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 行政主体程序违法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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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的十种表现

程序违法的十种表现

程序违法的十种表现程序违法,指的是指在履行法律,行政规章,以及判决,调解等程序时,超出法定范围或越权行使权力,违反条文,达成不正当的结果。

程序违法具有普遍性,涉及到政府机构,司法机关,企业管理者,律师,诉讼人等社会各个群体。

程序违法有十种表现,有:1、适用不当法律。

在进行案件审理时,有时会采用不适当的法律,并违反正当的法律程序,以及对一般大众和普通公民享有的合法权利。

2、滥用行政权力。

政府机关在执行行政职能时,容易滥用行政权力,超越职权,实施超越法规的行为。

3、非法干预诉讼活动。

一般政府机关不得违反法律,干预诉讼活动,包括委任独立代表,擅自插手诉讼程序,影响司法公正等。

4、非法授权。

在进行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时会出现非法授权行为,即授权人授权权力超出法定范围,授权的行为不成立。

5、违法确认事实。

在审理案件时,有时会出现违法确认事实的情况,即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机关私自确认事实,而超出法定的范围。

6、违反程序性依据的裁决。

在审理某些案件时,有时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做出一些非法的裁决,而不是依据法定程序性依据做出判决。

7、恶意解释法律。

有时,政府机关会恶意解释法律,以非法目的解释法律,从而实施超出法定范围的措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

8、非法补充调解程序。

在调解程序中,有时会出现非法补充调解程序,也就是有关程序被非法补充,从而改变了原有的调解结果。

9、审判不公正。

在审判案件时,有时会出现审判不公正的情况,即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忽视受害者合法权益,从而达成不正当的结果。

10、违反公平原则。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时会违反公平原则,即不允许当事人提出合理的辩解,从而取得不正当的裁决结果。

综上所述,程序违法的十种表现已经清楚地说明,一般政府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一定要注意遵守法律规定,避免程序违法的发生,做到公平公正,确保每一个人都得到公正的审理。

只有切实遵守法律,理性把握程序,才能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冲突,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论行政程序违法的认定及其撤销后的重作问题

论行政程序违法的认定及其撤销后的重作问题

论行政程序违法的认定及其撤销后的重作问题一、行政程序违法的认定对行政程序违法,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认识。

在法国,行政程序违法分为“形式上的缺陷”和“程序滥用”。

形式上的缺陷是指行政行为欠缺必要的形式或程序,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

程序滥用是指行政机关所采取的程序并非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

英国以自然公正原则为基础,认为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违反自然公正原则即构成行政程序违法。

此外,行政程序违法还表现为程序上的越权,指行政机关违反成文法规定的必须遵守的程序规则。

在我国,对行政程序违法的认定主要从行政程序违法的主体和违法的“法”的范围两方面着手。

(一)行政程序违法的主体。

行政程序法的核心是通过对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设定程序义务,来规范行政权力和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

行政程序法律规范限制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一般公众在行政程序规范中不仅不是被限制的对象,而是被保护和赋权的主体。

因此行政程序违法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相对人不是行政程序违法的主体。

(二)行政程序违法的“法”的范围。

对行政程序违法中的“法”的范围,学界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法”不应仅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还包括法的内在精神和要求。

一种观点认为“法”不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还应包括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法律的一般原则。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混乱、形式不规范,应排除在法定程序范围之外。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违法中的“法”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法律原则。

还有行政程序违法中的“法”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学界基本没有分歧,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原则上和法的内在精神和要求上。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通常无需法律的明确授权,其制定、修改和废除多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

但按照现代法治理念,这些规范应向公众公开,对制定机关及其下级机关产生一定的约束力。

“程序违法”的理解与把握

“程序违法”的理解与把握

“程序违法”的理解与把握“程序违法”的理解与把握蓬莱市市场监管局田凯《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在工商执法办案实务中,何谓“程序违法”,如何把握,如有些许的不规范就属违法,就要被撤销?许多同志甚为困惑,有必要予以探讨。

一、“程序违法”的含义“程序违法”、“违反法定程序”、“不遵守法定程序”,是一个问题的多种表述方式,其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所谓程序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包括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限等等。

如违反法定时限实施许可,省略、颠倒行政步骤,形式要件不足,缺少程序要求等等。

《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对此都有相应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也有具体的规定。

