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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产品责任是独立于违约责任的一种侵权责任。
Add your text in here源自3第二十二章 产品责任
二、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侵权人)与请求权人
(一)责任主体(侵权人)
1.国外立法对责任主体的规定 制造人 准制造人 供应商 进口商 加工商 批发商 修理商
2.我国法律对责任主体的规定 93年《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 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该条款将产品责任义务主体的范围限制在中国境 内,对外国产品可能在我国境内引起的产品责任没有包括在内。这一规定显 然不利于我国消费者向外国生产者或出口商提起产品责任诉讼,也不利于我 国法院对涉外产品责任案件行使管辖权。 (1)直接责任主体与间接责任主体
者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对第三人的损害也是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所不可预见的, 因此,应当将缺陷产品造成第三人损害作为一种单独的侵权行为对待,由加 害人直接对第三人负侵权责任; • 二是因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这种情况,按照我国判例和学说 的一般观点,违约责任只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 违约而造成人身伤亡,则因为是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不 应由合同债务人赔偿。合同法主要保护财产利益,缺陷产品造成人身损害, 超出了合同法保护利益的范围,因而不能选择合同责任保护受害人的人身伤 害的损失; • 三是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判例、学说都不允许受害人根据合同 责任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由于精神损害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难以预 见的,这种损害又难以通过金钱加以衡量,因此原则上受害人不能通过合同 之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受害人又主 张精神损害,就只能按照侵权责任请求赔偿。
· 《民法通则》第122条采用“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表示。 · 《民法通则意见》第153条第1款明确三种情形:消费者,用户,第三
国际商法PPT 产品责任法
2011-4-11 2
但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买卖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它所调整的是买 方与卖方之间给予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关系,其规定大多数是任意性的,双方当事人 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加以排除或更改; 产品责任法属于“公法”的范畴,它主要调整 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 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责任,其 各项规定或原则大都是强制性的,双方当事人 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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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关系责任理论 、
生产者与销售商只有在与顾客之间有合同关系 才承担责任。 20世纪20年代初,美国一直奉行英国法的“没 有合同,即没有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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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
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其在产品的生产或销售 中的疏忽行为,对于和他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 人,一律不承担责任。 在这种合同关系责任下,消费者的利益得 不到保护,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缺陷产 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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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而致消费者或使用者或第 三人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依 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产品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产品确实存在缺陷; 、产品确实存在缺陷; 2、必须是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遭受 、必须是产品的消费者、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 失); 3、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遭受的人身 、产品的消费者、 伤害或财产损失必须于产品的缺陷之间存在直接因果 关系。 关系。
违反担保应负责任的人有哪些?
在美国大多数地区已经取消了关于合同关系 的要求,从而担保的范围可以扩大到所有合理 地参与使用或维护该产品的人。默示担保在多 数地区扩大到有利于既非购买人又非使用人而 被缺陷产品伤害的旁观者。 一方面产品使用人或消费者可以直接控告零 售商,制造者也要对零售商或中间商因其受追 偿而受的损失负责。实际上制造者通常是受到 控告的当事人。
但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买卖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它所调整的是买 方与卖方之间给予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关系,其规定大多数是任意性的,双方当事人 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加以排除或更改; 产品责任法属于“公法”的范畴,它主要调整 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 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责任,其 各项规定或原则大都是强制性的,双方当事人 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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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关系责任理论 、
生产者与销售商只有在与顾客之间有合同关系 才承担责任。 20世纪20年代初,美国一直奉行英国法的“没 有合同,即没有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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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
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其在产品的生产或销售 中的疏忽行为,对于和他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 人,一律不承担责任。 在这种合同关系责任下,消费者的利益得 不到保护,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缺陷产 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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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而致消费者或使用者或第 三人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依 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产品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产品确实存在缺陷; 、产品确实存在缺陷; 2、必须是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遭受 、必须是产品的消费者、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 失); 3、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遭受的人身 、产品的消费者、 伤害或财产损失必须于产品的缺陷之间存在直接因果 关系。 关系。
违反担保应负责任的人有哪些?
