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一)民事主体1. 自然人1.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1.2.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1.3. 行为能力的取得、恢复与丧失1.4. 审判能力和认定失踪、宣告死亡2. 法人2.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2. 法人的设立与登记2.3. 法人的组织与管理2.4. 法人的终止与清算3. 其他组织3.1. 农民专业合作社3.2. 农民合作社3.3. 社会团体3.4. 基金会(二)民事权益1. 财产权1.1. 对财产权的保护1.2. 权利担保1.3. 财产损害的赔偿2. 人格权2.1. 生命权、健康权2.2.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2.3. 婚姻家庭权益3. 合同权益3.1. 合同的成立、效力与解除3.2. 民间借贷3.3. 劳动合同3.4. 不当得利与不当损害(三)民事法律行为1. 意思表示1.1. 自然人的意思表示1.2. 法人的意思表示1.3. 特殊意思表示2. 成立与效力2.1. 成立要件2.2. 效力要件2.3. 范围与表现形式3. 无效与撤销3.1. 无效的种类与效果3.2. 撤销3.3. 无效与撤销的主体、内容与方式(四)民事责任1. 侵权责任1.1. 侵权行为与责任1.2. 客体因果关系与法律责任1.3. 免责事由与责任限制2. 违约责任2.1. 合同违约责任2.2. 不当得利与违约赔偿2.3. 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免除责任第二章:人格权(一)生命权1. 个人基本生活权1.1. 生存权1.2. 健康权1.3. 生育权1.4. 流产权2. 生命的尊严2.1. 生命的不可侵犯性2.2. 生命的尊重与保护2.3. 安乐死与自愿放弃治疗(二)身体权1. 人体的完整与自由1.1.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移植与分割1.2.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提取与储存1.3. 个人身体自由权2. 人体活动与个人隐私2.1. 个人隐私权2.2. 个人姓名权2.3. 个人形象权3. 人体的人格尊严3.1. 人体基因组的保护3.2. 基因技术与人体生殖权3.3. 基因技术研究与人体试验(三)荣誉权1. 名誉权1.1.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2. 名誉权的保护1.3.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2. 荣誉权2.1. 荣誉权的成立与终止2.2. 荣誉权的保护2.3. 荣誉权的法律责任(四)隐私权1. 隐私权的概念与内容1.1. 隐私权的意义1.2. 隐私权的基本内容2. 隐私权的保护2.1. 违反隐私权的行为和责任2.2. 隐私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2.3. 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五)名誉权1. 名誉权的概念1.1. 名誉权的含义与特征1.2.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3. 名誉权的内容2. 名誉权的保护2.1. 违反名誉权的行为与责任2.2. 名誉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六)知情权1. 知情权的概念1.1. 知情权的含义和重要性1.2. 知情权的基本内容2. 知情权的保护2.1. 知情权的实资和权利的滥用2.2. 违反知情权的行为与责任2.3. 知情权的救济措施第三章:婚姻家庭(一)婚姻法律关系1. 婚姻的设立1.1. 婚姻的要素与条件1.2. 婚姻的形式与程序1.3. 同居与婚姻2. 婚姻的效力与终止2.1. 婚姻的效力与自愿性2.2. 婚姻的终止2.3. 离婚与分居3. 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3.1. 权利义务关系3.2. 子女关系3.3. 家庭财产关系(二)夫妻的民事权利义务1. 夫妻相互权利1.1. 婚姻自由和平等1.2. 约定解除婚姻关系1.3. 家庭权益的保护2. 夫妻的人身关系2.1. 互相忠实与互相帮助2.2. 互相尊重、关心和照顾2.3. 夫妻共同监护权3. 夫妻的财产关系3.1. 夫妻共同财产3.2.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3. 继承与家庭保障第四章:继承(一)继承权1. 继承权的取得1.1. 继承人的继承权1.2. 继承人的继承份额1.3.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2. 继承权的行使与限制2.1. 继承的行使条件2.2. 继承权的行使时效2.3. 继承的效力与终止(二)遗嘱继承1.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条件1.1. 遗嘱的效力1.2. 遗嘱的种类与形式1.3. 遗嘱的解释与证据2. 遗嘱继承的效果与限制2.1. 继承遗嘱的效力2.2. 遗嘱继承份额的限制2.3.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撤销(三)法定继承1. 法定继承的顺序与继承份额1.1.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1.2. 法定继承的继承份额1.3. 对法定继承份额的限制2. 法定继承和遗赠继承的关系2.1.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冲突2.2. 遗嘱继承的优先权(四)遗产的管理与继承1. 遗产的管理1.1. 遗产的管理方式1.2. 遗产的管理人2. 遗产的继承2.1. 遗产的继承方式2.2. 遗产的继承人2.3. 对继承人的债务与赠与第五章:物权(一)所有权1. 所有权的概念与范围1.1. 所有权的概念1.2. 所有权的内容和范围1.3. 所有权的限制2. 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2.1. 所有权的取得2.2. 所有权的转让2.3. 所有权的终止3. 所有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3.1. 所有权的保护3.2. 所有权的侵权与赔偿(二)用益物权1. 土地承包经营权1.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终止1.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与抵押2. 房屋、林木等用益物权2.1.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设立与终止2.2.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转让与抵押3. 质权与留置权3.1. 质权的设立与终止3.2. 质权与留置权的转让和转让人的义务(三)担保物权1. 质押和抵押1.1. 质押和抵押的概念与种类1.2. 质押和抵押的设立与消灭1.3. 质押和抵押的变动与灭失2. 典当2.1. 典当的概念和条件2.2. 典当的设立和终止2.3. 典当物的保管与返还3. 保证3.1. 保证的概念和条件3.2. 保证的合同和责任3.3. 保证权与主债权的关系第六章:合同(一)合同的基本规则1. 合同的定义和法律地位1.1. 合同的概念1.2. 合同的法律地位2. 合同的要素2.1. 合同的基本要素2.2. 合同的约定内容3. 合同的成立3.1. 合同的意思表示3.2. 合同的合意和达成3.3. 合同的声明接收和生效(二)合同的内容和效力1. 合同的内容1.1. 合同的主要条款1.2. 合同的附加条款1.3. 合同的特别条款2. 合同的效力2.1. 法律效力和效力期限2.2. 合同的效力变动3. 合同的解释3.1. 合同的解释方法3.2. 合同中的解释争议(三)合同的履行和解除1. 合同的履行义务1.1. 合同的履行期限1.2. 合同的履行方式1.3. 合同的履行地点2. 合同的异常履行和违约2.1. 合同的履行缺陷2.2. 合同的履行失效2.3. 合同的违约责任3.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3.1. 合同的解除条件3.2. 合同的解除形式3.3. 合同的解除后果第七章:侵权责任(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内容1. 侵权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1. 侵权责任的概念1.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2. 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2.1. 侵权责任的主体2.2. 侵权责任的客体3.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3.1.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3.2. 侵权行为的侵权方式(二)侵权责任的类型1. 盗窃、抢劫和故意伤害1.1. 盗窃和抢劫的侵权及其体现1.2. 故意伤害的侵权及其体现2. 劳动争议和合同纠纷2.1. 劳动争议的侵权及其体现2.2. 合同纠纷的侵权及其体现3. 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3.1. 人身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3.2. 财产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三)侵权责任的免除和限制1. 免责事由1.1. 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1.2. 他人过失的免责事由1.3. 原告过错的免责事由2. 责任限制2.1. 营业活动的责任限制2.2. 官方的责任限制2.3. 合同的责任限制3. 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3.1. 实际损失赔偿3.2. 人身伤害赔偿3.3. 精神损害赔偿第八章:合同的转让和代位(一)合同转让的基本规则1. 合同转让的概念1.1.。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引言民法是一门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学科。
