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必背考点罪数典型案例 吸收犯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罪数真题与解析
1.(单选题)下关于罪数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适用特别法条以招摇撞骗罪论处B.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C.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从一重罪论处D.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参考答案】C【考点】区分罪数的标准【解析】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由于只存在一个招摇撞骗行为(冒充军警人员是招摇撞骗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故构成招摇撞骗罪(或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据此,A项错误、C项正确。
冒充警察实施抢劫,虽有“骗”的成分,但冒充警察抢劫是为了便于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从而顺利强取财物,而不是为了骗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因此,冒充警察实施抢劫的,只构成抢劫罪一罪,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据此,B项错误。
与B项一样,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不是为了骗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故不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只成立劫持航空器罪一罪,不可能实行数罪并罚。
据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选择C项。
2. (单选题)下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A.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B.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C.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D.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参考答案】D【考点】法条关系的梳理【解析】如何理解法条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具体案件的处理结论。
如果认为法条是对立关系,条文之间就不会出现交叉或者重叠现象,因而就不可能出现一行为既触犯此条文又触犯彼条文的现象。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十一
第四节处断的一罪—、处断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分析】处断的一罪,指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
数罪并罚是--般规则,但是有些数罪并罚会不近情理,所以例外情况下不实行数罪并罚。
主要有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二、连续犯圖连续犯的概念【分析】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圖连续犯的特征【分析】连续犯具有以下特征:(1)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2)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3)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例如,甲基于行凶报复的意思,到乙家一连杀死乙家5 口人。
又如,甲基于盗窃的意思,一夜连续撬窃13户人家。
假如不是岀于同一的故意,不是连续犯,如甲杀死乙家5 口人后,出门时遇到丙,为灭口将丙杀害,其杀丙的行为与杀乙家5 口人的行为就不构成连续犯。
■连续犯的意义【分析】确定连续犯的实际意义主要有三点:(1)追诉时效起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
⑺在刑法的溯及力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犯罪行为由刑法(1997年刑法)生效前连续到刑法生效后,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即使现行刑法规定的处罚较重也适用现行刑法,但是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宽处罚。
(3)对于“次数加重犯”多次的认定,具有一定意义。
■连续犯的处断原则【分析】连续犯实际上是以数行为犯同种数罪。
鉴于连续犯只有一个概括或同一的犯罪故意,实施的数行为又具有连续性,在我国一般按一罪处罚。
但是,因为我国司法习惯对判决宣告前的同种数罪不论是否具有连续性均不实行数罪并罚,所以,连续犯(具有连续性之同种数罪)在解决数罪并罚问题上没有实际价值,只是在追诉时效计算上,具有一定的意义。
三、牵连犯圖牵连犯的概念【分析】牵连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牵连犯的特征【分析】牵连犯的特征:(1)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2)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2019年法考刑法《数罪并罚》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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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含义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一人所犯的数个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二.特点1.一人犯数罪;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内。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新罪);(4)被宣告缓刑或者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者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者发现漏罪的。
3.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根据法定原则和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要一个一个地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法定原则和方法,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二是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或者再犯新罪,或者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只需要对漏罪或新罪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与前罪刑罚合并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三.原则: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混合原则刑法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具体而言是:(1)对一人所犯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即数罪中其他各罪所判处的主刑,由于被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所吸收,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他主刑不再执行。
