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政玉英)
行政强制法-详细讲解
⾏政强制法-详细讲解 ⾏政强制法-详细讲解 2017年8⽉ ⾏政强制法 ⼀、总则 ⼆、⾏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三、⾏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四、⾏政机关强制执⾏程序 五、申请法院强制执⾏ 第⼀章:总则 ⼀、概念:⾏政强制包括⾏政强制措施和⾏政强制执⾏。
1、⾏政强制措施,是指⾏政机关在⾏政管理过程中,为制⽌违法⾏为、防⽌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控制危险扩⼤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或者其它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为。
第⼀章:总则 2、⾏政强制执⾏,是指⾏政机关或者⾏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对不履⾏⾏政决定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义务的⾏为。
⼆、除外: 1、⾏政机关应对⾃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执⾏; 2、⾏政机关采取⾦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执⾏。
第⼀章:总则 三、⾏政强制的原则 1、法定原则。
2、适当性原则。
采⽤⾮强制⼿段可以达到⾏政管理⽬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政强制。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4、不得谋私利原则; 5、⾏政相对⼈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国家赔偿权原则(⽆听证程序,制定时有听证制度)。
第⼆章:⾏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由--盘问、约束⼈⾝⾃由⾄酒醒、强制带离现场、强制戒毒,拘留、收容教育(6⽉-2、3年)。
2、查封场所、设施和财物--针对不动产、动产; 3、扣押财物--针对动产;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政强制措施。
第⼆章:⾏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1、法律; 2、⾏政法规:除限制⼈⾝⾃由、冻结外--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政管理职权事项的,⾏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政强制措施。
论行政强制措施
论行政强制措施
张莹
【期刊名称】《法制与经济:中旬》
【年(卷),期】2002()5
【摘要】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
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范畴 ,因此 ,在司法实践中应区分使用 ,不能将二者混同起来。
【总页数】2页(P81-82)
【作者】张莹
【作者单位】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D912.1
【相关文献】
1.作为检察监督对象的"行政强制措施"——对党的重大问题决定文件中"行政强制措施"的剖析
2.论行政强制措施的检察监督--以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为对象
3.关于《行政强制法》意义上的“行政强制措施”之认定——对20种特殊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评判和甄别
4.论行政强制措施的变异——从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损害性特征切入
5.水行政执法实务专题(九)——行政强制措施概述及水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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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理论研究论文
行政强制执行理论研究论文「内容提要」随着现代行政法的发展,针对行政任务的多样化,相应地就有必要在传统强制执行手段之外寻求其他有效的强制手段,建立包括具有间接强制机能的行政处罚、违反事实的公布等制度以及包含行政强制执行在内的确保行政法上义务履行的理论结构。
另一方面,应在保持原有司法执行模式所具有的价值内涵的基础上,将审查和执行职能在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进行分配,以加快司法执行的运行,提高行政效率。
「关键词」行政/强制/强制执行体制「正文」在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形成的过程中,其理论上的概念及结构都受到民事强制执行理论极其强烈的影响。
然而随着现代行政法的发展,以及行政任务的多样化,完全依赖传统的强制手段有时未必有效,在对传统强制执行理论的批判的基础上,出现或认同了多种新型强制手段,引发了行政法上担保义务履行的制度的结构变化,形成了更加适合现代行政法要求的理论体系。
一、强制手段的多样化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法上的基本作用就是确保所预期的行政状态的实现,或者说,是在义务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时,通过强制手段能够实现与已履行义务同样的状态。
而这种所预期的行政状态的实现,在传统行政强制执行理论中,既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直接对义务人的身体或财产施加物理上实力来完成(直接强制),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代执行),或者通过施加心理强制来实现(执行罚)。
而代执行、执行罚和直接强制等传统的强制执行手段,实际上根源于德国,是和民事上的强制手段一起从共同的强制执行制度中分化、发展而来的,其概念框架的形成受到民事强制执行的影响(注:行政强制执行上的强制手段,包括执行罚、代执行、直接强制和强制征收,都可以在民事强制执行上找到相类似的强制手段,详见[日]远藤博也、阿部泰隆:《行政法(总论)》,青林书院新社1984年版,第221~222页。
),而且从历史上看,其主要适用于警察行政领域(注:行政强制执行上的强制手段,包括执行罚、代执行、直接强制和强制征收,都可以在民事强制执行上找到相类似的强制手段,详见[日]远藤博也、阿部泰隆:《行政法(总论)》,青林书院新社1984年版,第240页。
论民事强制执行请求权
