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微信平台使用简介31页PPT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案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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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事人访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进入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登录页面,当事人分为个人和单位:
当事人为个人时,选择证件类型后输入证件号码、姓名、手机号码,获取短信验证码。
如图1所示:
图1当事人-个人登录页面
当事人为单位时,选择登录类型,输入证照号码、手机号码,获取短信验证码,如图2所示:
图2当事人-单位登录页面
2) 用户输入完成后,点击“登录”按钮,进入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
如图3所示:
图3 我参与的案件列表页面
3) 律师及其他类型代理人访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进入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登录页面,选择证件类型后输入证件号码、姓名、手机号码;再获取短信验证码。
如图4所示:
图4 律师登录页面
4) 用户输入完成后,点击“登录”按钮,进入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
如图5所示:
图5 我代理的案件列表页面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案件查询
案件进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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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流程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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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ppt
检察院ppt一、检察院的定义和职责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起到保护法律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主要职责包括:1.督促执行:检察院负责对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确保司法判决的执行;2.检察:检察院负责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起诉,保证犯罪行为按法律程序得到惩处;3.公益诉讼:检察院负责代表国家和社会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4.法律顾问:检察院负责为司法机关、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指导。
二、检察院的组织结构检察院是按照层级划分的,包括最高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市级检察院和县级检察院。
各级检察院之间有一定的垂直领导关系和工作协作关系。
最高检察院是全国检务的最高领导机关,对各级检察院进行监督指导。
检察院内部组织结构通常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和其他管理人员等。
在大型的检察院中,还可能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办公室,如刑事检察部、民事检察部、研究室等,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三、检察院的工作流程检察院的工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立案审查:在接到犯罪线索后,检察官需要对线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2.侦查阶段:如果决定立案,检察官会组织调查人员进行侦查工作,收集证据,了解犯罪事实;3.审查起诉:侦查工作完成后,检察官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4.开庭审理:如果决定起诉,案件将交由法院进行审理,检察官负责提供起诉证据,并参与庭审工作;5.执行监督:一旦法院作出判决、裁定,检察官负责对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确保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
四、检察院的职权和权益保障为了确保检察院能够行使职权和权益保障,法律对检察院的职权和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侦查权:检察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收集证据,确保侦查工作正常进行;2.起诉权:检察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保证犯罪行为得到应有惩处;3.监督权:检察院有权对司法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4.代表国家、社会诉讼权:检察院有权代表国家和社会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5.法律顾问权:检察院有权为司法机关、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指导。
办案系统操作手册
检察业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用户使用手册深圳市砺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二○○六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模块功能说明 (4)1.1工具栏功能说明 (4)1.1.1 新增 (4)1.1.2 编辑 (4)1.1.3 删除 (5)1.1.4业务阶段流转 (5)1.1.5 业务流程 (5)1.1.6 查询 (5)1.2系统操作界面介绍 (7)1.2.1表单 (8)1.2.2文书 (8)1.3案件界面功能说明 (9)1.3.1 刷新 (9)1.3.2 新增表单 (9)1.3.3 新增文书 (10)1.3.4 添加文件 (11)1.3.5 新增 (11)1.3.6 保存 (11)1.3.7 删除 (12)1.3.8 复制 (12)1.3.9 转为案卷材料 (13)1.3.10 发送 (13)1.3.11 痕迹 (14)1.3.12 副本 (15)1.3.13 插入 (16)1.3.14 保存文书 (17)1.3.15 打印 (17)1.3.16 删除 (17)1.3.17 文书流程 (17)1.3.18 属性 (17)1.3.19 关闭 (18)1.4其他系统功能、信息说明 (18)1.4.1 案件流程图显示信息 (18)1.4.2案件的业务阶段流转 (19)1.4.3 文书流程图显示信息 (21)第二章实际案例操作 (22)2.1反贪业务部分 (22)2.1.1 线索受理 (22)2.1.2 线索初查 (29)2.1.3 立案侦查 (31)2.2审查逮捕部分 (32)2.2.1 审查批捕受理 (32)2.2.2 审查终结 (33)2.2.3 归档 (33)2.2.4 侦查终结(反贪业务) (34)2.3审查起诉部分 (36)2.3.1 公诉受理 (36)2.3.2 审查起诉 (36)2.3.3 审查终结 (37)2.3.4 提起公诉 (38)2.3.5 出庭公诉 (38)2.3.6 审判结果审查 (38)2.3.7 归档 (38)第一章模块功能说明下面我们就办案系统中一些常见的功能点做一说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用户所使用办案系统功能键或菜单形式可能与本说明书中所截取图片略微存在差异,但各项系统功能则都是基本一致的。