在美国大多数地区已经取消了关于合同关系 的要求,从而担保的范围可以扩大到所有合理 地参与使用或维护该产品的人。默示担保在多 数地区扩大到有利于既非购买人又非使用人而 被缺陷产品伤害的旁观者。 一方面产品使用人或消费者可以直接控告零 售商,制造者也要对零售商或中间商因其受追 偿而受的损失负责。实际上制造者通常是受到 控告的当事人。
国际商法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22页PPT
就有的
三、被告的抗辩
▪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 承担疏忽与相对疏忽 ▪ 自担风险 ▪ 非正常使用或误用、滥用 ▪ 擅自改动产品 ▪ 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性
四、请求损害赔偿范围
▪ 补偿性赔偿 人身:肉体与精神痛苦、收入、医疗与伤残 费用 财产损失 商业损失:完好与缺陷产品价差
▪ 惩罚性赔偿 恶意、不顾公共政策
▪ 销售者先行负责和赔偿义务 ▪ 销售者的追偿权 ▪ 运输仓储者过错责任(对生产与销售者)
五、损害赔偿
▪ 求偿对象:生产或销售者,消费者选择,生 产者与销售者连带责任
▪ 赔偿范围 人身伤害:分三种情况即伤害、残疾、死亡分
别赔偿,与消法一样 财产赔偿:恢复原状、折价或损失
▪ 诉讼时效 2年 从知道或应知道时起计算
▪ (1)依照美国产品责任法,如果原告以严格责任理论为诉讼依 据,被告是否可以摆脱对原告的责任?
▪ (2)依照美国产品责任法,如果原告以被告违反担保为依据, 被告是否能以原告也有过失为依据进行抗辩?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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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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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责任 ▪ 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
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 ▪ 违反明示与默示担保 ▪ 合同关系---纵横放宽 ▪ 原告举证责任:无需证明被告有疏忽,只需
证明产品确有缺陷,这种缺陷使之遭受损失。
(三)严格责任 即无过失责任
▪ 原告的举证责任: ▪ 证明产品确有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 ▪ 这种缺陷给使用者造成损害 ▪ 缺陷是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
除外
▪ 缺陷:不能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望得到的 安全 ,但应考虑具体情况
▪ 损害赔偿 人身伤害 商业损失一般不赔 小额不赔 精神损害由国内法处理
三、被告的抗辩
▪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 承担疏忽与相对疏忽 ▪ 自担风险 ▪ 非正常使用或误用、滥用 ▪ 擅自改动产品 ▪ 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性
四、请求损害赔偿范围
▪ 补偿性赔偿 人身:肉体与精神痛苦、收入、医疗与伤残 费用 财产损失 商业损失:完好与缺陷产品价差
▪ 惩罚性赔偿 恶意、不顾公共政策
▪ 销售者先行负责和赔偿义务 ▪ 销售者的追偿权 ▪ 运输仓储者过错责任(对生产与销售者)
五、损害赔偿
▪ 求偿对象:生产或销售者,消费者选择,生 产者与销售者连带责任
▪ 赔偿范围 人身伤害:分三种情况即伤害、残疾、死亡分
别赔偿,与消法一样 财产赔偿:恢复原状、折价或损失
▪ 诉讼时效 2年 从知道或应知道时起计算
▪ (1)依照美国产品责任法,如果原告以严格责任理论为诉讼依 据,被告是否可以摆脱对原告的责任?