论民事强制执行请求权论民事强制执行请求权摘要:民事强制执行请求权是与民事强制执行权相对应的专属于债权人享有的一种独立的、基本的权利,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应以该基本权利为核心构筑债权人的权利体系,从立法司法各个角度加强对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民事强制执行;民事强制执行请求权;执行债权人一、民事强制执行权的定义与特征强制执行请求权,是指债权人基于执行名义,请求国家执行机关行使强制执行权,以实现执行名义所载内容的权利。
其有程序意义上的强制执行请求权和实体意义上的强制执行请求权。
程序意义上的强制执行请求权,是指债权人请求国家执行机关发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其功能在于启动执行程序。
实体意义上的强制执行请求权,是指债权人请求国家执行机关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其民事权益的权利,在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就可行使强制执行请求权,从而使民事权利得以实现。
也就是说,债权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强制执行请求权发动执行程序,以实体意义上的强制执行请求权要求国家执行机关强制实现其权利。
强制执行请求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强制执行请求权是公法上的请求权。
强制执行请求权虽为债权人的权利,且以实现私法上的权利为目的,但其是债权人对国家所享有的一种公法上的请求权,而不是对债务人享有的一种私法上的请求权;第二,强制执行请求权是基于执行名义而发生,且依执行名义而存在。
只有执行名义要件具备时,债权人才享有强制执行请求权。
从时间上看,先取得执行名义而后才有强制执行请求权,且强制执行请求权不能脱离执行名义而单独存在;第三,强制执行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公权力保护的一种权利,其并不因一次行使而消耗或丧失,债权人可以反复多次行使。
因此,执行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而撤回强制执行的,在债务人拒绝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仍可依原执行名义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强制执行请求权,随执行名义所表彰实体请求权之移转而由转得人继受,继受该实体上请求权的第三人,即继受该强制执行请求权。
对行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的思考
对 行 为 请 求 权 的 强 制 执 行 的 思 考
靳 建 丽
( 州大学 法学院 , 南 郑 州 400 ) 郑 河 50 1
摘 要 : 执行 方 面 , 在 理论 界和 实务部 门特别 关注 的是金 钱债权 的执 行 , 比之 下 , 相 对行 为执 行 的 研 究 甚 少。本 文从 行 为请 求权 的概念界 定入 手 , 结合 对 当下 我 国在 行 为请 求权执 行 实践 工作 的现 状分析 , 以及 对域 外 法治发 达 国家和地 区在 此领域 的学 习和研 究 , 以期 能够 找到 完善我 国行 为请 求
1 可替 代 履 行 行 为请 求 权 的执 行 . 顾 名 思 义 , 替代 行 为 的 行 为 主体 是非 特 定 主 体 , 行 为 可 该 实 施 不 以由被 执 行 人 自 己实 施 为 必 要 , 替 代 行 为 的 执 行 特 可 征 在 于 该行 为与 被 执 行 人 的人 身 联 系 不 密 切 , 执 行 人 自 己 被 实施 或 第 三人 实 施 对 于债 权 人 在 法律 上 或 经 济上 的效 果 并 无 不 同 , 可 满 足债 权 人 在 法 律 上 及 经 济 上 之 权 益 。 例 如 一 般 都 劳 务 的 完成 : 砍 伐 树 木 、 迁 房 屋 、 送 物 件 、 除 脏 污 等 ; 如 拆 运 清 技 术性 劳务 的完 成 : 筑 、 造 、 计 等 。 对 于 赔 礼 道 歉 , 如建 制 设 分 情 况 判 定 : 道 歉 以达 向社 会 公 开 目的 者 , 可 替 代 行 为 ; 登报 为
第 9卷
第 1期
河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n l fHe a u iilPoieVo ain lC l g o ra n nJ dca l c t a ol e o c o e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1年3月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1)第二章执行机构 (1)第三章执行管辖 (2)第四章执行依据 (3)第五章执行当事人 (5)第六章协助执行 (6)第七章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7)第八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10)第一节通则 (10)第二节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查明 (10)第三节执行和解和执行担保 (12)第四节执行程序的暂缓与中止 (13)第五节执行终结 (14)第六节执行回转 (15)第九章执行救济 (16)第一节对消极行为的救济 (16)第二节执行异议与复议 (16)第三节异议之诉 (17)第四节许可执行之诉 (17)第十章强制措施 (18)第二编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21)第十一章一般规定 (21)第十二章对不动产的执行 (22)第一节查封 (22)第二节变价 (26)第三节强制管理 (32)第十三章对动产的执行 (35)第一节查封 (35)第二节变价 (35)第十四章对债权的执行 (36)第十五章对其他财产权的执行 (40)第十六章清偿与分配 (42)第三编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47)第十七章实现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47)第十八章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49)第四编附则 (53)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及时、公正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行为,维护社会信用和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法性原则】执行程序的启动,应当有法律规定的执行依据。
强制执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取执行措施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独立执行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强制执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执行主体分工制约原则】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行使,执行裁判权由执行法官行使。