在法学专业中,民法是一门重要的必修课程,也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查内容之一。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法期末考试中常见的重点和难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重点一:债法债法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也是期末考试的重点之一。
债法主要涉及到债权和债务的关系,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债法中常见的几个重点问题:债权的特征和分类:债权的特征包括请求性、平等性和强制执行性。
债权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等。
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
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债务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代位权等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的转移:债的转移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两种情况。
债权转让指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另一个人的行为,债务承担指债务人将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给另一个人的行为。
债的消灭: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不再存在。
债的消灭有多种原因,如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重点二: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以下是合同法中常见的几个重点问题: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合同具备一定的形式。
合同生效则要求合同内容合法、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条件。
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是合同关系消灭、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环节。
合同履行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当事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代位权等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等方面的变化。
合同解除则是指合同终止,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消灭。
合同变更与解除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法学总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总论复习一、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原则,各项原则的含义、生活中的理解运用)1.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法典》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理念。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秉持诚实,是指当事人要真实、真诚,在合同订立中,要如实披露相关订约信息,告知相关真实情况,不坑蒙拐骗,不欺诈他人。
恪守承诺是指严守契约和允诺。
6.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7.绿色原则《民法典》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判断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范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3.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三、自然人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出生的认定,死亡的认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无继承人的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范围:《民法典》第24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重点复习)
1.保证:就是指债务人以外得第三人作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得制度。
2. 附条件得法律行为:具体就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得条件,把该条件得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得发生或终止得根据。
3.附期限得法律行为,具体就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得期限,把期限得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得依据。
4.隐私权,就是指自然人享有得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她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与公开得权利。
5.监护:就是指对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得人身、财产及其她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与保护得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5.形成权:就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得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得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6.抗辩权:就是指对抗请求权得权利。
抗辩权依其行使得法律效果得区分为永久抗辩权与延期抗辩权。
7.请求权:就是指得请求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得权利,如债权得请求权、与绝对权保护相关得请求权等。
8.诉讼时效制度,又称消灭时效制度,就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 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得制度。
9.人格权:就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得,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得权利。
10. 无权代理,就是指不具有代理权得当事人所实施得代理行为。
12.合伙: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她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得营利性组织。
13.法人:就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得组织。
这种组织既可以就是人得结合团体,也可以就是依特殊目得所组织得财产。
1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得能力。
法人得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法人以自己得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得能力。
1、第一,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法人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以注册资本为限。
第二,分成比例不同第三,公司性质不同。
(一)合伙得概念与特征合伙就是指两个以上得人为了共同得经济目得,按照共同协议组成得联合体。
民法知识点总结期末