微信公众号管理规定相关条例
微信公众号管理规定相关条例很多人都会玩微信,但是很少人知道微信公众号的管理规定,有哪些管理的规定需要我们了解的呢?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微信公众号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微信公众号管理规定篇一第一条校(院)微信公众平台以资讯推送、信息发布等方式向师生、校友社会各界人士展示校(院)发展和事业进步成就,推广校(院)品牌形象。
第二条校(院)微信公众平台由信息技术部建设、管理、维护,信息技术部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校(院)微信公众平台的信息发布统一由信息技术部实施,各部门需利用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信息,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信息技术部发布。
第四条校(院)微信平台发布的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第五条本办法由信息技术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微信公众号管理规定篇二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4日讯(记者马常艳)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检察微信公众号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从设立、应用、管理及保障等各环节对检察微信公众号运行管理作出明确规范。
这是继出台检察微博管理办法后,最高检加强检察新媒体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
《暂行办法》将检察微信公众号明确划分为各级检察机关及所属机构登记注册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和检察人员以公开职业身份信息登记注册的检察人员微信公众号两类。
检察微信公众号的功能主要是弘扬法治精神,推进阳光检务,加强检察宣传,深化便民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构建良性互动的检察公共关系。
《暂行办法》专门列出了检察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的禁止性内容,其中明确强调,检察微信公众号不得开展商业营销等与检察职业不相符的活动,或发表与检察职业不相符的言论。
《暂行办法》要求,检察官方微信公众号应当结合工作需要设置检察机关门户网站、案件信息公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法律咨询服务、控告申诉举报(预约)、检察官以案释法等相关链接,拓宽服务平台,积极开展在线法治宣传和便民服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高检发侦监字〔20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已经2018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供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1月9日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通过窃取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以下简称《解释》),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审查认定;二是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查认定;三是对“非法获取”的审查认定;四是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审查认定;五是对关联犯罪的审查认定。
一、审查证据的基本要求(一)审查逮捕1.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实(1)证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发生主要证据包括:报案登记、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被害人提供的短信、微信或QQ截图等电子数据。
(2)证明被侵犯对象系公民个人信息主要证据包括:扣押物品清单、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及公民信息查询结果说明、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提供的原始信息资料和对比资料等。
2. 有证据证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1)证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关于所从事的职业的供述、其所在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公司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职责范围说明、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公司领导、同事关于犯罪嫌疑人职责范围的证言等。
(2)证明出售、提供行为的证据:远程勘验笔录及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论坛、贴吧、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犯罪嫌疑人通过上述途径向他人出售、提供、交换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
信息公开.pptx
防止腐败
信息公开有助于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 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的发生。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信息公开有助于推动政府信息资源的 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公正、公平、合法原则
及时、准确原则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的原 则,确保公众平等地获取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确保公众获取 的信息是最新、最准确的。
信息公开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际标准对接
跨国数据互通
积极参与国际信息公开标准的制定和 对接,推动国内信息公开工作与国际 接轨,提高信息公开的国际影响力。
探索建立跨国数据互通机制,促进不 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数据共享和利用 ,为信息公开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和 机遇。
