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投融资建设模式内涵及定义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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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投融资建设模式内涵及定义探讨
【摘要】 bt模式在我国具体实践中存在两方面的困惑:一方面,学者们在理论上仍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分歧,无法给bt各方以清晰的理论指导;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尚未颁布相应的管理办法,在bt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让bt各方感到无所适从。本文尝试从bt模式在国内外的发展状况入手,分析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对bt模式内涵及定义的规定,并提出笔者对bt
模式内涵及定义的见解。
【关键词】 bt 内涵定义探讨
一、引言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投融资体制的改革,一种新型的、利用非政府资本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投资与建设的方式,bt模式在我国获得较快发展,一些省市政府也有越来越多的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采用bt方式进行融资建设。比如:重庆市朝天门长江大桥、上海轨道交通13号线世博过江段、上海铁路客运站、深圳地铁5号线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因采用bt融资方式成功建设。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建设方式,bt模式一方面使得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资金来源多元化的要求
得到了进一步满足,有效缓解了政府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投资需求紧张与政府资金短缺之间的矛盾,对我国改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另一方面,由于bt模式在我国应用的时间比较短,在操作上还处于探索阶段,对其相关理论和应用研究也不充分,整个行业对bt 模式的认识以及相关立法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没有专门的法律对bt模式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对bt模式的具体实践造成了困惑。本文拟从bt 模式的具体内涵入手,探索bt模式的定义,以期为广大业内人士正确认识bt模式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进而共同促进我国bt模式的规范化发展。
二、国外bt立法现状
1、菲律宾bot法及其基于安全和战略的bt方式1990年,菲律宾国会颁布了亚洲第一个bot法,即共和国法律,当时只定义了bot、bt两种方式。1994年菲律宾国会重新颁布了bot法,定义了bot、bt、boo、blt、bto、cao、dot、rot、roo共9种方式。该法第1条[c]款定义:“建设—转让——一种契约性安排,项目建议人据此承担授予的基础设施或发展设施的融资和建设,并在建成后将它转让给政府机关或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后者按商定的分期
付款时间表,支付建议人在项目上花费的总投资,加上合理比例的利润。这种安排可应用于建设任何基础设施或发展项目,包括关键设施,由于安全或战略的原因,这些设施必须由政府直接经营。”
这是世界上第一个bt的法律定义。菲律宾bot法规定,采用民间主动建议、公开招标、直接谈判三种方式选择建议人。bt合同授予报价现值最低且合乎设计指标和规范的投标人。公开招标的各个阶段,如果只剩下一个投标人,例如只有一个人报名投标、只有一份投标书合格等,则改用直接谈判方式。
2、韩国ppi法及其基于租赁的btl方式
1994年8月,韩国国会颁布了《促进民间资本参与社会间接资本设施投资法》。该法定义了bto、bot、boo三种方式,并将基础设施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公路、铁路、地铁、港口、机场、供水、通讯等重要设施,规定必须采用bto方式;第二类为发电、煤气、汽车站、旅游区、综合体育场等比较不重要和比较商业化的设施,可采用bot或boo方式。1998年12月韩国国会全面修订了上述法律,更名为《基础设施民间投资法》,2005年1月,韩国修订了上述法律,更名为《民间参与基础设施法》,俗称“ppi 法”。该法增加了btl(建设—转让—租赁)方式:
项目建成后所有权无偿转让给政府,在特许期内,特许权人将项目出租给政府使用,租期满后政府完全取得项目。韩国正大力推广这种btl方式,并用于兴建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租期为10—30年,视项目寿命期而定,以减轻政府财政赤字。
韩国的btl与菲律宾的bt性质雷同,两者都是“公有公营”,“建设—转让”后由政府使用和经营并承担经营风险。
3、越南的无偿性bt方式
1996年,越南国会重新颁布了《越南外国投资法》,除了“三资企业”方式外,增加了bot、bto、bt三种方式。2000年,越南国会修订了该法律。该法第1章第2条第13款定义:“建设—转让合同是指获得授权的越南国家机关与外国投资者为建设基础设施而签署的书面文件;建设完成后,外国投资者将该设施转让给越南当局,而越南政府创造条件给该外国投资者去实施其它投资项目,以偿还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见,越南的bt项目是无偿性的,投资人只能以其他项目的收益来抵偿bt项目的投资。
4、“交钥匙”(turnkey)承包方式
美国的“建设—转让”称为“交钥匙”,政府通过招标,“订购”(ordering)一项工程,采用固定总
价、固定工期的总承包合同,承包商负责设计、融资、建造,竣工验收合格后,政府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
综上所述,国外“建设—转让”(bt)有如下类型:一是政策性bt。基于国家安全或战略,有些基础设施必须由政府直接经营,因而将bot变换为bt。二是租赁性bt。项目建成后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给政府,政府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以租金形式还款。三是无偿性bt。政府提供优惠条件给投资人实施其商业项目,并要求其无偿建设一些公共基础设施。四是采购性bt。“建设—转让”后,政府以财政预算资金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承包商的合同价款。
基于管理战略的原因,有些公共基础设施的发展项目只能采用bt或btl方式。例如,地铁系统必须统一运营,因此,新发展一条地铁支线应采用bt方式,而不能采用bot方式,单独创立一家地铁支线公司。如政府的地铁公司以股权方式收购该地铁支线,则属于ppp(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方式。此外,由于bt、btl是bot的变换形式,有关项目必须合乎bot项目的特征。例如,bt项目可以是一个水厂,但不能是水厂的一个水池,后者只是一个施工项目,而不是一个投资项目。
三、国内bt立法现状
1、国内bt立法现状
建设部2003年2月建市〔2003〕30号文《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七)款提出:“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首次在国家正式公布的政策性文件中引入了bt方式,但未阐述其定义。此后,bt方式如火如荼地在全国蔓延。
一般来说,国内目前大家都认同”bt”(build—transfer的简称,即建设—转让)是由项目融资bot 模式(建设—经营—转让)发展而来,是bot模式的一种衍生形式。但由于迄今为止我国还缺乏专门法规或权威性的解释,对bt模式的具体含义和运作方式加以规定,因而人们对于bt模式的内涵界定难免见仁见智,至今尚未统一。在各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中,由于各地实际情况的不同,对于bt投资人的确定方式及其资质要求以及bt适用范围缺乏一致性。有代表性的如:《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b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