民法知识点总结期末一、民法概论1. 民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2. 民法的历史发展和体系3. 民法的编纂和修改4. 民法基本原则和精神二、自然人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 自然人的民事权益和权利义务的内容、取得、行使、保护3. 自然人的受害能力和非因行为能力4. 自然人的死亡、终身保护与消失5. 自然人的居民身份和户口三、法人与非法人组织1. 法人的概念、类型和特征2. 法人的设立、变更、解散和终止3. 法人的权益和权利义务的内容、取得、行使、保护4.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类型和特征5. 非法人组织的权益和权利义务的内容、取得、行使、保护四、民事权利与法律行为1. 民事权利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3.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素4. 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效力和民事责任五、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1.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益2. 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终止3. 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和民事责任4. 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解决六、合同法1. 合同的基本概念、要素和特征2. 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3.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4. 合同的违约责任和民事救济七、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3.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4. 民事责任的形成、免除和转移八、物权法1. 物权的基本概念、种类和特征2.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3.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转让4. 物权的保护和限制九、继承法1. 继承的基本概念和种类2. 继承权的产生和继承分配3. 继承的放弃和继承的限制十、婚姻家庭法1. 婚姻的设立、效力和终止2.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3. 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 家庭财产制度和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十一、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的构成和民事责任2.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3. 侵权行为的责任免除和责任限制十二、知识产权法1. 知识产权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3. 知识产权的取得、行使、保护和侵权责任以上是民法知识点总结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对你的学习有所帮助。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上、下完整版)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完整版民法(上)第一章民法概述一.什么是民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如何?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与财产关系的概念狭义的财产:具有金钱价值的具体物广义的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范围。
虽没有经济价值,而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等,法律上视为财产,依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财产类型:积极财产:包括物、智力成果、物上利益、债权消极财产:仅指债务总和财产:如法人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财产关系:当事人以财产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静态财产关系):主要指财产所有关系:即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前者往往是发生后者的前提条件和结果,后者是前者的表现形式,是取得和实现前者的重要手段。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与“法律”连用而构成术语“法律人格”时,指的是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即人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资格,相当于“民事权利能力”。
“人格(人格利益)是指人作为自然之存在和社会的主体,其自身所包含的,并且在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下受法律保护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一、名词解释1、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3、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4、法人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5、原始取得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非依据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物权。
6、继受取得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7、人格权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9、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是建立在某些特定的物之上的,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
10、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也叫“质押”。
11、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示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1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67条)。
13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14、遗嘱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民法第五版 期末考试要点、提纲
1、民法的调整对象。
P9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的渊源。
P14一、制定法: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民事法律;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国家机关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二、习惯三、判例3、民法的效力。
P16一、民法对人的效力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三、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4、民法的基本原则。
P22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5、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
P20指导功能;约束功能;补充功能6、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PPT上。
概念: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7、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P32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负有民事义务的人。
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
8、民事法律事实。
P34包括行为,非行为事实9、民事权利分类。
P35一、财产权与人身权——权利内容性质为标准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民事权利作用为标准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请求权:指权利人作为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形成权: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力的权利。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特点为标准四、既得权与期待权——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五、主权利于从权利——民事权利的依存标准六、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七、原权与救济权——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10、救济问题。
