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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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权

概念:

债权人对债务人货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清醒时,可就该财产折

价或拍卖,变卖其价款优先受偿。

规则:

⒈当事人:

①权人是取得与享有抵押权的人(自然法非法团体)

②以自己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设定抵押权的人

(①必具民权能力与民行能力;②对押财享处分权)

⑴国企:无其他法定无效不应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⑵公司:只要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不违法强行规定

⑶国家机关公益法人:《物权法》未限制,《担保法解释》采取否定态度

⒉抵押财产:

①条件:

⑴有独立交换价值且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

⑵权属明晰且押人有权处分财产

⑶宜由押人占有使用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财产

②范围:不可:

⑴土地所有权

⑵耕,宅基,自留,集体土地使用权

⑶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教育,医疗设施

⑷所有使用权有争议财产

⑸封押监财产

⑹法规定

③合同:

⑴债权种类数额

⑵期限

⑶财产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

⑷担保范围

三、不当得利:无合法依据,他人受损自己获利

构成条件:⑴一方获利

⑵他方受损

⑶获利与受损间有因果关系

⑷无合法依据

基本类型:

㈠给付(认为债务而给付)

⑴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①超法定利息4倍②溢货(钱)③非债清偿(误认有债)

⑵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①因合同解除产生②因给付目的嗣后不可实现产生

㈡非给付:①基于受益人行为②基于受害人行为③基于第三人行为④基于事件

效力:债务返还不当得力,死亡继承

⑴受益人善意:返还利益范围以利益存在为限,五利无义务

⑵恶意:得利益时数额

得善后恶:恶意开始时存在利益为准⑶.

四、侵犯构成要件:

㈠侵害行为

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或不作为。自己实施、与行为人存在

特定关系的人实施,行为人负有管理等法定义务的动物、物件等致人损害的客观事实。

㈡损害事实

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功能在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尽可

能恢复未受损害状态,无损害无责任。包括财产、人身、精神损害。三个条件:可补救性,确定性,对象的合法性。

㈢因果关系

行为和后果均存在因果联系。确定责任范围直接依据,具有时间性和客观性。㈣主观过错

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害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

和过失状态。

八、共同侵权:

特征:①复数性②共同性过错③结果同一性④责任连带性

构成要件:①加害主体复数性

②主观过错共同性,数个行为直接结合(损害后果中无法区分)

③结果同一性④行为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免责:行为人举证其行为与后果无关

责任承担:外部连带,内部“平均负担说”

教唆: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原则上构成侵权行为

九、共同危险行为:

两个以上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

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

与共同侵权的区别:①主观过错

②危险行为加害人为个别人无法确定

侵权中加害人确定

六、隐私权判断与维护:

判断:①未经权利人同意

②实施披露行为

③主观敌意

④为不特定第三人所知

维护:

精神损害;主体自然人,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

二、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动或不动产转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实属善意,依法

得其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构成条件:

⑴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⑵受让人取得时出于善意

(①是否知双让人无权②价格③场所④交易行迹⑤转与受让人关系)

⑶合理价有偿转让

完成法定公示方法⑷.

五、地役权:

概述:

㈠含义:不动产权利人为谋特定不动产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

享受便利称需役地,提供便利称供役地。

㈡特征:①从属性:依附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②不可分性

㈢与相邻关系:

相同:①产生原因②权利内容③法律救济途径

差异:①法律性质与发生依据:

基于合同/当然内容,当然扩张与限制,基于直接规定

②调整范围,方法:必须为相邻不动产

③调节限度:地役>相邻

④对价:相邻无偿

⑤存续期间:地役据约定

取得:

㈠设立:

①合同

②登记对抗主义:

不适用强制登记制,已登记的变更转让,消灭应及时办理相应登记

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可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㈡转让:不可被单独转让

㈢效力:

地役权人:①使用权②从事附属行为③设附属设施

义务:①最小损害②及时维修③若有偿,支付对价

供役地人:①所有权与使用权②有偿可向地役权人请求支付对价

③可使用权人在供役地上所修设施

义务:①允许地役权人用土地②分担公用设施维持费

㈣分类:

①内容:积极,消极。(作为,不作为)

②行使方法:继续,不继续。(每次都是否请求)

③行使状态:表现,不表现。(表面可否看出)

㈤消灭:

⑴事由:①供役地或需役地灭失②地役权目的事实上已不能实现

③依法解除合同(滥用,未付对价)

取回工作物(取回复原)②未注销登记①后果: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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