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内河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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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交通部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号令 的基本要 求。
的重耍 性 , 八贯彻 实施 1 深 1号令 的各项 要求。 过实施 通
这部部 令 效地 提高监 管能 力和手 段 , 大管理 力度 , 有 加
促进 内河航 运和环 境保护 的协调发 展快速 发展。 二 、要深 入开展 1 1号 令 的 宣 传 贯 彻 和 培 训
海 事事业 新发 展 , 牢 固树立和 认真 落实科 学发 必须 展观。落实 到内河水 环境保 护 方面 就是 要抓住 实施 1 1 号令 的机 遇 ,解决 好海 事发展 过 程 中的突 出 矛盾和 问
魉, 这也是适 应交通 可持续 发 展的 必然要 求。内河 水域 是 我国社 会 、经济 发展 和人 民群 众 赖以 生存 的重 要资
二 是要 精心 . . 时培 训 各 级海事 管理机 构应 隹备 及 利 用宜贯 1 号令 的时 机 。在 海事 系统内 部进行 一次 系 1
统的防治 船舶 污染 的法律法 规、 关国际 公约及 有关 规 相
章的培训 , 着力提 高执法 人员 的素质 。 同时 , 各级海事 管 理机构 应 加强对 本辖 区范 围 内的船 员及相 关人 员的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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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防浩 船舶 污染 内河水 域环境 管理 规定 》交通 部 20 ( 0 5年 第 1 号 令 ,以下 简称 1 号 令 】 1 1 已于 2 0 05年 6月 2 0日经第 1 2次 交通 部 部务 会议 通 过 ,并 自 2 0 0 6年 1月 1日起正式 实施。 交通部海 事局 就其具体 实施 提出如 下意见 .
工 作

内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3篇)

内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船舶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国内河航运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客船、货船、油船、化学品船、危险品船、工程船、渔船等。

第三条内河船舶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责任到人;(三)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内河船舶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河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船舶与船员管理第五条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航行:(一)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二)依法取得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船员;(四)船舶设备、设施齐全,性能良好;(五)船舶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对船舶实施以下安全管理:(一)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二)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三)加强船员培训和考核,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四)对船舶进行定期检验、维护和保养;(五)及时消除船舶安全隐患。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船员资格;(二)熟悉船舶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四)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八条船员应当接受以下安全管理:(一)参加船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二)遵守船舶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定期参加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四)积极参加船舶安全活动,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三章航行与停泊管理第九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航速航行;(二)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周围环境;(三)在危险水域、狭窄航道、浅滩、桥梁等水域航行时,应当减速慢行,注意安全;(四)按照规定悬挂船舶信号;(五)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和调度。

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3篇)

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保障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促进水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船舶、排筏、设施、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行为;(三)保障畅通、服务发展。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通航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二)组织实施水域通航安全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四)指导、协调、监督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二)公安部门负责水域治安管理,维护水域交通秩序;(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水域环境保护,防止船舶污染;(四)渔业管理部门负责渔业水域通航安全管理;(五)水利部门负责水利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六)航道管理部门负责航道通航安全管理;(七)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通航安全规定第七条船舶、排筏、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通航安全规定:(一)按照船舶类型、吨位、航区、航线、航速、载重、吃水等要求,选择适合的船舶、排筏、设施;(二)船舶、排筏、设施应当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安全航行;(三)船舶、排筏、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信设备等;(四)船舶、排筏、设施应当遵守航行规则,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五)船舶、排筏、设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碰撞、搁浅、触礁、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六)船舶、排筏、设施应当遵守水域环境保护规定,防止污染水域;(七)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通航安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20•【文号】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00五年八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影响内河水域环境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渔船和军队、武警的现役在编船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有效的防污染证书、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的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并规范填写。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和评估,持有有效的职务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 知(海船舶[2005]525号 2005年12月26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现将《<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报我局。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1号令,以下简称11号令)已于2005年6月2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具体实施11号令,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11号令的重要性海事事业新发展,必须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

落实到内河水环境保护方面,就是要抓住实施11号令的机遇,解决好海事发展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这也是适应交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内河水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

