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监总局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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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1号令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1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6年10月30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6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李至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二)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三)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四)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24 号),我局危化 处 2018 年四季度对长沙神通安瑞气体有限公司、湖南长弘鑫新材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 38 家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公示如下(见附表)。

附表2018 年危化处第四季度执法检查情况公示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24 号)、《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 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规定,危化处第四季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公示如下:计划检查单位执法检查时间执法检查人员主办协办存在问题和隐患处理措施长沙神通安瑞气体有限公司2018 年 10 月 10 日 鄢波平杨荣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8 年 9 月 23 日,地址从开福区变更至望城湾田国际,正在进行重新换证。

; 2、安全 管理制度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吻合,可操作性不强;未制定剧毒、 易制毒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销售管理制度;3、2018 年 10 月 10(湘长)安监危化责改〔2018〕 csybp46 号日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制定 2017 年度以及 2018 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责任制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相符。

湖南长弘鑫新材料化工科技有 2018 年 10 月 10 日 限公司鄢波平杨荣1、未制定 2018 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未按要求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2、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3、未见安全生产隐患 (湘长)安监危化责改〔2018〕 排查治理台帐;4、未制定易制毒、易制爆以及一般危险化学品 csybp47 号的管理制度。

湖南湾田实业有限公司2018 年 10 月 10 日 鄢波平杨荣1、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未及时更新(副总郭敬明 2018 年 3 月离职 (湘长)安监危化责改〔2018〕后接任人员李杰接任未及时更新)。

csybp48 号长沙家逸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10 日 长沙市二轻工业供销公司加油2018 年 10 月 11 日 站湖南新鸿胜化工有限公司2018 年 10 月 12 日中海油湖南销售有限公司燕子 2018 年 10 月 12 日山加油站 长沙金石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17 日鄢波平 鄢波平 鄢波平周爱国 鄢波平杨荣1、按要求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培训;2、 按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3、按要求制定易制毒、易制爆以及 未下责改文书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的监察工作计划

安全生产的监察工作计划

安全生产的监察工作计划为确保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xx年度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践行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理念,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巩固和发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成果,杜绝较大事故,减少一般安全事故,为打造“平安枝江”作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领导为保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实施,市安监局调整了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同志任组长,同志任副组长,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碰头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总结,年终全面总结,形成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执法时间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对象和时间安排具体见附表。

四、执法内容按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第八条有关规定要求编制现场检查方案。

五、执法方式采取“一听、二看、三查、四反馈”:一听企业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

二看企业安全基础资料台帐。

三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四反馈检查结论意见。

根据需要可聘请行业专家参加相关检查。

六、执法要求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检查行为,确保执法工作效率。

(一)执法检查工作实行责任负责制,执法检查人对监管执法检查情况负责。

(二)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人员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并将检查内容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

(三)执法检查人员应明确检查路线或检查场所,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在现场检查时必须出示相关证件,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 2022 年 6 月 18 日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及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合用本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及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职责所作出的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违法行为予以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违法必究、错责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客观公正。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厉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当的原则,按法定程序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做到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平公正。

第六条的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行政许可职责:(一)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wei)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二) 在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wei)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对其安全设施进行验收;(三) 矿山、危(wei)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四)危(wei)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五)设立危(wei)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事项的审批;(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许可;(七)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核发;(八)危(wei)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九)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认定;(十)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可;(十一)矿山救护队资质的认定;(十二)安全培训机构资格的认可;(十三)职业安全卫生许可证的核发;(十四)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认定;(十五)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

国家安监总局令1-88号-目录

国家安监总局令1-88号-目录
2015.7.1
8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
2015.7.1
8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
2015.7.1
82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2015.7.9
8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等两部规章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49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2012.6.1
5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2.7.1
51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2.6.1
52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2012.7.1
53
39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2011.7.1
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4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1.12.1
4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2005.9.1
已废止
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3.1
4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2006.5.1
原石油工业部1986年颁布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5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最新版)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最新版)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最新版)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作出修改(一)将规章的名称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二)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三)在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完整word版)(安监总政法〔〕183号))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