二、“程序违法”的表现程序违法表现为方式违法和步骤违法两大类。

1、方式违法。

方式违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方式有缺陷。

作出行政行为有口头方式、书面方式、动作方式和默示方式。

当法律对行为方式有明确要求时,行为人不采用法定方式,便属方式违法。

方式违法主要有两种情况:(1)行政行为未按法定方式进行。

例如,公司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业,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口头允许公司开张营业,就不符合法定方式,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该批准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2)行政行为虽然依法定方式运行,但有缺陷。

如书面裁决忘记盖公章,会议记录没有签名,行政决定遗漏日期等。

2、步骤违法。

步骤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作出行政行为没有按照法定的步骤进行。

表现为:(1)法定步骤省略。

如,行政处罚未经告知,便予下达并申请法院执行,该行政行为必然无效。

(2)法定步骤颠倒。

如,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某些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主体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举行听证,如果行政处罚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才举行听证,就属法定步骤颠倒。

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法

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法

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法在现代社会的治理体系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法是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们不仅规范着行政权力的运行,也保障着公民的合法权益,维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简单来说,就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这包括了各级政府、政府的组成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

行政主体具有行政权力,能够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

比如说,我们常见的公安局,它有权维护社会治安,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这就是在行使行政权力,而公安局就是一个行政主体。

再比如,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款,也是在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履行职责。

行政主体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一个组织不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却实施了行政管理行为,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因此受到侵害。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法是规范行政组织的设立、职权、编制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确立行政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权限。

通过行政组织法,明确各个行政主体的职能范围,避免出现职权交叉或者职责不清的情况。

这样可以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出现推诿扯皮、多头管理的现象。

二是保障行政组织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组织的设立、变更和撤销都需要依据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进行,确保行政组织的存在和运行符合法治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是规范行政组织的内部结构和运作机制。

行政组织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程序等,使得行政组织能够有序、高效地运转。

例如,一个地区要设立新的行政部门,就需要依据行政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设立的必要性、职能定位、人员配备等进行论证和审批。

在实际生活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组织法的关系十分紧密。

行政组织法为行政主体的设立和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框架,确保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如何认定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违法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如何认定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违法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如何认定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违法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以具体形式,对特定的客体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措施。

由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定效力,因此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就具有违法性。

本文将对如何认定行政行为违法以及行政行为违法的构成要件进行论述。

一、如何认定行政行为违法鉴定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应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内容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 程序违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因此违法的程序无论是有意或无意的,在法律上都是违法的。

程序违法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违反法定程序作出;(2)没有依法主动公示;(3)没有听取要求听取意见的当事人的意见;(4)没有向当事人通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5)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决定或者拖延时间作出决定。

2. 内容违法行政行为对于特定客体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未符合法律规定即为内容违法。

内容违法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超越职权行使权力;(2)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3)违背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4)没有进行适当的证据、证明及认定等程序;(5)没有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行为违法的构成要件在法律上,要认定某一行政行为是否违法,需满足以下三个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主体要件即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形。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行使权利,否则存在违法之嫌。

行政机关的职权来源于法律,只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行使权利。

2.客体要件客体要件即行政行为影响的权利、利益受到了不法侵害。

客体要件往往是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争议缘由,即当事人对行政行为证据要素的理解不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结果存在分歧。

3.结果要件结果要件即与行政行为违法相适应,如需行政行为变更或取消、赔偿等纠正措施。

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需要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进行追索,以达到调整行政行为的效果。

如何认定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违法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如何认定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违法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如何认定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违法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所谓行政违法构成是指构成行政违法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和客观条件的总和,它是确认行政违法行为从而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根据。

行政违法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观要件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是指行政违法主体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客观要件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行政违法的客观事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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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行政行为违法的构成有哪些呢?行政行为违法又可以怎么分类呢?下面,的小编就为大家解释相关内容。

▲一、行政行为违法的构成所谓行政违法构成是指构成行政违法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和客观条件的总和,它是确认行政违法行为从而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根据。

行政违法的构成除了主体要件外,还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观要件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是指行政违法主体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凡故意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都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且造成危害后果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故意和过失是行政违法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观要件。

所以,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而是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能认为是行政违法而追究行政责任。

2、客观要件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行政违法的客观事实情况。

包括行为及其后果等。

行为是行政违法客观要件最重要的内容。

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作为行政违法客观要件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