船舶污染物排放和危险化学品船舶事故直接威胁取水、用水安全。

各级海事机构要从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生产、生活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内河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深入贯彻实施11号令的各项要求。

通过实施这部部令,有效地提高监管能力和手段,加大管理力度,促进内河航运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快速发展。

二、要深入开展11号令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一是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

从门号令颁布之日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传媒,广泛开展门号令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实施11号令的良好氛围。

各海事管理机构耍根据辖区和船舶的实际情况,采取会议宣贯和现场宣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宣传,努力将11号令的要求落实到每一条船舶和每一个船员。

为方便有关人员学习领会,在宣传过程中,应将门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制作成宣传册或宣传卡,并组织人员进行发放。

二是要精心准备,及时培训。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利用宣贯11号令的时机,在海事系统内部进行一次系统的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相关国际公约及有关规章的培训,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内河船管理制度

内河船管理制度

内河船管理制度一、内河船舶的注册管理内河船舶的注册管理是内河船管理制度的基础,它包括船舶登记、船舶登记簿、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所有权变更等方面的规定。

内河船舶的注册管理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 法定要求:内河船舶的注册管理应当基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内河船舶的合法运营和所有权变更。

2. 信息透明:内河船舶的注册管理应当使船舶登记簿和船舶登记证书等信息透明,方便有关部门和公众查询。

3. 功能完善:内河船舶的注册管理应当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以满足内河航运的管理需求。

4. 全程监管:内河船舶的注册管理应当实行全程监管,包括船舶建造、登记、运营、退役等各个环节。

二、内河船舶的安全管理内河船舶的安全管理是内河船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它包括船舶检验、船员资质、航行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内河船舶的安全管理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内河船舶的安全管理应当把安全放在首位,确保船舶、船员和货物的安全。

2. 制度规范:内河船舶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确保船舶的设计、建造、运营等环节符合安全要求。

3. 人员培训:内河船舶的安全管理应当加强船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4. 风险评估:内河船舶的安全管理应当进行定期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安全隐患。

5. 事件报告:内河船舶的安全管理应当明确事件报告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事件得到及时处理和纠正。

三、内河船舶的运营管理内河船舶的运营管理是内河船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船舶运营、货物装卸、航道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内河船舶的运营管理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 经营自由:内河船舶的运营管理应当保障船主的经营自由,避免政府对内河航运的过度干预。

2. 服务质量:内河船舶的运营管理应当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用户需求,提升内河航运的竞争力。

3. 成本控制:内河船舶的运营管理应当合理控制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增加经营利润。

4. 环保要求:内河船舶的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保护内河水域的生态环境。

内河船舶管理新规定(3篇)

内河船舶管理新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内河航运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进内河航运业的健康发展,我国政府近日发布了新的内河船舶管理规定。

以下是对新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总则1. 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旨在加强内河船舶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内河水域环境,促进内河航运业的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内河水域从事运输、作业的内河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等。

二、船舶登记与证书1. 船舶登记内河船舶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船舶进行登记,并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 船舶证书内河船舶必须取得以下证书:(1)船舶国籍证书;(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3)船舶适航证书;(4)船舶载重线证书;(5)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三、船舶检验与维护1. 船舶检验内河船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船舶适航。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船舶进行检验,并颁发船舶检验证书。

2. 船舶维护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维护,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船舶维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船舶设备的检查、保养和更换;(2)船舶结构的检查、维护和修理;(3)船舶消防安全系统的检查和维护;(4)船舶防污染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四、船员管理1. 船员资格内河船舶的船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包括船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适任证书编号、适任类别、适任等级、适任专业、发证日期、发证机关等信息。

2. 船员培训船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船员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船舶操作技能培训;(2)水上交通安全培训;(3)应急处理培训;(4)环境保护培训。

五、船舶安全与环保1. 船舶安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确保船舶安全,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规,防止船舶事故发生。

船舶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2)船舶结构的完好;(3)船员的安全操作;(4)船舶消防、救生设备的齐全有效。