(完整word版)(安监总政法〔〕183号))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年度执法计划的编制工作,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一、总则1.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工作,科学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授权、委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编制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执法计划),适用本办法。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下同)批准,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授权或者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报授权、委托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4.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相互衔接,避免在监管对象、内容和时间上重复或者脱节。

5.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执法计划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编制原则与考量因素6.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编制执法计划。

7.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编制执法计划,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2)负责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安全生产状况;(3)道路交通状况、执法车辆和技术装备配备情况;(4)必需的工作经费;(5)重点监督检查的地区、领域、行业和企业等事项;(6)影响执法计划执行的其他因素。

8.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编制执法计划,应当测算本机关总法定工作日、执法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

关于制订《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若干思考

关于制订《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若干思考
系统 逐 步 建 立 一 种 良 性 循 环 模 式 , “ 责 规 定 即 职 明确 一 尽 力 而 为 , 化 衡 量 一 职 责 尽 到就 会避 免 量
之职 责的规定等 , 笔者认为安监部 门负责直 接安 全监管的职责细化 以下几项 : 、三 同时” 1“ 安全审
核 ; 、 政 许 可 ; 、 照 法律 法规 规 定 , 责 危 险 2行 3按 负
直 接 安全 监 管 的职 责 方 面 : 该 说 , 全 生 应 安
至少有尽 力而 为的情况 , 防止 被问责 , 为安全 因
生 产 的 问题 有 些 是 历 史 上 的 安 全 欠 账 , 不能 由 总
Viw ih iht e H gl g s
国家安监总局《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
的 对 象 。1首 先 必 须 明确 的 是 负 责 安全 生 产监 督 、
政执 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4号令) 2 颁布 实施
后, 各级安监 部门都抓 紧学 习和贯彻 落实 , 如何
制 订 《 度 安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计 划》 步 提 上 议 年 逐
查 ” 。
笔者认 为 , 这是 2 4号令的“ 重头戏 “它显然是出 ,
于正 反 两 方 面 的 考 量 , 个 是 “ 动 进 攻 ”要 求 一 主 ,
安监人员要实实在在履行职责 , 从量化的角度督 促安监人员履行职责 , 克服 事实上存在的安监 人
员 工 作 上 畏 难 、 噎废 食 的 情 况 ; 一 个 是 “ 动 因 另 被 防 守 ”也 就 是 实 事 求 是 , 完 成 ~ 定 工 作 量 后 , , 在
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方面 :4号令的界定 比较 2 笼统 , “ 即 指导协 调和监 督检查本级 人 民政 府有 关部 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对本行 政 区域 内没有 其他行政 主管部 门负 责安全生 产 监督管 理的生 产经营单位 实施安全 生产监督 管 理 ;对 下级人 民政 府安全生 产工作进 行监督 检

最新的国家安监总局1-65号令汇编

最新的国家安监总局1-65号令汇编
2011,12,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4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2011,11,1
2008.2.1
1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09,5,1
18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
2009,7,1
19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009,8,1
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20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31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2010,10,1
3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公布之日
33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2010,10,7
34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2010,11,15
9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2006,11,1
10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
20007,1,1
11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7,3,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