▪ (2)依照美国产品责任法,如果原告以被告违反担保为依据, 被告是否能以原告也有过失为依据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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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责任 ▪ 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
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 ▪ 违反明示与默示担保 ▪ 合同关系---纵横放宽 ▪ 原告举证责任:无需证明被告有疏忽,只需
证明产品确有缺陷,这种缺陷使之遭受损失。
(三)严格责任 即无过失责任
▪ 原告的举证责任: ▪ 证明产品确有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 ▪ 这种缺陷给使用者造成损害 ▪ 缺陷是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
除外
▪ 缺陷:不能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望得到的 安全 ,但应考虑具体情况
▪ 损害赔偿 人身伤害 商业损失一般不赔 小额不赔 精神损害由国内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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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责任赔偿请求权人(被侵权人)的确定 2.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购买产品合同当事人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请求权人只能是与销售者存在买卖
合同关系的用户、消费者,而不包括任何第三人。
3.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 ·《民法通则》第122条采用“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表示。 ·《民法通则意见》第153条第1款明确三种情形:消费者,用户,第三
(三)免责条件的具体适用 1.适用之主体 2.适用之责任类型 *只有由制造者承担最终责任的产品责任案件,才可能使用上述免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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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二十二章 产品责任
三、关于产品责任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以及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 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第45条的缺陷产品危险排除责任中,请求权人为受害人,危险排除是生产者承担责任 的内容;该责任因受害人的请求而提起,是否承担,必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 则,由请求权人对“产品缺陷存在并对其构成现实危险”加以举证并给法院确认;而 召回机制下,生产者对缺陷产品的危险排除,是其法定强制性义务的内容,只要符合 法定条件,生产者召回义务法定产生,不受受害人请求与否的影响。 • 思考:生产者召回义务产生而不主动召回,在缺陷产品损害发生前,是否存在消费者 提起危险排除请求权的问题? • 有学者认为并无此必要。一方面,生产者召回义务的产生,是针对系统性的缺陷产品 由法律直接的强行规定,并无相对应的权利主体,并不存在对应的特定请求权主体。 另一方面,即使生产者违反其法定义务不主动召回时,该系统性缺陷产品的某一特定 消费者行使诉权提起生产者的产品缺陷危险排除请求权,虽然可以免除举证之苦(因 为产品缺陷已因召回义务的产生而确定存在,无须另证),但该诉讼是一种私权利的 救济方式,仅对请求权人发生效力,其效力并不及于系统性缺陷产品的其他众多不特 定的消费者。即使无此诉讼,生产者仍受召回行政管理机制下“责令召回”的强制而 履行召回义务。故此,召回不作为情形,无必要另行设置消费者的危险排除请求权, 而只须设定损害发生后的赔偿请求权,作为其最后的救济底线。
合同关系的用户、消费者,而不包括任何第三人。
3.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 ·《民法通则》第122条采用“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表示。 ·《民法通则意见》第153条第1款明确三种情形:消费者,用户,第三
(三)免责条件的具体适用 1.适用之主体 2.适用之责任类型 *只有由制造者承担最终责任的产品责任案件,才可能使用上述免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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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产品责任
三、关于产品责任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以及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 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第45条的缺陷产品危险排除责任中,请求权人为受害人,危险排除是生产者承担责任 的内容;该责任因受害人的请求而提起,是否承担,必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 则,由请求权人对“产品缺陷存在并对其构成现实危险”加以举证并给法院确认;而 召回机制下,生产者对缺陷产品的危险排除,是其法定强制性义务的内容,只要符合 法定条件,生产者召回义务法定产生,不受受害人请求与否的影响。 • 思考:生产者召回义务产生而不主动召回,在缺陷产品损害发生前,是否存在消费者 提起危险排除请求权的问题? • 有学者认为并无此必要。一方面,生产者召回义务的产生,是针对系统性的缺陷产品 由法律直接的强行规定,并无相对应的权利主体,并不存在对应的特定请求权主体。 另一方面,即使生产者违反其法定义务不主动召回时,该系统性缺陷产品的某一特定 消费者行使诉权提起生产者的产品缺陷危险排除请求权,虽然可以免除举证之苦(因 为产品缺陷已因召回义务的产生而确定存在,无须另证),但该诉讼是一种私权利的 救济方式,仅对请求权人发生效力,其效力并不及于系统性缺陷产品的其他众多不特 定的消费者。即使无此诉讼,生产者仍受召回行政管理机制下“责令召回”的强制而 履行召回义务。故此,召回不作为情形,无必要另行设置消费者的危险排除请求权, 而只须设定损害发生后的赔偿请求权,作为其最后的救济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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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危险
▪ (2)不符合国标/行标(欧美无此规定)
.