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行政违法。

当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不意味着必须产生一定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只是某些行政违法(过失违法)必须具备的要件。

行政执法中程序违法的原因及对策

行政执法中程序违法的原因及对策

行政执法中程序违法的原因及对策作者:李公国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2期摘要:我国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加上一直以来“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行政执法中程序违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本文通过对行政执法中程序违法的概念、表现、要件、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解决行政执法中程序违法的对策,对于行政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行政执法;程序违法;原因;对策一、行政程序违法的概念行政执法中程序违法是指行政行为违反法定或正当程序,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规定的行政行为应遵循的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或者实施的行政行为违反正当行政程序上的民主、公正、效率等理念。

简言之,行政主体违反法定或正当程序而实施的行政行为,构成了行政程序的违法。

二、行政程序违法的表现(1)步骤欠缺,行政行为的作出应按行政法规定的步骤进行。

法律通过规定行政程序以规范行政权力的轨迹,为行政主体设定相应的程序性任务,作为行政主体必须按部就班、不折不扣的履行。

(2)顺序颠倒,行政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

行政程序是由若干个步骤、阶段在时间上延续所构成,若同链条一环紧扣一环,从而保证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活动的顺利进行。

(3)形式违法,行政法律行为的作出应当采取某种法定形式而未采取,或者采取了法律禁止的形式。

(4)时限违法,行政法律行为的作出超过法定的时间限制。

为了保证行政活动的高效率,行政程序的各个环节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

三、行政程序违法的原因1.立法不完善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执法的程序散布在各单行法律、法规之中,缺少对行政程序全面的规定,这是制约我国行政法治实现的根本问题,也是造成程序违法重要的客观原因。

现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包括美国、德国、奥地利、瑞士、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挪威、希腊、日本、韩国等等。

我国行政法起步较晚,在体系上存在着很大的零散性,缺乏必要的衔接和统一性,没有形成科学严密的体系,立法的不完善助长了行政执法中的随意性。

行政法法条

行政法法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公务员法》释义:法律责任

《公务员法》释义:法律责任

《公务员法》释义:法律责任来源:发布时间: 2022 年 12 月 16 日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因违法行为而在法律上受到的相应制裁。

法律责任从性质上说可分为三种: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从具体承担方式上划分,法律责任又可分为人身责任、财产责任、行为责任等。

为保障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制度得到切实执行,公务员法专设一章,对法律责任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章共四条,分别对公务员管理中的各种违法情形及处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的从业限制及对违反从业限制行为的制裁、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责任作出了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赋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释义】本条是对公务员管理中的违法情形及处罚的规定。

一、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编制管理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内容。

所谓“编制限额”,就是“编制限定的员额”;“职数限额”,就是“职务配备的员额”。

我国国家机关贯彻“精简、效能”的原则,每一公务员机关都要根据确定的职能、机构和编制,明确不同机关公务员的编制限额以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配备的员额。

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基本形式。

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对行政相对人具有约束力。

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1. 行政行为的生效行政行为生效是指行政行为在法律上产生约束力。

行政行为生效的条件包括:(1)行为主体具有行政职权;(2)行为内容合法;(3)行为程序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

2. 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包括:(1)对行政相对人的效力;(2)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效力;(3)对其他相关主体的效力。

三、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1. 行政行为的合法后果行政行为的合法后果主要包括:(1)行政相对人必须履行义务;(2)行政相对人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3)行政相对人享有相应的权利;(4)行政相对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 行政行为的违法后果行政行为的违法后果主要包括:(1)撤销或变更违法行政行为;(2)对行政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3)对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追究行政责任;(4)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3. 行政行为的滥用职权后果行政行为的滥用职权后果主要包括:(1)撤销或变更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2)对滥用职权的行政人员追究行政责任;(3)对行政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

4. 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后果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后果主要包括:(1)撤销或变更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2)对程序违法的行政人员追究行政责任;(3)对行政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1. 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2. 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对某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

3. 行政赔偿行政相对人因行政行为受到损害,有权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确认行政登记程序行为违法法条

确认行政登记程序行为违法法条

确认行政登记程序行为违法法条
具体的行政确认行为包括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于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
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执法程序不规范行政处罚是否有效

执法程序不规范行政处罚是否有效

执法程序不规范⾏政处罚是否有效⾏政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政要,机关执法⼈员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有些执法⼈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会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那么执法程序不规范⾏政处罚有没有效⼒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执法程序不规范⾏政处罚是否有效⾏政处罚的执法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程序上违法的,⾏政处罚⽆效。

