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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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是建筑工程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施工安全和工人生命财产的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安全管理,我提出以下几点意见:1.加强对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

同时,对于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也应进行强化培训。

建立健全的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操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起重机械的操作技能,并能够在工作中切实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2.完善起重机械的检修和维护制度。

起重机械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的工作状态。

建立健全的维护记录和备案制度,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保养和维修,及时排除隐患。

同时,加强对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管理,鼓励建立机械设备管理和维护制度,增加设备使用寿命,提高维修保养的质量和效果。

3.加强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施工现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对起重机械的使用和操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经常对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和操作过程进行检查和巡视,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对于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4.完善起重机械的安全保护设施。

在起重机械使用的场所,应建立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对于起重机械的技术参数、安全使用事项、操作规程等应进行清晰明确的标识,确保人员操作起重机械符合规定,并具备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5.加强对起重机械的科学研究和创新。

建筑起重机械作为重要的施工机械设备,可以通过技术研发和创新来提高其使用安全性能。

推动高科技信息技术与建筑起重机械的结合,可以实现对起重机械的全过程精准监控,并通过监控数据分析和预测技术,进行故障预警和隐患排查,提高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6.加强对事故案例的分析和研究。

对于发生的起重机械安全事故,要进行详尽的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和教训,加强对起重机械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推动相关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关于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意见好嘛,今天咱们就来聊聊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事儿。

大家一听“建筑起重机械”,可能脑袋里就会浮现出那种高高在上的塔吊,或者是那些大铁臂,举着沉重的建筑材料东跑西颠的机器。

这些机械虽然看起来笨重,甚至有点吓人,但它们可是我们建造高楼大厦、架起钢筋水泥世界的得力助手。

不过,话说回来,虽然它们看起来强大无比,咱们如果不加强管理,真的是“火中取栗”,没准哪一天就出事儿了,给大家带来一场灾难。

你想想,咱们一个大工地上,每天都在使用各种各样的起重机械。

这些机械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整个工地的安全,甚至是周围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如果一个塔吊出了问题,不仅仅是吊物掉下来这么简单,搞不好连周围的建筑、甚至行人都得受牵连。

所以,管理这些机器,不是能不能管的问题,是必须管的问题。

你看,现在国家也好,地方相关部门也好,都开始重视起这些机械的管理,出台了不少相关的,给出了意见,目的就是要让大家更加重视安全问题。

咱得说清楚,机器安全管理的第一步是什么?那就是操作人员的培训。

咱们都知道,许多工地上的操作员就是直接从现场上手,可能之前对这些起重机械没什么接触,直接给个操作证就开始干活。

这么一来,操作员的安全意识不高,万一有个操作不当,后果可是大得很。

尤其是一些小工地,没啥正规培训,搞得有些人根本就不知道该怎么处理突发情况。

你说这种情况下,设备再高大上又有什么用呢?所以,提高操作员的素质,严把操作培训关,这一点一定要抓住。

光是人不行,设备也得好好检查。

听说过“设备三分靠用,七分靠养”的话吧?起重机械的保养,简直就是跟照顾自己的身体一样重要。

设备每天都在大风大浪中“战斗”,零件磨损、故障频发那是常有的事儿。

设备一旦出现了问题,可能就会在关键时刻掉链子,闯下大祸。

所以啊,每次使用前,设备的检查一定要做到位。

像塔吊的钢丝绳、起升机的制动系统、连接部件的松动情况等等,都得细致检查,不能有一点马虎。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实用版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实用版

YF-ED-J5168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拆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行为,杜绝因建筑起重机械倒塌等原因引起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务工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建筑起重机械的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以下简称租赁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

2、租赁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3、租赁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塔吊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这是我市建筑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控重点。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等各环节中,建设、监理、安装(租赁)、使用、检测等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上述单位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对塔式起重机进行安全管理,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现提出八条规定,加强建设项目塔吊的安全管理。

一、安全技术管理资料基本要求每台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包括施工企业的自有设备和租赁单位的设备,必须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施工现场应有满足设备安全运行的使用说明、维护和管理的技术数据以及各方执行其职责的人员的记录数据应予以保留,以备将来参考。

