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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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没有解决领海的宽度问题。



(二)第二次海洋法会议:(1960年日内瓦) 会议的主要议题: 解决领海的宽度。 评价: 各国存在重大分歧,未获任何结果。



(三)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973-1982年纽约) 制定《海洋法公约》(1994年生效)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注:
只有当水曲的面积等于或大于以湾口宽度为直径划成的半圆时, 才能视为海湾(图7-2)。

(二)海湾的法律地位:
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 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 土的海湾
湾口距离不超过24海里时, 视为内水。 沿岸国协商其法律地位
历史性海湾 (他国默认一国 具有内水法律地位 在该水域的主权)
第四节 领海与毗连区


案情简介:
挪威政府鉴于英国渔船加剧开发挪威沿海水域, 于1935年颁布法令,以沿挪威海岸的各岛屿(即 “石垒”,包括岛屿、小岛、岩石和暗礁)上的 最外缘各点之间的直线基线为基线,在这些基线 之外4海里划出的平行线作为领海外部界限。挪 威主张在该区域内有排他的捕鱼权。

英国认为,国际法要求的领海基线应是实际的低 潮线,挪威1935年法令中规定的测算领海宽度的 直线基线的划法违反国际法。
二、海洋法的发展:
共有之物 格老秀斯 海洋自由论
海洋割据
闭海论 领海 公海 塞尔登
综合海洋法制度




三、海洋法的编纂: (联合国主持的三次海洋法会议 ) (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1958年日内瓦)
1、制定并通过了四个公约: A、《领海与毗连区公约》 B、《公海公约》 C、《捕鱼和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 D、《大陆架公约》

确定12海里领海宽度 、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海峡通行 权利、大陆架的界限、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和开发制度 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问题。
第二节 基线(baseline)


一、基线的概念: 是指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 度的起算线。
海洋区域示意图

二、基线种类: 退潮时沿岸的低潮线



(二)群岛基线 (archipelagic baselines):
An archipelagic State may draw straight archipelagic baselines joining the outermost points of the outermost islands and drying reefs of the archipelago .
本章重点




一、基线 二、领海基本法律制度 三、无害通过权、过境通行制比较 四、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比较 五、公海自由
基本内容



一、海洋法概述 二、基线 三、内水 四、领海与毗连区 五、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与群岛水域 六、大陆架 七、专属经济区 八、公海 九、国际海底区域
领海宽度(Breadth of the territorial sea)


(一)领海的外部界限:
一条其每一点与基线最近点的距离都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平行线法 交圆法 共同正切线法
1 正常基线 2 正常基线 3 直线基线


(二)领海宽度(≤12海里):
Every State has the right to establish the breadth of its territorial sea up to a limit not exceeding 12 nautical miles, measured from baselines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Convention.
航程说 视力说(视野论) 大炮射程论 海上要塞围墙论
两天航程的距离 视力所及的地平线范围 3海里 国家根据自己的安全来决定



问题: 相邻和相向国家之间的领海界限如何划分?
≤等距离中间线 Article15 'Where the coasts of two States are opposite or adjacent to each other, neither of the two States is entitled, failing agreement between them to the contrary, to extend its territorial sea beyond the median line '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 )

一、领海的概念与宽度: 指邻接一沿海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并处于该国主权 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水、内水、领海、内海比较
河流、湖泊(内陆水)
内水
内海(内水) 领水

领海
解放军在东海立界碑
写下庄严的一笔
准确测算每一寸海洋国土



第三节 内水
(internal waters)

一、内水概念:



指一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内侧)的全部 海域。 包括: 1、港口(Ports) 2、 海湾(Bays) 3、海峡 (Straits) 4、 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二、内水法律地位: (1)内水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 位。国家对内水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2)所有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在一国的内水 航行。


诉讼:
在与挪威政府谈判失败之后,英国于1949年向国 际法院提起诉讼。国际法院于1951年对本案作出 判决,认定挪威1935年法令中规定的划定渔区的 方法和确定的直线基线都不违反国际法。


问题:
1、为什么法院认定直线基线法符合国际法?

