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
2022-2023年期货从业资格《期货法律法规》预测试题13(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期货从业资格《期货法律法规》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由()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A.财政部B.中国证监会C.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D.期货交易所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保障基金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2.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服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与管理,服从协会的自律性管理,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严禁从事()行为。
A.操纵期货交易价格B.欺诈投资者C.内幕交易D.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正确答案:A、B、C、D本题解析:根据《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10条的规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3.期货公司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A.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的B.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C.不按照规定接受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的D.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的正确答案:A、B、C、D本题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①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的;②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③不按照规定接受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的;④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的;⑤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的;⑥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的;⑦挪用客户保证金的;⑧不按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客户保证金的;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4号•【施行日期】2021.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4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6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1年6月11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5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发布,根据2021年6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
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三条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依照本办法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的定向划转实行监督。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照本办法对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五条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
结算公司必须将证券公司存入的清算备付金全额存入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六条证券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多家存管银行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但必须确定一家存管银行为主办存管银行。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证券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应当在证券公司所确定的存管银行设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公司客户异常管理制度
公司客户异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服务质量,规范公司客户异常处理程序,确保客户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相关部门和岗位。
第三条客户异常包括但不限于:投诉、咨询、建议、意见等。
第四条公司将客户异常视为改进的机会,全力以赴解决问题,提升服务水平。
第五条公司客户异常管理团队负责全面落实本制度,确保客户异常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
第二章异常处理程序第六条客户异常处理程序如下:1. 接收:客户异常由客服部门接收,尽快记录客户信息、异常内容和处理意见。
2. 分析:客服部门负责对收到的客户异常进行分析,分类,确定处理优先级。
3. 预警:若客户异常属于重要性较高或者尚未解决的异常,需及时向相关部门预警,制定解决方案。
4. 解决:各相关部门按照处理优先级及时解决客户异常,确保客户满意。
5. 反馈:客服部门负责及时向客户反馈处理结果,并关注客户反馈,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第七条客服部门负责建立客户异常数据库,记录客户异常的信息、解决情况等,为日后查阅和分析提供依据。
第八条客服部门应根据异常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确保客户异常及时得到解决。
第九条公司定期对客户异常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分析引发异常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异常处理保障第十条公司所有部门应积极配合客服部门处理客户异常,确保异常得到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公司要建立健全客户满意度调查机制,及时了解客户对异常处理的满意度反馈,用以持续改进和提升服务。
第十二条公司定期组织客服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客服人员的服务意识和处理异常的能力。
第十三条公司要建立异常处理奖惩机制,对处理异常较好的员工进行奖励,对处理不当的员工进行惩罚。
第十四条公司要保护客户信息安全,严禁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确保客户信息的隐私性。
第十五条客服部门应建立客户投诉热线和网络平台,方便客户随时随地进行异常反馈。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客服部门负责解释,并不时修订,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
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加强对股指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第五条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通知如下: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一)监管标准1.客户单日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2.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的,构成“日内撤单次数过多”的异常交易行为。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频繁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处理程序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要求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
2.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会员通报。
3.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并向市场公告。
4.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会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
