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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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第七章 PPT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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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交部门。是指专门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 机关。我国设立外交部门是在1861年,此前称为礼部和理藩院处理涉 及处理外国事务。但各国使用不同的外称,如美国称国务院,日本称外 务省,瑞士称政治部,但大多数国家称为外交部。外交部除负责执行政 府关于外交政府关于外交政策的规定,处理一般外交业务,指导和监督 驻外使馆、领馆,特别使团和驻国家组织使团,出席国际会议代表团的 工作和活动,与外国使馆,特别团保持联系和进行谈判。一国外交部长 在外国时,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出席国际会议时可以不出具全 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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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二、外交代表机关 1、外交代表也称派出机关。一国派遣到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可分 为两类:一类是常驻的外交代表机关;另一类是临时的外交代表机关。 2、 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即指使馆。依其馆长的级别分为三级,即大 使馆、公使馆、代办处。大使馆是最高一级的外交代表机关。广义的外 交机关还包括向国际组织派遣的常驻代表团或临时派往国外执行任务的 代表团。外交代表机关的职能。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法公约》规 定使馆有现职能。 A、代表,即在接受国中作为派遣国的代表工作; B、保护,即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 民的利益; C、谈判,即代表本国政府与接受国政府进行谈判; D、了解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了解接受国的政治、文化、社 会和经济方面的情况。 E、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 文化和科学关系。其他职能。
E、领事关系法则是指调整两国在领事关系中的法律问题的原则和 规则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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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二、外交与领事关系法的异同 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都是国际法中的部门法,他们都涉及外 交业务和国家对外关系,联系十分密切。一般讲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 系,即同意建立领事关系,建立领事关系也时常构成建立外交关系的 初步。在两国间无外交关系的场合,领事可以兼办外交事务。在领事 辖区以外的地方,外交机构也往往同时执行领事职务。区别在于二者 的调整对象不同;前者调整外交关系中诸如外交机关的职能和权限, 外交代表的等级和派遣程序,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后者所调整的是只国家间建立领事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如领事的职能 及权限,领事等级、领事特权与豁免等。 三、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渊源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其 渊源主要是国际习惯法。经过几个世纪国家交往的实践,在欧洲1815 年签订了《维也纳议定书》,1818年《亚琛议定书》。在联合国的主 持下,1961年签订了《维也纳外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 关系公约》,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等国际公约。

国际法课件7章

国际法课件7章

第一节 海洋法概述
二、海洋法的发展 在古代,海洋处于共同使用状态。 (一)在古代,海洋处于共同使用状态。 到中世纪,宣布对海洋拥有权力。 (二)到中世纪,宣布对海洋拥有权力。 16世纪以后 海洋法律制度得到发展。 世纪以后, (三)16世纪以后,海洋法律制度得到发展。 1. 格劳秀斯: 1609年 格劳秀斯: 1609年 海洋自由论》 明确提出海洋自由的观点。 《海洋自由论》,明确提出海洋自由的观点。 2. 18世纪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武器射程到 18世纪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武器射程到 世纪荷兰学者宾刻舒克 达的地方为国家对海洋的权力范围。 达的地方为国家对海洋的权力范围。
案例三:南沙群岛地处广阔浩瀚的南海南端。是 世界上海运最繁忙的地区之一,每年通过船只的 吨位占世界船舶吨位的1/2,是苏伊士运河交通流 量的2倍,是巴拿马运河交通流量的3倍,世界贸易 总额的约15%是通过南海通道实现的。中国在公元 二世纪,即汉武帝时代,就发现了南沙,从宋朝起 就已宣布对其行使管辖权。直到本世纪中叶,没有 任何国家对中国拥有南沙主权提出任何质疑。而20 世纪70年代后,风云骤起,菲律宾、越南、马来西 亚和文莱诸国对整个南沙或其部分岛礁提出主权要 求,并出兵占领了部分岛礁。
第三节 内海水
四、中国的内海制度 1、进港规则 预计抵港1 须经事先许可 ;预计抵港1周前办理进港批准 到港24小时前需再次确认 手续 ;到港24小时前需再次确认 ;指定地点 必须经中国引航员引航; 等候检查 ;必须经中国引航员引航; 2、港内规则 3、出港规则 4、管辖
第四节 领海与毗连区
一、领海 (一)领海概念 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 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特征: 特征: 1、邻接着领陆或内水。 邻接着领陆或内水。 2、受一定宽度的限制。 受一定宽度的限制。 3、受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 受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

