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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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撤乡并镇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有力推动了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拆迁工作成为当地政府的一项重头工作,但是随之产生的腐败现象,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也呈明显的上升趋势。2009年以来,常州市拆迁领域渎职犯罪案件10件10人,占立案数的31%,造成经济损失2100余万元。其中滥用职权9件9人,玩忽职守1件1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拆迁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不仅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更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隐患。由于拆迁引起的被拆迁人暴力对抗、集体上访事件不断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使拆迁安臵成为了一个社会热点领域和敏感话题,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中的渎职犯罪也成为了老百姓议论的重点。

本文结合常州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经验,从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入手,对征地拆迁领域的渎职犯罪进行有效的预防犯罪对策调研,切实杜绝这一领域渎职犯罪的发生,服务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

一、征地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危害性

征地拆迁工作中的渎职犯罪直接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给党和国家、整个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的后果和严重性已经触目惊心。其主要体现在:

(一)直接或间接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一是在征地拆迁中导致国家资金大量流失;二是拆迁成本增长,使得投资商开发的土地成本增长,最终转嫁到获得使用权的群众的身上。

(二)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由于征地拆迁工作中的不公开、不公正,群众利益受损,使得村民与开发商、政府机关之间产生重重矛盾,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引起突发事件。

(三)直接导致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征地拆迁工作中的渎职犯罪行为,使得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的廉洁性、公正性有所质疑,从而对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信任度下降,由此产生抵触或反对情绪。

二、征地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特点

从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在征地拆迁领域滋生的犯罪,集中体现在滥用职权、行受贿、贪污等犯罪上。

(一)从犯罪构成来看,征地拆迁领域的渎职犯罪具有以下三性:

一是犯罪人员的广泛性。涉案人员包括国土部门的相关行政负责人、下属拆迁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村、乡负责人和干部,相关拆迁项目负责人等等。

二是犯罪罪名的多样性,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受贿犯罪,有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的共同贪污犯罪,有行贿犯罪等多种犯罪。

三是犯罪情节的严重性。其突出的表现在涉案金额巨大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往往由于滥用职权或其它职务犯罪造成国家或

者企业损失几千万元,个人从中收受巨额贿赂。

(二)从作案的方式或手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国土部门和拆迁人员在拆迁工作中,利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现场调查核实、支付征地补偿安臵费用等职务之便,收受被拆迁村民、村集体、企业贿赂,并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

2、国土部门和拆迁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变更补偿项目及标准获取非法补偿款,但未从中收受贿赂,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3、国土部门和拆迁人员与村基层组织成员、基层政府征地负责人员等相互勾结,以虚增、虚列的方式套取补偿款后私分。

4、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本身经手管理本村范围内补偿款的职务之便,贪污村集体补偿款。

5、政府拆迁指挥部相关负责人或拆迁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套取补偿款后侵吞。

(三)从危害结果来看,主要集中在非法套取补偿款方面

拆迁领域渎职犯罪案件作案手法具有多样化:一是重复补偿征地拆迁项目,骗取补偿款;二是凭空虚构征地、动迁项目,骗取补偿款;三是动迁人员与被动迁人相互勾结,虚增房屋、建筑物、附着物的数量或面积,骗取补偿款;四是对拆迁红线内的项目,违规建筑、违规转让,骗取国家补偿款。虽然作案手法各不相同,但大都是“共同作案、内外勾结”,多发生在拆迁员与被拆迁人之间、开发公司与土管部门之间,以及拆迁公司与开发公司

之间,并且都伴随着受贿行贿行为。

1、滥用职权,明知是虚假协议而签字认可。拆迁安臵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拆迁安臵协议不严格审查,或者明知是虚假协议而听之任之,导致国家损失。例如2009年常州市政工程管理处副科长夏军,明知被拆迁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而作出同意补偿的决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2、玩忽职守,对补偿协议不认真审查。2004年至2005年,被告人周建林在武进区湖塘镇拆迁组工作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被拆迁企业常州金球轴承厂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认真审查,常州金球轴承厂虚构在岗职工人数103人,骗取停工损失补助费43万元。

3、滥用职权,违规审批,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林炳全担任钟楼区任拆迁安臵办公室主任、张康红担任安臵办公室工作人员期间,明知常州贻成塑料制品成在拆迁期间违规搭建了一批简易房,审批是按照商品房进行补偿,造成国家损失42万元。

4、滥用职权,擅自为违章建筑补办手续,提高补偿标准。钟楼西林街道东岱村党委书记,擅自为被拆迁企业违章建筑补办建房手续,使违章建筑补偿时享受有证房的补偿标准,造成国家损失360万元。

5、滥用职权,擅自变更房屋用途,骗取国家补偿款。天宁无房管局督导员李海金,擅自将被拆迁企业一般用房变更为公有住房,致使国家补偿款损失200万元。

6、拆迁领域渎职犯罪,一般都存在受贿行贿犯罪事实。在

查办的10起拆迁领域渎职犯罪案件中,有6起涉嫌受贿犯罪。拆迁领域渎职犯罪普遍存在内外勾结,康国家之慨,中饱私囊的情况,数罪并罚是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重要特点。

三、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渎职犯罪产生的原因

从查处的案件分析,产生渎职犯罪有以下原因:

(一)相关工作制度规定存在漏洞,工作公开性、透明性不强,监督机制欠缺。

1、工作制度规定不细,审核把关的内部监督形同虚设。在拆迁办内部,按照制度规定由拆迁人员进行实地丈量、计算面积和金额,同时必须制作相关资料报事务所审核人员审核,再报国土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最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核。对于审查的具体内容、审查的方式,制度规定模糊、不具体。而在一系列的内部审核把关中,审核人员仅仅以签字了事,内部监督几乎形同虚设。如常州武进区312国道南移征地拆迁补偿中,拆迁办工作人员周建林对被拆迁的厂房未进行实地考察,对提供的资料未认真审查就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导致政府多支付补偿款43万元,周建林因玩忽职守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拆迁内容对外公开性不强,外部监督欠缺。其一,拆迁补偿工作往往由政府组织成立的指挥部负责或国土部门下属机构负责,出资方往往无法介入征地拆迁工作中,对补偿工作无法从外部进行监督。其二,关于征地拆迁补偿三次公示的原有规定存在漏洞,对整个项目的补偿款额、所有实际补偿费用情况、尤其是集体补偿情况,仍然存在制度规定上的漏洞,没有完全做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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