经验借鉴与共享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信息公开领 域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经验和做 法,共同推动全球信息公开事业的发 展。
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信息公 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 项工作落到实处。
强化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机关要定期对下级行政 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 时,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接受 社会监督。
完善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主 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 、考核评议等方面,为信息公开 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信息公开的制度完善
法律法规完善
国家和地方政府将进一步完善信 息公开的法律法规,明确信息公 开的范围、程序和责任,为信息
公开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监督机制健全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加 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 估,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 完整和及时。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郑新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赵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办公室主任纪敬玲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干部2021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对于指导和规范检察机关网络犯罪案件办理,维护国家安全、网络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便于理解与适用,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规定》起草的背景和过程当前,网络犯罪不断滋生蔓延,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新型网络犯罪层出不穷,加大了检察机关的办案难度,也对检察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检察机关在办案理念、办案能力、办案机制上,还不能完全适应惩治网络犯罪的形势需要。
特别是对于电子数据的审查运用,不少检察人员存在能力短板和本领恐慌,较多依赖于侦查机关的审查结论。
面对新型网络犯罪,不敢办、不愿办、不会办的情况一定程度存在。
近年来,办理网络犯罪的相关规定陆续出台,如201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规定》),以及2019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以下简称《取证规则》),但这些规定主要是面向公检法三机关的全面规定,对于检察办案特别是案件审查环节缺乏细化的规范指引。
因此,制定并发布《规定》,是因应基层检察官的办案需要。
2020年4月,最高检成立由12个部门组成的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研究指导组,把制定《规定》作为重要任务。
去检察院阅卷需要所函吗
去检察院阅卷需要所函吗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有时为了了解案件事实,需要到逨院查阅案件材料,那么去检察院阅卷需要所函吗,关于律师申请阅卷指南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律师申请阅卷指南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去检察院阅卷是否需要所函去检察院阅卷应该带上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律师申请阅卷指南需提供的资料1、委托⼈出具的委托书、律师资格证、律师事务所介绍函或刑事法律援助公函。
2、委托⼈如不是当事⼈本⼈,需要提供委托⼈⾝份证明、委托⼈与当事⼈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阅卷通常要与检察院案件管理中⼼预约,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前往阅卷,预约流程如下:(⼀)通过⼈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微信平台预约。
1、预约前必须对本⼈需阅卷的案件申请绑定成功。
(具体流程与查询案件信息流程⼀致)2、申请阅卷⼈员⼿机登陆⼈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微信平台,进⼊申请预约界⾯进⾏预约,注明阅卷时间。
3、⼯作⼈员按律师提交的阅卷时间进⾏约定,如⽆法按律师提供的时间安排阅卷,再另约时间。
对诉讼代理律师申请阅卷,须联系案件承办检察官,经同意后按约定时间阅卷。
(⼆)通过“温州检察案管”微信平台预约。
1、申请阅卷⼈员在⼿机微信上搜索“温州检察案管”微信公众平台,点击关注。
2、关注成功后,通过发送信息界⾯上传申请阅卷(会见经办⼈)应提供的资料相⽚,注明案件名称和阅卷时间。
3、⼯作⼈员⼯作时间在线接收申请阅卷(会见承办检察官)⼈员的信息,并对提交的资料进⾏审核。
4、确认申请阅卷⼈员提供的资料齐备⽆误后,与申请阅卷⼈约定时间。
如资料不齐备,⼯作⼈员告知补齐材料,再进⾏预约。
5、申请阅卷⼈员按约定时间前往检察院案件管理中⼼阅卷。
(三)通过市院案件管理中⼼电话(0577—88099297)预约。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中“辩护与代理”章节、《律师法》中律师执业规定、最⾼⼈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作规定等。
关于东莞市市检察院开通网上案件查询系统的通知
关于市检察院开通网上案件查询系统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市法律援助处:市人民检察院在该院网站()开通了案件查询系统,案件查询操作指南可到该网站“案件查询”栏查询。
案件经办律师须第一次到检察院填报相关资料并申请查询案件的密码(由经办律师设定)。
经办律师可凭此密码登陆系统查看案件的办理情况及预约阅卷等申请的回复信息。
请各单位及时传达通知内容,以方便广大律师办理相关业务。
联系人:赖文彬(市律协秘书处业务部)联系电话:22492342传真:22508201E—MAIL:laiwenbin@附件: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查询系统申请人操作指南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附件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查询系统申请人操作指南1.申请人须第一次到检察院填报相关资料并申请查询案件的密码。
申请人可凭此密码登陆系统查看案件的办理情况及预约阅卷等申请的回复信息。
2.申请到案件查询密码的当事人输入网址(/pcq/authorization/login.jsp)显示“界面1”,选择“当事人”,用户输入犯罪嫌疑人姓名,密码输入案件查询密码,输入验证码,点击登陆,进入系统,显示“界面2”。