《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政管理秩序的⾏为,应当给予⾏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政处罚⽆效。

第五⼗五条⾏政机关实施⾏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上级⾏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没有法定的⾏政处罚依据的;(⼆)擅⾃改变⾏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政处罚的⼀般程序(1)⽴案⾏政主体通过⾏政检查监督发现⾏政相对⽅个⼈、组织实施了违法⾏为,或者通过受理公民的申诉、控告、举报,或由其他信息渠道知悉相对⽅实施了违法⾏为,应先予以⽴案。

(2)调查取证⾏政相对⽅的违法⾏为⽴案后,⾏政主体即应客观全⾯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听取申辩与听证⾏政主体在调查取证之后和作出⾏政处罚裁决之前,应告知被调查⼈:根据已掌握和认定的关于被调查⼈的违法事实,准备对之作出处罚裁决的理由和依据。

应给予被调查⼈以申辩的机会。

⾏政主体根据调查取证的材料,如果将对被调查⼈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涉及企业法⼈⽣存权的⾏政处罚以及数额较⼤的罚款等⾏政处罚,还应告知当事⼈有要求举⾏听证的权利。

当事⼈要求听证的,⾏政机关还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可以说是⼀般程序(普通程序)中的特别程序,根据《⾏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为:①听证提出; ②听证通知;③举⾏听证会; ④制作听证笔录。

论行政程序违法的认定及其撤销后的重作问题

论行政程序违法的认定及其撤销后的重作问题

二、 具体行政行为 因行政程序违法被撤销后能否重
范 限制 的对象 是行政 机关 , 般公众 在行 政程序规 范 中不 仅不 是 一 被 限制 的对 象 , 是被 保护 和赋权 的主 体 。 而 因此 行政 程序违 法 的 主体 只 能是行 政主 体 , 包括 行政 机关 、 律法 规授权 的组织或 行 法 政机 关委 托 的组织 , 行政相 对人 不 是行政 程序违 法 的主体 。 ( ) 二 行政 程 序 违 法的 “ 的 范围 。 法” 对 行政 程 序 违 法 中 的“ ” 范 围 , 界存 在不 同看法 。一 法 的 学 种观 点 认 为 “ ” 应 仅 指法 律 、 规 、 章 和 其他 规 范性 文 件 法 不 法 规 的规 定 , 包 括法 的 内在精 神 和 要求 。 种 观 点认 为 “ ” 仅 还 一 法 不 包括法律、 行政法规, 还应包括规章 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规 范 性 文 件 及法 律 的一 般 原 则 。一 种 观 点认 为行 政 规 范性 文件 制 定主 体 混乱 、 形式 不规 范 , 排 除在 法 定程 序范 围 之外 。 应 还 有 一 种观 点 认 为行 政程 序 违法 中的“ ” 括法 律 、 法 包 法规 和 规 章, 不包 括 行政 规 范 性 文件 和 法 律原 则 。还 有行 政 程序 违 法 中 的“ ” 法 包括 法 律 、 规和 规章 , 界 基本 没 有 分歧 , 议 的焦 点 法 学 争 集 中在 行政规 范性文 件 、 律 原则 上和 法的 内在精 神 和要求 上 。 法 行政 规 范性文 件 的制 定通 常无 需法 律 的明确授 权 , 制 定 、 其 修 改和 废 除 多 由行 政机 关 自行 决定 。但 按照 现 代 法 治理 念 , 这 些规 范 应 向公 众 公开 , 制 定机 关及 其 下 级机 关产 生 一 定的 约 对 束力 。在 我 国行 政 规 范性 文 件 对 公众 无疑 具 有 一定 的或 潜 在 的拘 束力 , 同时考 虑到 为行政 机 关 的管理 保 留一定 的灵 活余地 , 应给 予 区 别对 待 , 体 标 准 为: 于公 民、 人 或者 其他 组 织 有 具 对 法 利 的程 序 规则 , 政 机关 必 须遵 守 , 反该 规 则 的行 为将 可 能 行 违 因构 成专 横或 不符 合 正当法 律 程序而 被撤 销 ; 而在 其他情 况下 , 原 则上 这 些规 则 没有 法 律拘 束 力 , 行政 机 关违 反 这些 规 则不 构 成违 法 , 院 不对 其 进 行 审查 。这 种 标 准主 要 出于 兼 顾保 护 行 法 政 相 对 人 的 信 赖利 益 和 提 高 行 政 效率 的考 虑 。依 据 信 赖 利 益 保护 原 则 , 政 机 关规 定 的规 范 性文 件 中所 规 定 的对 行政 相 对 行 人 有 利 的行 政程 序 , 实质 上 为相 对 人创 设了 一个 合 理 的期 待 ,