专题讲座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完整内容2022年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PPT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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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规定》的全文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2015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第八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同一港口、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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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规定》的全文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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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 交 通 标 准 化 "
第一章
第一 条
总则
门主 管全 国防 治船 舶污 染内 河 水 域环 境的 管理 工作 ( 国务 院交 通主 管部 门海 事 管 理机 构具 体负 责全 国防 治船 舶 污 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 海事 管理 机构 依照 各 自 的职 责权 限! 负责 本辖 区防 治 船 舶污 染内 河水 域环 境的 监督 管 理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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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第 期
为加 强对 防治 船 舶
污 染 内 河水 域 环 境 的 监 督 管 理 ! 保护 内河 水域 的环 境及 资源 ! 促 进经 济和 社会 的可 持续 发展 ! 根 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水污 染 防 治法 实施 细则 # 等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制定 本规 定( 第二 条 船舶 在中 华人 民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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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与 法 规 向 内河水 域排 放污 染物 $ 禁止 船舶 在内 河水 域载 运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国 务院 交通 主管 部 门规 定的不 得在 内河 水域 运输 的 危险 化学品 $ 禁止 船舶 在内 河水 域使 用焚 烧 炉$ 第九 条 依法 设立 特殊 保护 水 域! 应 当事 先征 求海 事管 理机 构 的意 见! 并 由海 事管 理机 构发 布 航行通 &警 ’告$ 设立 特殊 保护 期 水 域! 应 当同 时设 置船 舶污 染物 和 其他 有毒有 害物 质接 收及 处置 设 施$ 在特 殊保 护水 域内 航行 % 停 泊% 作业的船舶! 应当遵守特殊保 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 标准$ 第十 条 船舶 在城 市市 区的 内 河航 道航行 时! 应当 按照 规定 使 用声响 装置 $ 航行 于城 市市 区内 河航 道的 挂 浆机 船舶! 应当 将挂 浆机 置于 封 闭装置 之内 或者 采取 其他 等效 措 施! 以 降低 机器 运转 产生 的噪 声 对环境 的危 害$ 第十 一条 所 有船 舶% 单位

内河民船管理规定(3篇)

内河民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民船管理,保障内河航运安全,维护内河航运秩序,促进内河航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内河航运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内河水域航行、停泊的民船,包括各类渔船、客船、货船、游船、工程船、救捞船等。

第三条内河民船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严格执法。

第四条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内河民船的监督管理。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民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内河民船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履行船舶安全、环境保护、应急处置等义务。

第二章船舶登记与检验第六条内河民船应当依法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取得船舶登记证书。

第七条船舶登记证书应当包括船舶的基本信息、船舶所有人、船舶类型、船舶等级、船舶吨位、船舶登记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船舶建造或者购买的合同、发票;(三)船舶图纸和技术资料;(四)船舶检验证书;(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进行检验,并出具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条船舶检验证书应当包括船舶的基本信息、船舶检验结果、检验日期、检验机构等内容。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满前,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检验机构申请年度检验。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十三条船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船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船员资格证书应当包括船员姓名、船员类型、船员等级、发证日期、发证机构等内容。

第十五条船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船员应当向发证机构申请换证。

第十六条船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船员在航行中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

第十八条船员应当参加船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内河民船航行应当遵守航行规则,确保航行安全。

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船舶污染的形式和危害1.船舶在航行过程中排放的废水中可能含有油类、有机物、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一旦直接排放到海洋中,将对海洋生物造成伤害,破坏海洋生态系统。

2.船舶在加油和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和废物,如果随意处理,将导致海洋油污染和垃圾污染,影响海洋生态平衡。

3.船舶排放的废气中含有大量的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对空气质量和气候变化造成负面影响。

4.船舶的噪音和振动也会对海洋生物产生干扰和伤害,影响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

二、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立法和政策支持:各国应加强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的立法和政策支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船舶环保行为。

2.技术和装备更新:船舶公司和船东应加大对环保技术和装备的投入,推动船舶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船舶的环保水平。

3.监管和执法机制:海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和执法,加强对船舶的检查和监测,确保船舶按规定进行污染防治。

4.宣传和教育:加强对船舶公司、船员和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大家共同参与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5.国际合作:船舶污染是跨国性的问题,需要各国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保护全球海洋环境。

