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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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化工行业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化工行业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化工行业是现代工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环境保护挑战。

由于化学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废物和污染物,如化学物质的泄漏、废气和废水的排放等,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潜在威胁。

因此,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对于化工行业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阐述化工行业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废物管理、污染防治和绿色技术应用等方面。

一、废物管理废物管理是化工行业中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

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包括固体废物、废水和废气等,对环境造成潜在的污染和危害。

为了合理处理和处置这些废物,化工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化工企业需建立科学的废物分类、收集和处理系统。

通过对废物进行分类,可根据不同的特性和污染程度采取适当的处理方法。

对于可回收的废物,如废弃原料和废旧设备等,应分类收集并进行资源化利用,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对于有害废物,如重金属废物和有机溶剂废物等,应进行专门处理,确保其安全无害地处置。

其次,化工企业应加强废物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化工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改善废物处理设施,确保其达到环境保护标准。

同时,化工企业需落实废物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废物处理效果。

最后,化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废物监测和报告制度。

通过定期监测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情况,化工企业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同时,化工企业应按规定报告废物管理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污染防治化工行业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主要污染源包括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

为了防治化工行业的污染,需要采取一系列科学有效的措施。

针对废水污染,化工企业应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并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进行处理。

例如,可以利用生物降解、膜分离和化学沉淀等技术,去除废水中的有机物、重金属和悬浮物等有害物质,确保废水排放符合环保标准。

同时,化工企业还应加强废水监测和处理效果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废水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绿色化工厂管理规定(3篇)

绿色化工厂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绿色发展的战略部署,推动化工厂实现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化工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化学工业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化工厂)。

化工厂应按照本规定要求,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实现绿色化工厂建设。

第三条绿色化工厂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清洁生产,节能减排;(三)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化工厂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绿色化工厂建设工作机制。

第五条化工厂应设立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

第六条化工厂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职责,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第七条化工厂应定期开展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环保意识和安全素质。

第八条化工厂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定期对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第九条化工厂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环境保护相关许可证。

第十条化工厂应按照国家排放标准,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进行治理,确保达标排放。

第十一条化工厂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十二条化工厂应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对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第十三条化工厂应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第十四条化工厂应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技术改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环保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五条化工厂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

第十六条化工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完整篇.doc

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完整篇.doc

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在发展化学工业的同时,严格控制新污染的产生,加快老污染的治理步伐,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利用外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化工建设项目)。

第三条实施化工建设项目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执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化工建设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化工建设项目要积极进行三废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家的自然资源。

对于技术成熟、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措施一样,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在勘探、开采化学矿山时,必须按照国家矿产资源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化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化工建设项目要采用无三废或三废排放量少的先进工艺,采用无毒无害,低毒低害的原料路线,采用技术先进,效率高的三废处理设施。

凡是采用被淘汰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组织评审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不得同意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主管计划部门不得上报或批准项目建议书和计划任务书。

凡是依托老企业建设的化工建设项目都应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同时治理企业的老污染。

化工建设项目投产后,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

第六条化工系统各级计划、基建、财务和物资等部门都应按照本规定将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计划,计划部门必须将计划预安排的化工建设项目及早通知环境保护部门。

各级化工环境保护部门是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要从前期准备工作入手,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强,化学工业在我国的地位也日益重要。

然而,长期以来的不规范发展、盲目增长,给我国的自然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环保法规和政策,其中就包括了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是由环保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完成的一项重要制度,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此项规定是我国对化学工业领域环境保护的详细规范,旨在促进化学工业持续稳定发展、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新型工业化。

该规定全面覆盖了我国化学工业领域的生产和运营各个环节,从管理制度、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环境监测与评价等多方面对化学工业的环保要求进行了规范和详细要求。

以下是其中重要的一些方面:一、管理制度该规定规定了化学工业企业的环保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为化学工业企业落实环保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技术要求该规定对化学工业的生产工艺和设施提出了严格的技术要求,并明确规定了化学工业企业对污染物排放的管控标准。

企业在生产和运营过程中必须保证污染源的稳定性和可控性,在污染物排放上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污染物排放控制针对化学工业的产业特点,该规定提出了化学工业各类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标准和技术要求,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方面。

特别是针对重点污染物的控制,如废气中的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以及废水中的COD、BOD、氨氮等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四、环境监测与评价该规定明确了化学工业环境监测与评价的基本要求,并对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分析和报告做了详细的规定。