(2)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2019年司法考试——刑法数罪的体现与案例》
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数罪的体现与案例刑法总则规定数罪并罚在分则上的体现: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见120条第2款)。
2、实施第140至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3、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见157条第2款)。
但要注意第157条第2款所规定的走私犯罪是不包括走私毒品罪在内的,因为根据第347条规定,在走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
法律教育网4、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本身又触犯其他罪名如放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的情形下,应以保险诈骗罪与该具体之罪实行并罚。
5、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之中或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猥亵、侮辱行为的,数罪并罚,即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侮辱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但之后产生出卖目的进而出卖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其中强奸、非法拘禁行为等能够被评价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犯罪行为不再并罚。
6、行为人长期虐待被害人,情节恶劣,但最后一次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这种致人重伤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虐待罪的范围。
对此,应认定为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
7、行为人将一名赶路的妇女拦住,并将其打昏,拖到路旁树林,脱掉该女的衣裤,正欲行奸时,发现其正值月经期,便不再实施奸淫行为。
行为人想到“划不来”,于是趁妇女昏迷,将其手表和手提包窃走。
其行为成立强奸罪中止与盗窃罪既遂,数罪并罚。
8、行为人将一名赶路的妇女拦住,并将其打昏,拖到路旁树林,脱掉该女的衣裤,正欲行奸时,发现其正值月经期,便不再实施奸淫行为。
2019法考必背考点罪数典型案例 集合犯
2019法考必背考点:罪数典型案例集合犯
一、集合犯
1.集合犯特征:将数个同种行为类型化后规定为一罪。
常习犯:我国无。
职业犯:非法行医罪。
营业犯:赌博罪。
2.营业犯与职业犯具有相同点:
首先,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反复、多次实施犯罪行为的意思。
其次,都将犯罪行为作为一种业务、职业而反复多次实施。
但只要性质上是要反复、继续实施的,或者只要行为人是以反复、继续实施的意思实施犯罪活动的,其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时,就可能被认定为营业犯或者职业犯(如非法行医)。
再次,都不要求行为人将犯罪行为作为唯一职业,行为人在具有其他职业的同时,将犯罪行为作为副业、兼业的,也不影响营业犯、职业犯的成立。
最后,都不要求具有不间断性,只要行为具有反复实施的性质,即使具有间断性,也不影响对营业犯、职业犯的认定。
3.营业犯与职业犯的关键区别
在于刑法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营利目的,要求具有营利目的的,属于营业犯;不要求具有营利目的的,属于职业犯。
19 刘凤科 司法考试 刑法 系统强化 连续犯、集合犯、吸收重点
考点二十三连续犯、集合犯、吸收一罪一、连续犯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处罚原则:(1)对于连续犯,原则上按照一罪处罚。
法律明确规定多次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按照加重情形处罚,例如多次抢劫的情形;涉及数额的犯罪,法律按照数额多少设定法定刑的,由于数额可以累积计算,并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的,以一罪处罚。
(2)有的犯罪没有规定多次实施的加重处罚,根据犯罪的性质也不能累计计算的,按照一罪处罚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数罪并罚,例如连续故意伤害10人,都导致轻伤的,应当数罪并罚。
二、集合犯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
营业犯与职业犯的关键区别,在于刑法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营利目的,要求具有营利目的的,属于营业犯,不要求具有营利目的的,属于职业犯。
三、吸收一罪吸收一罪,是指事实上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个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1. 甲开枪射击乙致其死亡,同时导致乙价值5万元的西服毁损的,甲的行为虽然侵犯了两个法益,但附随对主要法益(生命)的侵害而引起的对次要法益(财产)的侵害,不值得处罚,故甲仅成立故意杀人罪(附随犯)。
2. 甲实施杀人预备行为,随后着手杀人,最终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其中未遂或者预备行为属于共罚的事前行为(不可罚的事前行为)(发展犯)。
3. 甲教唆乙盗窃,随后甲又与乙共同实行盗窃行为或者又帮助乙实施盗窃行为的,甲只成立一罪(共犯的竞合)。
但是,共犯人是主犯还是从犯、胁从犯,需要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认定,而这种作用大小必须综合考察,故不存在吸收问题。
4. ①甲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又毁坏该财物的,毁坏财物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甲仅成立盗窃罪。
