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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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一部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架构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基本架构图

第一层次:基本准则

第二层次:具体准则和指南

第三层次:解释公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2007年11月16日)(财会〔2008〕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2008年8月7日)(财会〔2008〕1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3号(2009年6月11日)(财会〔2009〕8号)

二、执行过程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1、执行新准则体系的企业不再执行原有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这在我国会计发展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从会计规定的表现形式上也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充分协调。

问:公司目前尚不具备全部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条件,目前仍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原企业会计准则,我公司目前可否在现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老准则的基础上,再选择部分适合我公司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答:自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或“新准则”)以来,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新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率先在上市公司实施,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从新会计准则实施的时间表来看,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2008年在中央企业实施,2010年——争取全面推开,所有大中型国有企业全面实施。因此,企业不能在执行现《企业会计制度》和旧准则(财政部2006年以前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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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的基础上,选择部分适合公司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问:小企业是否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答: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以财会[2004]2号文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并要求2005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执行。另外,财政部表示将来会对小企业单独制定会计准则。

2、基本准则的性质:

第一,它是准则的准则;

第二,它能为具体准则提供基本概念并指引方向,所以,它是所有具体准则的基础,为具体准则的制定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第三,它不同于所有具体准则,两者并不处于同一层次,基本准则显然高于具体准则,因为可用来指导、评估和发展具体准则;

第四,显而易见,基本准则既具有上述特点,那么它就不是站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之外,而是在该体系之中,并处于顶尖地位,它不仅是法规,而且是比具体准则更重要、更基本的法规。

问: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相关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如何进行处理?是否可以直接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核算?

答: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出规范的,可以将境外子公司已经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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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定位更科学

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严格执行;在符合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下,会计记录方法可以灵活,包括会计科目的名称以及主要账务处理,因此,将会计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作为指南的附录。

目前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和计量的原则制定,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交易或者事项。企业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对于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

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企业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如何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如何列示?

答:资产负债观要求不符合资产、负债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资产、负债项目不能够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有些不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因此,“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不再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未单独设置“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但是,企业在日常核算过程中发生与预提和待摊性质相关的支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增设这两个科目。

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符合待摊和预提性质科目的余额,应作为“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流动负债”列示。

方案二,原待摊费用也可以通过“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原预提费用可以通过“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

例,对符合资产、负债定义的内容,如预付的报刊杂志费等可以在“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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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进行反映。原企业短期借款利息的预提,新准则规定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观理念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体现

2006年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最核心的变化是核心价值理念由“配比收益”(配比收益=收入-费用-损失)转变为“全面收益”(全面收益=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所有者分配或新投入资本),会计视角由“收入费用观”转变为“资产负债观”,核心报表亦由“利润表”转变为“资产负债表”。

1、何谓收入费用观?

利润表观要求准则制定者在准则制定中,首先考虑与某类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的直接确认和计量。在利润表观下,资产负债表只是为了确认与合理计量收益的跨期摊配中介,成为利润表的附属。

利润表观认为,必须首先按照实现原则确认收入和费用,然后再根据配比原则,将收入和费用按其经济性质上的一致性联系起来确定收益。因此,收益=收入-费用。

2、何谓资产负债观?

(1)资产负债表观是指会计准则制订者在制定规范某类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准则时,应首先定义并规范由此类交易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计量;然后,再根据所定义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在资产负债观下,利润表成为资产负债表的附属产物。

(2)资产负债表观认为,企业的收益是企业期末净资产比期初净资产的净增长额,而净资产又是由资产减去负债计算得到的,因此:收益=期末净资产价值-期初净资产价值-投资者投入+向投资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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