2
▪ PS
瑕疵——
小缺点、小毛病,不影响正常使用——担违约责任
缺陷——
(1)设计缺陷(构造、配方、理念) (2)制造缺陷(制作、装配、铸造) (3)指示缺陷(说明、危险警告、使用方法) (4)发展缺陷(现行技术手段未能发现有害、将来科技发达时才 发现问题)——不可追责
▪ 案件发生 在1942年,原告(Tacob E.Decker and sons)购买了被告(Capps ) 的香肠,但该香肠变质了,原告一家人食用 之后均得病,并致使一人死亡。
▪ 在本案的审理中,尽管陪审团认为被告无过 失,但是法院判决认为:制造者在此案中所 负的责任,不是基于过失,而是基于保护人 类健康和生命的公共政策的一般原则,制造 者承担默示担保责任
为了将糖和奶粉加入咖啡,她停了车,但由于车 内无处放下杯子,老太试着将杯子夹在两膝之间好 打开盖子,结果杯壁突然向内凹陷,热咖啡迅速洒 了出来并渗入裤子,老太因此遭受严重的三度烫伤。
而在此前,已有超过700次的其它类似事件发生 并投诉。但“麦当劳”始终不去咨询烫伤问题的有 关专家,也不降低过烫的温度。
结果:原告律师认为,由于炖锅的电线不象普通 家电一样是黑色或白色,而是花色,引起了孩子 的好奇心,导致其拉电线,因此制造商应为此负 责。法院判决,制造商赔偿受害人约200万美元。
.
16
1999年,北京的5岁女童熊某(原告)和她的家人及 其保姆一起去“肯德基”享用炸鸡快餐。用餐时,保 姆将吸管插入热饮料的杯盖上的“插孔”后,把这杯 以为不烫的饮料自然地交给了熊某饮用(而纸杯上注 明了“小心热饮烫口,请勿用吸管”)。 熊某随后拿着吸了一口,结果热的饮料吸入嘴里,烫了 女孩的嘴。熊某反射性地将手放开杯子去捂嘴。于 是,杯子掉落并将其中的饮料洒在她的身上。短短一 瞬间,熊某下身被二度烫伤。
▪ (2)不符合国标/行标(欧美无此规定)
.
2
▪ PS
瑕疵——
小缺点、小毛病,不影响正常使用——担违约责任
缺陷——
(1)设计缺陷(构造、配方、理念) (2)制造缺陷(制作、装配、铸造) (3)指示缺陷(说明、危险警告、使用方法) (4)发展缺陷(现行技术手段未能发现有害、将来科技发达时才 发现问题)——不可追责
▪ 案件发生 在1942年,原告(Tacob E.Decker and sons)购买了被告(Capps ) 的香肠,但该香肠变质了,原告一家人食用 之后均得病,并致使一人死亡。
▪ 在本案的审理中,尽管陪审团认为被告无过 失,但是法院判决认为:制造者在此案中所 负的责任,不是基于过失,而是基于保护人 类健康和生命的公共政策的一般原则,制造 者承担默示担保责任
为了将糖和奶粉加入咖啡,她停了车,但由于车 内无处放下杯子,老太试着将杯子夹在两膝之间好 打开盖子,结果杯壁突然向内凹陷,热咖啡迅速洒 了出来并渗入裤子,老太因此遭受严重的三度烫伤。
而在此前,已有超过700次的其它类似事件发生 并投诉。但“麦当劳”始终不去咨询烫伤问题的有 关专家,也不降低过烫的温度。
结果:原告律师认为,由于炖锅的电线不象普通 家电一样是黑色或白色,而是花色,引起了孩子 的好奇心,导致其拉电线,因此制造商应为此负 责。法院判决,制造商赔偿受害人约2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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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999年,北京的5岁女童熊某(原告)和她的家人及 其保姆一起去“肯德基”享用炸鸡快餐。用餐时,保 姆将吸管插入热饮料的杯盖上的“插孔”后,把这杯 以为不烫的饮料自然地交给了熊某饮用(而纸杯上注 明了“小心热饮烫口,请勿用吸管”)。 熊某随后拿着吸了一口,结果热的饮料吸入嘴里,烫了 女孩的嘴。熊某反射性地将手放开杯子去捂嘴。于 是,杯子掉落并将其中的饮料洒在她的身上。短短一 瞬间,熊某下身被二度烫伤。
课件《国际商法(本科)》第七章 产品责任法
• 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 • 3.1美国 • (1)产品制造商; • (2)批发商、经销商或零售商; • (3)零部件制造商; • (4)动产出租者; • (5)不动产销售者 ; • (6)服务提供者。
• 欧盟《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 • (1)产品的制造者 • (2)任何原材料的生产者
• 请裁决。
• (二)担保责任原则
• 担保责任原则是指产品有缺陷,由于生产 者、销售者违反了对产品的明示的或依法 律规定的默示的担保,以致给消费者、使 用者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此,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
明示担保
• 违反明示担保,只需证明: • a被告做了说明; • b原告相信了这个说明; • c伤害是由于产品不符合说明造成的。
• 依据美国和欧盟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可以向啤酒瓶 的生产者索赔。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 一、原告可以起诉的理由 • (一)疏忽责任原则 • 1、概念 • 产品疏忽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
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因主观上的疏忽导致 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产品的消费者或使用 者遭受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
• 2、产生和发展 • 美国最先发展了这个原则
• 根据各国法律及判例,产品缺陷大致可分 为:
• ①设计缺陷 • ②原材料缺陷 • ③制造、装配缺陷 • ④指示缺陷