第五条【高效透明原则】强制执行应当及时、迅速、连续进行,非依法定事由不得停止。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记录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读书笔记目录一、内容概述 (2)1.1 本书背景与目的 (3)1.2 请求权基础理论概述 (4)二、请求权基础理论框架 (5)2.1 民法上的请求权定义 (6)2.2 请求权的性质与功能 (7)2.3 请求权与民事权利的关系 (9)三、请求权基础构成要素 (10)3.1 权利主体 (12)3.2 法律依据 (14)3.3 行为对象 (15)3.4 法律效果 (16)四、请求权行使与保护 (18)4.1 请求权的行使方式 (19)4.2 请求权的保护途径 (20)4.3 请求权救济的时效与期间 (22)五、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23)5.1 案例选取与问题提出 (24)5.2 案例解析与讨论 (25)5.3 案例启示与总结 (26)六、总结与展望 (27)6.1 本书主要观点回顾 (29)6.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30)一、内容概述《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深入探讨了民法中的核心问题——请求权。
作者通过对请求权基础理论的系统阐述,揭示了民事权利保护的根本机制,并引导读者培养以请求权为核心的民法思维方式。
该书开篇即对请求权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详尽的剖析,请求权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涉及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的基础则来源于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债权、物权、人格权等。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形成了请求权的源泉。
在后续章节中,作者进一步阐述了请求权的类型、行使方式、效力以及保护等内容。
通过丰富的案例分析和理论论证,作者使读者更加深入地理解了请求权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该书还强调了请求权基础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价值,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民法思维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这种思维方式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预测和规划自己的行为,降低法律风险。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一书以其系统性、理论性和实用性强的特点,为读者提供了一本深入了解民法请求权基础理论的优秀读物。
论行为请求权案件执行标的及其强制执行措施
行措施 ; 又因其案 件数量少 、 理论复 杂、 研究薄弱 , 导致现行规定 , 特别是关于其执行措施 的规定有不 少缺陷。笔者希望从执行标的人手 , 清适宜行 为 厘 请求权执行案件 的若干执行措施 , 以助我国强制执 行立法 的严谨 和完善。
siu g p ro a e tt dn e f r nc m
强制执行措施是法 院采取 的实现 申请执行人 债权 的方 法或 手 段 。民 事 强制 执 行 行 为 , 即法 院 采 取执行措施 的行 为。 …没有强制 执行措施 , 院就 法 无法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民事强制执行 的 目的 将无法实现 , 因此 , 称强制执行 措施 的规定 为强制
论 行 为请 求权 案件 执行 标 的及 其 1 J 行 措 施 5l 5执
吴 泓 衍
(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 院, 上海 2 04 ) 0 0 2 摘 要:由于行 为请 求权执行案件 执行标的的特性 , 需要施 以特殊的执行措施 。其 中问接执行措施应 当是一类基本的措 施 , 履行 应是 可替代行 为请 求权 案件 优先采取 的措施 , 延履行金 则应 当谨慎适 用。 而在 细 节上 , 一项执行 措施 的 替代 迟 任何 适 用条件 、 启动程序 、 实施 强度等都应有 明确 的、 操作性 强的配套 规范 , 这样 才能真正 完善行 为请 求权 执行 案件 的法律 制度 ,
b in d t e f e u a o swh c s d f i n r cia l n a pi a l o d t n ,i i ae p g a ,i — e a g e l s t g l t n ih i e i t a d p a t b e i p l b e c n i o s n t t r r ms n l l o r i n e c c i i o
精简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行政强制执行法行政强制执行法引言行政强制执行法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确定的职权和中国法律的规定所制定的一部专门规范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第二章-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第三章执行信息公示](第三章-执行信息公示)[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主要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
第一条行政强制执行目的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法律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行政强制活动的程序和规定。
第三条行政强制执行原则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第二章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第四条行政强制执行的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申请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提起,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
行政机关接到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第五条行政强制执行的通知行政机关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后,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明确执行的事项、期限和方式,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查封和扣押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强制执行时,有权对涉案的财产进行查封和扣押,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行政强制执行的现场勘验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强制执行时,可以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现场勘验,了解情况,并制作现场勘验记录。
