渡文件材料的传送、移交被引渡人的条件方式等。
(五)引渡的效果引渡的目的是克服刑法的地域性或各国刑法的差异造成的法律漏洞,防止某种犯罪行为逍遥法外。
实践中,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特定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人进行审判或处罚。
这也称为“罪名特定原则”。
如果以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将被引渡人转引给第三国,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
200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对有关引渡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另外,我国还与一些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
国际法课件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自然人的法律保护
自然人的定义和 法律地位
自然人的权利和 义务
自然人法律保护 的国际法和国内 法规定
自然人法律保护 的实践案例
法人的法律保护
法人权利:包括财产权、知识 产权等
法律责任:法人需承担的法律 义务和责任
国际组织的权利和 义务
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自然人的定义与特 征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与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国籍与住 所
自然人的法权利与义务 法人的法律责任 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
其他实体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其他实体的国际责任
国家责任:国家作 为国际法主体,对 其国际行为承担责 任
国际组织责任:国 际组织作为国际法 主体,对其国际行 为承担责任
个人责任:个人作 为国际法主体,对 其国际行为承担责 任
跨国公司责任:跨 国公司作为国际法 主体,对其国际行 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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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课件第五章国际法 上的个人
目录
单击此处添加文本 国际法上个人的定义 国际法上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上个人的法律地位 国际法上个人的国籍和居留权 国际法上个人的法律保护
自然人的定义
自然人的概念:指具有自然生理特征的人,包括儿童、成人、老人等
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等
其他实体的定义
自然人:具有自然生理特征的人,包括儿童、青年、成年人等 法人: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体,包括公司、政府、国际组织等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体,包括合伙、社团、协会等 外国人: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包括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等
司法考试《国际法》习题-第三章,司法考试试题
司法考试《国际法》习题:第三章,司法考试试题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国际法》习题:第三章,希望考生们都能认真备考,2016年司考一卷练习也要做一做,祝您早日通过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试题及答案: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单项选择题:1、《南极条约》对缔约国在南极的领土要求的规定是A.肯定B.否定C.冻结D.驳斥正确答案:C2、下列哪个选项属于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的新方式?A.全民投票B.先占C.时效D.添附正确答案:A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领土的是A.领陆B.领水C.专属经济区D.底土正确答案:C4、1867年俄国以720万美元将阿拉斯加卖给美国,这种领土变更方式被称为A.人为添附B.自然添附C.强制性割让D.非强制性割让正确答案:D5、外国船舶在别国领海的唯一权利是享有无害通过权,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无害一词的含义是哪项A.不违反国际惯例B.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C.不损害其他国家的领海航行权D.不违反沿海国的法律规章正确答案:B6、W因为沿海国,V国因其未发表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或声明并且未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动,在W国不知道的情况下,在W国毗连区海底进行科研钻探活动。
下列判断哪个是正确的?A.根据海洋科研自由的原则,V国行为合法B.因W国从未提出大陆架的主张,V国行为合法C.V国行为非法,应当立即停止但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D.V国行为非法,应当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正确答案:D7、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应依据A.中间线原则划定B.等距离原则划定C.自然延伸原则划定D.国家间依国际法以协议划定正确答案:D8、新的海洋法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为:A.自高潮线起200海里B.自领海基线起20O海里C.自领海线起200海里D.自毗连区外缘起200海里正确答案:B9、下列关于大陆架的说法错误的是A.大陆架不属于沿海国的领土B.沿海国有权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C.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D.国家对大陆架及其资源、上覆水域享有主权正确答案:D10、下列哪个选项符合国际海洋法关于船舶在公海上航行悬挂船旗的规则?A.如果船舶在航行中不断变换船旗,可视为多国籍船舶B.如果船舶在两个国家注册登记,应当悬挂两国的船旗C.如果船舶在航行中遇到外国军舰,可悬挂军舰国船旗D.如果船舶未悬挂任何船旗,任何国家军舰均有登临权正确答案:D 正确答案:D12、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外国船舶在通过领海时从事活动属于无害通过。
总论--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总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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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 论
★概说——国际私法的考点和理论体系
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本门课程从内容上可以分四部分:
(1)基本理论。
如国际私法的定义、冲突规范,准据法以及其他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
(2)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如涉及到物权问题、债权问题、婚姻家庭的问题、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
(3)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
(4)区际司法协助。
区际是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地区,而国际是国家与国家之间。
中国的区际,如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间的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一、国际私法的概念、渊源、规范及准据法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民通意见》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例】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内容涉外等