简论行政程序违法

简论行政程序违法

简论行政程序违法行政程序违法是指《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即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形式、手续、步骤、时限等。

行政程序违法不仅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的程序规则,也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违反正当程序原则。

无论是违反法定的程序规则,还是违反正当程序原则,都构成程序违法。

一、溯源我国于1989年颁布、1990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行政诉讼法》,首次从司法审查的高度对行政行为的程序问题提出了要求,规定程序合法与否是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一个重要标准。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中明确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撤销,并可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这是对行政程序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明确肯定,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个创举,它突破了人们长期以来认为只有实体违法才应承担法律责任,仅仅程序违法可以忽略不计,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传统观念,体现了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引起了人们对行政程序的高度重视,有力地推动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进程。

二、主要表现我国尚未有统一规范的行政程序法,加上一直以来“重实体,轻程序”传统思想的影响,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行政程序重视不够,甚至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

常见的程序违法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步骤违法。

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步骤进行,如果跳越步骤构成程序违法。

法律通过规定行政程序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轨迹,为行政主体设定相应的程序性义务,作为行政主体必须按部就班、不折不扣地履行,其中就包括行政程序不得跳越,即行政主体不能遗漏、疏忽法律预先设立的行政程序而进行活动,否则势必会侵犯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影响法律的公正与严肃。

例如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普遍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陈述与申辩、决定和执行等步骤,如果缺少任何一个步骤,这一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将发生程序违法问题。

2、顺序颠倒。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按顺序进行,不能倒置。

行政违法行为的名词解释

行政违法行为的名词解释

行政违法行为的名词解释在现代社会中,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都需要有一定的行政管理体系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发展。

然而,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往往也会出现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即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行为。

一、行政违法行为的特点行政违法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主体明确: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政府部门、行政机构、行政执法机关等。

这些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时,如果超出职权或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则可以构成行政违法行为。

2. 违法性质:行政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此具有明显的违法性质。

这些行为可能违反行政程序、行使职权不当、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范围等,严重扰乱了行政管理秩序。

3. 影响性:行政违法行为常常对当事人及社会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公共资源浪费、损害公众利益、侵犯公民权益等,严重威胁到社会的公平公正和法治稳定。

二、行政违法行为的种类行政违法行为具有多样性,常见的行政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种:1. 超越职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了自己的职权范围,执行了与其职责无关的事务。

这种行为既扰乱了行政管理秩序,也可能导致公共资源的滥用和浪费。

2. 行使职权不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行使职权。

例如,滥用行政权力、徇私舞弊、行使自由裁量权等,都属于行使职权的不当行为。

3. 违反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违反了相关的程序规定,未经合法授权或者未按照程序要求进行行政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同时也破坏了行政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4. 滥用职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滥用职权对他人造成不正当损害。

滥用职权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行政管理的目的和宗旨。

三、行政违法行为的后果和监督行政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后果和影响,常见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是指在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行为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导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受到质疑。

这种情况可能会给公民、企业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及时纠正。

一、什么是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这些规定和程序包括:
1.依法设立、组织机构
2.依法制定、发布规章制度
3.依法采取调查取证措施
4.依法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
5.依法作出决定或者裁决
6.告知当事人申诉、起诉权利及途径
7.执行决定或者裁决等。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1.未按照规定程序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或未将其陈述意见作为决策依据。

2.未向当事人告知申诉、起诉权利及途径。

3.未按照规定采取调查取证措施或者超出调查范围采取调查措施。

4.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或者裁决。

5.未依法执行决定或者裁决。

6.超出职权范围作出行政行为。

7.未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公示和听证等程序。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后果
1.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受到质疑,可能会被撤销或者改正。

2.可能会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机关进行问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1.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咨询或申诉。

2.在遇到问题时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投诉或起诉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如果发现行政机关违反了法定程序,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或投诉,要求其改正错误并承担相应责任。