国际法第七章

国际法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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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和管理制度 (一)“区域”内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1)应有利于维持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相 互了解;(2)应为全人类利益而进行;(3)应开 放给所有国家;(4)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合 法利益;(5)应促进发展中国家有效参加“区域” 内活动以及保护海洋环境。 (二)平行开发制度 (三)国际海底管理局 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存在的主要 问题及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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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与群 岛水域

一、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概念
用于国际航行海峡是指,在公海或专属经济
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 或外国领海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或其 通过已全部或部分地为长期存在、现行有效 的专门国际条约规定的海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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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法律地位和通行制度。 (一)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法律地位 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同行制度不影响海峡内任何内 水区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公海的法律地位。 (二)过境通行制度 过境通行是指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 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 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 (三)过境通行制度的例外 三、群岛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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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不
同;二者的范围不同;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 的权利所及的范围不同。 四、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 定 专属经济区划定以国际法为基础,通过协议 划定,并且必须达到公平的结果。 五、我国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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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海洋法
关键术语
直线基线
领海 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 过境通行权 公海 国际海底区 域 紧追权 登临权

2014年司考国际法第七章知识点: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2014年司考国际法第七章知识点: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法是指⽤仲裁和法院判决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仲裁(⼀)仲裁的⼀般规则仲裁或称公断,是指根据争端当事国之间的协议,将争端交与它们选定的仲裁⼈作出对争端当事⽅具有拘束⼒的裁决,从⽽解决争端的⽅法。

仲裁是⼀种古⽼的解决争端的⽅法,1899年和1907年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28年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都将其作为解决争端的⽅法加以规定。

195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仲裁程序⽰范规则》,对国际仲裁,的仲裁协议、仲裁庭、仲裁适⽤法律、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效⼒等的内容作了系统阐述。

其中仲裁协议是当事⽅之间在争端交付仲裁及相关事项上达成的协议,是进⾏国际仲裁的基础和法律依据。

仲裁协议中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裁决的效⼒、仲裁地点和费⽤以及其他当事⽅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仲裁裁决对于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并为终局性决定。

当事国应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执⾏裁决中的义务。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前有许多的国际仲裁机构,其中多为解决贸易投资⽅⾯争端设⽴。

这些仲裁机构通常不是专门以国家作为当事主体,其当事⼈可以包括国家、法⼈和⾃然⼈。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是专门受理国家间仲裁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

它是根据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公约》于1900年在海⽛设⽴,由从事⾏政事务性⼯作的常设⾏政理事会和国际事务局以及⼀份“仲裁员名单”构成。

常设理事会由荷兰外交⼤⾂任主席,成员还包括缔约各国驻荷兰的外交代表。

理事会负责监督和指导事务局的⼯作,制定有关的规则和章程。

国际事务局是常设仲裁法院的书记处,负责⽇常的⼯作和法院仲裁⽂件的登记、转达、档案管理。

“仲裁员名单”,由缔约的每个国家各⾃遴选的4名精通国际法并享有崇⾼道德声誉的法学专家组成。

各国提名不限于本国国籍的⼈。

仲裁员可以连选连任,任期6年。

法院的仲裁程序。

当事国将争端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法院时,可以在仲裁员名单中各⾃选定1~2名仲裁员,再由这些选定的仲裁员选定⾸席仲裁员。

国际法领土法笔迹

国际法领土法笔迹

第七章领土法第一节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一、领土的概念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地下层。

二、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国家领土主权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领土所有权(二)领土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或属地最高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主要内容和标志)(三)领土主权不容侵犯第二节国家领土的构成一、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土是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等四部分组成的立体结构。

(一)领陆1、领陆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包括岛屿。

2、世界上没有无领陆之国。

3、领陆因调整边界、买卖、交换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更,附属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及底土也随之变更。

(二)领水1、领水是指一国领陆之内的水域和与其陆地边界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2、一国的内水和领海构成领水。

3、内水指国家领陆之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所有水域,领海指邻接一国陆地和内水(内海),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三)领陆及领水的底土(四)领空二、内水(一)内水的概念及法律地位概念:内水是指陆地领土之内的水域和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包括一国境内河流及其河口与港口、运河、湖泊、封闭性海湾和内海峡等。

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其内水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二)河流(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1、内河:从河源到河口完全流经一国领土的河流。