第八条行政强制执行的处置和公告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被查封和扣押的财产进行处置,并在当地媒体上公告。
第三章执行信息公示第三章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信息的公示。
第九条执行信息的公示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行政机关的名称、当事人的名称、行政强制执行的事项、期限和方式等。
第十条执行信息的发布渠道行政强制执行信息可以通过政府公告、互联网等途径进行发布,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论请求权下
论请求权(下)朱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四请求权规体系的顺序1.请求权相关规种类划分(1)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在民法典中,权利基础规规定如何产生和取得权利。
涉及到规定如何产生和取得请求权的规定为请求权基础规或请求权规。
在民事法律实践中,寻找正确的请求权规成为主请求权和民事判决的第一步。
请求权规规定了主该请求权的前提,只有在满足该前提的条件下,请求权人才能够令义务人为履行(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在发生争议情况下,才能够通过国家权力通过强制执行获得满足。
同其他法律规一样,请求权规亦由事实构成和法律后果构成。
事实构成为请求权的前提,而法律后果为法律对请求权的承认。
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基于请求权基础而主请求权的权利人一般来说必须承担证明作为请求权前提的事实构成的责任(谁主、谁举证),只有在法律特殊规定的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请求权人才能够免除该举证责任。
(2)辅助规(Hilfsnorm)与请求权规需要区分的是辅助规,其细化了请求权规的事实构成以及法律后果。
而辅助规亦同样可划分为事实构成和法律后果,但辅助规常常并未规定法律后果,其仅仅涉及到技术性的规定,如定义、期间的长短或法律行为的具体形式。
辅助规中对请求权规特征的细化是通过如下方式形成的,即请求权规中的特征表现为辅助规中的法律后果,在符合辅助规的事实构成前提下,此种法律后果(即请求权规的一个特征)可以获得承认。
同样,较为抽象的辅助规可以通过更为具体的辅助规加以细化,从而形成纵向的请求权规体系[29]。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433条是买卖合同的主请求权规,其事实构成是买卖合同成立,法律后果是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价金请求权和买受人要求转让买卖物所有权请求权(在物权行为理论框架下)。
而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的事实构成,由辅助规第145条以下规定(邀约和承诺意志表示一致),而更为细化的容,如承诺是否有效,由更低层次且更具体的有关承诺的辅助规决定(第147条以下)。
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
首先,应当加强法院内部独立机制建设,完善执行程序和监督机制,确保执行的 公正性和效率。其次,应当完善司法救济机制,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并建立 对执行法官的惩戒制度,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强化执行监督机制
总结词
强化执行监督机制是保障强制执行制度公正性和效率的重要手段。
详细描述
首先,应当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执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确保执行的公正性和效率。其次,应当建 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社会对执行的监督和参与程度,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有效线索的人员进行奖励 。
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和措施
要点一
完善法律法规
要点二
加强队伍建设
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法》、《刑事 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强制 执行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加强法院执行队伍的建设,提高执行 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强制执行的 公正、高效。
要点三
强化执行监督
加强对强制执行过程的监督,建立健 全的监督机制,防止执行过程中出现 不当行为。
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 论研究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 强制执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 强制执行制度的国内外比较研究 • 强制执行制度的改进和完善 • 加强强制执行理论研究的重要性 • 结论和建议
01
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强制执行的定义
定义
强制执行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或 者有关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强制力,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执行标的:国内外在可执行标的范围、执行方法 和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
执行救济:国内外在执行救济途径、方式和保障 措施方面存在差异。
2022司法考试二卷复习资料:行政强制执行
本文“2022司法考试二卷复习资料:行政(xíngzhèng)强迫执行〞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一、行政(xíngzhèng)强迫执行的概念行政强迫执行是适用强迫措施事先行政法义务的国家(guójiā)执行制度。