⑶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 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 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⑷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 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对产品使用者造成损害 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原告在购买之前,看了被告的广告,认为 “剔骨肌肉”就是标签、广告中所称的无 骨鸡肉。原告以被告违反了关于该罐头为 无骨鸡肉罐头的明示担保为由提起诉讼。 被告声称,所谓“剔骨”,仅仅是对产品 的配制和包装方式的一种描写手法,并不 能算是产品中绝对不含骨头碎渣的一种明 示担保。
产品责任法.ppt
产品责任法主要有两个目标。 第一,为补偿受伤害的原告提 供机制。
第二,通过强迫接受严格责任, 产品责任法已经寻求鼓励生产 商和分销商采取措施以将缺陷 产品的危险从市场上移开。
美国产品责任法 介绍
起诉理由
疏忽责任 违反担保原则
严格责任
担保
明示担保 默示担保
合同条款约定 广告宣传 使用说明 标签
美国产品责任法 介绍
产品责任法
2012.12
2008年5月6日,李某从某商店购买20箱可乐,用 卡车拉回家中。当李某卸货时,其中一瓶可乐突 然爆炸,致使旁边张某脸部受伤。
请问:张某该向谁就其收到的伤害要求赔偿?
李某?
商店?
厂家?
产品责任法概述
本
章
美国产品责任法
主
要
内
中国产品责任法
容
3个国际公约
产品责任法概述
1,产品 2,产品责任 3,产品责任构成 4,产品责任法特征
2,调整对象
3,严格责任原则 4,保护消费者权
益
4,产品责任法特征
原告
被告
产品消费者
产品使用者
任何涉及的第三 人
产品生产者 产品销售者
进口商 代理商 批发商 商经销 零售商
过错责任原则
追
无过错责任原则
究
责
任
严格责任原则
原
则
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违约行为与 损害事实
有无免责事由
是否承担责任
免责事由
原告自己的疏忽
抗辩
不得违反强 制性规定
风险的承担 非正常使用 合同的特殊约定
美国产品责任法 介绍
损害赔偿
人身伤害赔偿 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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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概述 美国产品责任法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1
▪ 产品责任制度是伴随着世界各国近现代工 业的发展,为了解决消费者因使用有缺陷 的产品而蒙受损害的问题。因而,它的基 本理念和目标是强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要求生产者承担起社会责任,使消费者免 受有缺陷的产品的损害。与一般的调整民 商事关系的法律不同,它的许多规定是强 制性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 以排除。
(三)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而致消费者或其他第 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承 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四)生产者 (五) 销售者
9
▪ 承担条件 承担方式 追偿
▪ 产品瑕疵责任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 事先未作说明的 售出的产品,(不符合产品或者其 包装上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 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给购买产品的用户、 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 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销售者赔偿损 失后,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的责任的,有权向生产 者或供货者追偿
▪ 产品缺陷责任 生产者 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人身伤害 的,经营者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 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属于产品的 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 者追偿
10
七、产品责任构成
▪ (一)产品存在缺陷
▪ 【思考】 ▪ 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品?
危险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品?
11
【案例】
▪ 我国某玩具进出口公司向美国某玩具公司 出口塑料弹弓。出口后不久,就反映质量有 问题.称美国儿童使用弹弓时弓柄断裂,并 已发生多起伤害案件,有的眼睛致残。经法 院审理,美方提出证明表示,我方出口的弹 弓所使用的材料不安全,仅经受9磅拉力弓柄 就断裂,香港同类弹弓弓柄能承受60磅拉力。 问:产品属于质量不合格还是缺陷产品?我国 出口商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应对谁承担产品 责任?