在生产过程中,化学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每年对环境影响进行一次全面评估。

总之,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是我国化学工业领域环保工作的重要法规,对于推进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THANKS.
• 这些案例的成功经验可以为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提供借鉴和启示。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制 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源头治理、监测和管控,确保环境污染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应对。同时,需 要加强行业自律和环保意识教育,提高企业和公众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
结论与展望
06
结论回顾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实 施有效地减少了环境污染和资源
和技能。
污染源治理与减排
01
02
03
污染源排查与登记
要求企业对废水、废气、 固废等污染源进行排查和 登记,建立污染源档案。
制定减排计划
根据污染源排查结果,制 定减排计划并组织实施, 确保污染物减排达到国家 或地方标准。
限期治理与整改
对不能达标排放的污染源 ,要求企业制定限期治理 计划,并按期完成整改。
于社会监督。
公众参与
鼓励公众参与化学工业环保活动 ,如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环保
公益活动等。
案例分析与应用
05
国内典型案例介绍与分析
案例一
江苏省某化工厂异味污染事件
案例二
浙江省某化工园区废水排放事件
案例三
河北省某农药厂土壤污染事件
国际经验借鉴与启示
案例一
德国杜伊斯堡化工园区环境管理
案例二
美国休斯敦市石油化工区环境管理
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可能存在差异,但总体上都是为了促进化学工 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管理原则与方针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方针应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总体环 保方针相一致,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篇)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篇)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化学工业在现代工业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其生产过程中也存在着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的重要性化学工业是一个高能耗、高污染的行业,其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

这些废物中含有各种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加强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是非常重要的。

二、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制定背景为了解决化学工业环境污染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废气排放标准、废水排放标准、固体废物管理标准等。

通过规范和约束化学工业企业的生产过程,实行严格的监管和强制执行,保证企业的环境行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三、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 废气排放标准化学工业中,废气是主要的污染源之一。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化工企业控制废气排放,并确保排放的废气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

同时,要求企业实施尾气治理设施以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

2. 废水排放标准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对水资源和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因此,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化工企业严格控制废水排放,符合国家相关的废水排放标准。

企业必须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对废水进行处理或达标排放。

3. 固体废物管理标准固体废物是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另一主要污染物。

这些固体废物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潜在威胁。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储存、运输和处理,并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固体废物管理标准。

四、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执行与监督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执行与监督是保证规定有效落实的重要保障。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化学工业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生产,并且对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2023年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2023年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2023年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以加强对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化学工业企业及其相关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化学工业企业应加强自身环境管理,依法保护环境,防治环境污染,最大限度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化学工业项目开展前,应提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制定相应措施进行防治。

第五条化学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包括项目的整体情况、环境影响因素分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第六条化学工业企业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制定环境管理和监测方案,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控制第七条化学工业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控制各类污染物的排放,保证排放达到相应的限值要求。

第八条化学工业企业应采取合理的排污设施和控制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对环境的危害。

第九条化学工业企业应定期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监测结果。

第四章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第十条化学工业企业应建立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理系统,保证废物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储存、运输和处理。

第十一条化学工业企业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化学工业企业应加强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监测,定期报送监测结果。

第十三条化学工业企业应开展废物资源化利用和能源回收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废物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第十四条化学工业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及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第十五条化学工业企业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运输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第六章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第十六条化学工业企业应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定期监测环境质量,并报送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化学工业企业应主动公开环境监测数据、排污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学工业生产环境保护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生态平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从事化学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化学工业环境保护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管控与修复并重”的原则,强调重点环境污染物的管理和工艺改造。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化学工业项目的建设、扩建、改扩建以及业务范围的调整等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法进行,包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公众参预和评价结果的考虑等环节。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预测、环境影响风险评估、环境保护对策等内容,并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与控制第七条化学工业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有关行业标准,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第八条化学工业企事业单位的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要求,不得超过允许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化学工业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监测和报送污染物排放情况,确保排放数据真实准确。

第四章废水、废气处理与处置第十条化学工业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废水、废气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

第十一条化学工业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确保废水、废气的达标排放。

第十二条废水、废气处置应当采用安全环保的技术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五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第十三条化学工业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分工和响应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化学工业企事业单位应即将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控制、遏制和处理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伤害。

第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化学工业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指挥和要求。

第六章环境修复与补偿第十六条化学工业企事业单位对环境破坏造成的伤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依法进行环境修复和补偿。