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约见会员的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无正当理由缺席约见谈话的,交易所向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未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第二次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
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对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未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向客户第三次所在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
5.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发生在不同会员,且在任一会员处均未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发生次数最多的会员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并对其他会员下发监查关注函。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就修订《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就修订《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7.0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
〔2024〕102号
关于就修订《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公开
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海期货交易所拟对《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对上述管理办法修订有关内容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于2024年7月10日之前反馈至上海期货交易所。
您的反馈信息同时表明您同意将您的联系信息和资料被上海期货交易所使用,并仅用于本公告所述征求意见事宜,敬请知悉。
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赵璐、孙欣鹏
电子信箱:********************.cn
电话:+86-21-68401659,+86-21-68401829
传真:+86-21-68402035
通讯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300号31楼法律事务部
邮编:200122
附件:
1.《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2.《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条文修订对照表
3.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修订版)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4年7月4日。
反洗钱知识测试(含答案)
反洗钱知识测试一、单项选择题(共19题,每题1分,共计19分)1.我国的《反洗钱法》于( A )开始颁布实施。
A.2007年1月1日 B.2007年3月1日C.2006年10月31日 D.2008年2月1日2.( A )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A.人民银行 B.证监会 C.保监会 D.银监会3. 保险公司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首先应进行( A ).A.客户身份识别 B.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C.可疑交易的分析 D.洗钱风险评估4. 保险公司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要贯彻的基本原则是( D )A。
实事求是 B。
规范管理C。
严进宽出 D。
了解你的客户5。
保险公司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C)万元以上或者( )万美元以上且以转帐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需要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可客户身份资料留存。
A.10 1 B。
20 1 C.20 2 D.50 56.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同时对(C)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和登记.A。
代理人 B。
被代理人 C。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 D。
受益人7。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采取何种措施( A )A.中止办理业务 B.继续办理业务C.终止办理业务 D.无需采取其他措施8。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续存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 B)、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A.资金来源 B.经营活动 C.资金用途 D.经营状况9.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应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同时进行,初次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在业务关系建立后的(C)内完成风险等级划分工作.A. 5个工作日B.15日 C.10个工作日 D.10日10。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至少保存( B)。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_(精)
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指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盗码交易行为、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公司交易风控部负责对客户的交易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客户交易异常情况或交易所因市场异常状况而采取监管措施,有权对客户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
第四条公司总部涉及客户开发、交易维护的业务部门人员及各营业部应对所属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指导,使其明确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造成异常交易状况的,要立即进行提醒、劝阻,不得纵容、诱导、支持客户的异常交易。
第二章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第五条自成交行为,是指同一客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客户在多个公司开户的不分合约、不分手数合并计算。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第六条频繁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频繁撤销定单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不分手数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400笔(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
异常交易行为须知
异常交易行为须知期货交易所出台了针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指引,明确了对异常交易的定义,规定了对客户及会员的处罚措施。
为防止由于异常交易行为导致投资者受到处罚,以下行为将被视为异常交易,请您悉知并严格防范:1、自成交行为:客户单日自成交5次以上(含本数,包括关联账户之间的互相成交)。
2、日内过度交易犯罪行为:股指期货客户单日在所有合约开仓量少于500手,单个客户在相同公司开户的其开仓数量分拆排序。
3、频繁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500笔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4、大额报下单犯罪行为:中金所规定,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下单次数少于100次,且单笔下单量达至或者少于交易所规定的销售价格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80%;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定,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下单次数少于50次(含50次),单笔下单的下单量达至300手以上(含300手);大连商品交易所规定,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下单次数少于400次,且单笔下单的下单量少于合约最小下单手数的80%;郑州商品交易所规定,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每笔下单量500手以上且下单笔数10笔以上。
5、关联帐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的规定。