2、界河:流经两国之间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称为国界河流。

(1)界河分属于两岸国家,沿岸国各对分界线的一侧水域行使管辖权。

(2)双方的船舶一般都可在航道上自由航行。

(3)对于界河河水的使用、捕鱼及河道的管理和维护事项,由沿岸国通过协议解决。

(4)界河不论是否通航公海,一般不对他国船舶开放。

3、多国河流: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称为多国河流。

(1)多国河流的沿岸各国对流经其领土的一段水域拥有主权和行使管辖权。

(2)但沿岸国在行使主权或管辖权时须尊重其他沿岸国的利益。

国际法课件第7章

国际法课件第7章
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的选择方法主要有: (1)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 (2)以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为主,适用行 为地法为辅; (3)以适用行为地法为主,而以适用法律行为本 身的准据法为辅; (4) 采用多种连结因素,以更为灵活、更富弹性 的方法来确定法律行为方式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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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韩国海南实业公司与山东省威海市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诉案:2019年6月,韩国海南实业公司与威海化工进出口公司口头协 商,海南实业将其收购的活鲈鱼苗委托威海化工出口到韩国,但威海 化工是否负有租船及找船的代理义务,双方未明确约定。2019年6月28 日,威海化工与烟台文丰签订租船合同,约定租船时间、租船方式和 付款方式等事项。海南实业向威海化工汇款40多万元用于支付代理费 和运费等。2019年7月4日,海南实业将其收购的26万尾活鲈鱼苗装船, 并取得了烟台文丰签发的正本提单三份。但鱼苗随后大量死亡,承运人 因此未按照约定将货物运抵韩国。海南实业以威海化工为被告向威海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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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的法律适用
(二)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 (外部关系) (1)适用本人住所地法或调整本人与代理 人内部关系的法律; (2)适用主要合同准据法; (3)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 (三) 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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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代理法律适用的海牙公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根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公约》适用于 “一个人即代理人有权代表另一个人亦即本人的 利益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或打算进行交易”(包括代 理人负责以他人名义接收和传送意思表示,或与 相对人进行谈判等场合)所产生的具有国际性的关 系的准据法的确定。只要是这样的代理关系,不 管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 行代理活动,都属于本《公约》的适用范围。

国际私法第七章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国际私法第七章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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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合作条约》 主要解决成员国国际申请而简化手续问题。 (三)《马德里协定》 主要解决商标国际注册简化手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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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 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 2. 自动保护原则 3. 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4. 独立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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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世界版权公约》
1. 最双国籍的国民待遇 2. 有条件自动保护原则 3. 独立保护原则 4. 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5. 中国均是以上公约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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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 知识产权协议》包括七部分,共73条。 其中第一部分为一般规定与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为知识产权适用范围标准;第 三部分为知识产权的实施;第四部分为 取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有关程序;第五 部分涉及防止和解决争端;第六部分为 过渡安排;第七部分为机构设置安排及 最后条款。
的国民待遇。原始国与被请求保护国法律会发 生冲突。
3. 国际条约也只是作了粗线条的原则规定,具体
制度尚有赖于各国的国内法(独立性原则), 而且不同条约之间或同一条约不同文本之间也 存在差异。
4. 一项智力成果可能先后在不同国家完成或使用,
涉及多国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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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的特殊性, 决定其保护主要是适用国内法。但是发展 至今绝对适用本国法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 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需要适用外国法或 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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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对工业产权保护范围之广、保护水平之 高、执法程序要求之严,超过以往任何有关 工业产权的国际条约。*相对于WIPO体系而 言, WTO体系下的工业产权保护有以下特 点:
(l)保护的范围更广泛。 (2)保护的标准更高。 (3)执法程序要求更严。

国际公法 第七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公法 第七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1.申请退出某一国籍
指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国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批准后丧失该 国国籍。
2.自愿选择某一国国籍。自愿选择国籍往往 发生在下述情况下:
(1)在领土交换的情况下,交换地区的居 民因自愿选择他国国籍则丧失原有国籍;
(2)在双重国籍的情况下,双重国籍人因 自愿放弃一国国籍而丧失该国籍。
(二)非自愿丧失国籍 非自愿丧失国籍指国籍的丧失基于法律
依列国1934年2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 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有:必须证明 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入列支敦 士登的家乡协会(Home Corporation)。免除这 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 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 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 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 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 他国籍。
本章重点: 国籍的国际法意义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
本原则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用尽当地救济规则” 引渡与庇护的基本规则
第一节 国 籍
一、国籍的概念与意义 (一)国籍的概念
国籍(nationality)一般是指一个人属 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它是特定个人与特定国家之间的稳定法律 联系。
国籍的消极冲突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 国家的国籍。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人被称 为无国籍人。
1.由于出生而产生的国籍冲突。
2.由于婚姻而产生的国籍冲突。
3.由于收养产生的国籍冲突。
4.因剥夺而产生消极冲突。
➢ 双重国籍对国家和个人都可能具有不 利的影响。
➢ 无国籍人由于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无论其处于何处,都不可能享受该国 国民待遇,也无法享受根据互惠原则 而给予特定国家国民的优惠待遇,在 其利益遭到侵害时,也难以寻求任何 国家的外交保护。