5
▪ 1916年“麦克森诉别克汽车制造公司案”
▪ 别克汽车制造公司将一辆车卖给汽车中间 商,中间商又卖给买方麦克森。麦克森 在
开车途中,突然与其他车相撞,受了重伤。
后经检查发现,撞车是因为车轮胎有毛病。 麦 克森向法院提起诉讼,告别克公司过失
侵权。别克公司辩称,轮胎不是别克公司
制造的,而是从一个汽车零件商店买来的。
4
1.调整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引起人身或财产损害 所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包括产品本身 的损害。
2.属于民法范畴。具有公法性质。依据产品责 任法的赔偿金额远大于一般贸易索赔金额。
3.不仅解决卖方对买方实施侵权行为时应承担 的责任问题,更重要的是调整没有任何合同 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而 产生的赔偿关系。
的责任。
7
五、产品责任法与买卖法的关系 产品责任法:保护消费者的权力,属于
社会经济立法范畴。不要求双方有合同关 系。
买卖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调整卖 方和买方之间基于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权利 义务关系,要求双方之间必须有合同关系。
8
六、产品责任法的几个要术语
(一)产品
(二)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 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16
▪ 3.一日,李女士在家中做饭时高压锅突然 爆炸,李女士被炸飞的锅盖击中头部,抢救 无效死亡。后据质量检测专家鉴定,高压锅 发生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设计不尽合理,使用 时造成排气孔堵塞而发生爆炸,本案中,可 以以下列何种依据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 ()
▪ 1、有损害的事实 ▪ 2、损害的范围 ▪ 3、损害的承担者范围广
▪ (三)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14
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和发展
无契约无责任原则(19世纪英国法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
当事人,因产品缺陷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只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 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提出赔偿要求)
↓ “固有的危险性”责任原则(20世纪初,美国法院确
12
分析
▪ 如果我国出口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弓柄承 受拉力应超过9磅,属产品质量不合格,但 同时构成缺陷产品。如果该缺陷产品给消费 者造成了损害,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承担产品 责任,对受损害的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如 果涉及产品质量不合格,应由出口商对美国 的进口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3
▪ (二)给产品的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造 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然而证据显示,轮胎上的缺陷是稍经检查 就可以被发现的。 别克公司在购买轮胎时
没有认真检查,这一疏忽造成了麦克森的
伤害,因此要负过失责任。
6
三、产品责任法的性质
产品责任法属于社会经济立法范畴,各 项规定原则都具有强制性。
四、产品责任法的调整对象
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基 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
2
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 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 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 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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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产品责任法的性质及调整对象 (一)性质:强制性法律规范 (二)调整对象: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 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立了消费者在因产品缺陷而对生产商提起的过失之诉中不需要证明
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 合理的注意义务原则
↓ 严格产品责任制(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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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三个年轻人攀爬野长城回城抄近路“闯” 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结果一人被园内饲养的老 虎咬死。事发后,有人说野生动物园缺少醒目警 示牌。动物园则表示,园的四周设有三道防护网 及 “内有猛兽,禁止入内”的警示牌。双方争论 的便是我们这一讲所要讨论的问题:注意义务。 一个自然人、一个法人或者一个组织在实施某种 行为的时候,应采取相应措施,以免给他人的人 身或财产造成损害,这就是注意义务。同时,注 意义务应该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应该以正常人认 知水平为基础。如果你的行为带来的潜在危险比 较高,比如野生动物园饲养猛兽,你的注意义务 就有加重情节,因为猛兽伤人你是知道的,你有 责任对老虎施加格外的监管措施。
产品责任法概述 美国产品责任法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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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责任制度是伴随着世界各国近现代工 业的发展,为了解决消费者因使用有缺陷 的产品而蒙受损害的问题。因而,它的基 本理念和目标是强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要求生产者承担起社会责任,使消费者免 受有缺陷的产品的损害。与一般的调整民 商事关系的法律不同,它的许多规定是强 制性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 以排除。
(三)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而致消费者或其他第 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承 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四)生产者 (五) 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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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条件 承担方式 追偿
▪ 产品瑕疵责任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 事先未作说明的 售出的产品,(不符合产品或者其 包装上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 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给购买产品的用户、 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 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销售者赔偿损 失后,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的责任的,有权向生产 者或供货者追偿
▪ 产品缺陷责任 生产者 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人身伤害 的,经营者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 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属于产品的 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 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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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产品责任构成
▪ (一)产品存在缺陷
▪ 【思考】 ▪ 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品?