设备档案应包括:1、制造商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证书;2、制造商提供的说明(详见《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T9462-1999”条文7.2.6)3、塔机每次启动的时间和安装地点(含安装检测报告、安装备案登记牌或准用证);4、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测试记录;5、设备、个人事故记录;6、设备问题和评估。

二、设备租赁单位经营的基本条件塔吊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向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保证出租设备的安全性能,方可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租赁活动。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得购置、出租:1、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未经监督检查的单位制造;2、它被国家正式淘汰、规定不准再使用;3、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4、经检验不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

三、建立单台塔吊登记制度凡在我市建设工程上使用的塔吊(包括建筑企业的自有设备和租赁单位的出租设备,在用设备及闲置设备),登记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内容有:核查设备技术档案和设备的完好状态、设置注册登记铭牌、永久注册登记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管理手册。

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与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与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与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与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拆与使用管理,确保工地安全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现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严格落实机械设备的安装要求1.1确保机械设备的牢固安全在机械设备安装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安装说明书进行操作,确保设备的牢固安全。

设立专门的安装管理小组,负责监督和指导机械设备的安装工作,并对安装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

1.2加强设备调试和检验工作在机械设备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调试和检验工作。

对设备的各项功能进行测试,并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要求。

同时,建立完善的检验记录和档案,对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跟踪和监测。

二、完善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制度2.1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制定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人员和维护时间,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修复设备存在的问题。

2.2加强设备维护保养人员培训对设备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

要求他们掌握设备的维修知识和操作技能,能够独立完成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三、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监管3.1建立机械设备的台账管理制度对机械设备进行台账管理,详细记录设备的型号、品牌、出厂日期、购买渠道等信息,实现全程追溯。

并要求设备的使用方及时更新设备台账,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2健全设备的使用登记和报备制度建立设备的使用登记和报备制度,要求设备使用方在使用前进行登记和报备,包括设备的位置、使用时间、使用人员等信息,确保设备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3.3加强对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监督要求设备使用方对设备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操作设备的能力。

同时,加强对设备使用人员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四、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4.1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要求在发生事故后,设备使用方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详细记录事故的经过和原因,并提出改善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措施:
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并确保其得到有效的执行。

制度应包括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检修、操作、培训等方面的要求。

2. 加强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培训:通过培训,提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培训内容应包括起重机械的结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方法等。

3. 定期进行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和维护:要求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特别要关注起重机械的电气系统、制动系统、防爆系统等关键部位。

4. 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建立现场安全监管制度,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监管人员应定期巡视施工现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汇报。

5. 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通过警示教育、实际案例分析等方式,让人员充分认识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6. 强化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定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同时,要建立事故预防机制,总结以往事故案例,寻找事故的共性和规律,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7.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交流:与相关执法、检测机构建立紧密联系,加强合作与交流。

借助外部力量,加强对起重机械的监管和检测,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总之,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需要从制度建设、人员培训、设备维护、现场监管等多个方面入手,形成一个科学、高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苏州市地规2014年6月1日开始实施)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苏州市地规2014年6月1日开始实施)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和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苏州市管辖范围区内从事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等活动的相关单位须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鼓励和促进各相关单位加强自律,规范行为,杜绝各类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第五条外地进苏州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苏州市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质核验或企业登记,并在工程承包合同备案之后向有关部门申领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未办理资质核验或企业登记的,不得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六条省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应当具有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核发的行业确认书。

省外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应当具有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核发的行业确认书,或具有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核发的跨地区租赁经营的行业确认书。

第七条未录入“苏州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系统”的建筑起重机械,在首次安装前应当在该系统内进行设备登记。

登记应当上传以下---------------------资料原件:(一)企业营业执照;(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监督检验证明;(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五)购销合同和发票;(六)产权登记证明。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不得超资质、超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转包、出借、出租资质,严禁出具已盖章的各种空白表格。

第九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上岗。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环节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环节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环节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22•【字号】成建安监发[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环节管理的通知(成建安监发〔2009〕27号)各有关单位:2009年4月18日17时左右,由四川相如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彭州市丹景山镇南安水景二标段工程,在塔机安装调试作业时,发生一起塔机倒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

同时,全国其他省市也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环节连续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和重大的经济损失,为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环节的管理,加大安装(拆卸)环节的重点监控力度,督促安装(拆卸)环节的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管理行为到位,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及《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川建发[2008]65号)等文件的要求,特要求如下:一、各单位要按照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