②乙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谎称财物被盗的,后面欺骗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也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乙仅成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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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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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从重处罚。 •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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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 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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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8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 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 坏的。 •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 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19司法考试核心必考点 刑法罪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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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罪数的关键: • 一、理解罪数原理 • 二、记忆罪数规定 • 【提醒】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运用
• 一构成一罪——均有法条依据,需要背
• 一、加重犯 • 二、转化犯 • 三、其他情形:选择罪名、继续犯、连续犯、营 业犯、职业犯
•
• • •Leabharlann • • •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 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罪刑相适应)
2019法考必背考点[罪数]典型案例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2019法考必背考点[罪数]典型案例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一、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同一对象、同一法益,前行为已作评价(禁止重复评价)
1.在状态犯的场合,不法状态存续期间,又实施了形式上触犯其他犯罪、但未侵犯新法益或无责任的行为,后行为就属于不可罚的行为。
不处罚的根据是第二个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1)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对后行为不再处罚。
如盗窃到名画以为是赝品便毁坏,只定盗窃罪不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盗窃到名画发现是赝品便冒充真迹欺骗他人,因为又侵犯另一个人财产权,所以盗窃和诈骗数罪并罚。
(2)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对后行为不再处罚。
如盗窃后销售赃物或窝藏赃物,又如杀人后为毁灭证据而秘密碎尸。
2.共罚的事后行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仅针对实施了前行为的人而言)
后行为人如果是仅参与事后行为的人,依然可能成立犯罪。
前行为人如果事后侵犯新的法益,且不缺乏期待可能性,则应认定为数罪。
3.共犯的竞合:教唆他人犯罪,又共同实行犯罪或又帮助实施犯罪的,按主行为论处,只成立一罪。
4.事后不可罚行为与吸收犯的关系:大部分重叠但并不相同。
事后不可罚行为与吸收犯存在重叠,如以非法手段取得违禁品后对违禁品的持有、使用行为,既是事后不可罚行为,也是吸收犯。
吸收犯
的本质特征是“必经阶段、必然后果”。
如盗窃后又毁坏所盗物品的情形,毁坏即不是“必经阶段、必然后果”,故属事后不可罚行为,而不是吸收犯。
事后不可罚的本质是“同一对象、同一法益,前行为已作评价”。
如入户抢劫的情形,就是侵害了不同的法益,故属吸收犯,而不是事后不可罚行为。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罪数
第七章罪数 「内容指导」 (⼀)重点:1.想像竞合犯、牵连犯、连续犯的概念、特点、类型和处理原则;2.继续犯、结果加重犯的特点;3.吸收关系;4.法律明⽂规定必须数罪并罚的特殊情况;5.法律规定貌似数罪或者实际就是数罪但不数罪并罚的特殊情况;6.法条竞合犯的特点、处理原则;7.常见的法条竞合现象。
(⼆)难点:1.想像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牵连犯的区别;2.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3.法定的数罪并罚的特殊情况(或不规则情况)。
第⼀节罪数的区分 犯罪的个数,涉及刑罚权的个数。
如果是⼀罪,国家只有⼀个刑罚(发动)权。
数罪则有数个刑罚权。
如果是⼀罪,法院对该罪定罪判刑后,不得对同⼀罪⾏再次追诉。
但是,有数罪的,国家还可以对其他罪⾏进⾏追诉。
如盗割动⼒电线的,触犯两个罪名:盗窃罪和破坏电⼒设备罪。
因为这是想像竞合犯属于实质的⼀罪,因此国家以破坏电⼒设备罪定罪处罚以后,不得再追究其触犯的盗窃罪名。
因为这是⼀罪,国家只能处罚⼀次。
如果伪造国家公⽂进⾏诈骗的,属于牵连犯。
假如处罚了其诈骗罪⾏,漏掉了伪造公⽂的罪⾏,那么国家还可以追诉其伪造公⽂的罪⾏,因为牵连犯虽然是处断的⼀罪,但是属于实质的数罪。
在我国,通说是犯罪构成说*,即以犯罪构成的个数确定犯罪的个数。
此外,还有法益说、结果说、⾏为说、犯意说等确定罪数标准的学说。
在实际上,我国似乎是采取⾏为说。
这在想像竞合犯问题上就表现出来了。
⼀⾏为触犯数罪名的(想像竞合犯),根据⾏为是⼀个,认为是⼀罪;⽽不是根据触犯的罪数认为数罪。
鉴于在罪数问题上众说纷纭,标准不⼀,建议⼤家采取死记硬背的办法,记住⼀些⽴法司法定型的情况。
第⼆节实质的⼀罪 (⼀)⼀⾏为规定为⼀罪或者处断为⼀罪的情况 因为是⼀⾏为,所以根据⾏为说,属于实质的⼀罪,也就是在实际上还属于真正的⼀罪的情况。
包括以下3种情况: 1.继续犯**。
所谓的继续犯,是指犯罪既遂以后,如果不法状态存在,犯罪⾏为仍在继续之中的情况。
2019法考必备考点:牵连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牵连犯
一、牵连犯
1.牵连犯特征
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2.牵连关系的判断
客观说;主观说;折衷说(二者均需要);类型说(主流观点)。
只有当某种手段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通常导致某种结果时,就存在牵连关系。
即不仅要求客观上、主观上具有牵连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在社会生活中还必须具有通常性。
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具有类型化特征,而为了诈骗或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不具有这种类型化特征,因此不属于牵连犯应数罪并罚。
3.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的区别:前者有两个行为,后者只有一个行为。
4.处理方法:从一重处罚,或从一重从重处罚。
即原则上择一重罪论处,并且按照该重罪论处时,还可以从重处罚,例外的数罪并罚。
刑法分则明文规定数罪并罚的不属于牵连犯,如走私又暴力抗拒缉私的。
刑法规定了独立的较重的法定刑的,不属于牵连犯,如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暴力抗拒检查的。
5.常考情形:受贿问题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渎职犯罪同时受贿的,一般应数罪并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这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只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适用升格的法定刑,不数罪并罚。
