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谱资源审计方法 第3部分:电视和声音广播系统 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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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评价方法第3部分:电视

和声音广播系统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标准起草小组

2020年3月

编制说明

1.标准“范围”的内容

本部分规定了对调频频段广播系统、地面电视系统频率使用率评价的专用方法,通过以固定监测站监测为主,以车载或可搬移式监测设备为辅的方式,利用常规监测设备、调频广播和地面电视专用监测设备开展测试,具体包括频率使用率评价方法、测试系统要求、测试要求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调频广播、调频频段数字音频广播、地面数字及模拟电视的频率使用率评价测试。2.工作简况,主要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及其在起草过程中所承担的工作等情况、对标准草案进行会议讨论范围、征求意见的范围、审查的范围2018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第四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函﹝2018﹞83号)中将“无线电频谱资源审计方法”系列标准纳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编号为:20184245-T-339,项目计划名称为“无线电频谱资源审计方法第3部分:电视和声音广播系统”。

本标准项目任务下达后,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筹备成立标准起草组,依据2016年以来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开展的全国无线电频谱使用评估、使用率评价工作,制定此标准。

2016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条例》中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使用率要求提出了具体要求,第十六条指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应当载明无线电频率的用途、使用范围、使用率要求、使用期限等事项,第二十六条指出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做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2017年12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无[2017]3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具体支撑《条例》中无线电频率使用率的要求。《暂行规定》规定对无线电频率使用率采用频段占用度、年时间占用度、区域覆盖率以及用户承载率(用户规模)等指标进行评价,并特别对各种指标进行了定义,对陆地移动通信、水上移动通信、固定业务、无线电测定业务、气象辅助业务及空间无线电电台和卫星通信网等的使用率指标进行了规定,但指标中没有具体提及广播及电视方面的内容。

前期工作情况:2016年,为满足国家无线电办公室组织的全国无线电频谱使用评估专项活动工作技术要求,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指导下,在调研我国无线电管理需求并结合监测能力和厂商意见基础上,中心起草了《无线电频谱使用评估通用方法》建议并经无线电管理局认可,提出了评估指标及计算方法。2016年、2017年,全国无线电管理机构以此通用方法,开展了针对公众移动通信、通信卫星、广播等多项无线电业务的频率使用情况评估工作,中心参与支撑相关工作,协助无线电管理局完成了2016、2017年国家无线电频谱使用评估报告,为我国频率资源事中、事后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国家

无线电办公室在国无办[2017]2号文《关于开展2017年频谱使用评估工作的通知》中对广播电视频段评估工作做了说明,对评估频段、测试方式、测试时间、测试区域、测试参数设置、测试数据存储、测试内容等进行了规定,其中在评估内容中主要评估了信道占用度、频段占用度、信号覆盖率三个指标。

根据《条例》的要求,为和《条例》以及全国开展的相关工作名称保持一致,本标准起草组拟建议将标准名称改为“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评价方法”系列标准,本部分名称改为“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评价方法第3部分:电视和声音广播系统”。本部分主要考虑前期没有要求评估过短波、中波声音广播,因此标准着重于调频广播和电视部分。

2019年12月4日,本部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提交至TC5 WG8第105次会议进行了讨论,会议维持征求意见稿,并建议就测量方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会议同意将标准名称改为“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评价方法”系列标准,本部分名称改为“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评价方法第3部分:电视和声音广播系统”。此意见提交至TC5第50次会议获得通过。

会后,起草组征求国家广电总局规划院意见,将评价指标修改为频率或频道占用度、年时间占用度。本部分还按照TC5WG8第105次会议意见,对术语定义、参考文献及标准格式进行了修改,形成第二版征求意见稿,提交至TC5 WG8第106次会议进行审查。

起草单位为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起草人为任红、李英华。

3.标准编制的意义;标准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

按照《条例》精神,为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发放,支撑《暂行规定》,需要制定相关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评价标准。本部分就是针对频率使用率制定相关评价标准,包括频率或频段占用度、年时间占用度等指标的评估方法。本标准的编制可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有效利用,明确各类无线电业务的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方法,便于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对频率使用率指标进行监控。

本标准内容主要参考了《无线电频谱使用评估通用方法》、《关于开展2017年频谱使用评估工作的通知》等,及2017年广播电视使用率的评估报告

4.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

根据工信部要求,完成了有关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评价标准及方法研究报告。对各类无线电业务频率使用率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开展研究。2017年根据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在国无办[2017]2号文《关于开展2017年频谱使用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对广播电视频段进行了评估,形成了评估报告,具有一定参考价值。5.标准在起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有无重要技术问题需要说明

由于电视和调频频段广播系统的特殊性,评估指标和方法上可能与其他业务有所不同,目前征求了广电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其意见进行了修改。

6.与国外标准的关系:包括: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与国外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差异(可引用标准前言的内容)

国内外尚无相关标准。

7.修订标准时,说明与标准前一版本的重大技术变化,并列出所涉及的新、旧版本的有关章条(可引用标准前言的内容);废止/代替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无。

8.说明标准与其他标准或文件的关系(可引用标准前言的内容),特别是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支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无〔2017〕322号),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国标无抵触。

9.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是否作为部分标准编号的建议无。

10.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标准发布后,对国内外业界可能产生的影响

目前,国内外尚未系统地提出有关电视和调频频段广播系统无线电频率资源使用率评价方法的具体测量指标及要求,本标准将为该领域的进一步发展规范打下坚实的基础。

11.标准是否涉及知识产权的情况说明;如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说明产品研发程度、产业化基础及进程

无。

12.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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