界面13.点击“界面2”左侧案件查询链接,即可看到当前案件的具体信息。
界面24.点击“界面2”左侧案件预约阅卷等申请链接,即可看到当前预约的记录。
如“界面3”。
界面35.点击“界面3”上的“新增预约”按钮,进入如下“界面4”,填写完预约信息之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提交预约资料至检察院。
界面46.预约申请未被回复和未过期之前可修改预约申请信息,不可再新增预约申请。
如果预约申请被回复或已过期,可新增预约申请。
检察微信为您服务——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开通微信公众服务平台
走 在 了 全 国检 察 系 统 前 列 。通 及 时 、准 确 公 开案 件 情 况 。截 成 ,下 设 十八 个 栏 目,形 成 三
过 实 现 各 院 网站 的互 联 互 通 、
至 目前 ,案件 查 询 系统 已公 开 级 院互 联 互 通 的全 方 位 公 开 透
人 民币 五 千 元 ,没 收 被 告 人 任 退 出 犯 罪 所 得 赃 款 人 民 币 2 万 科 长 胡 中平 犯 贪 污罪 ,判 处 有 发 意 退 出犯 罪 所 得 赃 款 人 民 币 元 ;退 管科 科 长 彭 红 卫 犯 贪 污 期 徒 刑 九 年 ,并 处 没 收个 人 财 2 万 元 ; 副 局 长 李 忠 明 犯 贪 污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六 年 ,并 处 产 人 民 币 九 千元 ,犯 受 贿 罪 ,
监督 网 ” 为 主 体 的 检 察 互 联 网 工 作 ,以对 人 民群 众 负 责 、对 察 文 书公 开 、行 贿 档 案 查 询 、
站群 ( 市 院 、分 院 、基 层 院 共 检 察 工 作 负 责 的态 度 ,严 格 按 人 大 代 表 政 协 委 员 人 民监 督 员 4 5 个 院全 部 建 立 门 户 网 站 ), 照 规 定 的 范 围 和 内容 ,规 范 、
要 平 台 、接 受 监督 的开 放 载 体
下一 步 ,市 院将 对 全 市 检 和 服务群 众 的便捷 窗 口。
的工 作 情 况 、案 件信 息 ,方便 察 门户 网站 群 进 行 再 次 改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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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公开案件查询(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司法公开已成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法律公开案件查询系统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大公众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查询服务,有助于提升司法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本文将从法律公开案件查询系统的概念、意义、实施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公开案件查询系统的概念法律公开案件查询系统是指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渠道,为公众提供案件基本信息查询、文书查阅、执行信息查询等服务的平台。
该系统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将司法公开工作与信息化建设相结合,实现了案件信息的全面公开和便捷查询。
三、法律公开案件查询系统的意义1. 提升司法透明度:法律公开案件查询系统将案件信息公之于众,有助于消除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疑虑,增强司法公信力。
2. 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公众可通过查询系统了解案件进展,行使知情权,提高参与司法活动的积极性。
3. 促进司法公正:公开案件信息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正性。
4. 提高司法效率:通过查询系统,当事人可以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5. 强化司法监督:公众可通过查询系统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促使司法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四、法律公开案件查询系统的实施现状1. 系统建设: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多个法律公开案件查询系统,如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为公众提供了丰富的案件信息资源。
2. 案件信息公开范围:我国法律公开案件查询系统涵盖了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公开了案件基本信息、文书、执行信息等内容。
3. 查询渠道:公众可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渠道查询案件信息,查询方式多样,方便快捷。
4. 查询服务:部分查询系统提供案件信息检索、文书下载、执行信息查询等服务,满足了公众多样化的需求。
五、法律公开案件查询系统存在的问题1. 信息公开程度不足:部分案件信息未在查询系统中公开,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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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
最⾼⼈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号:⾼检发侦监字[2018]13号颁布⽇期:2018-11-09执⾏⽇期:2018-11-0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检察院,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信息案件指引》已经2018年8⽉24⽇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供参考。
最⾼⼈民检察院2018年11⽉9⽇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信息案件指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三条之⼀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出售、提供公民个⼈信息,或者通过窃取等⽅法⾮法获取公民个⼈信息,情节严重的⾏为。
结合《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信息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以下简称《解释》),办理侵犯公民个⼈信息案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问题:⼀是对“公民个⼈信息”的审查认定;⼆是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查认定;三是对“⾮法获取”的审查认定;四是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审查认定;五是对关联犯罪的审查认定。
