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施工船舶防污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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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施工船舶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一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海事局颁发的有关船舶垃圾和防污染法律法规,船长(驾长)是船舶垃圾和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第二条严禁将船舶废弃物、固体油类污物和船舶垃圾随意扔入江(海)水域。

第三条船上应有船舶垃圾公告牌,并按要求执行。

第四条船舶设置生活垃圾储存装置,值班员定期将生活垃圾交给船舶基地或施工项目部所在地垃圾接收指定地点由其统一处理,并向其索取垃圾接收证明保存备查;安装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应做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按要求排放。

第五条做好船舶垃圾处理记录,《垃圾记录簿》记完每一页由船长签字。

第六条船舶油污水分离器,定期保养检测或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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