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1.03•【文号】国知发运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开展2023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582号)要求,经城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北京市丰台区等18个城市(城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名单见附件1),北京市昌平区等38个城市(城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2),江苏省宜兴市等30个县(市、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名单见附件3),河北省迁安市等97个县(市、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名单见附件4),试点示范时限自2024年1月至2026年12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及《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任务部署,以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为重要抓手,加强工作指导和资源投入,与相关城市建立强市共建机制,与相关县(市、区)建立联系指导工作机制,指导城市和县(市、区)制定试点示范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逐级压实责任,实现省市联动、全域行动,打造区域知识产权工作高地,引领带动全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0.12•【文号】国知办发保字〔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2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有关决策部署,认真落实《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内容(一)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基础工作。
严格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及地方补充目录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制定地方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及管理规范。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
在行政项目审批、展会企业入驻等工作中积极推行信用承诺制,制定信用承诺工作办法及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对信用状况较好的申请人,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可以先行受理,加强承诺后监管,依法依规将违反承诺或承诺不实等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强化信用惩戒,引导各类主体自律守信。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6•【字号】东府〔2007〕118号•【施行日期】2007.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2007〕11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六日东莞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我市将开展为期两年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东莞市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的复函》(国知发管字〔2007〕16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着力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和保护体系,加快“科技东莞”工程实施,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建设创新型城市。
二、工作目标(一)政府知识产权管理职能明显强化将知识产权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每年的经济发展计划,列入考核镇(街)工作的指标;知识产权办公会议职能得到强化,各部门在办公会议的协调下加强协调合作,共同促进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工作政策体系日益完善,政策的引导范围进一步扩大,扶持力度进一步增强。
(二)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得到优化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得到加强,行政执法能力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投诉途径顺畅,侵权案件及时得到查处;重点行业和展会建立有效的自律保护机制;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明显提高。
(三)知识产权服务力量继续壮大政府对服务机构的培育措施得当,全市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分布合理,经营规范,与我市知识产权的服务需求基本配套;建设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等服务机构,协助政府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各级专利信息利用系统和商标查询平台广泛建立,在市、镇两级政府和重点行业、企业中建立专利信息检索分析利用系统和商标查询平台;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东莞分平台有效运作,专利技术交易日趋活跃。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12.26•【文号】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施行日期】2012.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2012年12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以下简称“强县工程”)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跟踪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申报开展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工作的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等,含直辖市下辖的县),或副省级城市、地级市下辖的区(不含县级市)。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的评定和试点、示范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的推荐、培育和试点、示范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工作;有关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协助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区域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的推荐、培育和试点、示范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是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建设发展的组织实施主体。
省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开展的县域知识产权工作应与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工作有效衔接、协调一致。
第二章强县工程试点县(区)的评定第五条强县工程试点县(区)的申报条件:(一)县(区)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列入议事日程。
(二)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有知识产权工作资金;初步形成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三)在营造知识产权环境,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2.17•【文号】•【施行日期】2013.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进一步深化县域知识产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我局将开展201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以下简称“试点县”),及全国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以下简称“示范县”)评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县评定(一)申报范围未实施过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或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期满且通过考核验收,成绩在70分以上的,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均具备申报资格。
(二)申报程序、评定方式及申报材料1.申报程序。
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程序提出申报。
2.评定方式。
国家局对申报试点的县(区)进行集中评定。
2013年评定工作将于6月完成,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5月31日。
3.申报材料。
(1)省局推荐函;(2)申报县(区)人民政府向省局提出的申报函;(3)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基本工作状况表(见附件1);(4)试点工作方案;(5)《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至少包括以下材料: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县(区)关于机构、编制的批复,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知识产权工作资金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财政局关于各部门预算的批复、通知等。
已向国家局提交试点申请的县(区),需由县(区)知识产权局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经省局审核后向国家局提交推荐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关于城市试点示范工作衔接有关安排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关于城市试点示范工作衔接有关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3.29•【文号】•【施行日期】2013.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关于城市试点示范工作衔接有关安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3〕29号)、《关于将县级市纳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申报范围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3〕12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衔接的安排通知如下:一、目前全国试点示范城市总体情况截止目前,全国共有示范城市23个,原工作示范城市26个(已全部工作期满),原示范创建城市24个(已全部工作期满),处于示范培育阶段城市1个(安阳),试点期满待培育城市93个,处于试点阶段城市29个。
具体情况请见附件。
如有出入,请及时与联系人联系核实。
该情况表将在我局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
二、关于试点期满验收工作省知识产权局应按照《关于试点示范城市近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2〕94号)的要求,及时对试点期满城市进行考核验收,并于验收结束2周内将考核有关材料(主要包括验收情况、验收结果及城市总结材料)报我司。
这些城市包括:试点期满待培育城市中未进行期满验收的城市,以及目前处于试点阶段将陆续到期的城市。