国际法第七章

国际法第七章

国际法第七章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一节外交关系法与外交机关体系一、外交关系法的概念(一)外交外交是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通过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派遣或者接受特别使团,领导人访问,参加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参加政府性国际会议,用谈判、通讯和缔结条约等方法,处理其国际关系的活动。

(红皮书)外交是运用智力和机智处理各独立国家的政府间的官方关系。

《萨道义外交指南》(二)外交关系外交关系是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外交关系的类别:正式的外交关系,互派常驻使节不完全的外交关系,代办级使节非正式的外交关系,两国没有建交国民外交关系,民间性。

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以协议为之。

中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

(三)外交关系法外交关系法是调整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的总称。

外交关系法的历史发展历程:二战以前,主要是不成文的国际习惯,成文法方面只有1815年的《维也纳议定书》和1818年的《亚琛议定书》;二战后,外交关系法中条约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如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9年的《特别使团公约》二、外交机关体系的构成(一)国内外交机关1. 国家元首2. 政府及其首脑3. 外交部门(二)派出外交机关常驻的:派驻某一国家的为驻外使馆;派驻国际组织的为常驻使团。

临时的:分为政治性的和礼仪性的。

第二节使馆制度一、使馆的职务和人员(一)职务:1.代表,代表派遣国,如提出抗议、解释观点、寻求支持、磋商国际事务等。

2.保护,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主要是利益不受损和扩大利益。

3.谈判,与接受国办理交涉。

4.了解和报告,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报告。

多为非正式地收集情报。

5.促进,促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二)人员1.外交人员:具有外交官官衔的使馆人员。

第七章 国际人权法

第七章 国际人权法
1、保护少数者 、 通过条约保护一个国家内在人种、语言、 通过条约保护一个国家内在人种、语言、宗教等 方面处于少数的团体的权利。 方面处于少数的团体的权利。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保护少数者的条约共同的缺 陷在于缺乏一个核实条约规定是否被遵守的监督机制。 陷在于缺乏一个核实条约规定是否被遵守的监督机制。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为避免历史上由于少数者问题而 引起的地区性紧张和冲突的情况重演, 引起的地区性紧张和冲突的情况重演,出现了一系列 有关中东和东欧地区保护少数者的条约。 有关中东和东欧地区保护少数者的条约。这些条约在 内容上基本是以1919年《主要协约国以及参战国和波 内容上基本是以 年 兰之间的条约》为蓝本。 兰之间的条约》为蓝本。 在实践中, 在实践中,也形成了对少数者实施保障的一套制 度和程序, 度和程序,引入国际组织的保障和监督机制是一个进 步和创新。
相对性 特殊性与渐进性
第一节 人权的国际保护
(三)三代人权观
1979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法律顾问卡雷尔 瓦萨克 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法律顾问卡雷尔·瓦萨克 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法律顾问卡雷尔 (Karel Vasak)提出,并被广泛采用。 )提出,并被广泛采用。 第一代人权形成于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时期, 第一代人权形成于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时期,主要指公民 权利和政治权利, 权利和政治权利,其目的是保护公民的自由免遭国家专 横行为的侵犯。其核心在于,政府的权力需要受到限制, 横行为的侵犯。其核心在于,政府的权力需要受到限制, 国家应尽量避免对个人行使这些权利的行为进行干预。 国家应尽量避免对个人行使这些权利的行为进行干预。 第二代人权形成于俄国革命时期,主要指经济、 第二代人权形成于俄国革命时期,主要指经济、社会和 文化权利。包括工作权、劳动条件权、同工同酬权、 文化权利。包括工作权、劳动条件权、同工同酬权、社 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健康权等。 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健康权等。 第三代人权是对全球依存现象的回应,即集体人权, 第三代人权是对全球依存现象的回应,即集体人权,包 括和平与安全权、自决权、发展权、 括和平与安全权、自决权、发展权、少数者的权利以及 环境权等。 环境权等。