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

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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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
王 守 海
摘 要 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是指行政 法律 关系主体 由于违反行政程序法律 义务构成行政违法而应 当依法承担的法
( ) 一 行政程序违法 法律责任 的概念 要正确把握行政程序违法 的法 律责任应首先掌握行政程序违法 责任的概念。先前对行政程序 违法责任的概念学者们主要是从义务 或 制裁或后果三个不 同角度 出发 , 定义难 免有些偏颇 。 现在学者们基 本将 三个角度进行 了不 同程度 的综合 , 基本认 可如下定义。 即行政程 序违法责任又称行政程序法律责任,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由于违反 行政程序法律义务构成行政违法 而应 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行政 程序 法律责任与行政实体法律责任相对应 。0 ( ) 政程序 违法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二 行 构成程序 违法法律责任 。行政程序是 以服 务为本位 的程序 机制而不 是控权或 是平衡机制, 具有 效率 性、 公正性 、 准确 性和可 接受性 等特 点 。0 因此关 于法律 责任的关于构成要件 , 要充分 结合行政 程序价 值 及特 点, 能真正实现行政程序法 的根本 目的 。 才 笔者针对此 从下 面三

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情形规定 : 原判 决违 反法定程序 , 能影 响案件 可
虽然责任承担的主体很 明确应为行政主体, 由于我国不同机关 但
正确判决的, 裁定撤销原判决 , 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对再 审案件 发
之间 的错综 复杂 , 下级机关的权责不明 , 上 以及部分行政主体将行政 从 定案证 据未经质证 、 管辖错误 、 当事人 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 决等几

程序违法——精选推荐

程序违法——精选推荐

程序违法程序违法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包括⽅式、步骤、顺序和期限等等。

如违反法定时限实施的许可、省略、颠倒⾏政步骤、形式要件不⾜、缺少程序要求等等。

程序违法是与实体违法相对应的⾏政违法。

程序违法就是⾏政主体的⾏政⾏为违反了法定的⾏政程序。

程序违法表现为⽅式违法和步骤违法两类。

⽅式违法是指作出⾏政⾏为的⽅式有缺陷。

作出⾏政⾏为有⼝头⽅式、书⾯⽅式、动作⽅式和默⽰⽅式。

当法律对⾏为⽅式有明确要求时,⾏为⼈不采⽤法定⽅式,便属⽅式违法。

⽅式违法主要有两种情况:(1)⾏政⾏为未按法定⽅式进⾏。

例如,公司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业,如果⼯商⾏政管理部门⼝头允许公司开张营业,就不符合法定⽅式,⼯商⾏政管理局的该批准⾏为不产⽣法律效⼒。

(2)⾏政⾏为虽然依法定⽅式运⾏,但有缺陷。

如书⾯裁决忘记盖公章,会议记录没有签名,⾏政决定遗漏⽇期等。

相关法律知识⾏政程序违法维权的程序⼟地违法的办理程序劳动者有过错⽤⼈单位可随时解除谁有权拆违法建筑程序违法和⾏违法有什么不同违法法律程序怎么办?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研究是怎样的电⼒⼯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件范本第Ⅲ部分(评标办法)步骤违法是指⾏政主体及其⾏政⼯作⼈员作出⾏政⾏为没有按照法定的步骤进⾏。

表现为:(1)法定步骤省略。

如,根据《⾏政法规制定程序暂⾏条例》的规定,⾏政法规必须经发布后才能⽣效,如果某政府机关以未经发布的⾏政法规为依据进⾏⾏政⾏为,该⾏政⾏为必然⽆效。

(2)法定步骤颠倒。

如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的规定,某些⾏政处罚案件,⾏政处罚主体应当在作出⾏政处罚决定“之前”举⾏听证,如果⾏政处罚主体在作出⾏政处罚决定后才举⾏听证,就属法定步骤颠倒。

(3)⽆根据增加步骤。

指⾏政主体及其⾏政⼯作⼈员没有法律依据,也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任意增加⾏政程序。

如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申请结婚登记⼈申报财产,就属于⽆根据增加步骤。

(4)不遵守时限。

如,《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作的机构应当⾃⾏政复议申请受理之⽇起七⽇内,将⾏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

论行政程序违法所致国家赔偿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行政程序违法所致国家赔偿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行政程序违法所致国家赔偿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作者:雷雨微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4年第14期摘要:在法学界,程序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定如果违反相应的行政程序会有相应的责任。