其中,股指期货单个合约上的合并持仓超过100手。
6、影响交易结算价犯罪行为:客户利用对好像、对敲打等手段交易,导致交易月合约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达至该合约停板幅度20%以上,影响该合约交易结算价。
7、盗码交易行为:客户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并转移资金。
8、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量犯罪行为:自然人客户在交易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开市时仍留存该交易月份持仓量。
如果累计两次发生以上行为,公司将关闭您的交易权限。
此外,客户严禁利用减仓、科熊、对敲打等手段,避免交易所的持仓量管制,超量持仓量,掌控或企图掌控市场价格,影响市场秩序;严禁利用几个相同交易账户通过对敲打等手段,影响市场价格,迁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严禁以逃税为目的,在不能活跃合约上,通过对敲打,催情药发单生产价差,展开资金迁移。
“案防及反洗钱金融知识竞赛”试题(含答案)
“案防及反洗钱金融知识竞赛”试题一、判断题1.信息与交流包括获取充足的信息,有效的管理和交流以及开辟畅通的信息反馈和报告渠道,保证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完整地为最高层掌握。
对2.反洗钱是一项需要自上而下推动开展才能确保实效的合规工作,高管人员给予反洗钱工作的支持和指导是营造良好内控环境的关键因素之一。
对3.反洗钱内部控制可脱离金融机构的基本框架单独发挥作用。
错4.金融机构从管理层到一般员工都应对反洗钱内部控制负有责任。
对5.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是对自身金融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洗钱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这与人民银行外部监管所要达到的目的并不一致。
错6.有效的反洗钱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从制定、实施到管理、监督的一个完整的运行机制对7.加强反洗钱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参与国际竞争的前提条件。
反洗钱是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对金融机构国际化战略的必需要求,只有符合国际标准的金融机构才能“走出去”。
对8.银行案件风险属于合规风险的范畴,是银行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违纪案件或内外勾结及外部侵害案件造成银行资金财产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对9.根据案件信息统计与管理的实际需要,银监会将银行案件分为内部人员参与做案的案件和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造成的案件。
对10.金融犯罪包括由于银行自身不完善的流程和系统漏洞以及外部事件等因素造成的操作风险。
错1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适用于我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对12.操作风险是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外部事件、员工、交易对手经营状况不佳而导致损失的风险。
错13.外部事件风险是指直接或间接来自外部的主、客观因素给银行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包括犯罪、法律纠纷、灾害、政治事件等。
错14.案防工作尽管不会生产经济效益,但却可以减少银行损失;案件的发生对银行声誉造成的负面影响要远远超过直接资金损失。
对15.全面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多元化后,银行自身产生的一种需求,与监管要求无关。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发现交易行为异常的,可以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对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或者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客户应当接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二章异常交易行为认定第五条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自成交);(二)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之间多次进行相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三)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频繁报撤单);(四)日内出现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大额报撤单);(五)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的;(六)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或者合约上的开仓交易数量超过交易所制定的日内开仓交易量的;(七)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八)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监管标准及处理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监管标准及处理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加强对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将《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通知如下: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一)监管标准1.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发生成交的,按照自成交行为进行处理。
2.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的,构成“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3.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400次,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4.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多个合约上自成交、频繁报撤单或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撤单次数时,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指令属性的撤单次数不计入在内。
(二)处理程序1.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处理流程(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
(2)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通报。
(3)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三次及以上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1个月。
异常交易及违规行为的主要类型、监管标准、处理程序及罚则
(三)对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但不如实报备相关信息、不如实回复交易所询问、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报备或不协助调查工作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交易所可以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暂停开仓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
取消其相应资格
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10至100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规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八
对敲转移资金
利用对敲手段,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
九
自成交影响价格
利用自成交手段,影响市场价格或者牟取不当利益
(四)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并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六
虚假套利
在申请增加套利持仓额度和交易时,有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
(一)不受理其增加套利持仓额度的申请
(二)调整或者取消已批准的套利持仓增加额度
(三)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处置措施,并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
内幕交易
利用内幕信息或国家机密进行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影响期货交易