各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开展验收工作,我司将不再发文进行安排。
三、关于示范培育工作(一)工作要求根据《评定办法》有关规定的精神,试点期满且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进入示范培育阶段。
试点期满6个月内,不申请进行新一轮试点,也不申请进入示范培育阶段的城市,将被排除出试点示范工作序列。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6.11.18•【文号】国知发管字〔2016〕87号•【施行日期】2016.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城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4〕3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新修订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11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城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开展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管理工作按照“统筹推进、分类指导、择优培育、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州、盟)、直辖市所辖的区。
第四条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称号分别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2011-2020年)》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2011-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0.10.26•【文号】国知发办字[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2011-2020年)》的通知(国知发办字[2010]126号2010年10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我局决定制定并实施《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2010-2020年)》(以下简称《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
现将业已制定完毕的《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中提出的各项战略目标、任务和措施,现将具体实施意见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战略实施的领导、组织与协调《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的颁布与实施是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的一件大事。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要充分认识实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的必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战略实施的领导和组织工作,按照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好战略的实施工作,并充分运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省部、部部会商制度等协调机制,加强专利事业发展战略实施的协调工作,努力完成各项战略目标和任务。
二、明确战略实施的责任分工要进一步对《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将每一项措施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单位,明确责任分工。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责任分工,重点部署,协同配合,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地区特点和实际情况,并结合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具体要求,因地制宜,推动本地区专利事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5.10.21•【文号】国知发管字〔2015〕59号•【施行日期】2015.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现制定印发《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请结合工作实际,积极组织实施。
《方案》是指导各省(区、市)围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的工作指引,也是指导开展知识产权强省(区、市,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行动指南。
《方案》从远期的目标,初步提出了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远景规划;从近期的重点,对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阶段的工作任务进行了部署。
今后,我局还将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完善《方案》内容,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工作指导。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5年10月21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方案(试行)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支撑,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为主线,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为重点,着力提升区域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大幅提升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推动形成与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相匹配、与地方发展实际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战略格局,努力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符合时代要求的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之路,加快实现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目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12.23•【文号】国知办函运字〔2021〕1197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1〕1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十三五”期间,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各试点示范地方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得到全面提升,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论述,认真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决策部署,经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决定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升级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对标强国建设标准,按照“试点促普及推广、示范促深化发展”的工作思路,采取“国家局抓示范、省局抓试点”的分级管理模式,发挥局省市联动作用,集聚各方面优势资源,共同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一方阵,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工作安排,现面向城市、县域、园区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评定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坚持质量优先。
坚持高质量发展方向不动摇,突出质量导向,优化考核评价指标,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工作由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服务,有效支撑区域高质量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05.11•【文号】国知办函运字〔2022〕448号•【施行日期】2022.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许可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2〕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决策部署,确保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平稳落地、高效运行,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我局组织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
现将《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试点过程中如有突出问题、创新做法、典型经验等,请及时反馈我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2年5月11日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专利法》创设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目前,《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审查规则尚在修订中。
根据《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二三号),过渡期内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只收不审”,制度尚未正式运行。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充分发挥要素市场化配置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组织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全面落地做好政策、机制、平台、项目等各方面准备,特制定如下试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
本方案中的专利开放许可试点是开展试点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试点省局)参照开放许可的理念和方式,促进专利“一对多”快速许可的工作举措。
有别于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接收并公布声明的法定开放许可,试点省局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任务和要求,参照开放许可制度的基本理念、特征和环节,组织相关地市、企事业单位和服务平台开展试点工作,推动许可意愿和条件由专利权人事先明确、经试点省局公开发布的快速许可,力争达到激发供需、储备项目、探索经验和完善政策等多重效果,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平稳落地、高效运行奠定坚实基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12.21•【文号】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为推动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深入开展,我局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城市〈城区〉”以下简称“城市”)评定工作,推动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评定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直辖市所辖的区。