⼀、审查证据的基本要求(⼀)审查逮捕1. 有证据证明发⽣了侵犯公民个⼈信息犯罪事实(1)证明侵犯公民个⼈信息案件发⽣主要证据包括:报案登记、受案登记、⽴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证⾔、被害⼈陈述、犯罪嫌疑⼈供述和辩解以及证⼈、被害⼈提供的短信、微信或QQ截图等电⼦数据。
(2)证明被侵犯对象系公民个⼈信息主要证据包括:扣押物品清单、勘验检查笔录、电⼦数据、司法鉴定意见及公民信息查询结果说明、被害⼈陈述、被害⼈提供的原始信息资料和对⽐资料等。
2. 有证据证明侵犯公民个⼈信息⾏为是犯罪嫌疑⼈实施的(1)证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据:犯罪嫌疑⼈关于所从事的职业的供述、其所在公司的⼯商注册资料、公司出具的犯罪嫌疑⼈职责范围说明、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公司领导、同事关于犯罪嫌疑⼈职责范围的证⾔等。
内蒙古纪检监察网微信策划方案
内蒙古纪检监察网微信策划方案1.1(概要)————————————————————————1.2(公众平台的注册和认证加v)——————————————1.3(自定义导航栏)————————————————————1.4(公众账号的管理)————————————————————1.5(账号推广宣传)————————————————————1.6(搭建公众微信大平台)—————————————————1.7(公众平台开通的意义)—————————————————1.1 概要随着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的普及,我国进入了移动互联网时代,为创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式,拓展党纪政纪法纪宣传教育载体,畅通群众沟通的渠道,推进群众路线的建设,内蒙古纪检监察网利用微信应用广泛、覆盖面广、精准便捷、保密性强等特点,全力打造“廉洁内蒙古”公众微信平台,该平台融合了宣传、教育、服务等多项功能,吸纳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参与,有效的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提升了政府形象,对全网上的社会舆论导向,防止虚假与不良信息传播具有重要意义,是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的生动实践。
1.2 公众平台的注册和认证加vA 内蒙古纪检网公众平台账号的注册一、平台账号:内蒙古纪检监察网二、二维码:B公众平台认证加V作用1、提高内蒙古纪检网的公信力2、社会各界人士关注内蒙古纪检监察网的公众账号时加注册名称就行了3、领先同行业公众账号平台1.5 自定义导航栏根据内蒙古纪检监察网的框架和内容,建议申请自定义导航栏,并且分为三大块:A:头条新闻、1.2 搭建公众微信大平台内蒙古纪检监察网通过对微信平台功能及特点的系统学习和归纳,将公众微信和纪委具体工作进行有机的结合,并开设了政策发布、宣传教育、互动交流等功能,建立健全相关的保障性制度,确保微信平台的规格运转。
一是开通平台,广泛宣传。
结合工作的实际,成立纪委微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规范平台建设的方法步骤和组织机构,平台办公室设在信息安全中心,明确两名业务骨干具体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5.02.28•【文号】•【施行日期】2015.02.2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机关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司法公开作出重要部署。
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强调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检务公开。
为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方便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精神以及中央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要求,现就检察机关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全面推进检务公开的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法、全面、及时、规范、便民”原则,以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加强办案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为重点,进一步拓展检务公开范围,丰富检务公开形式,健全检务公开机制,强化检务公开保障,提升检务公开效果,着力推动检务公开工作从侧重宣传的一般事务性公开向案件信息公开转变,从司法依据和结果的静态公开向办案过程的动态公开转变,从单向宣告的公开向双向互动的公开转变,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断提升检察机关亲和力、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进一步明确检务公开的内容1.检察案件信息。
全面落实《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主动及时发布重要案件信息,网上公开生效法律文书,依申请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
主动公开具有指导性、警示性、教育性的典型案例,职务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理结果,以及对久押不决、超期羁押问题和违法或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纠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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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待审证据 升 自动提取 以结构化和非结构
证据内容 自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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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待审事实
据集
构成要件要
量 自动拆分
素分析
管
理 文书
从各种结构化 和非结构化数 据中学习和积 累知识
理解自然语言 与人类进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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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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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 产生层
场景展示