十一
未妥善保管交易编码
未按交易所规定妥善管理交易编码,导致交易编码被他人利用实施违规行为
十二
套期保值持仓超仓
交易期间,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当日开仓导致套保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超过交易所规定标准的;结算后,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超过交易所规定标准,并且未在下一交易日第二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
公司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
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诚信、合法、有效开展销售业务,保障基金投资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销售业务异常交易的认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销售业务中的以下行为为异常交易行为: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变更指定赎回银行账户的行为;二、投资人频繁开立、撤销账户的行为;三、投资人短期交易行为;四、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的行为;五、违反销售适用性原则的交易;六、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异常交易;七、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交易行为。
第三条公司的销售业务异常交易监控由账户管理部门、营销发行管理部门、产品存管部门负责实施,关注异常或可疑账户活动,重点监测认定为高风险的账户,并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定期监控和检查,法律合规部门负责销售业务异常交易监控及报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工作;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对销售业务异常交易监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公司账户管理部门、营销发行管理部门、产品存管部门负责将监控公司销售业务中的异常或可疑交易进行记录,如发现本制度所述的异常或可疑交易情况时,应及时将异常或可疑交易报告公司法律合规部门。
法律合规部门需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对所提交的异常或可疑交易报告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以电子方式报送监管部门。
第五条公司负责监控销售业务异常交易的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依1/ 2法监察监督,客观公正,对于违法违规造成的异常交易情况或者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六条任何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对违规员工及其直接上级给予通报批评、罚款1000-10000元的处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酌情对违规员工及其直接上级给予增加罚款金额、降薪、降职、调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制定和解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020年反洗钱终结性考试四
2020年反洗钱终结性考试四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一、判断题(共20题,20.0分)1、境外有关部门以涉及恐怖活动为由,要求境内金融机构冻结相关资产、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的,金融机构应当告知对方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司法协助途径提出请求。
A.对B.错标准答案:A2、银行在为客户开立个人人民币储蓄账户或结算账户时,银行应重点关注客户开立的是否是一般存款账户。
A.对B.错标准答案:B3、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目标是对所有客户采取不变的识别程序。
A.对B.错标准答案:B4、涉及恐怖活动的资产被采取冻结措施期间,有关账户仍可收取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产生的孳息以及其他收益。
A.错B.对标准答案:B5、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可登记境外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A.错B.对标准答案:A6、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对B.错标准答案:B7、客户本人是开立个人人民币储蓄账户或结算账户的识别主体。
A.错B.对标准答案:A8、涉及恐怖活动的资产被采取冻结措施期间,有关账户仍可受偿债权。
A.对B.错标准答案:A9、金融机构按照规定解除对恐怖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资产的冻结措施后,无需向当地公安机关再次报送专门报告。
A.对B.错标准答案:B10、境外有关部门以涉及恐怖活动为由,要求境内金融机构冻结相关资产、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境外部门要求采取冻结措施。
A.错B.对标准答案:A11、银行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所在地人民银行的批准。
A.错B.对标准答案:A12、金融机构客户及其交易对手被某个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列入制裁对象,但该制裁名单超出了中国承认的制裁名单范围,该金融机构应遵循我国名单范围规定,而不用对该客户采取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
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自律监管协同工作规定
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痹常证券交易行为自律监管协同琉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每磅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墟辄D (以稠称'细 贝『1潮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交易行为®Hf 器》(以下简称‘掩”)等交易所自律规则, 明确公司协助交易所对公司客户异常磅交易行为指拒律管理的职责,蝇联工作流程提 高自律鳍协同工饺果,制定獭定第二条公司应当协助交易所对公司客户异常磅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窗里,具楸助山作包 括: L )对资的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及时发则制止可能存邺异常谡行为;对发现客户娜异常谡行为(既法制此勺,及时狎鄙式向谡呢造本歙麻客户异常磅交易行为指交易所交易规则《细则、能引》中界定的行为。
(二)及时查收谡所发布的限制交融户和监管关注妒名单,对名单涉哪户的瞪交易委托代勤议签订;客户身份,授没托璜 客户风险揭示资金账户开设等情况指抽查,列为限制谡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哪户开户人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操作人,并 对其曲行相应的合法翎交易教育,要想腕谡行为 (三)惟及孰腌户异常谡行城出的口头或书面警示函等辘文件后,及时与客户 臃联系,将漏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告知客户,蝇哟韩户谡行为;对犍的监管醇进 行保密,未经交易所许可不得锚戢件的内容以田昉或泄漏给田西该监管文件无关的第 三方(四)酉哈交易所由至联调查,并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方式及时、真实准瓶完整地提供 相关资料或情况说明(五)交易腰描关客施合购易承诺书的,及时向客书知交易用婚管要求深 雌施督促客户提蟠合谩所要求的合贩易承诺书(六)配合交易所腌户异常交易行为相关事宜约见公司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俳,落实 交告上述账户娜异常谡的,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月造 将的被易所在约见时提出的监管意见,采取借峭促客户消除异常交易行为的负面飘(七)交易鹰松司腌的其啦助工作。