起重机械设备进场安装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查设备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的出厂合格证。

不得使用下列设备:1、属于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禁止或法定检测机构检测不合格的,2、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满八年后,未按规定重新进行安全性能检测鉴定或检测鉴定不合格的。

二、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安(拆)资料审核表(附件)。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建监总[2010]33号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拆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行为,杜绝因建筑起重机械倒塌等原因引起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务工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建筑起重机械的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以下简称租赁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

2、租赁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3、租赁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建筑起重机械有上述第3条(1)、(2)、(3)项情形之一的,租赁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5、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与其产权备案证明上的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6、租赁单位、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应包括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和定期专项检查等内容。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管理1、租赁单位或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并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签订委托装拆合同。

2、签订设备委托装拆合同前,应审查安装单位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上岗证原件。

3、未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严禁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作必须由安装单位派专业技术人员来组织、实施,包括安装拆卸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交底。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落实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有效防止或减少机械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建【2008】4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拆卸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和工程主体附着点及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和工程主体附着点所需的施工条件。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协调管理。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制定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职责,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对安装和拆卸环节实行旁站监理,核实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的各类证照,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上岗人员资格进行核查并记录,督促并参与做好验收工作。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取得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书,建筑施工机械承租方应当从取得“行业确认书”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承租建筑施工机械。

租赁单位应当对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安全装置及关键零、部件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第九条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降低设备安全指标,擅自减少安全设施,擅自改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19〕15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19〕15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19〕15号各市(县)、区住建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控制和避免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关具体工作要求如下:一、适用范围1、本文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主要是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等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化管理2、为深入推进“放管服”和“不见面”审批改革,自发文之日起,全市所有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安装告知、检验检测、使用登记、拆卸告知等相关业务事项一律使用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一体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安监一体化系统”),施行网上办理。

3、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监理、检验检测等相关责任主体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等的相关要求,切实强化履职力度,责任落实到位。

同时,应通过“安监一体化系统建筑起重机械全过程管理模块”,按照各自职责对新进场待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管控,切实规范履职行为。

三、推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护保养一体化服务4、为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检验、使用、拆卸、维保等各环节的管理、明确各方职责,自发文之日起,我市推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护保养一体化,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拆卸和维护保养的一体化服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苏住建规[2014]4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苏住建规[2014]4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苏住建规〔2014〕4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和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和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苏州市管辖范围区内从事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等活动的相关单位须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鼓励和促进各相关单位加强自律,规范行为,杜绝各类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第五条外地进苏州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苏州市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质核验或企业登记,并在工程承包合同备案之后向有关部门申领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未办理资质核验或企业登记的,不得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各部门:根据最近发生的一系列建筑起重机械事故,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提高工作人员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的认识和积极性,特发出以下通知:一、认真学习和贯彻《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理解和执行。

二、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资质。

所有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合法的操作证书,并经过岗前培训及考核。

同时,要定期进行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将被限制使用。

三、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和使用登记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租赁和使用。

所有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单位须填写详细的申请表,说明使用的目的、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必须核实使用单位的资质和操作人员的证书,并记录相关信息。

四、对于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安全。

安装和拆卸单位必须具备相关技术人员和合适的工具,严禁擅自操作或违反规定进行施工。

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的维护和检修制度,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所有维护和检修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不得随意改动和拆卸设备。

六、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各部门应组织人员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对于建筑起重机械事故,要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对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确保事故的处理及相关的赔偿工作得到妥善解决。

八、对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单位,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荣誉。

同时,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示。

九、各部门要加强合作和沟通,共同推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合力。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吉建安〔2022〕5号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吉建安〔2022〕5号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吉建安〔2022〕5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2022年4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辖区内一建筑工地发生吊车倾覆事故,导致场外途经的钦州市第二中学初中部两名学生一死一伤。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目前我省疫情防控处于社会面清零攻坚收尾阶段,部分项目将集中开工建设,又值我省春季大风天气,相比往年风险隐患显著增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点多面广,容易出现安全隐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扎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分析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