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及时充分的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国家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强迫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到达义务履行的同一状态。
我国实行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施行为主,由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受权独立施行为辅的制度。
二、行政(xíngzhèng)强迫执行的原那么1、先发动后强迫的原那么。
在强迫执行前,行政机关应当进展催促教育(jiàoyù),发动义务人自己履行。
当事人履行了行政法义务的,就不再施行行政强迫执行。
2、优先选择细微方式的原那么。
假如由两个以上强迫措施可以选择时,行政机关不得首先使用最严厉的措施,而应当遵循由弱到强的适用顺序。
三、行政强迫执行的种类行政强迫执行分为间接执行和直接执行。
间接强迫包括代执行和执行罚。
1、代执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别人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迫执行制度。
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别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强迫撤除等。
对于不可以由别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时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2、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有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交纳强迫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迫行政制度。
执行罚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不作为义务,不可由别人替代的义务。
执行罚不同于行政处分中的罚款。
行政罚款时对过去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执行罚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应当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法义务的手段。
3、直接强迫是行政机关直接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采取强迫措施,以事先行政法义务的制度。
涉及人身自由和适用武器的直接强迫,应当由执行警察职能的法定机关施行,涉及财产的主要有强迫划拨存款,强迫扣押财产,强迫收缴财物和强迫撤除建筑物等,执行权限由法律、法规分别情况作出规定。
试论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试论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作者:卢庆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9期摘要本文从行为请求权案的概念和特点入手,分析了行为请求权案件的存在的问题,后通过引用国外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完善我国行为请求权立法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为请求权惩戒探视权作者简介:卢庆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监督科助理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161-02一、行为请求权案件的概念及特点所谓行为请求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院的判决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行为的权利。
所谓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采取执行措施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一种活动。
与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执行相比,行为请求权的执行行为请求权具有如下特点:(一)执行标的是行为不同于一般执行行为的标的,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标的是行为。
而这种行为既包括作为,如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也包括不作为的行为,如停止侵害、禁止通行等等。
行为请求权的执行并不涉及对被执行人财物的执行,仅要求被执行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申请人的权利就得到了实现,执行案件也算是执行完毕。
然而恰恰是因为行为的这种不可控制性,因此,行为请求权的执行如何才能算是执行完毕,这也是学术界正在讨论的一个问题。
(二)作为执行标的的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性行为是人的活动,特定的行为只能由特定的人来完成,有些行为随人可以由他人代为完成,但是本质上讲,该行为仍然是特定人应该亲自完成的行为。
而对于那些不能由别人来代替完成的行为,其人身性尤为突出,非被执行人亲自完成而不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请求。
这一特点决定了对行为的执行不可能采用简单的直接执行的方法。
(三)行为请求权的案件完成标准尚无法律明确规定目前,民事诉讼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未对行为请求权案件的结案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
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是规定了普通执行案件的完成形态是执行完毕或者执行结案。
对行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的思考
对行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的思考
靳建丽
【期刊名称】《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1(009)001
【摘要】在执行方面,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特别关注的是金钱债权的执行,相比之下,对行为执行的研究甚少.本文从行为请求权的概念界定入手,结合对当下我国在行为请求权执行实践工作的现状分析,以及对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此领域的学习和研究,以期能够找到完善我国行为请求权执行的运行机制的方法和途径.