第三条自律监管协同工僚职责承担(一各营业部负责按照谡所及公司的安排具体开展标艇第二条列示的各类自律监管协同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8.08.06•【文号】上证发〔2018〕62号•【施行日期】2018.08.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维护证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在实时监控中,发现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证券交易出现异常的,有权采取盘中临时停牌、口头或书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盘中暂停相关证券账户当日交易、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三条证券竞价交易出现以下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的;(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盘中交易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的;(三)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其他债券盘中交易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30%(含)的;(四)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超过80%(含)的;(五)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超过30%(含)的;(六)涉嫌存在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且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严重影响或者严重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可以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项不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的交易。
第四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一)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二)首次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的,当日14:57复牌;(三)因第三条第(四)、(五)项停牌的,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至当日14:57;(四)因第三条第(六)项停牌的,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至当日14:57,必要时可以持续至当日收盘;(五)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自律监管协同工作规定(精)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自律监管协同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 (以下简称“ 指引” 等交易所自律规则 , 明确公司协助交易所对公司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管理的职责 , 规范相关工作流程 , 提高自律监管协同工作效果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应当协助交易所对公司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 具体协助工作包括 :(一对客户的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 , 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 ; 对发现客户涉嫌异常交易行为但无法制止的 , 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报告。
本款所称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指交易所交易规则、《细则》、《指引》中界定的行为。
(二及时查收交易所发布的限制交易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名单 , 对名单涉及账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客户身份、授权委托手续、客户风险揭示、资金账户开设等情况进行自查 , 并向交易所提交自查报告。
上述账户涉嫌异常交易的 , 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报告。
将账户被列为限制交易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该账户开户人、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操作人 , 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合法合规交易教育 , 要求其规范交易行为。
(三收到交易所就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发出的口头或书面警示函等监管文件后 , 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 , 将交易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告知客户 , 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 ; 对收到的监管信息进行保密 , 未经交易所许可 , 不得将监管文件的内容以任何方式泄漏给任何与该监管文件无关的第三方。
(四配合交易所进行相关调查 , 并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方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或情况说明。
(五交易所要求有关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的 , 及时向客户告知交易所的监管要求 , 采取措施督促客户提交符合交易所要求的合规交易承诺书。
(六配合交易所就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相关事宜约见公司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排 , 落实交易所在约见时提出的监管意见 , 采取措施督促客户消除异常交易行为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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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指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盗码交易行为、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公司交易风控部负责对客户的交易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客户交易异常情况或交易所因市场异常状况而采取监管措施,有权对客户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
第四条公司总部涉及客户开发、交易维护的业务部门人员及各营业部应对所属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指导,使其明确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造成异常交易状况的,要立即进行提醒、劝阻,不得纵容、诱导、支持客户的异常交易。
第二章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第五条自成交行为,是指同一客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客户在多个公司开户的不分合约、不分手数合并计算。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第六条频繁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频繁撤销定单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不分手数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400笔(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400笔(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
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指令属性的撤单次数不计入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400笔(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第七条大额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多次撤销单笔数量较大定单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每笔撤单量400手(含本数)以上且撤单笔数8笔(含本数)以上,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每笔撤单量400手(含本数)以上且撤单笔数8笔(含本数)以上,按照一次认定。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每笔撤单量300手(含本数)以上且大额撤单笔数40笔(含本数)以上。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每笔撤单量300手(含本数)以上且撤单笔数40笔(含本数)以上,按照一次认定。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每笔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且撤单笔数超过300笔(含本数)。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每笔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且撤单笔数超过300笔(含本数),按照一次认定。
第八条关联帐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是指被公司认定为关联账户的一组客户持仓合并计算后超出交易所规定持仓限额的行为。
