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买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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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买卖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本次买卖所涉及的物资名称、数量

甲方在南大街59号(原面粉一厂)厂房的面粉生产设备(含厂房内所有机械设备),称重以过磅数据为准。

第二条物资单价及总价

甲乙双方同意按元每吨单价交易(此单价为甲方所得净价),结算总价=单价

×总重(吨)。

第三条交货方式

1、交、提货时间:2013年8月日至2013年8月日,乙方必须在约定期限内将所交易的全部物资提走。

2、交、提货地点: 南大街59号院内

3、运输及装卸方式:设备切割、拆卸、装车、运输由乙方自行负责,全部工作过程中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计量方式

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计量地点进行过磅计量。

第五条结算方式

经双方协商一致,协议鉴定当日,乙方需一次性支付甲方元作为保证金。采取现货现款的结算方式,每次计重后乙方及时向甲方支付结算总价的现金货款后方可将物资运走。保证金可抵扣乙方应交纳的尾款。

第六条运输及拆、装、卸等费用承担及安全

运输及拆、装、卸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因甲方厂房属木质结构,乙方切割、拆装时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因乙方不慎操作引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因厂房是楼房结构,设备吊装如需拆掉门窗或部分墙体,完工后由乙方负责恢复原貌,并对质量和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货完毕。逾期不提货的,甲方可单方终止协议,乙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逾期未提货完毕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元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直接扣除。经甲方催告后仍未按照逾期宽限期提货完毕的,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履行,乙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甲方如不执行协议约定内容,甲方应据实偿付乙方车辆租赁费及人工费。

第八条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签订协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九条协议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修改协议,必须经甲乙双方同意,修改方为有效。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交易完成后自行废止。

甲方(盖章): 乙方: (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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