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知识试题库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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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知识题库
第一部分<物业管理条例〉
1.国务院修订新得《物业管理条例》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物业管理就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得环境卫生与相关秩序得活动。(第二条)
3.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得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条)
4.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得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5.业主就是房屋得所有权人。(第六条)
6.业主享有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得管理与使用得权利。(第六
条第8款)
7.业主需履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得义务。(第
七条第4、5款)
8.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与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得合法权益。(第八条)
9.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第九条第1款)
10.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得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得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得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产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就是,只有一个业主得,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得,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条)
11.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得业主且总人数
过半数得业主参加。(第十二条第1款).
12.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第十二条第2款)
13.业主大会决定(1)筹集与使用专项维修资金;(2)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得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得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决定得其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得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得业主同意。(第十二条第3款)
14.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得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二条第4款)
15.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得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得,受侵害得业主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予以撤销。(第十二条第5款)
16.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得规定召开。经20%以上得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十三条)
17.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第十四条第1款)
18.业主委员会就是业主大会得执行机构。(第十五条)
19.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得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六条第1款)
20.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七条第3款)
2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得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得组成与成员任
期等事项作出约定。(第十八条)
2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得决定,不得从事
与物业管理无关得活动.(第十九条第1款)
2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得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得,物业所在地得区县人民政府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十九条第2款)
24.住宅小区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得决定,应当告知相关得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
取居民委员会得建议。(第二十条第3款)
25.前期物业管理就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所实施得物业管理。
26.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得,应当签订书
面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一条)
27.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得使用、维护、管理,业
主得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得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得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十二条第1款)
28.建设单位规定得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得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第2款)
29.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受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第2款)
30.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得原则,通过招投标得方式选聘具
有相应资质得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四条第1款)
31.住宅物业得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得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得物业服务企业得.(第
二十四条第2款)
32.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得,经物业所在地得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得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四条第2款)33.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得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得内容.(第二
十五条)
3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就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得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二十六条)
35.业主依法享有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
处分。(第二十七条)
36.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第二十八条)
37.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得物业管理用房。(第三十条)
38.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得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得保修责任.(第三十一
条)
39.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得企业应当具有独立得法人资格。(第三十二条第1款)
40.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得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第2款)
41.各资质等级得物业服务企业得注册资本标准为:一级资质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二级资质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三级资质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42.从事物业管理得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第三十三条)
43.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与执业资格。
44.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第三十四条)
45.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得权利义务、专项维修
资金得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五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