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社会中的公平正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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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社会中的公平正义问题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物质基础和有利条件。随着我国社会深刻变革,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在当前,只有切实解决社会中公平与正义这些问题,才能建设和谐社会。

关键词:公平正义社会问题

公平正义一直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理想状态,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同时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内在的基本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有必要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全面认识和理解社会公正问题。

一、公平正义的内涵阐析

所谓公平正义,在现代汉语大词典(1999年版)中的意思就是说公正而不偏袒没有偏私,一般来说,反映的是人们从道义上、愿望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但凡有人群且有利益分配的地方,就必然会产生公平正义的问题。但要准确把握公平正义的内涵,必须用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眼光来分析。

首先,公平正义是历史的。公平正义是一个发展着的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认识是不同的,没有恒定不变的公平正义的标尺。今天我们认为“不公正”的现象,历史上可能就曾以“公正”的面貌出现过;今天我们认为“公平”的事情,随着历史的发展就有可能逐渐演变成“不公平”。马克思曾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关于永恒公平的观点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因此,我们应该把公平正义放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中来讨论。

其次,公平正义又是具体的。公平正义在不同领域,内涵也不尽相同。比如在经济领域讲公平正义,主要是指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所体现的平等,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公平竞争、合理合法进行竞争。而在社会领域的公平正义,所指的是一种相对公平,他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就体现在保障包括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在内

的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求,因而不能把经济领域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公平原则简单拿过来。因此,我们必须把公平正义置于具体的领域,针对具体问题和具体人群进行具体的分析,而不能不加分析、不加区别地简单

最后,公平正义还是相对的。公平正义的实现受具体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那种绝对完美的公正是从来没有的,只会存在于观念和幻想之中,公正本身就包含着差异和差别。从横向来说,尽管我们的思想理论、政策法规明确了公平的具体含义、原则和评价尺度,但面对的现实世界却是千差万别的。我们所处的经济文化环境不同、社会条件不同、个人禀赋和家庭状况不同,所以并不是都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纯粹的起点平等是做不到的,也是不存在的,竞争的最后结果也就不可能完全公平,在实际中只能求得大致公平、相对公平。从纵向来说,公平的实现也不是瞬息之间一蹴而就的,是要受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制约的,是一个发展的历史过程。

二、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现状

十八大提出“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三中全会强调“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这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内部的利益关系、经济结构等都在发生着变化,很多社会问题日渐凸显。

(一)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

国家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副司长哈增友代表《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13)》编写组在京发布的最新研究结果显示,2012年,我国居民收入延续了近年来较快增长的势头,宏观收入分配结构有所改善,但总体来看,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国民可支配总收入中占比偏低,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等问题依然存在。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分配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居民收入在宏观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偏低。研究结果显示,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例自1998年以来持续下降,已经累积了比较大的降幅。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在宏观收入中的比例不仅明显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也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水平。

劳动者报酬在初次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过低。劳动者报酬作为居民收入最主要

的来源,也是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改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关键因素。但在2009年短暂反弹后,2010、2011年又掉头向下,下跌到47.5%和47.3%的低点。

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城乡住户调查结果显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明显,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1倍。2012年,尽管城市化率仅为52.57%,但城镇居民收入占城乡居民总收入的比重高达77%,国民收入分配明显向城镇倾斜,城乡居民收入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

经常转移规模小,政府对居民收入调节力度偏弱。数据显示,2011年居民经常转移净收入1489.6亿元,只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0.5%。各级政府用于补助低收入居民的转移支出总额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左右。

(二)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分配不平等

城乡教育水平差距过大。长期以来, 在城乡二元结构下,教育政策中逐渐形成了以城市社会和居民为出发点的“城市中心”的价值取向: 即优先满足甚至只反映和体现城市人的利益。例如, 在教育机会均等方面,城乡差别严重: 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绝大多数人口没有学前教育机会;在升学率和升学的可能性方面,农村学生远远比不上城市学生;在教育资源分配上, 政府教育经费也主要投资于城市教育。致使广大农村孩子陷入结构性、制度性的机会不公状态, 在竞争起点上便落后于城市孩子。

弱势群体子女教育公平失衡。弱势群体通常是指由于某些障碍或者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在我国转型时期, 弱势群体主要由贫困农民、下岗失业者、残障人员以及进城民工等组成。现实生活中,相当多的农村贫困孩子因交不起课本费、杂费而辍学,甚至十几岁的孩子便需要出外打工。进城民工子女教育公平问题更是当前实现教育公平的一个新难题, 城市居民的系列福利制度及政策排斥作为城乡边缘人群的“进城民工”。根据有关城市流动人口抽样调查,学龄儿童按流动人口的2%- 3%计算,估计全国约有200万人左右,其中很大一部分儿童不能就地入学。即使通过缴纳一笔不菲的“建校费”等进入当地中小学校, 但由于缺乏文化上的认同与精神上的不平等待遇, 仍然会导致这一部分入学儿童学业成绩不良、辍学率居高不下的状况。

(三)社会保障权利的不平等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城乡差别较大。占人口总数30%的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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