2、直线基线有什么限制?


分析:
本案当事国双方都同意4海里领海宽度,因此问 题是采用何种基线来测算领海宽度。但双方对这 种标准的适用产生分歧:有关的低潮线是挪威大 陆的低潮线,还是其“石垒”的低潮线。

既然挪威大陆西部为这些石垒所包围,这些石垒 与大陆一起构成一个整体,那么划定挪威领海带 时必须考虑的应是石垒的外线。这个结论从挪威 海岸明显呈锯齿状和迂回曲折的地理条件的实际 情况可以得出。 因此“平行线”法对这种极为 曲折的海岸线是不适合的。


Article7 1. In localities where the coastline is deeply indented and cut into, or if there is a fringe of islands along the coast in its immediate vicinity, the method of straight baselines joining appropriate points may be employed in drawing the baseline from which the breadth of the territorial sea is measured. (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 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二、领海的法律制度: (一)沿海国领海主权:
1、属地优越权:除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者外 ,领海内之一切人 和物均受沿海国管辖;

2、排他的自然资源专属权;

3、领空专属权: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他国领海 上空; 4、保留“沿海航运权”:即保留本国的沿岸港口的航 行和贸易权。


5、法规制定权。
the low-water line along the coast
1正常基线
(normal baseline)
2直线基线
(straight baseline)
海岸、岛屿等基点的直线连接 线
河口、 海湾等(Article8-13)
3特殊海岸地理的 基线 4群岛基线
(archipe百度文库agic baseline)




(二)沿海国领海主权的限制 —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1、ships of all States, whether coastal or land-locked, enjoy the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through the territorial sea.(沿海国、 内陆国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权)
1、赵理海 2、刘楠来



赵理海(1916~2000):
美国芝加哥大学文学硕 士、哈佛大学国际法博 士,著名国际法学家。 1996年当选为国际海 洋法法庭法官。 代表著作有: 《海洋法问题研究》 《当代国际法问题》 《国际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概述

一、海洋法的概念: 是有关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各国在各种海域从 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三、港口 (一)港口概念 : 指海岸线上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 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海域。


港口国管辖权: ①外国商船港口内发生刑事案件,有管辖权; ②涉及船舶以外民事案件,有管辖权; ③外国军舰和政府公务船享有司法豁免权。



三、海湾 (一)海湾概念:
深入陆地较深形成明显水曲的那一部分海洋 。


我国领海基线
直 线 基 线
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
1992《领海与毗连区法》
1996年公布领海基线



三、群岛基线:
(一)群岛国(archipelagic State):
means a State constituted wholly by one or more archipelagos and may include other islands.




直线基线的限制: 1、划定基线时,不应在任何明显程度上偏离海 岸的一般方向。 2、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 受内水制度支配。 3、不能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 隔断。


Article7 3. The drawing of straight baselines must not depart to any appreciable extent from the general direction of the coast, and the sea areas lying within the lines must be sufficiently closely linked to the land domain to be subject to the regime of internal waters. 6. The system of straight baselines may not be applied by a State in such a manner as to cut off the territorial sea of another State from the high seas or an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3. 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 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 支配。 6. 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 经济区隔断。
国碑边上留个影



领海法律地位: (1)领海具有一定宽度,根据《公约》领海最 多不能超过12海里; (2)领海构成国家的领土,国家享有主权; (3)主权及于领海上空、海床和底土( This
as well as to its bed and subsoil)。
sovereignty extends to the air space over the territorial sea
用直线基线法,将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的直线作为基线。
群岛基线



(三)群岛基线划定的限制:
1、面积限制: 基线包围的区域,水域面积和陆地面积的比例应为1:1 到9 :1 。 2、基线长度限制: 基线长度一般不超过100海里,在基线总数中,最多百 分之三能超过这个长度,最长者不超过125海里。 3、不能偏离群岛轮廓限制: 基线的划定 不应在任何明显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 廓。 4、基线不能隔断另一国领海与公海、专属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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