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法律法规
事故调查处理政策与法规
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司
2013年10月
8月22日,在全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处理工作视频会议上,国务院安委会副主 任、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总局局长杨栋梁 同志就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 精神,进一步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 了明确要求,强调要依法依规强化执行力, 切实提高事故查处效率。
2013年10月
(二)《条例》的适用范围
1.《条例》的适用(第2条):生产经营活动 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
2.《条例》的衔接适用(第45条):特别重大 事故以下等级事故,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例如:农机、 特种设备等。
2013年10月
3.《条例》的依照适用(第44条):没有造成人 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 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
链接:安法修订草案
2013年10月
(6)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 事故查处,实行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 牌督办。 ①重大事故查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挂牌督办。 ②较大事故查处,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委员会挂牌督办。
2013年10月
国务院安委会出台《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 办法》(2010年9月安委〔2010〕6号)(链接) • 国务院安委会督办,安委会办公室承办。 • 国务院安委会对省级人民政府下发挂牌督办 通知书。 • 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省级安委会向国 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 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
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2013年10月
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1)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2)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 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 察院派人参加。 (3)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培训班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培训班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7.02•【字号】鄂安监管政法函[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07.0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培训班的通知(鄂安监管政法函[2010]6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经研究,拟分两期举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24号);重点是如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如何制订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计划、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如何落实廉洁执法、公正执法。

二、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地点第一期参加培训单位及人员:宜昌市、荆州市、孝感市、襄樊市、荆门市、十堰市、随州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安监局分管副局长、法规科长,所属县(市、区)安监局局长或分管局长、法规科(股)长。

培训时间: 7月19日下午报道,培训时间为7月20日至7月22日三天。

培训地点: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阳光128大酒店(地点:雄楚大街232号,新省公安厅对面),酒店总台电话:************,联系人:雷雨夕138****3827。

第二期参加培训单位及人员:武汉市、黄冈市、黄石市、鄂州市、咸宁市、恩施州安监局分管副局长、法规科长及所属县(市、区)安监局法规部门负责人。

第二期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1、请参加培训的人员自带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24号)及相关资料。

2024年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范例(二篇)

2024年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范例(二篇)

2024年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范例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总局令第____号)、省安监局《____编制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____》(冀安监管办[____]____号)精神和要求,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编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____为指导,认真____“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通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科学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提高监管质量,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支撑,为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通过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的落实,规范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行为,推动各相关行业、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促进企业本质安全;通过指导、协调和监督相关重点镇街、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能,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促进各镇街、领域、行业和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确保我区安全生产控制目标任务完成。

三、编制依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总局____号令)、《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发[____]____号)、张家口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编制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____》____(张安监字[____]____号)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四、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一)我局内设机构及人员情况目前,我局在册人数____人,具有执法资格____人。

其中局长____名,副局长____名,办公室____名,监管科____名(其中包括危化科和科技培训科),监察大队____名(其中包括职业卫生科和应急救援科)。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法律法规