P39国家保护(公力救济)与自我保护(私力救济)自我保护:A.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B.自助行为自我保护需要具备的条件:正当防卫:有不法侵害;须为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是过去的或者将来的;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不能对侵害人以外的人实施;以防卫为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或公共利益;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民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1)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特点)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物权具有优先性,而债权是具有平等性的权利;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的人之间发生效力;物权的设定才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定采合同自由原则;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而债权具有暂时性(3)不动产的变动形式是登记;而动产的变动方式是交付并转移占有(4)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该受让人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5)(构成要件)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6)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7)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8)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以外的一种共有关系(9)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10)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11)用益物权: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权(12)土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13)(取得)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取得;通过继承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14)建筑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15)(取得)以出让的方式、划拨或者流转的方式取得(16)(消灭)存续期间届满;国家因公共利益征收土地;土地灭失;建筑用地被收回;其他消灭事由(17)担保物权: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一种定限物权(18)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就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19)最高额抵押权: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在最高额限度内就该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20)质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出质的财产或权利交债权人实际控制,作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对该财或者权利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21)权利质权:票据质权(债权质权);存单质权(债权质权);股权质权(社员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财产权利质权);应收账款质权(债权质权)(22)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以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知识点总结期末
民法知识点总结期末一、民事主体民法规定,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即能够享有和行使法律上的权利和履行法律上的义务。
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基金会法人等。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在实际生活中,民事主体通过合同、侵权行为等方式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法律给予的权利和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进行的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表示的结果,其目的是取得、变更、转让、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
民事行为包括有意思表示和私意思表示两种,有意思表示是指明确表达自己意愿的行为,私意思表示是指不明确表达自己意愿而依法应当表达意思的行为。
在民事行为中,当事人应当依法真实、合法地行使其权利和义务,对他人的权益应当予以尊重和依法保护。
同时,法律对某些民事行为设定了一定的限制和要求,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能够取得利益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个人利益受到法律保护,如姓名权、肖像权、婚姻自由权等。
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财产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其他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如债权、知识产权等。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其行使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排除他人合法的权利和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四、法律责任民法规定,当事人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侵犯他人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返还、赔偿、补偿、恢复原状等多种形式。
例如,当事人违背合同约定而引起合同履行的困难或者损失时,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当事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返还不当取得的利益、恢复被侵权人的权益等。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重点
民法复重点
1. 民法的基本概念和体系:包括民法的定义、法律行为、法律
权利和义务等基本概念,以及民法的体系结构和特点。
2. 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了解民事主体的权利取得方式,包
括合同、遗嘱、赠与等;同时了解民事权利的行使方式,如订立合同、代理、诉讼等。
3. 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熟悉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包括过
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了解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如赔偿、履行义
务等。
4.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要素: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
愿原则、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熟悉合同法中的要素,如
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除等。
5.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理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爱护原则等;了解婚姻家庭法中的制度,如婚姻的建立、离婚、财产争议解决等。
民事诉讼法复重点
1.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熟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如公平公正原则、合法权益保护原则等;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如起诉、审理和执行等。
2. 民事诉讼的主体和地位:了解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主体和特
殊诉讼主体,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了解当事人在民事
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
3. 民事诉讼的证据和证明:掌握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定和证明
方法,如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和书证等;了解证据的举证方式和证