2019法考必备考点:金融诈骗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金融诈骗罪一、集资诈骗罪(一)客观行为集资诈骗必须满足诈骗罪的行为构造、作出虚假承诺回报、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未达到10万元的,应成立诈骗罪或者集资诈骗罪未遂。
对象:社会公众。
欺骗手段:虚假承诺回报。
既遂数额,也即犯罪所得数额,不能扣除为诈骗而支出的成本,如广告费、中介费、行贿贿赂等。
(二)责任形式:故意,有非法占有目的。
1.非法占有目的只能存有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之际。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或用于生产经营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不能返还集资款的;肆意挥霍,不能返还集资款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⑧其他情形。
2.部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区别】无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获取资金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只成立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要求采取欺骗手段,而本罪要求采取欺骗手段,也即诈骗罪的手段。
因此集资诈骗罪为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轻罪。
二、贷款诈骗罪(一)客观行为1.实施欺骗行为→金融机构人员陷于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行为人取得贷款并据为己有。
贷款时弄虚作假表现方式: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2.行为对象:贷款。
行为方式:欺骗。
以刑法列举的方式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时,属于着手,获取贷款,即为既遂。
行为人合法取得贷款后,不能还本付息,采取欺骗手段将用于贷款的抵押物隐匿、转移,使贷款人不能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的,属于单纯逃避债务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假如采取欺骗手段使贷款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免除债务,则成立普通诈骗罪(骗取财产性利益)。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作者:杨莉艳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07期【摘要】牵连犯与吸收犯的界限一直是刑法学理论研究的难点之一。
例如,入户盗窃,有的认为是牵连犯,有的认为是吸收犯;再如,入户强奸的,有的认为是牵连犯,有的认为是吸收犯。
牵连犯与吸收犯的本质及处断原则不同毕竟存在不同,因此划清两者的界限既是刑法理论研究的自身需要,也是刑事司法实践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现实需要,本文从牵连犯和吸收犯的概念入手,阐述二者的区别,进而以便对实践中的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
【关键词】牵连犯;吸收犯;辨析一、牵连犯的概念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而数个行为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
一般认为,成立牵连犯,不仅要求在主客观上能认定牵连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在社会生活中还必须具有通常性,比如为了招摇撞骗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招摇撞骗是目的行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是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都构成犯罪,为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伪造相关证件的行为,在生活中具有通常性,因而可以认定为牵连犯,应该从一重罪处断。
但如果是盗窃军车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因在社会生活中不具有通常性,不再成立牵连犯,应当数罪并罚。
二、吸收犯的概念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存在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另一个犯罪行为,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定罪,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比如非法制造枪支、弹药,事后藏于家中的行为。
前面制造枪支、弹药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后面藏于家中的行为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因为制造和持有之间存在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故仅认定为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私藏的行为被制造行为吸收。
吸收犯大多有三种情形:一是轻行为被重行为吸收,如前述非法私藏的轻行为被非法制造的重行为吸收,仅认定为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二是预备行为被实行行为吸收,如为了杀人而购买杀人的凶器,购买凶器的预备行为被杀人的实行行为吸收,仅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三是从行为被主行为吸收,如先教唆他人犯罪,后又帮助他人犯罪,帮助他人犯罪的从行为被教唆他人犯罪的主行为吸收,仅认定为该罪的教唆犯。
2019年法考官方进阶案例总结刑法(七、八)
2019年法考官方进阶案例总结刑法(七、八)
重点知识及相关法条归纳
1、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他人或社会,并且希望或放任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的构成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犯罪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2、犯罪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并没有为了避免结果的发生而付出积极的努力,因而可以排除过于自信的过失。
3、销售伪劣种子罪属于结果犯,须有危害结果的证据材料。
4、刑事责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将行政管理中的参照执行类推适用到刑事责任的认定上。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罪数重点知识点
罪数理论「区分罪数的意义」通常采用犯罪构成符合说。
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