我们不仅仅要关注行政结果的处理,同时也要关注行政过程的运行。

一个国家关于相关程序规定的方式可以看出一个国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规定。

本文列举了两个案例“检验站强制拆除案”“程某治安拘留案”來解释重视行政程序的重要性。

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形成赔偿的主要条件之一,也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关键词:程序违法;国家赔偿;因果关系;行政法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24.14.0651绪论近年来,随着司法机关错案纠正力度的加大,很多冤假错案得以纠正,相关当事人也获得了国家赔偿。

然而,国家赔偿过后对相关办案人员追责追偿的案例寥寥无几。

从理论上讲有关于国家赔偿的相关制度,目前仍难以落实。

而目前在实践中相关的赔偿机关对于相应要求国家赔偿的案件,大多数人员并不会被追究。

当事人如果想要申请国家赔偿,需要符合相应的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只有当相关条件符合相关赔偿范围以及赔偿请求人和义务机关正确,才能满足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国家赔偿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行为主体要件、瑕疵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以及因果关系要件”,同时在申请国家赔偿时也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行政相对人因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会希望能够获得国家赔偿,并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对此也有相关的规定。

比如规定了如果行政行为有违反法律的地方,相对人由此造成了相应的损失的,该行政主体是有必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我国行政机关的规模很大,机构庞杂。

除了人民政府之外,还有政府机构、派出机构等部门。

这些单位都是可以作为行政赔偿的主体,并且要求是执行职务行为,比如侵害公民财产权的,如违法征收、征用财产、违法查封、扣押、非法强拆等都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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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规定有关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规定行政程序主要规范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它一方面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规则,另一方面,要求行政相对方无论是在享受法定权利,还是在履行法定义务时也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否则都应当承担行政程序违法责任。

行政程序法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规范中,是以行政主体为主要的规范对象,行政主体承担着更多的程序义务。

本文主要讨论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的有关问题。

在英国,自然公正原则是其支配行政机关活动的程序方面的重要规则,其核心内容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在对公民可能产生不利后果时,应遵守一个公正的程序。

违反了这一原则,法院一般会视具体情况来决定行政行为是否无效:如果该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影响,会判定无效;如果是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少或违法情形较轻的行政决定,则认为是可撤销的决定。

此外,英国成文法规定的程序也很多,其中有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强制性程序和任意性程序之分。

行政机关违反成文法明文规定程序的称为程序上的“越权行为”,其后果并不像实体上的越权那样一概无效,违反任意性程序的行政行为可能仍然有效。

一、国外有关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规定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人民不得不经过正当法律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第十四修正案规定:“任何州,如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均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对任何在其管辖下的人,拒绝给予平等的法律保护”。

这两个修正案确定了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宪法中的地位。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要遵循法定程序。

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或者不当是否影响到该行政行为的效力则取决于行政机关是否侵犯了程序规则所赋予当事人的下列权利:得到通知的权利;提出证据和论证的权利了;质证和辩论的权利;请律师陪同出庭的权利等等。

在法国,违反法定的形式和程序的行政行为被称为在形式上的缺陷,是提起越权之诉的理由之一。

由于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是出于不同的目的,不同的程序和形式的作用不同,效力也不一样,所以其违法的效果、责任也不可能完全一致。

由此,法国行政法院关于形式、程序违法的判例表现出很大的灵活性:(1)区别主要形式和次要形式,只有违反主要形式才构成可撤销的理由;(2)区别程序的目的,只有违反保护当事人权益的程序,才构成可撤销的理由;(3)区别不同的情况,在紧急情况或特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不遵守法定的形式和程序;(4)区别能否补正,不能补正的,则属于违法。

此外,对于羁束行政行为,只要其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形式违法并不发生撤销的效果。

德国把行政程序分为强制性程序和指导性程序。

如果行政行为违反强制性程序则无效;而违反指导性程序则仍可有效。

并且其法律还明确规定:如果遵守这种程序也不会对行政行为决定产生影响的话,那么一个行政决定不得因违反一个有关形式与程序的规定而被宣布无效。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行政主体程序上的违法并非都要承担行政行为无效或撤销的责任。

违反行政程序是否导致行政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最终取决于程序违法是否影响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否影响行政决定的处理,是否影响到公共利益。

二、我国对于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认定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突出表现为违反法定程序。