三、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和评价1.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实施,显著减少了船舶排放的废水和废气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了海洋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护。

2.船舶环保技术和装备的更新和应用,提高了船舶的环保水平,减少了环境风险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了船舶运输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3.监管和执法机制的健全,有效地约束了船舶公司和船东的不良行为,增强了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和控制。

4.宣传和教育工作的开展,提高了公众对船舶污染问题的认识和关注,促进了大家参与环保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5.国际合作的加强,推动了全球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和成果,为建立更加健康和清洁的海洋环境打下了坚实基础。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正)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正)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污染防治第三章船舶污染事故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本省内河水域环境,防治船舶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等与内河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船舶污染防治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采取有利于船舶污染防治的财政、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内河水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长江江苏段和本省其他内河水域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防治船舶污染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污染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内河水域环境,并有权对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宣传,在航道沿岸设置宣传设施,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增强船员等水上作业人员的污染防治意识。

海事管理机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加强服务,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船舶污染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船舶污染防治第七条船舶结构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防污染规范、标准和要求。

内河船舶管理规定(3篇)

内河船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维护内河航运秩序,促进内河航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内河航运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

第三条内河船舶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负责制。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内河船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船舶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第五条船舶所有人应当依法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

第六条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申请登记的船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船舶登记证书。

第七条船舶登记证书应当载明船舶的国籍、船名、船籍港、船舶类型、船舶所有人、船舶检验证书号码等事项。

第八条船舶国籍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船舶检验与证书第九条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船舶进行检验,保证船舶符合安全航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十一条船舶检验证书包括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载重线证书、船舶无线电设备证书等。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船舶检验证书,并在船舶运行过程中按照规定使用。

第四章船舶安全技术管理第十三条船舶安全技术管理应当包括船舶设计、建造、改造、维修、拆解等环节。

第十四条船舶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船舶设计规范和标准。

第十五条船舶建造、改造、维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建造企业、船舶修造企业或者船舶维修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船舶拆解应当依法进行,防止船舶拆解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七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五章船员管理第十八条船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船员资格。

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规[202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各直属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现将《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二○二○年八月二十日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内河船舶污染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垃圾、含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等水污染物的船上储存、处理、排放和送交港口、码头、装卸站的接收设施或者具有相应能力的接收单位(以下简称接收设施)接收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防治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负责全国船舶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船舶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地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备案管理,督促港口经营人和接收单位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船舶水污染防治实行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原则。

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水污染物。

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水污染物应当交由接收设施接收处理。

来自疫区船舶的垃圾、生活污水,应当经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接收和处理。

第五条禁止船舶向内河水域排放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

禁止船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京杭运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生活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生活污水。

禁止船舶在三峡库区、京杭运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机器处所油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机器处所油污水。

内河船舶管理制度

内河船舶管理制度

内河船舶管理制度简介内河船舶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内河航运领域的管理规定和制度体系。

该制度旨在确保内河船舶的安全运行,保护水域环境,维护内河交通秩序,并促进内河航运业的健康发展。

内河船舶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内河船舶管理机构负责对内河船舶进行监管和管理。

该机构通常由交通运输部门或相关地方政府设立,并设有专门的部门或办公室来负责具体事务。

内河船舶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发放和管理内河船员证书;2.监督和检查内河航运企业的经营行为;3.确保内河港口设施安全可靠;4.制定和执行相关的安全规范和标准;5.处理与内河航运有关的投诉和纠纷。

内河船员资质要求为了确保内河航运安全和顺利进行,对于从事内河航运工作的船员,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技能。

1.船员证书:内河船员需要持有有效的船员证书,该证书由内河船舶管理机构发放。

证书的种类和级别根据航行职责和技能要求进行分类,包括但不限于驾驶证、引航证、通信证等。

2.健康状况:内河船员需要符合相关健康标准,确保能够胜任工作并不对他人造成威胁。

3.技能培训:内河船员需要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掌握必要的技术和知识,包括导航、通信、应急处理等方面。