【总页数】5页(P85-89)
【作者】靳建丽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1
【相关文献】
1.善待判决确定债权转让——以强制执行请求权为中心的考察 [J], 黄毅
2.论行为请求权案件执行标的及其强制执行措施 [J], 吴泓衍
3.论判决书买受人的强制执行请求权保护 [J], 李亚楠
4.强制执行请求权移转探析——兼议闲鱼网络平台民事判决书之买卖 [J], 李代华
5.试论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 [J], 欧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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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为请求权案件执行标的及其强制执行措施
论行为请求权案件执行标的及其强制执行措施吴泓衍【摘要】The features of the object of the execution of claims to behavior need special measures execution.Indirect measures should be the foundational ones,while substituting performance with the priority to claims to alternative behavior.Surcharge for the deferred fulfillment should be applied prudently.In addition,each measure should be aligned with set of regulations which is definite and practicable in applicable conditions,initiate programs,intensity of enforcement,in order to perfect the legal system of execution of claims to behavior and to maintain the judicial authority.%由于行为请求权执行案件执行标的的特性,需要施以特殊的执行措施。
其中间接执行措施应当是一类基本的措施,替代履行应是可替代行为请求权案件优先采取的措施,迟延履行金则应当谨慎适用。
而在细节上,任何一项执行措施的适用条件、启动程序、实施强度等都应有明确的、操作性强的配套规范,这样才能真正完善行为请求权执行案件的法律制度,维护司法权威。
【期刊名称】《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16)004【总页数】5页(P57-61)【关键词】行为请求权;执行标的;强制执行措施;间接执行措施;替代履行【作者】吴泓衍【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183强制执行措施是法院采取的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方法或手段。
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十六行为请求权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十六行为请求权的执行(附法律条文)编者按: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为基础,我们将《指引》的条文(黑色字体)涉及的法律依据及批复等进行编辑批注(批注★用蓝色字体),我们陆续分期推出,与读者共同学习成长,为读者呈现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
(接上期)第十六章行为请求权的执行191.通知执行执行人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执行通知中应载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以及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等相关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192.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征信机构通报等措施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193.可替代行为的执行193-1确定代履行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执行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该行为义务有资格限制的,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
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是否准许,由执行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零三条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该行为义务有资格限制的,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
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647.【可代替履行行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该行为义务有资格限制的,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
论不可替代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论不可替代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薛倩
【期刊名称】《大观周刊》
【年(卷),期】2012(000)043
【摘要】不可替代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是一类十分特殊的强制执行,不同于金钱债权、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然而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很不完善,相关的理论研究很滞后,同时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执行不当。
笔者试着从两种行为请求权的界定与区分入手,着重于分析不可替代行为强制执行的限制以及不可替代行为的强制措施,特别是对实践中不可替代行为的强制执行措施之完善。
【总页数】2页(P58-59)
【作者】薛倩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江苏苏州215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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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行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的思考
2.论行为请求权案件执行标的及其强制执行措施
3.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的相互不可替代性——于自觉守法行为的促进意义
4.行为请求权执行制度研究
5.“不可替代行为”强制执行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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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行政法精讲: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行政法精讲: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因执行主体不同而不同。
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申请法院执行,则由法院主要使用相应的强制方式强制当事人履行;如果行政机关有自行强制执行权,则由行政机关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强制执行。