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所以判断行政主体程序违法首先要界定法定程序中的“法”的外延。

有学者认为法定行政程序应界定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设定的行政程序,笔者认为这样的界定是比较妥当的。

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法规规定了的即为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必须遵循。

法律、法规未规定即意味着立法机关(包括行政立法机关)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这种观点将“法”界定在法律和法规范围内,而不包括规章在内。

如果我们将规章规定的行政程序排除在“法定程序”之外,必然会得出这些规章所设定的行政程序没有法律约束力的结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反规章所设定的行政程序也不会受到司法审查。

这样的话,宪法所赋予有关行政主体制定规章的权力将毫无意义可言。

而且,将规章作为行政法的渊源之一也已成为我国学界的共识。

又鉴于我国现阶段大多数行政程序均出自行政规章,且规章在行政权的运作中均产生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的约束力。

因此,行政程序应界定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设定的行政程序。

至于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设定的行政程序,由于其制定主体的零乱性、形式的不规范性以及适用上存在冲突和矛盾之处,不宜把它作为认定行政程序是否违法的依据,只是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以作为一种参照。

此外,认定行政程序是否违法,还应当遵循“正当程序”标准。

与法定程序不同,正当程序是指基于公平、正义而应当遵循的程序,而不论法律是否有明确的规定都应当遵守,应该说它是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最底限度的程序要求。

WTO协议规则中也确立了行政行为的实施应遵循公平、公正的程序原则。

我们引入这一标准既可以与WTO协议规则相衔接,与世界接轨,同时也有利于指导我国司法审查的实践,强化对依法行政的程序监督,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现行《行政诉讼法》中涉及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主要表现在第54条,该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只有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才能判决维持,而违反法定程序的则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也就是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即使实体方面不存在任何瑕疵,只存在程序不合法的问题,也不能判决维持。

1996年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第3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55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人们通常认为,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就是行政行为被撤销,并可责令行政主体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这种理解是比较偏颇的。

法律责任是对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法定义务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它有多种表现方式。

例如《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总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不只限于撤销,它还包括确认违法、责令履行职责、赔偿等责任形式。

(一)无效它是指行政行为因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或具备法定无效条件,从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但瑕疵是否重大明显,适用上争议很大。

许多国家和地区在行政程序法中就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就包括因程序违法而导致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二)补正它是由于行政主体自身对其程序轻微违法的行政行为进行补充纠正,以此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根据现代学者的观点,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再拘泥于过去的形式主义,动辄就宣告无效或予以撤销。

而是转而注重公共利益和对公民信赖的保护,并顾及行政行为被撤销后对社会所造成的影响,尽量设法维持违法行政行为的效力。

补正仅限于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补正行为的效力追溯既往,其作为程序违法的一种责任形式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作依据。

(三)撤销对程序一般违法的行政行为,不适宜用补正的方式予以补救的,可采用撤销的处理办法。

一般来说,对程序违法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或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应以撤销为原则,以不撤销为例外;对于程序违法而使相对人受益的行政行为,基于对行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应以不撤销为原则,以撤销为例外。

(四)确认违法这种责任形式在我国是有法律依据的。

例如《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见前文)。

确认违法适用于下列几种情形:一是行政主体逾期不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二是行政主体逾期不履行法定职责,该“逾期”行为并未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或实际的不利影响的;三是不能成立的行为。

(五)责令履行职责这种责任形式适用于行政主体因程序上的不作为违法且责令其作为仍有意义的情况下。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项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六)赔偿其可适用于下列情形:一.是行政主体程序上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该行政主体履行作为义务已无实际意义,且该不作为行为已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的侵害;二.. 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作为行为程序违法,并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侵害,在撤销违法行为时,责令行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如撤销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则确认其违法,责令行政主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责令行政主体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行政主体程序违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国外,无论是在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还是在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法国,都不是一概的认定为无效,而是视具体情况而决定是否有效。

我国在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时,也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不同情形和程度,设定不同的责任形式,而不应是一概被撤销之后又重新作出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行政主体而言,行政程序是其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有关方式、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等。

这些程序的设置有的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比如,重大行政许可及重大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如果行政机关违反这些程序,则应撤销该行政行为。

而有的程序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或规定的比较概括或仅是为保证行政机关活动的正常进行而设置的,则应视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影响而判决维持、撤销或部分撤销。

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适度平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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