国际私法第七章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案例

国际私法第七章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案例

国际私法第七章国际物权的法律冲突法案例一:卡梅尔诉西韦尔案【案情介绍】一位俄国代理商受英国人卡梅尔的委托,要从俄国把一批货物运到英国港口城市赫尔,并将一份普通提单交付给英国商人。

运输该货物的船是一艘德国船,由德国人担任船长。

该船在挪威海域出事,但货物被运到岸上。

根据挪威法律,在上述失事的情况下,船长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受人可以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但如果他不适当地出卖,则必须对原所有人承担责任。

该批货物本来可以转船运往英国,但船长行使他的自决权,通过公开拍卖,将所载货物卖给了一位善意的第三者克劳斯。

后来,克劳斯又将货物卖给了西韦尔,西韦尔又将该货物运到了英国。

卡梅尔于是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对该批货物主张权利,并要求被告赔偿其货物被非法占有所受的损失。

按照英国的法律,船长无权转让上述货物。

【法律问题】西韦尔取得货物所有权是否合法?应适用何国法律?【参考结论】该案件属于货物所有权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应属于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案情可知,该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被告取得所有权的地点均在那挪威,故应适用挪威法律。

根据挪威法律的规定,船长在本案所发生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第三人可以合法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故西韦尔可以获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

一般认为,如动产已依原所在地甲国法的条件作了处分后,其所在地变成乙国,即使此种处分未满足乙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应认为处分有效;反之,如果甲国的处分不符合甲国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转移至乙国,则即使满足乙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也不应认为已有效转移。

因此,被告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不因其后来被转移到英国而被剥夺。

案例二:卡特科利夫继承案——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案情介绍】本案的被继承人在加拿大安大略省设有住所,去世前未留遗嘱,曾将其位于英国的土地出售,所得收益用来购买了一家英国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作为再投资。

该被继承人去世后,其近亲属请求按照安大略省的法律继承这些股票,认为股票属于动产,案件在英国法院审理。

国际法 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国际法 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4)免纳各种捐税、关税。
5)其他特权。
13、外交官特权与豁免:
1)外交官的人身和财产不得侵犯。
2)司法管辖的豁免。
3)行动及旅行的自由。
4)面纳税、关税与海关的检查。
14、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外交官的家属。
2)行政技术人员的家属。
3)服务人员。
国际法 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说
1、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及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国家间的外交关系,以相互的外交活动为基础。
3、 领事关系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执行诸如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而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4、 领事馆的人员和使馆的一样,不论领馆的等级如何,领事馆的人员编制都是想同的,也分为领事官员、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三类。
5、 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事馆特权与豁免
1) 领馆馆舍不可侵犯。领馆只享有“有限制的不可侵犯权”其所受到的保护水平无疑较使馆为低。
2) 其他方面的特权与豁免。领馆在档案文件、通讯自由、免税、使用国旗国徽等方面所享有的特权豁免水平,仍与使馆大体相当。
4)私人仆役。
15、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享有
1)时间范围,享有豁免权的时间范围,从使馆人员进入接受国领土前往就任时起算,如果使馆人员在接受国内,则从其委任通知到达接受国外交部时起算。而特权豁免的终止时间,是该使馆人员在结束职务离境之时,或者离境指合理期间终了之时。
2)在第三国的地位,外交官在前往所就任或返回国时,有可能进过第三国。第三国若增发给所需的护照签证,就应给与外交官以不可侵犯权,确保其享有过境或返回所必须的其他特权与豁免。外交官的同户家属与其同性,或者单独旅行前往聚会或返回其本国时,第三国也应给予同样的特权豁免。至于使馆的其他人员,如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第三国只需让他们过境,而不必给予不可侵犯权和豁免权。