应当说,不同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应依法律规定。
概括而言,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代履行。
也可称为代执行,指如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义务为可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请他人代为履行,并要求当事人承担相应费用的执行方式。
代履行有两个特征:第一,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可替代义务,即此义务可以当事人亲自履行,也可以由他人履行,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属于此种义务。
如某项义务必须当事人亲自履行,不能适用代履行;第二,代履行的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
二是执行罚。
指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的执行方式。
如当事人不缴纳罚款,行政机关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虽用的是罚款,但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法律教育网三是直接强制。
指行政机关直接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执行方法。
一般包括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
行政强制法第12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论行为请求权案件执行标的及其强制执行措施
论行为请求权案件执行标的及其强制执行措施
吴泓衍
【期刊名称】《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1(016)004
【摘要】由于行为请求权执行案件执行标的的特性,需要施以特殊的执行措施。
其中间接执行措施应当是一类基本的措施,替代履行应是可替代行为请求权案件优先采取的措施,迟延履行金则应当谨慎适用。
而在细节上,任何一项执行措施的适用条件、启动程序、实施强度等都应有明确的、操作性强的配套规范,这样才能真正完善行为请求权执行案件的法律制度,维护司法权威。
【总页数】5页(P57-61)
【作者】吴泓衍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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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执行中执行标的的扩张与制约--以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为视角 [J], 张广军;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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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政玉英上传时间:2005-9-10基于行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是指债权人(申请执行人)依执行依据享有得请求债务人(被执行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执行机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上述权利发生实现的效果。
所谓行为请求权,是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之权利,行为请求权与金钱债权与物的交付请求权不同,其内容不是以一定的财产为客体,其请求权的内容是单纯的行为。
行为请求权以行为而不是以财产为执行标的,故其执行方法通常不能采用直接强制执行的方法,而主要采用替代执行或间接执行的方法。
债务人应履行之特定行为包括积极的行为即作为,亦包括消极的行为,即不作为。
故行为请求权亦分为作为请求权(积极行为请求权)和不作为请求权(消极行为请求权)①,前者系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之权利,其请求权标的为作为;后者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不作特定行为之权利,其请求权标的为不作为或容忍。
债务人的作为债务系指以债务人应实施一定行为为给付内容的债务,不作为债务是指以债务人应不为一定行为为给付内容的债务。
债务人之债务究竟为作为债务还是不作为债务,在实践中常不易区分,如常存在意思表示虽为否定的内容,但此内容却包含确认债务人作为义务的肯定内容。
例如在台湾,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中某一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此种意思表示似为某一继承人对其他继承人负有不继承这一不作为义务,但实际应为某一继承人对其他继承人负有作出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权书面意思表示的作为义务。
因依台湾现行民法第1174条,被继承人死亡时,各继承人当然发生继承,如放弃继承,必须在特定期间以书面向法院为抛弃继承之意思表示方能生效,故债务人(抛弃继承权之继承人)仅以消极的不作为不能达成不继承之法律效果,其必须以积极的作为方能履行其对其他继承人的义务。
又如存在着以肯定方式为意思表示,但其内容却包含着否定的概念,确认的是债务人的不作为的义务,例如,工厂与经销商签订经销协议,协议约定经销商仅可销售该工厂之产品,此一约定表面上似为经销商对工厂负有销售产品之积极的作为义务,但实际意思应为确认经销商对该工厂负有不可销售其他工厂产品的消极的不作为义务。
由上述可见,对债务人所负债务是作为债务还是不作为债务,有时无法仅凭语言、文字的表达形式来确认,必须就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之结果,能否达成满足债权人的法律上及经济上的权益来具体认定。
一、作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作为请求权的执行是指执行依据要求债务人(被执行人)为一定的行为时,为实现债权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实施的强制执行。
作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可分为可替代行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和不可替代行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
(一)可替代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作为即积极行为可分为两种:可替代行为和不可替代行为,可替代行为指执行依据所确定为履行义务内容的行为,无论由债务人为之,还是由第三人为之,其所产生的经济上利益及法律效果,对债权人并无差异。
如债权人依执行依据得请求债务人所为之行为,属于一般劳务的,如拆除房屋、运送物品、装设电器、制作机器等,由第三人为之还是由债务人自行提供劳务,对债权人获得的经济上利益及法律效果并无差异,故均属于可替代行为,但某些行为是否系可替代行为,学术界存在争议,如登报道歉,有主张为不可替代行为的,认为道歉之行为仅能依据本人之意思表示行为,他人无法代替。
笔者认为登报道歉非须本人之行为始得为之,他人代替为之,亦能达到公开于社会公众的目的,对债权人获得的效果而言并无差异,故登报道歉应属于可替代行为。
又如债务人买受或定作物品的,债权人依执行依据得请求债务人为受领行为的,亦存在分歧,若一概认为此系可替代行为,亦有不妥之处,因债务人受领行为系接受清偿,在接受清偿时,债务人有检查标的物是否符合约定之权利,此项权利他人不宜替代,故笔者认为,应根据实际情况,若其给付的标的物系一般性的普通商品,他人或特定机构能检查其物有无瑕疵者,则为可替代行为,若必须债务人自己方有可能检查其物有瑕疵者(如债务人受领定作衣物时试穿),则为不可替代行为。