应用场景1:远程提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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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务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务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2.06•【文号】高检发办字〔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2.0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机关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务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1〕8号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工作细则》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3届第139次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高检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2月6日检务公开工作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时代检务公开工作,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升检察公信力,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原则要求】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工作,应当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坚持依法全面、安全规范、及时主动的原则,健全完善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不断提升线上线下公开工作质效,最大限度方便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
第三条【公开主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检务信息公开的主体一般为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的部门;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开。
第四条【公开方式】公开检务信息,可以采取主动向社会公开和依申请查询的方式。
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经规定程序审核可予公开的检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对在办案件的程序性信息,当事人和其他符合查询条件的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查询。
第五条【公开范围】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下列检务信息:(一)检察业务信息。
主动公开社会关注的重要案件信息和检察法律文书,依申请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
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主要检察业务数据及分析信息,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诉讼便民服务信息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第二十五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第二十五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3.04•【分类】其他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第二十五批)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4年第4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将“李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等5件案例,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第一批(总第二十五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发布,主要为涉互联网案件专题案例,供全市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
参考性案例170号李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4年2月22日讨论通过)关键词刑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出售/微信账号/帮助裁判要旨1.微信兼具支付结算和通讯传输双重功能,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向其出售微信账号,可以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帮助”行为,并应根据微信账号在电信网络犯罪中发挥的实际功能,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选择适用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
2.经注册人同意或自行注册微信账号,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认定条件,故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出售微信账号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涉案账号的数量可以采用整体性认定方法,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认定,但应允许反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基本案情2021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某陆续购买大量未实名注册的手机卡,又安排王某、陈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各人及亲属信息对手机卡进行实名认证,再以上述手机卡卡号注册微信账号,之后李某将采用前述方式获得的100余个微信账号以每个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70元出售给他人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致一名相关人员向虚假赌博网站投注,被电信诈骗受损100余万元。
2021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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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冒一次险!整个生命就是一场冒险。走得最远的人,常是愿意 去做,并愿意去冒险的人。“稳妥”之船,从未能从岸边走远。-戴尔.卡耐基。
梦 境
3、人生就像一杯没有加糖的咖啡,喝起来是苦涩的,回味起来却有 久久不会退去的余香。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微信平台使用简 4、守业的最好办法就是不断的发展。 5、当爱不能完美,我宁愿选择无悔,不管来生多么美丽,我不愿失 去今生对你的记忆,我不求天长地久的美景,我只要生生世世的轮 回里有你。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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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