危险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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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我国某玩具进出口公司向美国某玩具公司 出口塑料弹弓。出口后不久,就反映质量有 问题.称美国儿童使用弹弓时弓柄断裂,并 已发生多起伤害案件,有的眼睛致残。经法 院审理,美方提出证明表示,我方出口的弹 弓所使用的材料不安全,仅经受9磅拉力弓柄 就断裂,香港同类弹弓弓柄能承受60磅拉力。 问:产品属于质量不合格还是缺陷产品?我国 出口商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应对谁承担产品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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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6年“麦克森诉别克汽车制造公司案”
▪ 别克汽车制造公司将一辆车卖给汽车中间 商,中间商又卖给买方麦克森。麦克森 在
开车途中,突然与其他车相撞,受了重伤。
后经检查发现,撞车是因为车轮胎有毛病。 麦 克森向法院提起诉讼,告别克公司过失
侵权。别克公司辩称,轮胎不是别克公司
制造的,而是从一个汽车零件商店买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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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整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引起人身或财产损害 所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包括产品本身 的损害。
2.属于民法范畴。具有公法性质。依据产品责 任法的赔偿金额远大于一般贸易索赔金额。
3.不仅解决卖方对买方实施侵权行为时应承担 的责任问题,更重要的是调整没有任何合同 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而 产生的赔偿关系。
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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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品责任法与买卖法的关系 产品责任法:保护消费者的权力,属于
社会经济立法范畴。不要求双方有合同关 系。
买卖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调整卖 方和买方之间基于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权利 义务关系,要求双方之间必须有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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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产品责任法的几个要术语
(一)产品
(二)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 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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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一日,李女士在家中做饭时高压锅突然 爆炸,李女士被炸飞的锅盖击中头部,抢救 无效死亡。后据质量检测专家鉴定,高压锅 发生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设计不尽合理,使用 时造成排气孔堵塞而发生爆炸,本案中,可 以以下列何种依据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 ()
▪ 1、有损害的事实 ▪ 2、损害的范围 ▪ 3、损害的承担者范围广
▪ (三)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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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和发展
无契约无责任原则(19世纪英国法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
当事人,因产品缺陷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只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 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提出赔偿要求)
↓ “固有的危险性”责任原则(20世纪初,美国法院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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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如果我国出口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弓柄承 受拉力应超过9磅,属产品质量不合格,但 同时构成缺陷产品。如果该缺陷产品给消费 者造成了损害,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承担产品 责任,对受损害的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如 果涉及产品质量不合格,应由出口商对美国 的进口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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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给产品的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造 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然而证据显示,轮胎上的缺陷是稍经检查 就可以被发现的。 别克公司在购买轮胎时
没有认真检查,这一疏忽造成了麦克森的
伤害,因此要负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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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责任法的性质
产品责任法属于社会经济立法范畴,各 项规定原则都具有强制性。
四、产品责任法的调整对象
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基 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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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 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 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 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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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产品责任法的性质及调整对象 (一)性质:强制性法律规范 (二)调整对象: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 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立了消费者在因产品缺陷而对生产商提起的过失之诉中不需要证明
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 合理的注意义务原则
↓ 严格产品责任制(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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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三个年轻人攀爬野长城回城抄近路“闯” 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结果一人被园内饲养的老 虎咬死。事发后,有人说野生动物园缺少醒目警 示牌。动物园则表示,园的四周设有三道防护网 及 “内有猛兽,禁止入内”的警示牌。双方争论 的便是我们这一讲所要讨论的问题:注意义务。 一个自然人、一个法人或者一个组织在实施某种 行为的时候,应采取相应措施,以免给他人的人 身或财产造成损害,这就是注意义务。同时,注 意义务应该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应该以正常人认 知水平为基础。如果你的行为带来的潜在危险比 较高,比如野生动物园饲养猛兽,你的注意义务 就有加重情节,因为猛兽伤人你是知道的,你有 责任对老虎施加格外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