第四条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分为试点、示范两个层级。
称号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
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验收。
通过试点工作考核验收的城市,在所在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完成至少一年的示范培育工作后(开展示范培育工作的城市需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示范培育工作方案,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可以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通过试点工作考核验收的城市,也可以申请开展新一期其他主题的试点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7.04.02•【文号】•【施行日期】2007.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市、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的指示和部署,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的精神,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意见。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我局。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了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认识当前,我国经济贸易在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不断提升,对外投资日益增加,创新能力逐步增强,经济结构、进出口结构不断改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既是促进对外开放、营造有利于我国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的需要,也是深化改革、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健康发展的需要,两者统一于国家的总体发展方针,统一于满足人民不断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
近年来,侵权者与假冒者借助快捷、广泛传播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了知识产权侵权产品制造、扩散的水平和速度,依靠一种执法途径的保护模式,难以解决知识产权侵权、假冒问题。
在完善司法保护的同时,行政保护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和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培育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培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4.27•【文号】•【施行日期】2013.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培育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为落实《关于加快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的若干意见》(国知发协字〔2012〕138号),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在推动科技进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及支撑政府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我局决定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培育工作(以下简称“示范培育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示范培育工作的作用意义当前,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面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业务,特别是在推行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的地区,市场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需求日趋旺盛,有必要加强规范管理和方向引导,大力提升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
在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初级阶段,培育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以下简称“示范创建机构”)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以下简称“示范机构”)有助于引导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增强分析评议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模式,丰富服务产品,培育形成一批专业化高端服务机构;有助于推动建立行业资信,方便需求方获得资质可信、服务可靠的分析评议服务;有助于根据分析评议服务发展状况实际细化并调整相关政策,推行服务规范化管理。
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机构示范培育工作,对推动供需对接、提升分析评议服务能力具有现实意义,是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制度、推动分析评议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措施。
二、工作思路(一)指导思想。
以满足社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高端需求、特别是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需要为目标,提升分析评议服务能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7.11.07•【文号】•【施行日期】2007.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现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中的情况和意见及时报我局。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当前,知识产权工作在我国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大力提高全社会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
同时,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已开展20多年,培养了一支素质较高的队伍,积累了相当的经验与资源,一些地方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为有效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打下了一定基础。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为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履行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我局决定在全国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工作,有序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工作。
一、工作原则(一)发挥优势,积极推进。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针对社会需求重点,充分利用和发挥优势,积极推进维权援助工作,不断完善维权援助工作机制。
(二)整合资源,协调运行。
中心的运行要与现有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机制相协调,充分调动和整合社会各界资源,为维权援助对象提供有效服务。
要通过维权援助工作,积极推动、支持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8号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1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代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协同共治、过惩相当、保护权益原则,着力推动信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协调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依规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二)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三)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组织编制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四)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归集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单位报送的信用信息,并依法依规予以共享及公示。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0.01.05•【文号】•【施行日期】2010.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务院相关部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局决定在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及第一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工作的基础上,开展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荐申报由各地知识产权局统一组织推荐本区域的企事业单位申报。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数量不超过6家,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
没有入选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第一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仍可申报,不占各地名额。
二、申报要求(一)申报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属于单位核心管理部门之一,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较为突出,在行业或区域中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优势,对知识产权工作有持续稳定的投入。
(二)最近3年单位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居同行业前列,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的年均增幅高于全国同期平均增幅。
(三)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善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经营管理能力。
(四)申报单位在行业或区域内能够发挥较好的知识产权辐射带动作用。