例如:中国甲公司与非洲乙公司在中国境内签订一个买卖合同(主体涉外)。
2.国际私法的核心问题: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法基本理论与国际法主体)【圣才出品】
第一章国际法基本理论与国际法主体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2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国际法基本原则:常以简单的案例考查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特征、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表现等知识点。
(2)国家:综合考查国家领土的取得方式及领土主权的内容、国家主权的内容、承担国家责任的理由、排除国家行为不当性的事由、国家豁免、国家承认的方式及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领土制度的考查还可能会结合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展开。
(3)国际组织:主要涉及联合国的组织机构及职能、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结合国际争端解决进行考查,即将国际组织的争端管辖权与行使管辖权的前提和程序结合起来进行考查。
一、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国内法关系国际法是在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1.国际法的特点(1)国际社会是由平等的主权国家组成的,这种客观现实决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有自身特点,对比见下表:(2)除了国际法自身的特点外,与国内法一样,国际法具有明显的法律性。
理解小贴士在国际社会,确实有一些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但是正如国内法中也有未被追究的违法行为一样,这种逍遥法外的事实不能排除该行为的违法性,也不能否认国际法应有的约束力。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理论层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两个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互相渗透、互相依赖、互相补充、互相制约的关系。
(2)实践层面①国际层面a.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b.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c.国际法不得干预一国国内法的制定,除非该国承担相关的特殊义务。
②国内层面(主要指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a.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目前我国宪法没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b.也没有形成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具体、统一、完整的规则;c.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优先适用。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资料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资料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资料精选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资料精选,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店铺!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一)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承认一般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1.承认的特征:(1)现代国际法中承认的主体除现存国家之外还包括现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承认的对象除了新国家和新政府外,还可以包括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2)承认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一事实作出的单方面行为。
它表明对事实的接受而不改变被承认者的性质。
(3)承认具有法律效果。
在符合其他国际法规则的条件下,承认是承认者的自主行为,而不是一项法律义务。
是否作出承认主要出于政治考虑。
但承认一经作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直接影响承认者和被承认者间的某些权利义务关系。
2.承认的表示形式。
国际法中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实践中有明示和默示两种:(1)明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
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
(2)默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
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
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对于外国的某个地区或实体给予某类司法豁免权的安排等。
3.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划分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作出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适用范围:
• 最惠国待遇通常适用于经济和贸易等方面。 • 最惠国待遇通常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为方便边境贸易或国民进出境而给予邻 国的特权、豁免、特惠等优惠待遇,
(2)经济共同体,
(3常在互惠的基础上相互给予。
但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国民待遇一般限于民 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至于政治权利,外 国人一般不能享有。即使是国民待遇,也 不是所有权利都给予外国人。
2、最惠国待遇
概念: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 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 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 国民的待遇。
1930年的《关于某种无国籍情况的议定书》, 1954年通过的《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1961年的《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四中国的国籍立法和实践
• 中国现行的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法》,是于1980年9月10日颁布施行的,也 是新中国建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国籍法。
• 1、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用混合主义原则
美国总统条件:
在美国本土出生、至少年满三十五岁、在 美国至少已居住十四年以上的条件。
2、国籍的意义
• A、对国家来说:它对于国家行使管辖权具
有重要意义。
• 管辖 • 义务
• B、对个人来说: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
为其本国公民或国民的依据,也是确定一 个人的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依据。
• 权利 • 义务
•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人可以
具有中国国籍?