国际法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国际法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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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驻外的外交机关 (一)使馆的建立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 国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 ”其协议内容由各个国家具体约定。具体形式可以 采取协定、公报、联合声明、换文等多种方式。常 驻外交代表机关或使馆的出现及形成制度是欧洲在 15世纪后发生的。米兰公爵福查1455年派驻 热那亚的常驻使团是第一个有据可查的常设使团。 到17世纪后期互派常驻使节在欧洲成为普遍行为 。清政府在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被迫接受 英国派常驻使节进入北京。1877年清政府第一 个驻外使节派往伦敦。
在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签订了一系列的 关于外交关系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其中主要有: (1)1961年4月18日的《维也纳外交 关系公约》。该公约于1964年4月24日生效 ,现有约140个缔约国。我国于1975年11 月25日交存加入书。《公约》对古老的外交习惯 规则进行了系统的编纂和发展,包含了当今外交关 系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外交关系的建立,外交代表 机关派遣和接受的程序,外交代表机关的组成、等 级及其职务,外交特权与豁免等。 (2)1969年12月8日的《特别使团公 约》,该公约于1985年6月2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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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犯应受 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罪行的公约》,该公约 于1977年2月20日生效。我国于1987年 8月5日交存加入书。 (4)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 和1947年《联合国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 (5)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普 遍性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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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和技术人员。承办使馆中行政和技 术工作的人员,包括使馆办公厅主任、译员、会计 、打字员等。 (3)事务职员。包括司机、厨师、传达员、 维修工、清洁工等。根据《维也纳规章》及《维也 纳外交关系公约》第14条的规定,使馆馆长分为 三级:①向国家元首派遣的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 同等位级的使馆馆长;②向国家元首派遣的使节、 公使及教廷公使;③向外交部长派遣的代办。以大 使、公使或代办为首长的驻外代表机构,相应地称 为大使馆、公使馆或代办处。

国际私法 第7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

国际私法 第7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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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海南实业与威海化工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 据双方的口头约定及商检、报关及运费均由海南实业承担看双 方形成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出口关系,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威海 化工按双方口头约定履行了代理职责。按照我国外贸代理的有 关规定,只有海南实业向威海化工提供了相关费用,而威海化 工不行使索赔权利,或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向第三人提起诉讼 或仲裁,由此给海南实业造成损失的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 国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海南实业的诉讼请 求。海南实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在上诉审期间,海南实业 与威海化工协商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本案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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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韩国海南实业公司与山东省威海 市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诉案
2001年6月,韩国海南实业公司与威海化工进 出口公司口头协商,海南实业将其收购的活鲈 鱼苗委托威海化工出口到韩国,但威海化工是 否负有租船及找船的代理义务,双方未明确约 定。2001年6月28日,威海化工与烟台文丰签 订租船合同,约定租船时间、租船方式和付款 方式等事项。海南实业向威海化工汇款40多万 元用于支付代理费和运费等。2001年7月4日, 海南实业将其收购的26万尾活鲈鱼苗装船,并 取得了烟台文丰签发的正本提单三份。但鱼苗 随后大量死亡,承运人因此未按照约定将货物运 抵韩国。海南实业以威海化工为被告向威海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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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的法律适用
(二)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 (外部关系) (1)适用本人住所地法或调整本人与代理 人内部关系的法律; (2)适用主要合同准据法; (3)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 (三) 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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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代理法律适用的海牙公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根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公约》适用于 “一个人即代理人有权代表另一个人亦即本人的 利益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或打算进行交易”(包括代 理人负责以他人名义接收和传送意思表示,或与 相对人进行谈判等场合)所产生的具有国际性的关 系的准据法的确定。只要是这样的代理关系,不 管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 行代理活动,都属于本《公约》的适用范围。

国际法第七章

国际法第七章
1、ships of all States, whether coastal or land-locked, enjoy the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through the territorial sea. (沿海国、内陆国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权)




3、“通过”: 是指继续不停( continuous)迅速( expeditious)地 驶过领海,包括: 为了穿过领海而不进入内水,或为驶往或驶出内 水而通过领海。 2、“无害”: 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反向举例,116页)




评价:
没有解决领海的宽度问题。



(二)第二次海洋法会议:(1960年日内瓦) 会议的主要议题: 解决领海的宽度。 评价: 各国存在重大分歧,未获任何结果。



(三)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973-1982年纽约) 制定《海洋法公约》(1994年生效)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直线基线的限制: 1.基线不应明显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 2.基线内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 水制度支配。 3.不能致使另一国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Article7 3. The drawing of straight baselines must not depart to any appreciable extent from the general direction of the coast, and the sea areas lying within the lines must be sufficiently closely linked to the land domain to be subject to the regime of internal waters. 6. The system of straight baselines may not be applied by a State in such a manner as to cut off the territorial sea of another State from the high seas or an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3. 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 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 支配。 6. 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 经济区隔断。

国际法课件(7-9)

国际法课件(7-9)
第七章 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
一、外层空间法的概念


调整各国在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和。 特 点 成文的国际条约为主
习惯法的作用有限