据的力量。
4. 民事诉讼的判决和执行:了解民事诉讼中的判决形式和效力,如生效判决和终局判决;同时了解民事诉讼中的执行程序和执行结果。
以上是《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的内容提要,
希望对复习有所帮助!。
民法期末考试题库及答案
民法期末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一项不属于民事主体?A. 自然人B. 法人C. 非法人组织D. 政府机关答案:D2.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哪一项?A.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 意思表示真实C.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D. 不违反公序良俗答案:C3. 以下哪一项不是民事权利的特点?A. 法定性B. 可转让性C. 绝对性D. 排他性答案:C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一项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A. 行为人B. 行为意思C. 行为方式D. 行为结果答案:D5. 以下哪一项不是物权的种类?A. 所有权B. 用益物权C. 担保物权D. 知识产权答案:D6. 以下哪一项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A. 要约B. 承诺C. 合同标的D. 合同履行答案:D7. 以下哪一项不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A. 侵权行为B. 损害结果C. 因果关系D. 过错责任答案:D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一项不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A. 平等原则B. 自愿原则C. 一夫一妻制原则D. 财产共有原则答案:D9. 以下哪一项不是继承的方式?A. 法定继承B. 遗嘱继承C. 遗赠D. 赠与答案:D10. 以下哪一项不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A. 公正原则B. 效率原则C. 调解优先原则D. 公开原则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些属于民事主体?A. 自然人B. 法人C. 非法人组织D. 政府机关答案:A、B、C2. 以下哪些情形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被撤销?A. 重大误解B. 欺诈C. 胁迫D. 显失公平答案:A、B、C、D3. 以下哪些属于物权的效力?A. 排他效力B. 优先效力C. 追及效力D. 绝对效力答案:A、B、C、D4. 以下哪些属于合同的履行原则?A. 合法原则B. 诚实信用原则C. 公平原则D. 及时履行原则答案:A、B、C、D5. 以下哪些属于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A. 正当防卫B. 紧急避险C. 自愿承担风险D. 受害人故意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
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在我们上学期间,说起知识点,应该没有人不熟悉吧?知识点是知识中的最小单位,最具体的内容,有时候也叫“考点”。
还在苦恼没有知识点总结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 1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20xx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民法学分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分论复习
一、人格权
1、各种具体人格权种类
2、侵害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责任构成,承担责任方式
3、精神损害赔偿
4、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联系与区别
5、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二、物权
1、物的分类(原物与孳息,主物和从物)
2物权的特征
3、物上请求权的种类
4、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内容、立法意义
5、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6、动产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7、原始取得方式(合法建造房屋——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抛弃——主体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8、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9、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
10、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地役权的消灭事由
三、债
1、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情形
2、第三人代为履行
3、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联系与区别
4、债务移转的条件、法律效力
四、侵权责任
1、归责原则的种类
2、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地面施工责任
法条:116、214、240、369、535、538、985、986、990、995、1032、1034、1192、1217
题型:
单选、多选、法条填空、法条分析、案例分析。
大一民法期末知识点归纳
大一民法期末知识点归纳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人们的日常生活、财产权益保护等方面。
作为大一学习法学专业的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点至关重要。
下面将对大一民法期末考试的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以帮助同学们更好地备考和理解。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关系1.法律的含义和特征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和效力3.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二、法律主体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概念和区别2.民事行为的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三、民事权利和义务1.权利的概念和种类2.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无效3.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4.不当得利和不当损害四、民事责任1.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类型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类型3.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五、财产法律关系1.公民财产权利和义务2.动产和不动产的概念和权利归属3.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动产交付制度4.不当得利和不当损害的财产赔偿六、继承法律关系1.遗嘱和法定继承的规定和差异2.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的计算3.遗嘱的撤销和更改七、家庭法律关系1.婚姻的订立和解除2.离婚和夫妻财产的处理3.夫妻债务的承担和共同财产的管理八、民法的适用和解释1.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区别2.民事法律适用的原则3.司法解释在实践中的应用九、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1.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2.法律的层级和立法的程序3.修改法律和废止法律以上几大知识点是大一民法课程的核心内容,同学们在备考期末考试时,应重点复习以上内容,掌握各个知识点的要点和关键细节。
此外,可以参考相关的案例进行实际操作和分析,以提高对法律理论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总结起来,大一民法期末考试的知识点主要包括法律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责任、财产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家庭法律关系、民法的适用和解释、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等方面。
同学们在备考过程中要注重对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的理解和分析,灵活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通过系统学习和复习,相信大家能够取得优异的成绩!。