• A、 赵某,出生于中国大陆,父亲为美国公
民,母亲为中国公民
• B、 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讲义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讲义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讲义国际法是西方世界的三重发展过程的产物:即中世纪的欧洲社会瓦解,进入近代欧洲社会的过程。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讲义,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店铺!国际责任的构成和形式一、国际责任的构成(一) 归责原则1、传统国际法采取过错责任原则2、现代国际法倾向于引进和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二) 国家不当行为的要件国家不当行为指国家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行为。
1、归因于国家,包括:(1) 国家机关的行为(2)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3)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4)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5)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6)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必须是已经和正在组织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新国家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不被视为国家行为。
(产生国际责任,但不产生属于目前所属国家的国际责任)(7) 一个行为可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责任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及享有的在外国的'特权与豁免,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此外,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责任,但是该行为如果由于国家的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则可能引起国家对本身失职或放纵行为的责任,这也称为间接责任。
2、违背国际义务,包括(1) 国际不法行为指对一般国际义务的违背(2) 国际罪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义务的违背二、排除不当性的情况(一) 同意(义务国违背义务是同意国同意的,同意必须是事先的,自愿的,明确的,且不违反国际强行法)(二) 对抗与自卫(三)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四) 危难或紧急状态三、国际责任的形式(一) 终止不当行为(二) 恢复原状(三) 赔偿(四) 道歉(五) 保证不再重犯(六) 限制主权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一、国际刑事责任问题(战争罪下确立了双罚原则,将国际法主体扩张至个人)(一) 双罚原则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负有责任国家的领导人的个人刑事责任。
2013年司法考试国际法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法上的个人基本要求:了解:国籍的概念、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国际人权法的体系和机制。
理解:外国人待遇的主要模式、出入境和居留的主要规则。
熟悉:国籍变更的主要方式、外交保护的主要规则,引渡及庇护制度。
1、甲国与乙国之间不存在有关引渡的国际条约,现甲国公民丙某在甲国犯罪,后偷渡到乙国,甲国要求引渡丙某,乙国拒绝,乙国不予引渡的理由不正确的是()A.乙国认为丙某是政治犯,政治犯不引渡B丙某的行为在乙国不认为是犯罪C.乙国引渡法规定对于丙某在甲国的犯罪行为不予引渡,应在乙国起诉D.乙国认为甲国是专制国家,其司法程序不正当,不能有效地保障犯罪人的人权正确答案:D2、甲国人詹氏,多次在公海对乙国商船从事海盗活动,造成多人死亡;同时詹氏曾在丙国实施抢劫,并将丙国一公民杀死。
现詹氏逃匿于丁国。
如果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规则,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丁国有义务将詹氏引渡给乙国B.丁国有义务将詹氏引渡给丙国C.丁国有权逮捕詹氏并独自对其进行审判D.甲国有权派出警察到丁国缉拿詹氏归案正确答案:C3、甲国公民詹某在乙国合法拥有一幢房屋。
乙国某公司欲租用该房屋,被詹某拒绝。
该公司遂强行占用该房屋,并将詹某打伤。
根据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正确的?A.詹某应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B.詹某可以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C.詹某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D.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正确答案:B4、甲国人兰某和乙国人纳某在甲国长期从事跨国人口和毒品贩卖活动,事发后兰某逃往乙国境内,纳某逃入乙国驻甲国领事馆中。
兰某以其曾经从事过反对甲国政府的政治活动为由,要求乙国提供庇护。
甲乙两国之间没有关于引渡和庇护的任何条约。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A.由于兰某曾从事反对甲国政府的活动,因此乙国必须对兰某提供庇护B.由于纳某是乙国人,因此乙国领事馆有权拒绝把纳某交给甲国C.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乙国领馆可以行使领事裁判权,即对纳某进行审判并做出判决后,交由甲国予以执行D.乙国可以对兰某的涉嫌犯罪行为在乙国法院提起诉讼,但乙国没有把兰某交给甲国审判的义务正确答案:D5、下列关于国籍的表达,哪一项是正确的?A.国籍实质上是一种公民资格,表明个人对特定国家的隶属关系B.一个人取得某一国家的国籍,只有依法纳税,才能受其管辖和保护C.国籍的主要作用是在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一般的、临时的、表面的法律联系D.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即是本国人,否则即是外国人正确答案:A。
国际法课件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目
CONTENCT
录
• 国际法上个人的范围 • 国际法上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 国际法上个人的法律地位 • 国际法上个人的国籍问题 • 国际法上个人的国际保护
01
国际法上个人的范围
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个体的人,是国际法最基本 的主体之一。
自然人享有国际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和利益,包括生 命权、人格权、自由权、财产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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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律