第一阶段:1957—1976年;顺利、条约 第二阶段:1976年以后;缓慢、软法

二、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分界
空 间 论 功 能 论
• 非成员国、民族解放团体、政府间国际组 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都可以成为国际组 织的观察员。 • 观察员有权参加该组织的会议,有权取得 该组织的正式文件和它们所参加会议的全 部文件,有权散发文件,有时也可以提出 正式的建议,但除了与该国有直接利害关 系并得到有关组织的许可外,一般没有发 言权,也没有表决权。
第八章
国际组织法
第一节
一、国际组织的概念
广 义


凡是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政府、民间团 体或个人基于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 通过协议形式所建立的各种常设机构.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狭 义
若干国家或政治实体为了实现特定 目的,根据条约以一定组织形式而 建立起来的一种常设性机构。
二、国际组织的特征
自愿管辖
国 际 法 院 的 职 权
诉讼管辖权
协定管辖
任意强制管辖
诉讼当事国的同意 咨询管辖权
自愿管辖,即各当事国临时商定同意将案件 提交法院管辖,这类案件不限于法律性质的 争端。
• 协定管辖,即争端当事国根据《联合国宪 章》和对本国有拘束力的条约的规定,将 特定的争端或事件提交国际法院管辖。 • 1946年2月1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 特权和豁免公约》第8条规定:“……除经 当事各方商定援用另一解决方式外,本公 约的解释或适用上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 交国际法院……。”

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七)

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七)

7国际法第七章国际法上的居民主讲教师:周建海第七章国际法上的居民本章所涉及的所有问题,都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紧密联系的问题,要把握住本章的这一特点。

同时注重我国的立法与实践,本章概念较多,涉及内容广泛,应重点理解和掌握。

第一节国籍国际法上的居民是指在一国境内居住并受所在国法律管辖的自然人的总和。

居民是国际法上的国家不可或缺的要素。

一国居民中主要是本国人,但也包括外国人、双重和多重国籍人以及无国籍人。

依据外交关系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不属于居民中一般外国人的范畴。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居民有属地管辖权,对居住在其领域之外的本国人有属人管辖权。

国家为外国人规定的法律地位和待遇制度不可能完全等同于本国人。

在管辖权涉及到具体的个人时,就必须区分他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国籍是区分本国人与外国人的标准。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

一个人具有一国国籍,即为该国的公民或国民。

一般而言,与国籍有关的公民或国民的含义并无区别。

在我国,1949年曾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采用“国民”(national)一词,但自1954年第一部宪法制定后,我国现行的法律和法规均采用“公民”(citizen)一词,并沿用至今。

但某些国家的国内法则区别国民与公民。

如美国法律规定,公民是指出生在美国本土的美国人,国民则是出生于美国海外属地的美国人。

前者享有完全的政治权利,后者只能享受有限的政治权利。

法国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

但这种区别并无国际法上的意义,依国际法,只要具有一国国籍,不论是该国公民或国民,均受其国籍国的管辖和保护。

国籍在国际法上的意义表现于:1、国籍是确定属人管辖的依据。

2、国籍是一个人的国籍国对其提供外交保护的依据。

3、国籍是给以一国境内居民不同待遇的依据。

国籍法是规定国籍的取得、丧失、变更等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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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没有解决领海的宽度问题。



(二)第二次海洋法会议:(1960年日内瓦) 会议的主要议题: 解决领海的宽度。 评价: 各国存在重大分歧,未获任何结果。



(三)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973-1982年纽约) 制定《海洋法公约》(1994年生效)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the low-water line along the coast
1正常基线
(normal baseline)
2直线基线
(straight baseline)
海岸、岛屿等基点的直线连接 线
河口、 海湾等(Article8-13)
3特殊海岸地理的 基线 4群岛基线
(archipelagic baseline)
1、赵理海 2、刘楠来



赵理海(1916~2000):
美国芝加哥大学文学硕 士、哈佛大学国际法博 士,著名国际法学家。 1996年当选为国际海 洋法法庭法官。 代表著作有: 《海洋法问题研究》 《当代国际法问题》 《国际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概述

一、海洋法的概念: 是有关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各国在各种海域从 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用直线基线法,将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的直线作为基线。
群岛基线



(三)群岛基线划定的限制:
1、面积限制: 基线包围的区域,水域面积和陆地面积的比例应为1:1 到9 :1 。 2、基线长度限制: 基线长度一般不超过100海里,在基线总数中,最多百 分之三能超过这个长度,最长者不超过125海里。 3、不能偏离群岛轮廓限制: 基线的划定 不应在任何明显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 廓。 4、基线不能隔断另一国领海与公海、专属经济区。
二、海洋法的发展:
共有之物 格老秀斯 海洋自由论
海洋割据
闭海论 领海 公海 塞尔登
综合海洋法制度