要督促施工单位深入开展起重机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充分发挥检验检测单位和第三方机构服务作用,加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要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安〔2018〕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有效运用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系统的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安装、使用、维保、拆卸等各个环节监督管理。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建[2008]4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各方主体行为,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拆卸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建筑起重机械自行安装、拆卸的,应组建专业安装、拆卸队伍。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实施分包的,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承担,各方应明确义务和责任,不得另行转包。

严禁超资质范围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任务。

三、严禁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采取挂靠、借用、套用安装单位的资质从事安装、拆卸业务。

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安装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安装资质,严禁出具已盖章的各种空白表格。

四、从事安装、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每台塔机安装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5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3名;每台塔机至少配备司机2名、信号司索工1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3名司机,实行定机、定岗、定责(机长责任制);4台以上(含4台)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设置2名以上维修工组成维修班,指定负责人。

五、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应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设备管理人员。

建筑起重机械1—3名,应有1名设备专管人员;4—5台,应配备1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6台以上,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六、施工现场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管理。

日常检查应包括巡检、月检、季检;维护保养应包括日保、一保、二保、转场维修保养等工作。

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由设备管理员组织维修工、机长、司机等相关人员共同进行,并做好记录存档。

七、强化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验收管理。

应由使用单位组织租赁、安装、监理四方共同验收,验收结论由四方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按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各方对所签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包头)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包头)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包建安监〔2016〕34号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稀土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起重设备租赁、安装(拆卸)单位: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及使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使用登记,有效防止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内建建〔2008〕4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内建建〔2012〕45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管理(一)凡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使用的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办理产权备案登记。

(二)未办理产权备案的设备,不得在建筑施工现场使用。

已经外省(市)主管部门备案的,必须在包头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产权备案手续、设备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

(三)各旗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的管理(一)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等级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活动。

(二)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按照项目专业分包有关规定,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配备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拆装活动。

(三)外埠安装单位,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到包头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进行登记。

(四)工程同一台设备的安装、拆卸、顶升、加节、附着,应当由同一个安拆单位负责实施。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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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建监总[2010]33号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
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拆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行为,杜绝因建筑起重机械倒塌等原因引起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务工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建筑起重机械的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以下简称租赁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

2、租赁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3、租赁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建筑起重机械有上述第3条(1)、(2)、(3)项情形之一的,租赁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5、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与其产权备案证明上的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6、租赁单位、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应包括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和定期专项检查等内容。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管理
1、租赁单位或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并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签订委托装拆合同。

2、签订设备委托装拆合同前,应审查安装单位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上岗证原件。

3、未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严禁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作必须由安装单位派专业技术人员来组织、实施,包括安装拆卸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交底。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登记备案资料应当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装拆卸人员上岗证等必须加盖公章确认。

5、外地进杭的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到杭州市起重机械产权备
案登记委托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办理进杭登记手续。

6、生产厂家为用户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7、安装单位应加强安装资质证书管理,严禁出借资质证书。

承接起重机械装拆业务出示的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应贴上防伪标志。

三、规范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
1、施工现场有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制定并落实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由工程建设单位协调组织制定防止起重机械碰撞的安全措施。

2、两台(含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同时施工作业时,应安装防碰撞工作空间限制器,有效限制塔机的回转、变幅和整机运行区域,以防止塔机间结构、起升绳或吊重发生相互碰撞。

3、塔机应安装显示记录装置。

其主要工作参数至少包含当前工作幅度、起重量、起重力矩和风速仪。

4、禁止擅自在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附着杆安装应按说明书的要求两端长度可调、销轴连接。

5、塔机选址应当以起重臂不覆盖到围墙外道路、社区、学校、幼儿园、商业区等区域上空为宜。

对施工场地狭小又处于市区的施工现场应当选用上回转、大力矩新型动臂式塔机。

6、塔机使用中,禁止将吊重物越过施工现场的门卫室、民工
宿舍、食堂、办公楼及作业人员上方。

7、采用逆作法施工的塔机基础专项方案(包括钢格构柱设计、计算、制作与施工)和设置在深基坑旁的塔机基础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8、施工升降机应安装超载限制器。

SC型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吊笼若为外置式传动,无超载限制器不得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需要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租赁)单位应、安拆单位、使用单位及工程参建各方各负其责,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共同对其实施动态管理。

望各有关单位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认真落实本意见的相关管理要求,确保现场施工安全。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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