法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 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权利与义务
代表国家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是国家对 外关系的代表,有权代表国家
进行外交活动。
保障公民权利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有义务保 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 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制定政策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有权制定 国家政策,指导国家的发展方 向。
平等权
在国际法上,自然人应享有平 等的权利和待遇,不得因种族 、性别、宗教等因素受到歧视 或排斥。
法人的权利与义务
经营权
法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 享有相应的经营自主权。
社会责任
法人应履行பைடு நூலகம்应的社会责任,包括维护员工权益 、保障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等。
财产权
法人对其合法所有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并有权保 护其财产不受侵犯。
法人的国际保护
法人国籍的确定
法人的国籍是指法人所属的国家。法人的国籍可以通过注册 地、主要营业地、管理中心所在地或股东国籍等方式确定。
法人权利与义务
法人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权利,如从事跨国经营、参与国际经 济合作等。同时,法人也需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如遵守国 际法规定、尊重他国主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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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归因于国家,包括:(1) 国家机关的行为(2)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3)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4)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5)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6)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必须是已经和正在组织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新国家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不被视为国家行为。
(产生国际责任,但不产生属于目前所属国家的国际责任)(7) 一个行为可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责任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及享有的在外国的特权与豁免,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此外,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责任,但是该行为如果由于国家的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则可能引起国家对本身失职或放纵行为的责任,这也称为间接责任。
2、违背国际义务,包括(1) 国际不法行为指对一般国际义务的违背(2) 国际罪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义务的违背二、排除不当性的情况(一) 同意(义务国违背义务是同意国同意的,同意必须是事先的,自愿的,明确的,且不违反国际强行法)(二) 对抗与自卫(三)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四) 危难或紧急状态三、国际责任的形式(一) 终止不当行为(二) 恢复原状(三) 赔偿(四) 道歉(五) 保证不再重犯(六) 限制主权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一、国际刑事责任问题(战争罪下确立了双罚原则,将国际法主体扩张至个人)(一) 双罚原则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负有责任国家的领导人的个人刑事责任。
国际法上的个人ppt课件
国际法上的个人
1
因婚姻取得国籍是指个人与某国国民结婚而获得该
国国籍。
2
因收养取得国籍是指儿童被某国国民收养而获得该国 国籍
3
因认知取得国籍,通常是指非婚生子女依法取得婚生 地位而获得其父亲的国籍
4
因领土变更而取得国籍,一般是指国家领土割让或 合并的事实使被继承国的国民获得继承国的国籍
5
因申请入籍取得国籍,是指个人申请加入某国国籍
18
国际法上的个人
三、国籍的冲突与解决
突尼斯和摩洛哥国籍命令案
1921年11月8日,法国总统颁布了两个命令,分别规定在法国的被保 护国突尼斯或摩洛哥领土上出生的子女,如其双亲的一方虽是外国人 ,但因出生在突尼斯或摩洛哥的领土上,这种子女就是法国国民。但 是,以在他(她)年满21岁以前,其父亲或母亲同他(她)的亲子女关系 依其父亲或母亲的本国法或法国法确定为限。这两个关于国籍的命令 同英国当时的国籍法相抵触。依照英国国籍法,英国籍男子在外国所 生的子女是英国国民。因此,英国政府反对这些命令适用于英国人, 并向法国提议将这个争端提交仲裁。
获得许可而取得国籍
8
国际法上的个人
以色列和西班牙:有我们的 血统就行
以色列的《回归法》规定,只要有犹 太人的血统,都可以返归以色列,成 为以色列的公民。 西班牙也有类似的规定,只要你有塞 法迪犹太人(西班牙裔犹太人)的血 统,就可以成为西班牙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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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个人
匈牙利:给个证明,你祖 先在这片生活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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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个人
法国以这个争端不能成为仲裁的理由,拒绝交付仲裁 。英国政府即依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将该问题提交 于国际联盟行政院。法国政府援用该条第8款的规定, 主张国籍事项是纯粹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国际联盟 行政院对于这个问题不能提出任何建议。鉴于此,国 际联盟行政院就其“英法间关于1921年11月8日在突 尼斯和摩洛哥(法属区)颁布的国籍命令及其适用于英国 臣民所发生的争端,按照国际法是否纯粹属国内管辖 事项”的问题,请求常设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法 教学课件
• D. The acquisition • a. birth:jus sanguinis; jus soli • b. naturalization • c. matrimony • d. adoption • e. territorial exchange
据。
• 国籍既是自然人隶属于国家,作为该国成员的标志, 又是自然人承受该国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 依据。