2013年10月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
一、有关政策和法规标准 二、事故调查 三、事故处理 四、事故责任 五、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草案)要点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法律法规
一、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政策和法规标准
(一)法律法规
• 1.综合法规:《安全生产法》( 2002 年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 《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刑 法》等。
• 国务院安委会对省级人民政府下发挂牌 督办通知书。
• 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省级安委会
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经审
核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
定。
2013年10月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法律法规
国务院安委办出台《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
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
(2011年4月,安委办〔2011〕12号)(链接)
2013年10月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法律法规
1. 2004年国发2号文件(链接)
(1)明确事故查处的“四不放过” 原则
•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 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 过。
(2)强化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 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 关负责人的பைடு நூலகம்导责任。
2013年10月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法律法规
• 这里讲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 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 《安全生产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 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既包括 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 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 人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三执法检查内容及标准-武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执法检查内容及标准-武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如安全管理工作扎不扎实、安全管理人员能力水平、企业是否重 视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等)
(二)执法检查的方法
3、 问 ,询问是获得检查信息、查证现场所观察到的情况是否属实, 或政策和程序是否被贯彻执行的主要手段。询问能够将注意力集 中于关键性问题,并针对该问题直接采取对策。对象一般是被检 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问分为随机询 问和有针对性的询问两种形式。一是有针对性询问。有针对性地 选取询问对象和询问内容,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与监督检 查相关的人员。二是随机询问。对于一般性了解的问题可以随机 询问。 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调查,应该依据事先制定的讯问提 纲有针对性地选取询问对象。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与案件 相关的人员,有针对性的询问应个别进行。
第五,准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资料 根据对被检查对象情况的了解,携 带相应的现场检查仪器设备和资料,一般有如下几种:照录相设备(执法记 录仪最好全程录像)、专业检测仪器、笔记本电脑(如果安装有执法检查单 位信息管理系统,当场可以核对和输入相关数据)、相关文书、各种检查表。
第六,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分工, 一般现场执法检查工作包括查阅资 料、查看现场、记录相关情况等,需要事先确定检查方式、方法、步骤,并 根据检查人员的经验和专长进行分工,每个人的工作有所侧重,这样可以使 工作更加有序和有效。
(二)执法检查的方法
2、 听 “听”主要是听有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对安全生产情况 的介绍和汇报。“听”需要用心,在听汇报、听对问题的回答时, 首先要听清楚,并认真记录陈述的内容,特别是一些关键用词。 同时还要求听懂,并进行紧张周密的思考,去理解、处理和反馈 信息的真实含义,在诸多信息中去伪存真。将掌握的所有情况进 行对比、筛选和整理,找出其中的矛盾或者不相符之处,同时善 于听取多方面的意见,以便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以分清是非。 在听的过程中,还可以根据需要穿插一些巧妙的提问,做到听问 结合。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9.07•【字号】津安监管法[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安监管法〔2009〕53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市局各处室及内设机构: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第24号令的形式颁布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认真学习贯彻《规定》的各项制度要求,更好地履行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全市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搞好学习宣传《规定》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和要求,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责任追究的方式与适用、责任追究的机关与程序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规范,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和行为准则。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整个安全监管系统的一件大事,对于指导和规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领会《规定》的各项要求。

一是领导同志要带头搞好学习,逐条逐款的领会和把握其内容实质,并立即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学习贯彻实施方案;二是要组织全体安监干部搞好学习领会,通过举办研讨会、专题讲座、学习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切实使全体同志全面把握《规定》的具体内容,切实做到依法行使安全监管职责,自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三是要加强对社会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规定》内容的宣传,使其了解和掌握安监部门法律所赋予的职责以及行政执法工作的各项规范和要求,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1、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是行政还是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是行政单位。

百安监局是政府恭职能部门,列入直属机构序列。

主管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

安监局具有行政权和执法权。

安监局在中央一级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度总问局(国家安监总局),省级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级和县级也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拓展资料: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区别:1.内涵不同——行政单位是国家机关,而事业单位是实施政府某项公共服务的部门,是社会服务组织。

2.担负的职责不同——行政单位是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指挥;而事业单位是为了社会的公益目的从事教育、文化、卫生、科技等活动。

3.编制和工资答待遇的来源不同——行政单位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行政经费负担。

事版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事业经费负担。

事业单位有全额拨款的,有部分拨款的,还有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

行政单位人员的工资按《公务员法》由国家负担,而事业单位则根据不同的管理模式实行不同的待遇。

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根据工作性质,也有具有行政事业编制的非公务员的人就职,一般是从事后勤保障的工勤人权员,他们的待遇除职权不同外,收入和公务员完全一致。

3、安监部门承担几项职责?安监局职能:(一)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国务院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国务院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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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实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对煤矿安全进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实施。

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执行。

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监管监察的对象、时间、次数、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

根据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需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按照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行政许可职责:(一)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二)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五)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六)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资质的认可;(八)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九)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认可;(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认可;(十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十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对已经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原行政许可证件。

第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十一)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十三)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十四)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十六)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十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十八)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一)当场予以纠正;(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六)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第十条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将复查工作移交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应当及时将相应的执法文书抄送该部门并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煤矿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煤矿和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并将复查意见书及时抄送移交复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对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关闭。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二)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和程序,按照各自的管辖权限,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拒不执行处罚决定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作出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作出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并按照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十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一)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二)按照法定的时限、内容和程序逐级上报和补报事故;(三)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派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或者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四)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五)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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