但有些情况需要根据刑法的特殊规定来判断,称为法律拟制。
1.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2.行为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骗取保险金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3.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同时触犯受贿罪与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刑九修改的罪数:(1)删除结果加重犯:绑架罪致人死亡,择一重定绑架罪。
(2)删除结合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修订为二者数罪并罚。
「罪数区分的具体步骤」1.如果侵犯一个法益,原则上以一罪论处。
2.同一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性或连续性的、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能进行一次评价的,原则上以一罪论处。
如多次走私、多次逃税、多次贪污的。
3.对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如果能够包含对另一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原则上以一罪论处,否则数罪并罚。
4.行为人实施了符合两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但仅对一个违法事实具有责任时,只能认定一罪。
5.相关法条规定了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果包含了数行为,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以一罪论处,如果不属于升格条件,可能数罪并罚。
「罪数的分类」1.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2.包括的一罪(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数额犯、多次犯、情节犯。
3.科刑的一罪(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法条的关系」1.包容关系(法条竞合)(1)特别关系:抢劫罪和抢劫枪支罪。
(2)补充关系: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2.交叉关系(法条竞合):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
3.中立关系(想象竞合):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4.排斥关系(非竞合):针对同一对象的盗窃或诈骗。
实质的一罪「继续犯」1.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1)人身自由类犯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2)拐卖类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3)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4)窝赃类犯罪(窝藏罪);(5)危险驾驶罪;一些纯正不作为犯(遗弃罪);重婚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伪造货币罪(一)客观行为伪造是指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以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的行为。
制造货币版样,或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成立本罪。
伪造≠变造,伪造本质在于使非货币材料取得货币形式,变造本质在于使货币材料非法改变数额、数量。
伪造:全部做假。
真币与假币拼接(半真半假)亦属伪造。
(二)犯罪对象:真币。
国货币,计算时按照人民币计价。
存有对应的真币:包括硬币与纸币、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构成诈骗罪。
仅伪造而没有使用,属于诈骗罪的预备行为。
(三)伪造货币罪的主体只能是没有货币发行权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不是目的犯,不要求具有使用目的。
(四)罪数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按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但这仅限于行为人出售、运输自己伪造的假币的情形,假如行为人不仅伪造货币,而且出售或者运输他人伪造的货币,即伪造的假币与出售、运输的假币不具有同一性时,数罪并罚。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一)客观方面1.犯罪对象是假币,不是变造货币。
持有: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
单纯持有变造货币的,不是犯罪。
能够证明其持有假币用作其他假币犯罪的,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量刑。
不能认定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
对人使用变造的货币骗取财物的,成立诈骗罪。
在自动售货机上使用变造的货币的,成立盗窃罪。
2.使用:将假币作为真货币置于流通的行为,以对方不明知是假币为前提,否则成立出售假币罪(对方可能成立购买假币罪)属于使用假币的: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购买商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缴纳罚金或罚款、做抵押担保、在自动售货机上投入假币取得商品等。
以非法方式使用,如赌博。
将假币交付不知情的他人使用。
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假币以取得商品。
用假币兑换另一种货币的。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真币贿赂后,为掩盖受贿事实将假币上交检察机关的。
2019法考必备考点:数罪的典型案例
2019法考必备考点:数罪的典型案例
一、数罪的典型案例
行为存在复数:全部数罪并罚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行为。
2.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行为。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罪。
4.用放火、杀人方法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了保险金的。
5.出售、运输假币又使用的。
6.长期虐待+最后一次严重伤害。
7.挪用公款+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索取贿赂。
8.犯某罪的同时又犯妨害公务罪,原则上数罪并罚。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140-148条)+暴力威胁抗拒查处的。
(2)走私+暴力威胁抗拒缉私。
(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非法狩猎+暴力威胁抗拒查处的。
(4)非法经营罪+暴力抗拒检查。
【例外】将妨害公务作为前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
国边境罪。
(只记两个例外即可,其他正常原理)
行为对象的转移
(1)转移财产法益对象不并罚,因为财产法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而具有可替代性。