• 任何主权国家都根据其本国的国籍立法赋予有关自 然人本国国籍,并据此对他们行使司法管辖权和外 交保护权。
• 国民与公民
• 有些国家的国内法对国民和公民加以区别,造 成国民与公民在政治地位上的差别。
Chart IV individuals in international law
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B significance of nationality
• 国籍的意义首先是公法上的。 • 孟西尼: 国籍是国际法的基础。 • 国内公法随后确认国籍概念,制定了国籍法。
西方学者普遍是从公法意义上界定国籍概念。 • 早期英美、德国学派的定义强调了国籍的公法
statelessness (1954)
Codification of nationality in IL
• 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第1 条规定:“每一国家依照其法律决定何人为其国 民。此项法律如与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及普遍承 认关于国籍之法律原则不相冲突,其他国家应予 承认。”
意义:忠诚、服从、效忠。法国:契约关系 • 现代国际法:国籍的联系不仅体现了公民对国
家的忠诚义务的管辖的一面,也有要求国家对 其公民负有保护的义务的另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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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人的范围
2.外国人的地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互惠原则与普惠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入境:第三条外国人/交通工具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六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加入取得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例题·单选题】中国人姜某(女)与甲国人惠特尼婚后在甲国定居,后姜某在甲国生下一女。根据我国国籍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1-31)
A.如姜某之女出生时未获其他国家国籍,可以获得中国国籍
B.姜某之女一出生就无条件获得中国国籍
C.如姜某之女出生时已获得甲国国籍,她也可以同时获得中国国籍
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禁止申请退出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双重
申请机关
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A.陆某仍是中国人B.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C.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
[答疑编号2764030102]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1)外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外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第14条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9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18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由于中国国籍法并不承认双重国籍,陆某又没有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因此陆某仍未中国人。可见,A项正确。
【例题·单选题】中国公民陆某2001年通过其在甲国的亲戚代为申请甲国国籍,2002年获甲国批准。2004年5月陆某在中国因违法行为被刑事拘留。此时,陆某提出他是甲国公民,要求我有关部门通知甲国驻华领事。经查,根据甲国法律,陆某持有的甲国护照真实有效,陆某本人到案发时从未离开中国,也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2005-1-32)
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审批机关
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考查方式:(4/5)取得中国国籍、退出中国国籍
【例题·不定项】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此时,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某此时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2003-1-92)
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在中国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出机场的外国人免办签证。要求临时离开机场,需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
第七条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应当提供有效护照,必要时提供有关证明。
第八条应聘或者受雇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申请签证时,应当持有应聘或者受雇证明。
第十二条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分论讲义3
分论二 国际法上的个人
一、国籍
3.国籍的冲突及解决(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解决)
4.★★★★★中国的国籍制度
中国国籍的取得
出生取得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D.姜某之女出生地在甲国,因而不能获得中国国籍
[答疑编号2764030103]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根据《国籍法》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所以A项正确。
恢复取得
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中国国籍的丧失
自动丧失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申请退出
中国国籍
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
C.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D.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答疑编号2764030101]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甲丙两国都是采取的出生地主义,即只有在该国出生的才能取得该国国籍,高某在甲国出生,因此高某取得甲国国籍,而不可能取得丙国国籍,故AB项都是错误的。乙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即只要当事人的父母一方属于乙国人,即可取得乙国国籍,高某的父亲是乙国人,因此高某可以取得乙国国籍,丁国也是采用纯粹双系血统主义,高某的母亲具有丁国国籍,因此高某可以取得丁国国籍。因此,本题中C项正确,D项错误。
居留:第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