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民法概论1. 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民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专门法律,主要特点是民法是一部以平等自由民事主体关系为基本关系集合的普遍法律,具有适应、保护、调整、引导民事关系的功能。
2. 民事权利与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是个人、团体依法享有的主观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
而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定产生、变化、消灭的民事权利关系.3.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活动,主要分为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意思的合一。
第二章民事权利1. 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有关生存、健康和人身尊严等方面的权利,包括生存权、身体完整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2. 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财产支配、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3.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保护个人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权利,包括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1. 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意思的合一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言语、书面、姿态等行为表达其意思,并通过意思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行为意思的合一是指当事人真实意思与其所作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时,法律必须按照真实意思进行调整。
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和可撤销3种。
其中,有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是指发生法律效果后,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撤销该行为。
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包括合意、表示方法、主体能力等要素。
第四章民事主体1.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 法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撤销1.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指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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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权
概念:
债权人对债务人货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清醒时,可就该财产折
价或拍卖,变卖其价款优先受偿。
规则:
⒈当事人:
①权人是取得与享有抵押权的人(自然法非法团体)
②以自己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设定抵押权的人
(①必具民权能力与民行能力;②对押财享处分权)
⑴国企:无其他法定无效不应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⑵公司:只要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不违法强行规定
⑶国家机关公益法人:《物权法》未限制,《担保法解释》采取否定态度
⒉抵押财产:
①条件:
⑴有独立交换价值且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
⑵权属明晰且押人有权处分财产
⑶宜由押人占有使用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财产
②范围:不可:
⑴土地所有权
⑵耕,宅基,自留,集体土地使用权
⑶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教育,医疗设施
⑷所有使用权有争议财产
⑸封押监财产
⑹法规定
③合同:
⑴债权种类数额
⑵期限
⑶财产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
⑷担保范围
三、不当得利:无合法依据,他人受损自己获利
构成条件:⑴一方获利
⑵他方受损
⑶获利与受损间有因果关系
⑷无合法依据
基本类型:
㈠给付(认为债务而给付)
⑴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①超法定利息4倍②溢货(钱)③非债清偿(误认有债)
⑵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①因合同解除产生②因给付目的嗣后不可实现产生
㈡非给付:①基于受益人行为②基于受害人行为③基于第三人行为④基于事件
效力:债务返还不当得力,死亡继承
⑴受益人善意:返还利益范围以利益存在为限,五利无义务
⑵恶意:得利益时数额
得善后恶:恶意开始时存在利益为准⑶.
四、侵犯构成要件:
㈠侵害行为
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或不作为。
自己实施、与行为人存在
特定关系的人实施,行为人负有管理等法定义务的动物、物件等致人损害的客观事实。
㈡损害事实
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功能在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尽可
能恢复未受损害状态,无损害无责任。
包括财产、人身、精神损害。
三个条件:可补救性,确定性,对象的合法性。
㈢因果关系
行为和后果均存在因果联系。
确定责任范围直接依据,具有时间性和客观性。
㈣主观过错
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害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
和过失状态。
八、共同侵权:
特征:①复数性②共同性过错③结果同一性④责任连带性
构成要件:①加害主体复数性
②主观过错共同性,数个行为直接结合(损害后果中无法区分)
③结果同一性④行为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免责:行为人举证其行为与后果无关
责任承担:外部连带,内部“平均负担说”
教唆: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原则上构成侵权行为
九、共同危险行为:
两个以上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
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
与共同侵权的区别:①主观过错
②危险行为加害人为个别人无法确定
侵权中加害人确定
六、隐私权判断与维护:
判断:①未经权利人同意
②实施披露行为
③主观敌意
④为不特定第三人所知
维护:
精神损害;主体自然人,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
二、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动或不动产转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实属善意,依法
得其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构成条件:
⑴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⑵受让人取得时出于善意
(①是否知双让人无权②价格③场所④交易行迹⑤转与受让人关系)
⑶合理价有偿转让
完成法定公示方法⑷.
五、地役权:
概述:
㈠含义:不动产权利人为谋特定不动产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
享受便利称需役地,提供便利称供役地。
㈡特征:①从属性:依附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②不可分性
㈢与相邻关系:
相同:①产生原因②权利内容③法律救济途径
差异:①法律性质与发生依据:
基于合同/当然内容,当然扩张与限制,基于直接规定
②调整范围,方法:必须为相邻不动产
③调节限度:地役>相邻
④对价:相邻无偿
⑤存续期间:地役据约定
取得:
㈠设立:
①合同
②登记对抗主义:
不适用强制登记制,已登记的变更转让,消灭应及时办理相应登记
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可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㈡转让:不可被单独转让
㈢效力:
地役权人:①使用权②从事附属行为③设附属设施
义务:①最小损害②及时维修③若有偿,支付对价
供役地人:①所有权与使用权②有偿可向地役权人请求支付对价
③可使用权人在供役地上所修设施
义务:①允许地役权人用土地②分担公用设施维持费
㈣分类:
①内容:积极,消极。
(作为,不作为)
②行使方法:继续,不继续。
(每次都是否请求)
③行使状态:表现,不表现。
(表面可否看出)
㈤消灭:
⑴事由:①供役地或需役地灭失②地役权目的事实上已不能实现
③依法解除合同(滥用,未付对价)
取回工作物(取回复原)②未注销登记①后果: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