三、申报范围(一)参加过全国知识产权(专利)试点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二)未参加过全国知识产权(专利)试点工作,但参加过省(区、市)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工作或类似试点示范工作,且最近3年知识产权工作持续发展,取得的成绩特别突出的企事业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解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06.2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解读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批示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经国务院同意,于日前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拟在全国范围内遴选建设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加快打造若干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一、背景意义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条件成熟的地区先行先试,率先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形成若干保护高地”的具体措施。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以下简称《推进计划》),进一步提出“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择优遴选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建设”。
2021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出全面部署。
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是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有力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是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的有效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
国知发管字2010155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国知发管字〔2010〕155号关于将直辖市所辖区纳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申报范围的通知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为深化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推动各直辖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促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各直辖市深入实施,经研究,将各直辖市所辖区纳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申报范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直辖市所辖区可以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
具体申报条件及程序等参见《指导意见》中有关城市试点示范工作的相关要求。
各直辖市所辖县仍按照《关于组织实施国家—1 —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8〕120号)的规定,申请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
二、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朝阳区、天津市和平区、天津市西青区、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市宝山区、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市九龙坡区、重庆市南岸区等正在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的直辖市所辖区,统一调整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试点工作期限2年,自2010年1月1日起算。
三、请各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对被列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直辖市所辖区的工作指导,督促其制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方案,部署落实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各项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抄送: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朝阳区、天津市和平区、天津市西青区、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市宝山区、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市九龙坡区、重庆市南岸区知识产权局2010年12月24日印发—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国知发运字〔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现将《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3月29日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知识产权工作,加快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加快推动《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落实,以知识产权源头保护为基础,以转化运用为牵引,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链条,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着力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努力开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新局面,更好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二)主要目标。
2024年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目标任务扎实推进,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持续加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效益加速显现,带动牵引知识产权创造质量稳步提升、保护全面加强、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国际合作和竞争深化拓展,为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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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城市、副省级城市和专利工作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专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更加深入地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在城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建立、完善和实施,我局在总结近年来试点示范工作经验和广泛征求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现将《指导意见》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可参照《指导意见》开展本地区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选择了部分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企事业单位,围绕以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宗旨,开展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工作和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工作。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在有关省、市政府的领导下和省、市知识产权局的推动下,各项试点示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大胆实践,稳步推进,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建设、政策法规体系与制度建设、专题数据库建设与信息利用、专利战略研究、专利保护、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和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研发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普遍增强,各项试点示范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正处在重要的历史机遇期。
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届人大对产权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温家宝总理2004年6月在山东考察时指出,“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吴仪副总理在2004年1月召开的全国专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大力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知识产权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为顺应我国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形势的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在多个层面上深入地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在城市、园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等)和企事业单位的建立、完善和实施。
为此,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主要目的、指导方针、基本思路、工作原则和总体要求(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主要目的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工作,目的是建立多层次的城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形成各有侧重点和特色的知识产权工作内容,构建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适应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工作普及面日益扩大、内容日益丰富和层次日益提高的客观形势和发展需要,进一步从广度和深度两方面推进我国城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形成以试点促推广普及,以示范促深化发展的工作格局,以点带面,推动城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自觉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增强经济和科技的竞争力,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可持续和协调发展。
(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方针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必须贯彻党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为提高城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竞争力服务,为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服务,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服务,为提高社会的诚信、法治水平服务的方针。
(三)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基本思路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要沿着以试点促推广普及,以示范促深化发展的基本思路开展。