内河船舶安全管理内河航运安全是内河船舶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为了保障内河航运安全,采取以下措施:1.船只检查:对内河船只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其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和标准。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备、救生设备、通讯设备等。

2.安全培训:加强内河船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组织开展定期的演习和培训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信息发布:及时发布内河航运安全信息,包括天气预报、水文信息、航道状况等。

确保船舶和船员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做好准备工作。

内河船舶环境保护内河航运对水域环境有一定的影响,为了保护水域环境,内河船舶管理制度需要考虑以下方面:1.河道清淤:定期进行河道清淤工作,确保航道畅通,并减少泥沙对水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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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制度宜昌xx集运有限公司一、总则1、为了保护水域环境,防止船舶对水域及港口环境的污染,保障人身健康,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减少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排污染内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规,特定本管理规则。

2、本规则适用于公司所有船舶。

3、公司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政策和国内有关防止船舶排污染公约和条例,统一制定船舶管理防污染规章制度,调查和处理船舶重大污染和违章事故。

4、公司机务部主管船舶污染管理工作,负责宣传、贯彻国内法规及有关防污染规章制度和文件;负责船舶排污设备的备件供应、产品更新、监督指导、协助船舶维修、检查排污设备;负责船舶排污染的监督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5、海务部负责货物装卸的安全以及协助污染事故的保险理赔,安全部门负责污染事故的保险理赔。

二、船舶防污染管理职责1、船舶的防污染工作由船长负责主管。

2、船舶设立防污染管理小组,宣传教育、组织管理船舶日常防污染工作。

防污染管理小组成员:组长:船长组员:轮机长、大副3、管理小组的职责(1)、组织全体船员认真学习、贯彻国内防污染法规和上级有关防污染文件,严格执行国内港口防污染规章,具体布置、监督船舶各部门的防污染工作。

(2)、当发生污染事故时,组织全体船员全力以赴控制和消除污染,减少经济损失,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司报告。

(3)、调查了解污染事故现场和事故的经过、原因和污染程度。

(4)、审查污染事故报告,如实向公司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5)、根据公司的规定,向公司提出对船舶的防污染工作中做出贡献的船员给予奖励的意见。

三、船舶防污染文书管理1、船舶防污染文书包括:(1)、《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2)、《油类记录簿》(3)、《垃圾记录薄》2、关于《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的管理(1)、船长应遵照船舶证书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

(2)、船长根据签发《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的有关条款及证书的有效期和检验日期,如期申请船检部门对本船防油污设备进行检验发证。

3、关于《油类记录簿》的管理(1)、各类船用《油类记录簿》A、适用于所有船舶机器的作业记录B、《油类记录簿》应由轮机长记录并保管。

C、每记录一页由船长审核签字。

(2)、《油类记录簿》应如实正确记录。

(3)、填写《油类记录簿》时,应将日期、作业代号和细目的数码记入相应的表格内,所要求的细节,应按年月日顺序计入空栏。

(4)、《油污记录簿》每记录完一本,应在船保留三年。

(5)、如需新的《油污记录簿》时,应通过船舶所在港口港监认购。

四、机舱防污染管理1、(1)、机舱全体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内防污染法规,增强防污染意识和责任心,严格执行各项防污染规章制度和检查落实防污染措施。

(2)、轮机长全面负责机舱防污染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有关人员做好防污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保养工作,组织轮机员制定防污染设备工作规程及设备更新改造、备件申请计划等。

(3)、轮机员负责机舱防污染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按轮机长的指令和遵守防污染规则进行污水排放和油污处理。

(4)、值班机工操作防污染设备时,需轮机长认可后方可进行操作。

(5)、轮机长应把防污染工作列为每月安全活动日的内容,检查防油污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的制度具体措施。

2、机舱污水排放(1)、停泊在锚地、港池内的船舶,禁止向舷外排放污水。

(2)、机舱污水、污油水必须收集到污油水柜在船舶到港口有污油接收船接收。

3、防污设备的管理(1)、加强油水分离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等防污染设备的安全管理,做好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2)、船舶防油污设备有故障影响正常排放,船上无能力排除故障时,应尽快报公司主管部门联系修理。