如甲本欲盗窃女生乙的手机,看到乙的手机但发现同室丙的手机更好,便盗窃了丙的手机。
对此,没必要对甲定盗窃中止和盗窃既遂进行并罚,而只需定一个盗窃既遂即可。
(2)转移人身法益对象需并罚,因为人身法益具有专属性。
如甲本欲强奸女生乙,发现同室丙更漂亮,便放过乙,强奸了丙。
对甲应定强奸中止与强奸既遂进行并罚。
2019法考必备考点:金融诈骗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金融诈骗罪一、集资诈骗罪(一)客观行为集资诈骗必须满足诈骗罪的行为构造、作出虚假承诺回报、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未达到10万元的,应成立诈骗罪或者集资诈骗罪未遂。
对象:社会公众。
欺骗手段:虚假承诺回报。
既遂数额,也即犯罪所得数额,不能扣除为诈骗而支出的成本,如广告费、中介费、行贿贿赂等。
(二)责任形式:故意,有非法占有目的。
1.非法占有目的只能存有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之际。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或用于生产经营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不能返还集资款的;肆意挥霍,不能返还集资款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⑧其他情形。
2.部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区别】无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获取资金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只成立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要求采取欺骗手段,而本罪要求采取欺骗手段,也即诈骗罪的手段。
因此集资诈骗罪为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轻罪。
二、贷款诈骗罪(一)客观行为1.实施欺骗行为→金融机构人员陷于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行为人取得贷款并据为己有。
贷款时弄虚作假表现方式: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2.行为对象:贷款。
行为方式:欺骗。
以刑法列举的方式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时,属于着手,获取贷款,即为既遂。
行为人合法取得贷款后,不能还本付息,采取欺骗手段将用于贷款的抵押物隐匿、转移,使贷款人不能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的,属于单纯逃避债务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假如采取欺骗手段使贷款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免除债务,则成立普通诈骗罪(骗取财产性利益)。
吸收犯的例子
吸收犯的例子【篇一:吸收犯的例子】一、问题的引入自接触刑法理论以来,罪数形态便成为最令我费解的问题之一。
虽然我国刑法理论在罪数问题上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主流的看法,但是,在某些犯罪形态的解释上、在罪数形态理论的内在协调上,我有时仍深感困惑。
譬如,为了阐释吸收犯的构成特征,有人曾作出如下的分析:为了行使伪造的信用卡诈骗财物,自己先伪造信用卡,伪造之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大量财物。
伪造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预备行为,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其后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财物的行为是实行行为,触犯了信用卡诈骗罪,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仅依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然而,相同的事例在该论者对牵连犯的解释中也被作了引证:为了骗取财物伪造了信用卡,然后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目的行为是信用卡诈骗罪,其方法行为则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
依照这种观点,在伪造信用卡后诈骗财物的场合下,行为人既构成牵连犯又成立吸收犯,这不能说是没有问题的。
根据现在通行的罪数理论,牵连犯和吸收犯都属于处断的一罪。
那么,处于同一分类标准之下的这两种犯罪形态所能涵盖的范围就不应存在重合与交叉,否则就丧失了在逻辑上分类讨论的意义,体系上的协调也难以贯彻。
因此,同一种情形既然被解释为牵连犯,便不应存在成立吸收犯的余地,反之亦然。
基于这样的立场,本文从关于吸收犯的一系列问题出发进行论证,以期实现对吸收犯问题的澄清。
二、出路的探寻在人们对吸收犯的诠释中,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吸收犯的概念与特征;吸收犯的吸收关系或曰吸收形式;吸收犯与牵连犯、吸收犯与连续犯的区别;吸收犯的存废。
为了使对吸收犯的讨论具有稳定的基准,我想首先根据第三个方面的问题确立一个前提,即:既然人们如此频繁地探讨吸收犯与牵连犯、吸收犯与连续犯的区别,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吸收犯、牵连犯和连续犯都属于处断的一罪在罪数类型的分配上作为支配性的见解就应当是被承认了的。
从这一点出发可以得出一个基础性的论据,即:按照我国的罪数理论,处断的一罪即指在实体上存在着数个犯罪构成但在处罚时只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形,因此,在成立吸收犯的场合下,“存在着数个能够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这一条件也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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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背考点:罪数典型案例吸收犯
一、吸收犯
1.吸收犯的性质
事实上有数个行为,一个行为吸收了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的罪名。
如盗窃枪支后非法持有,非法持有被盗窃行为吸收,只定盗窃枪支罪。
2.吸收犯的特征
数行为相互独立;数行为触犯不同罪名;数行为具有吸收关系,即一个行为可以吸收评价或包括评价另一个行为。
3.吸收犯常见情形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伪造货币后又出售的,伪造吸收了出售。
(2)发展犯(共罚的事前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如准备入户抢劫,抢劫罪吸收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3)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即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分别起到了主要作用、次要作用与较小作用时,由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如先教唆他人犯罪,后又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应当按教唆犯处罚。
4.处理规则:对吸收犯应按一罪(通常是重罪或目的行为)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