(一)郑州商品交易所认定标准为:一组客户在股权结构、交易执行人、交易一致性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可认定其为关联账户。
关联账户持仓合并计算,合并持仓达到交易所客户持仓限额以上,认定其存在合并持仓超限行为。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认定标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的规定,视作达到交易所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
实际控制关系是指:(1)行为人作为他人期货交易的委托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作为他人的联系人、开户代理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等;(2)行为人与交易编码名义持有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3)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是指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影响交割结算价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适用于所有交易品种):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造成交割月合约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达到该合约涨跌停板幅度20%以上,影响该合约交割结算价。
第十条盗码交易行为,是指客户利用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交易等手段转移资金或扰乱交易管理秩序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客户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并转移资金。
第十一条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是指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的行为。
第三章市场异常状况认定标准第十二条市场异常状况,是指因市场原因,致使交易风险、交割风险或结算风险明显增大的状况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市场异常状况。
第十三条交易风险明显增大状况的认定标准为:某一合约按结算价计算,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
第十四条交割风险明显增大状况的认定标准为:可以明显预见将有60%以上的持仓无法实现交割。
第十五条结算风险明显增大状况的认定标准为:导致结算准备金≤0的期货公司达到交易所会员总数的10%以上。
第四章交易异常行为的处理程序第十六条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处理程序:(一)客户第一次达到以上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的,结算部于当日电话提示客户,并通知该客户所属的业务人员或营业部对客户进行提醒、引导、劝阻及制止,如客户仍不改正其违规行为,结算部有权采取限制开新仓、限制可交易品种、强行平仓等措施,并向首席风险官报送书面报告:(1)客户对异常交易情况的说明。
(2)公司交易部对客户处理的意见报告。
(3)客户开户的材料。
(4)客户结算单据。
(5)总经理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同一客户第二次达到以上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的,除采取第(一)款中的措施,交易风控部还应将该客户列为高风险客户并对其进行重点监控,同时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定可用资金使用额度等措施。
同时,结算部应将该客户历次违规情况上报公司总经理、分管风控的副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如客户仍不改正其违规行为,经公司总经理、分管风控的副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批准后,可对该客户采取停止开新仓、要求客户清户的处罚措施。
(三)一组客户被公司认定为关联账户的,视为同一客户,其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按照上述认定标准管理,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四)关联账户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情节恶劣的,不受次数限制,经公司总经理、分管风控的副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批准后,交易风控部可直接对关联账户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采取警告、暂停开仓交易、限制登录交易系统等风控措施。
第十七条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处理程序:(一)一组客户已被公司认定为关联账户,第一次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交易风控部应立即通知客户,要求客户自行平仓。
客户在当日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风控部将于收市前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持仓限额,同时调整该组关联账户持仓限额标准。
调整后的持仓限额标准为不高于交易所限仓标准的80%,并向首席风险官报送书面报告:(1)客户对异常交易情况的说明。
(2)公司交易风控部对客户处理的意见报告。
(3)客户开户的材料。
(4)客户结算单据。
(5)总经理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同一组关联账户第二次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调整后的限仓标准)行为,交易风控部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限仓标准(调整后的限仓标准),并将该组客户列为高风险客户。
同时根据第(一)款中的报告要求向首席风险官报送书面报告,并将该组关联账户的历次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上报公司总经理、分管风控的副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经总经理、分管风控的副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批准后,可采取暂停开新仓、要求客户清户的处罚措施。
第十八条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的处理程序:交易风控部及各营业部的风控人员应密切关注交割月前一个月能影响交割结算价的相关交易日客户的持仓及交易情况,一经发现客户有异常交易行为,应立即电话提示客户,必要时报公司总经理、分管风控的副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批准,限制其该品种的交易。
若经交易所认定的客户利用对倒、对敲交易影响交割结算价的行为,交易风控部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总经理、分管风控的副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经公司总经理、分管风控的副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批准,对该客户采取暂停开仓交易的处罚措施、并要求客户予以清户。
第十九条盗码交易行为的处理程序:若客户出现盗码交易行为,一经认定,交易风控部应立即上报公司总经理、分管风控的副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经公司总经理、分管风控的副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批准,停止该客户的出入金并限制其登陆交易系统,并向公司首席风险官报送相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简要交易描述、交易双方的名称、证件号码、资金账户所在地等。
第二十条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的处理程序:交易风控部应密切关注自然人客户进入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持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将即将进入交割月的品种在最后交易日收盘前自行平仓,对于未自行平仓的客户给予警告,并由公司在最后交易日收盘前予以强行平仓,由此发生的费用及成交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一条市场异常状况的处理程序:当市场出现异常状况时,公司将根据交易所的相关处理措施,如: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出入金、暂停开平仓、限制平仓、强制平仓等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二条若客户因交易违规行为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向市场公告的,公司有权予以清户或拒绝与其办理开户手续。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客户异常交易行为次数的认定是指一自然年(1月1日—12月31日)中累计发生的次数。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异常交易行为对比表异常交易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