三、海洋法的编纂: (联合国主持的三次海洋法会议 ) (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1958年日内瓦)
1、制定并通过了四个公约: A、《领海与毗连区公约》 B、《公海公约》 C、《捕鱼和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 D、《大陆架公约》

三、港口 (一)港口概念 : 指海岸线上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 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海域。


港口国管辖权: ①外国商船港口内发生刑事案件,有管辖权; ②涉及船舶以外民事案件,有管辖权; ③外国军舰和政府公务船享有司法豁免权。



三、海湾 (一)海湾概念:
深入陆地较深形成明显水曲的那一部分海洋 。



(二)群岛基线 (archipelagic baselines):
An archipelagic State may draw straight archipelagic baselines joining the outermost points of the outermost islands and drying reefs of the archipelago .

Hale Waihona Puke 第三节 内水
(internal waters)

一、内水概念:



指一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内侧)的全部 海域。 包括: 1、港口(Ports) 2、 海湾(Bays) 3、海峡 (Straits) 4、 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二、内水法律地位: (1)内水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 位。国家对内水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2)所有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在一国的内水 航行。
领海宽度(Breadth of the territorial sea)


(一)领海的外部界限:
一条其每一点与基线最近点的距离都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平行线法 交圆法 共同正切线法
1 正常基线 2 正常基线 3 直线基线


(二)领海宽度(≤12海里):
Every State has the right to establish the breadth of its territorial sea up to a limit not exceeding 12 nautical miles, measured from baselines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Convention.




(二)沿海国领海主权的限制 —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1、ships of all States, whether coastal or land-locked, enjoy the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through the territorial sea.(沿海国、 内陆国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权)



二、领海的法律制度: (一)沿海国领海主权:
1、属地优越权:除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者外 ,领海内之一切人 和物均受沿海国管辖;

2、排他的自然资源专属权;

3、领空专属权: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他国领海 上空; 4、保留“沿海航运权”:即保留本国的沿岸港口的航 行和贸易权。


5、法规制定权。
航程说 视力说(视野论) 大炮射程论 海上要塞围墙论
两天航程的距离 视力所及的地平线范围 3海里 国家根据自己的安全来决定



问题: 相邻和相向国家之间的领海界限如何划分?
≤等距离中间线 Article15 'Where the coasts of two States are opposite or adjacent to each other, neither of the two States is entitled, failing agreement between them to the contrary, to extend its territorial sea beyond the median line '




直线基线的限制: 1、划定基线时,不应在任何明显程度上偏离海 岸的一般方向。 2、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 受内水制度支配。 3、不能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 隔断。


Article7 3. The drawing of straight baselines must not depart to any appreciable extent from the general direction of the coast, and the sea areas lying within the lines must be sufficiently closely linked to the land domain to be subject to the regime of internal waters. 6. The system of straight baselines may not be applied by a State in such a manner as to cut off the territorial sea of another State from the high seas or an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3. 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 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 支配。 6. 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 经济区隔断。


诉讼:
在与挪威政府谈判失败之后,英国于1949年向国 际法院提起诉讼。国际法院于1951年对本案作出 判决,认定挪威1935年法令中规定的划定渔区的 方法和确定的直线基线都不违反国际法。


问题:
1、为什么法院认定直线基线法符合国际法?

2、直线基线有什么限制?


分析:
本案当事国双方都同意4海里领海宽度,因此问 题是采用何种基线来测算领海宽度。但双方对这 种标准的适用产生分歧:有关的低潮线是挪威大 陆的低潮线,还是其“石垒”的低潮线。

既然挪威大陆西部为这些石垒所包围,这些石垒 与大陆一起构成一个整体,那么划定挪威领海带 时必须考虑的应是石垒的外线。这个结论从挪威 海岸明显呈锯齿状和迂回曲折的地理条件的实际 情况可以得出。 因此“平行线”法对这种极为 曲折的海岸线是不适合的。


Article7 1. In localities where the coastline is deeply indented and cut into, or if there is a fringe of islands along the coast in its immediate vicinity, the method of straight baselines joining appropriate points may be employed in drawing the baseline from which the breadth of the territorial sea is measured. (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 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确定12海里领海宽度 、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海峡通行 权利、大陆架的界限、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和开发制度 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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