可替代行为的执行方法为替代执行,即债务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依据指定的可替代行为时,执行法院得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履行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此项费用,债务人(被执行人)拒绝负担时,执行法院可按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对债务人强制执行。
我国民诉法第231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最高法院《执行规定》第60条规定“对于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台湾强制执行法第127条第一项规定,依执行名义,债务人应为一定行为而不为者,执行法院得以债务人之费用,命第三人代为履行。
其第2项规定,执行法院命第三人代为履行时,应由债务人负担其费用,此项费用,由执行法院酌定数额,命债务人预行支付或命债权人代为预纳,必要时,并得命鉴定人鉴定其数额。
由上述规定可见,可替代行为的执行由于其本身的性质(无执行标的物),不能使用直接执行之方法,只能采用替代执行之方法,由他人代替债务人(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代为完成特定行为。
在可替代行为的执行实践中,执行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代为完成债务人应履行的行为,也可以由债权人委托他人或自行完成债务人应履行的行为,具体如何操作,应依据个案情况由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决定。
他人代为完成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应由被执行人(债务人)负担,此项费用可由法院依职权酌定数额,但为求公平起见,执行法院通常可委托有专门知识与资质的鉴定机构予以评估确定费用,并裁定债务人(被执行人)预先支付上述代为履行的费用,若债务人拒不交付的,执行法院可以以该裁定确定的给付金钱数额就债务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若执行法院未预先确定债务人应先行支付费用的数额,或债务人已先行支付之费用数额不足时,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得根据上述的费用数额或费用不足部分的差额,要求执行法院对债务人(被执行人)的财产按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予以强制执行。
在作为请求权(积极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中,亦存在如下情况: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的义务为交付一定数量的动产,且动产为种类物,在此种情况下,如执行依据载明,债务人不交付或无上述实物时,应按时价折成现金或应迳付现金若干,在债务人拒不交付时,法院即可按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的一般财产予以执行。
但如执行依据命债务人交付一定种类、数量的动产,而未载明不交付时应折付金钱的,在债务人不交付或无上述动产时,执行法院不得直接对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应依执行依据,命债务人采买交付上述动产,若债务人拒不履行,执行法院可以命第三人代为采买交付,代为采买交付的费用由债务人(被执行人)负担,执行法院可依职权酌定或委托专门鉴定机构予以确定其数额,并裁定被执行人依此费用数额预先支付,若不支付,执行法院基于此裁定,可按金钱债权之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一切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2)不可替代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执行依据指定债务人履行的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非由债务人(被执行人)本人亲自为该项行为,即无法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这种行为即为不可替代行为,在不可替代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中,若采替代执行之方法,由第三人代债务人(被执行人)为该项行为,于法律上欠缺可能性,即使法律上有可能性,亦无法象债务人亲自为该项行为时,所给债权人带来相同的经济上及法律上的效果与价值。
因此种不可替代行为,特别重视乃至依赖于债务人(被执行人)本身的特别知识、身份、资格、技能等,如命某名画家作画,命公司于股东登记簿上记载记名股票之受让人姓名,命被执行人亲自赔礼道歉等,均属不可替代行为。
此外,执行依据指定债务人履行的行为,当债务人的积极行为是发生法律上效果所必须时,或行为的内容须债务人本人裁量时(如选任代理人),或债务人本人须依法律上责任为之时(如会计师制作财产报表),亦均属不可替代行为。
不可替代行为请求权的执行,除特定的例外情形外,原则上采取间接执行方法,间接执行是在债务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时,由执行法院命其于一定期间内履行其义务,如不履行则予以某种制裁,使其心理上受压迫,而促使债务人自行履行债务。
此种执行方式,在于以强制措施压迫债务人履行,虽系为实现债权人之债权,但其与尊重债务人人格的法律原则是相背的,故如能以直接执行或替代执行实现债权的,应尽量不采用此法。
不可替代行为请求权的执行,由于其本身的性质,无法采取直接执行和替代执行方法,故只能采用间接执行的方法。
不可替代行为请求权的间接执行,一般是适用强制措施向被执行人施加压力,迫使被执行人实施执行依据指定的行为。
参考各国强制执行立法,拘留与罚款是间接执行的基本强制措施,是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所作的处罚,但处罚后并不因此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因此被执行人经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指定的行为,执行法院可再对之处罚,以迫使其履行义务。
如德国民诉法第888条规定:“一种作为不能由第三人实行,而是完全取决于被执行人的意思时,第一审受诉法院依申请可以宣告,债务人如不实行该项作为时,将处以强制罚款,如仍不实行,将处以强制拘留。
”台湾强制执行法第128条规定:“依执行名义,债务人应为一定之行为,而其行为非他人所能代为履行者,债务人不为履行者,执行法院得定债务履行之期间。
债务人不履行时,得拘提、管收之或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之怠金。
其续经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处怠金。
”由上述可见,依台湾强制执行法规定,执行法院得确定债务人履行义务(即为某项不可替代行为)的期间,逾期不履行的,执行法院可将债务人拘提管收,亦可处债务人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之怠金。
同时依据规定,执行法院在债务人被处罚后经一定期间仍不履行的情况,可以继续对债务人处以怠金。
另依台湾强制执行法,在不可替代行为执行中,若债务人显有履行义务之可能,故意不履行或显有逃匿之虞者,执行法院应命债务人提出担保,无担保者,得拘提管收之。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规定原则上采用间接执行。
我国民诉法第231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由上述可见,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是由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即采用间接执行的方法执行,对于这一点,最高法院的适用民诉法意见及执行规定都明确规定了对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应采用间接执行的方法,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不可替代行为义务时,执行法院可以采用罚款、拘留等方式迫使被执行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