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与防污染委托管理协议(N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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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与防污染委托管理协议
甲方(委托方):注册所在地:
乙方(受委托方):注册所在地:
根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及相关规定,甲方将其所有的下列船舶委托乙方按ISM/NSM规则实施船舶SMS管理。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委托管理船舶
船名:船舶国籍:
船籍港:总吨位:
造船地点:建造年月:
登记号:船舶种类:
2.船舶代管期限
2.1本协议项下的管理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2 本协议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甲方需要继续委托的,双方应当
另行签订协议。
3.本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的原则
3.1当船舶安全和防污染与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3.2乙方同意承担ISM/NSM规则所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3.3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乙方对处理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3.4甲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乙方有效开展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工作。
3.5甲方船舶的船员配备和调动、船舶及设备维护、应急反应等方面应当服从受托方的指令。
4.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1甲方必须合法经营和使用委托给乙方管理的船舶。
4.1.2委托管理的船舶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限内从事运输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因任何事故而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和相关费用均由甲方负责,但由于乙方管理人员的不当指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经济责任。
4.1.3 甲方必须及时书面通知乙方有关本协议项下船舶的航次安排和安全生产所需的情况,经乙方认可后方可下达航次任务。
4.1.4委托管理船舶必须足额按《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的规定投保船舶一切险和船东责任险,如甲方要求,乙方可以代办投保。
4.1.5甲方的相关岸基管理人员应积极主动参加乙方为保持其SMS 有效运行所举办的各项培训。达到熟悉ISM/NSM规则和理解乙方SMS文件的管理要求。
4.1.6乙方各有关职能部门下达给委托管理的船舶的各项安全和防污染的工作指令可能涉及到甲方的相关岸基管理部门和人员,这些人员应积极主动地协助完成,直至乙方认为已符合要求。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上述指令未能有效贯彻执行,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4.1.7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提供其对委托管理的船舶进行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工作计划和安排,了解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有关的安全管理信息。
4.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2.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对上述船舶建立并实施符合ISM/NSM 规则的SMS,乙方同意承担ISM/NSM规则所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4.2.2乙方负责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乙方工作人员过失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负管理责任。
4.2.3乙方负责尽其最大的努力依据其良好的船舶管理经验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管理服务,尽其所能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节省船舶管理费用,以提高甲方的经营效益。
4.2.4乙方负责证书、船舶保养、船员配备、航海保障、物料燃油供应、船舶动态、事故险情报告等情况的管理。
4.2.5 乙方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不得转委托。
5.代管费用及支付方式
5.1全年船舶代管费用为¥元吨/月,计算时间从年月日开始。
5.2 支付方式:
6. 合同终止及违约责任
6.1不论任何一方出现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在违约方接到对方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之内未进行有效纠正的,且没有说明正当理由的,通知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6.2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代管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按日万分之的比率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6.3如乙方违反协议约定,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
7.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7.1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可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若对仲裁结果不服或有异议,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船舶一份,另外两份提交给双方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9.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
10. 本协议签订地为;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甲方公章)(乙方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