(3)、油水分离器处在正常状态时,禁止乱设接头或软管,绕开油水分离器强行排放。

(4)、在非正常的情况下,禁止使用通用泵及消防排放机舱污水,联通通用泵和消防泵的污水阀应关严、关紧。

(5)、确认使用专用泵排放压载水和消防水,并保证所用的管系清洁无油污。

联通压载舱的总阀使用后应及时关闭。

4、防止油污、污水漏入舱底(1)、燃油、滑油转驳舱柜时要谨慎操作,杜绝转驳时漏入舱底。

(2)、曲柄箱、齿轮箱、油底壳等更换下来的废油,应收集入污油柜,不得放入舱底。

(3)、保持机械设备的油管、阀门、道门等不滴漏。

(4)、燃油、滑油分油机排渣柜中的油渣,应及时排入污油柜,不得倒入舱底。

(5)、清洗零部件使用过的污油,应集中倒入污油柜,不得倒入舱底。

(6)、燃油、滑油等集油柜中出现高油位时,应及时驳空,防止溢入舱底。

(7)、油柜及其他设备的集油盘联通各集油柜的管路应保持畅通,有损缺部位应及时修复。

(8)、值班人员应经常检查各水泵的填料盆根及管系有无泄漏现象,采取相应措施,以减少舱底水量。

(9)、严禁将洗涤剂倒入舱底,以免造成油水分离器监控失灵。

5、油污、污水舱柜管理(1)、机舱人员应详细了解油舱柜、污水舱柜的容量和测量孔、透气孔、标准排放接头的位置。

(2)、污油柜、污水柜轮机员要勤测量,以防发生溢漏。

(3)、污油舱如加装液位警报系统,要经常检查测试,使其处于正常状态。

(4)、污油舱柜、污水舱柜高液位报警时要及时处理,以防溢入舱底。

(5)、轮机员在抵港前应将污油污水舱柜的污油舱处理妥当,并将剩余存量报告轮机长。

6、申请处理油污、污水程序(1)、轮机长应通过船长向船舶所在港的港监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由港口指派接收船、车到船接收。

(2)、接收作业完毕,应向接收单位索取具有接收时间、地点、数量的单据,轮机长依此向港监申请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

并将此证明附于《油类记录簿》上存档。

7、污油、污水接收注意事项(1)、当机舱超过船上的储存能力时,应及时向船舶所在港口当局申请接收。

(2)、当接收车、船的输油管连接号本船标准排放接头时,应检查、紧固另一舷的盲板。

(3)、堵好甲板出水孔、备好漏油的应急工具、用品。

(4)、指定专人进行操作与排放。

(5)、加强与接收方的联系,确认泵启动、停止信号和压力、批量等。

(6)、加强输送管道的检查,严守当值岗位,防止发生冒油。

(7)、接收作业结束,在确认输送管路内无残油后方可其拆除。

8、机舱油污垃圾的处理(1)、机舱油污垃圾应集中装入专用的塑料袋或垃圾桶,放置在遮阳通风良好的场所,并经常检查,防止自燃。

(2)、禁止将油污垃圾倒入长江。

(3)、油污垃圾的处理:抵港或待闸时由污油接收船回收。

(4)、油污垃圾处理的方法、时间、地点等情况,应及时记录《油类记录簿》。

五、加装燃、滑油防污染管理1、总则(1)、船舶加装燃、滑油工作的总负责人时轮机长,任何加油的文件、单据、油样等应交轮机长本人签署并予以确认。

(2)、船长应将加油港口的防污染规定及加油要求,及时通知轮机长。

(3)、做好加装燃、滑油全过程是指:油船到达到离开本船或本船靠上至离开加油码头。

在此期间各个部门应将加装燃、滑油作为全船的工作,通力合作,加强值班责任心,防止发生油污染事故。

(4)、原则上加油工作必须在白天完成,若必须在晚上加油时,必须增加值班人员和准备充足的照明设备。

(5)、靠码头加油时,应牢固系泊船只,所用缆绳应良好,有足够的拉力。

值班水手应经常巡视及调整系泊缆绳,在潮水涨落大的港口更要加强上述工作。

(6)、加油场所悬挂“船用油移动操作程序”及禁止吸烟告示牌。

2、加油前的准备(1)、主管加油的轮机员在制度加油计划时,应预先计算好所加油舱的存油量,安排好加油油柜的加油量及加装程序,并留有合适的空挡,先受油的油舱空挡应在20%左右。