1.以试点促推广普及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在部分中心城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开展较好,但仍有相当多的地区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开展不力、甚至未能开展。
因此,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知识产权推广普及工作仍然是我们的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为完成这一任务,我们将以开展试点工作为突破口,有步骤地推动更多符合一定条件的城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进入试点行列,并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帮助下,通过申报、建设和验收等各个环节,逐步建立本地区或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学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为本地区或本单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并由此培养一批能够适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基本需要的人才。
这里的所谓“试点”的含义,不仅是通过试点取得经验在全国推广,也是通过各地和各单位开展此项工作,使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基层得以更好的贯彻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分期分批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
2.以示范促深化发展目前,经过几年的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我国已有一批城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完成了试点工作,基本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具备了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技能和人才。
但是与它们所面临的国际国内挑战相比,还需要在更高层次上进行知识产权工作的深化和发展。
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启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工作计划,选择上述已经完成国家级试点工作且具备所规定的条件的部分城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并对其提供支持和高层次重点服务,以帮助它们深化和发展知识产权工作,取得更加突出的成绩,对带动其他地区和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进一步向前发展起到示范作用。
(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工作原则1.分类指导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照各项试点示范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城市、园区、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地区差别,对试点示范工作进行分类指导。
2.突出特色原则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要突出不同城市、不同园区、不同企事业单位各自的特点,鼓励各试点示范工作主体在其具有优势的方向上开展试点示范工作,由此带动知识产权工作和科技、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各试点示范工作主体可以在试点示范工作的基本内容框架下结合自身特点突出工作重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各试点示范工作主体的特点对其提出相应的工作要求。
3.跟踪管理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过程管理,及时跟踪各试点示范工作主体的知识产权工作动态。
各试点示范工作主体应定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汇报试点示范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各项试点示范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问题及时作出必要的工作调整,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五)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总体要求1.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工作要求(1)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
试点和示范城市市政府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事务的协调管理体系。
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形成有利于加快经济、科技发展的知识产权工作组织体系和统筹协调机制,有效推进本市知识产权工作。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应积极培育、发展、规范监督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促进本市知识产权社会服务水平的提高。
(2)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建设。
试点和示范城市要从市人大法规,市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等各个层次,研究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政策法规,为增强本市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提供充分的政策法规依据,大力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建设与创新。
(3)知识产权知识和知识产权意识的普及与提高。
试点和示范城市要把知识产权知识和知识产权意识的宣传普及作为提高城市知识产权工作水平和提升知识产权工作层次的基础,切实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宣传普及的力度。
除了要加强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外,要在人才培养和干部选拔等多方面强化知识产权知识和意识的普及力度,譬如可以推动在公务员报考、竞争上岗中加入知识产权知识,在本地高校学生课程中增加知识产权内容,适时举办知识产权研讨活动,提高当地有关各界的知识产权知识水平。
(4)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的增强。
要引导和鼓励有市场前景的研发成果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的提高,特别要注重知识产权的质量。
要支持重大、关键技术项目的知识产权申请与维护。
要确立项目申报、研究开发、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企业与产品认定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
(5)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强化。
要依法积极主动开展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及时调处知识产权纠纷、查处假冒和冒充知识产权行为,不断提高办案水平与效率,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优势。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与公安、工商、出版、海关、质检等部门及司法机关加强协作与沟通,建立、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间的跨地区执法协作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促进投资与技术创新的环境中的作用。
要实行知识产权重大案件、典型案件报告制度与当地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公布制度。
(6)知识产权实施效果的提高。
要积极推动有利于本地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具有市场前景的知识产权在当地的实施,特别是积极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实施。
要从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到位、知识产权归属明确、保护得力、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转化和产业化的良好政策环境等各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扶植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2.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工作要求(1)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在园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和制度,如预警机制、新颖性检索、技术标准的专利评价、专利特派员制度等,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园区的日常管理之中。
(2)推进技术创新,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要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园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全过程,积极开展专利战略分析和专利技术产业化可行性研究,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和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
(3)建立专业性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及专题性专利信息数据库,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工作,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专利信息服务。
(4)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业务交流与研讨活动。
在园区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管理业务交流与研讨活动,提高园区的领导和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法律意识和竞争意识,为园区企业和事业单位培养一批既懂技术、又懂知识产权管理、法律的专门人才。
(5)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工作进行跟踪调研,对有关政策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及时总结出有益的经验和做法,以便全国其他园区借鉴推广。
试点示范园区要紧紧围绕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园区的实际,在行业和企业层面上开展和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所涉及的各项工作。
3.企事业单位试点示范的工作要求(1)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
试点、示范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包括机构人员、产权管理、信息利用、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奖惩制度、资金投入及规划等方面的管理规章。
(2)加大企事业单位自主知识产权管理的力度。
试点、示范单位要就如何创造、运用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制定具体措施,加大本单位自主知识产权管理的力度。
(3)加大企事业单位对知识产权制度规则运用的力度,全面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工作。
各试点、示范单位要把自主知识产权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有机地联为一体,全面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