(2)、主管轮机员应会同大副商定装油舱序及加装量,调整好船舶吃水,保持船舶平衡,首尾吃水差应0-1米为宜。

(3)、寒冷天气受油,应提前对受油舱予以加温,防止已进舱燃油因流动性差影响测量,发生冒油。

(4)、指定溢油应急计划,并确认发生意外时,供受双方各自采取的应急措施。

为预防意外应备好应急工具和应急物品:如空桶、吸油材料、化学消油剂、锯末、棉纱、破布等。

(5)、校对好通讯工具,并与供油方约好联系信号。

(6)、配备足够的加油人员,使他们熟悉加油系统的溢油管、空气管、溢油柜、测探管(测深指示器)的位置和加油计划的详细过程。

(7)、通知大副安排舵工堵好甲板的出水孔。

开启受油舱的透气孔,堵好集油槽放残孔,油舱透气管下无集油器时,应放置集油器皿。

(8)、检查供油管另一舷接头盲板及与之有关的接头盲板,密封要好;有关加油阀开关要良好;确认供、受油管接头已装好,接头下方应放置集油桶。

(9)、供、受油双方确认加油品种、数量、速度和供油泵启动、停止联系信号以及喊停责任权、责任方。

(10)、开启受油舱进油阀,同时应查其他油舱进油阀应在关闭位置。

(11)、按照供油方制定的“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

3、加油中操作(1)、供、受油双方应保持密切联系。

(2)、初始供油速度不应过快,防止首先流入的油封住测量管而引起冒烟。

(3)、确认供油是否已进入指定的油舱。

(4)、勤测量油位,加油速度不应过快,与供油方及时联系调整。

(5)、保持船舶不发生横倾,当已受油舱装入3/4舱容时,应正确调整下一受油舱的油阀,以防舱满溢出。

当受油舱装入2/3舱容时,应要求降低供油速度,需停泵时应及时通知供油方。

(6)、一旦发生溢油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按《船用溢油应变部署表》中的职责分工迅速控制溢油扩散,回收清楚溢油。

4、加油结束应做到(1)、确认供油管已扫净残油,关闭加油总管截至阀,打开验油阀无残油滴漏时,方能拆除加油管。

(2)、关闭、封好所有阀门、盲板。

(3)、滴落甲板上的油污,应及时清除干净。

(4)、集油槽落入残油时,在清除干净后方能将下部放残油孔打开。

(5)、加装燃、滑油完毕,应将加装的时间、地点、数量等情况详细记入《油类记录簿》。

(6)、通知当班驾驶员,加油结束。

5、转驳燃、滑油注意事项(1)、转驳舱油须经轮机长同意,并告知大副转驳的油舱和数量。

(2)、港内停航时除轻油储存舱沉淀柜驳油外,禁止储存舱互驳作业,必须转舱驳油时,需报经轮机长同意。

(3)、转驳前应核对舱阀,计算好转驳数量。

(4)、转驳前应将透气孔下方的集油槽的放残孔和甲板出水孔堵住。

(5)、专人值班,勤核对转驳油舱的油位。

坚守岗位,防止溢油。

(6)、转舱驳油结束,要使有关阀门复位、关好,并做好记录。

六、压载水防污染管理1、操作压载水时,所压入的水是清洁的,所使用的泵浦、管系未曾被污染过。

2、港口、锚地排放压载水,应征得港口当局同意,方进行作业排放。

3、在压载水作业时要严格执行甲板、轮机联系制度。

4、在排放压载水过程中要注意观察水质是否被污染。

七、船舶垃圾防污染管理1、船舶垃圾的存放和管理(1)、船舶应备好密封良好的专用塑料袋和专用垃圾桶,垃圾塑料袋和专用垃圾桶由各自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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