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 引言本文旨在规范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规定适用于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监管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管理。

2. 项目规划阶段2.1 环境影响评价•所有化学工业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制定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考虑项目对大气、水体、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必须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备,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2.2 环境管理体系•化学工业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和管理流程。

•环境管理体系必须包括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分工、应急预案、监测与监管等内容。

3. 项目建设阶段3.1 施工期间环境保护•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措施方案进行施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固定的排污口,并安装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排放达标。

3.2 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管理•化学工业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规范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处置过程。

•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信息。

3.3 资源利用•化学工业建设项目必须加强对资源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优先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和装备,并推广循环经济模式。

4. 项目运营阶段4.1 环境监测与监管•化学工业建设项目必须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定期对大气、水体、土壤、噪音等进行监测。

•监测结果必须及时上报相关政府部门,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抽查和监测。

4.2 废物处理与排放•化学工业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废物处理与排放制度,规范废物的处置过程。

•废物必须经过安全处理后再进行排放。

4.3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化学工业建设项目必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政府部门。

5. 环境保护责任•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责任由项目责任单位承担,必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机制。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990年12月21日化学工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化学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一个工业部门。

防治好化工污染,对保护自然资源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发展工农业生产,促进四化建设关系很大。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方针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化学工业必须贯彻保护环境这一基本国策,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管促治”的方针,坚决做到保护环境与生产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三条化学工业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保证化学工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先进技术,合理开发和利用各种资源、能源,防治废水、废气、废渣(以下简称三废)、噪声、振动、烟(粉)尘、恶臭气体以及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达到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要求,为我国人民创建清洁、优美、安静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为改善全球环境质量做出贡献。

第四条化工系统的各级领导实行环境目标负责制。

化学工业部部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长及计划单列城市化工局长(公司经理),各地、市化工局长,各化工厂矿、企业的经理、厂长、矿长,化工科研设计院(所)的院长(所长)等各级领导,对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由于生产、建设、经营、科研等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管、防、治的责任,要认真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及时解决问题,特别是要抓紧解决那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

第五条各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坚持自力更生,充分挖掘内部潜办,筹集资金,防治各种污染。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的计划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力所不及的实际困难。

第六条各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参加建设与本单位有直接关系的区域性综合防治工程,并完成应承担的任务。

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化学工业的快速发展,对环境保护的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化学工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二、目标与原则本规定的目标是为化学工业建设项目提供环境保护管理的统一标准,确保项目在建设、运营和退出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本规定的原则如下:1.法律法规遵循: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预防为主:项目应在设计、建设和运营阶段采取预防措施,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3.安全第一:项目必须确保安全生产,避免事故和环境污染的发生。

4.公众参与:项目应充分尊重公众意见,进行信息公开和社会评估,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5.责任追究:对于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1.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化学工业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的程序。

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运营和退出阶段对环境的影响。

2.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项目必须按照评价结果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营。

四、环境保护措施1.建设阶段:–项目必须制定并实施环境管理计划,包括施工噪声、粉尘和废水的控制措施等。

–项目必须进行环境监测,定期报告环境状况。

–对于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运营阶段:–项目必须制定并实施环境管理规划,包括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处理措施等。

–项目必须定期监测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排放情况,确保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对于可能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建立环境应急预案,做好环境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对工作。

3.退出阶段:–项目退出后,必须进行环境恢复和修复工作,确保环境得到修复。

–项目必须制定并实施环境退出计划,包括土壤污染修复、水体治理和植被恢复等措施。

五、监督与管理1.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的合规性。

最新-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精品

最新-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精品

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在发展化学工业的同时,严格控制新污染的产生,加快老污染的治理步伐,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利用外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化工建设项目)。

第三条实施化工建设项目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执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化工建设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化工建设项目要积极进行三废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家的自然资源。

对于技术成熟、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措施一样,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在勘探、开采化学矿山时,必须按照国家矿产资源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化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化工建设项目要采用无三废或三废排放量少的先进工艺,采用无毒无害,低毒低害的原料路线,采用技术先进,效率高的三废处理设施。

凡是采用被淘汰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组织评审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不得同意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主管计划部门不得上报或批准项目建议书和计划任务书。

凡是依托老企业建设的化工建设项目都应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同时治理企业的老污染。

化工建设项目投产后,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

第六条化工系统各级计划、基建、财务和物资等部门都应按照本规定将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计划,计划部门必须将计划预安排的化工建设项目及早通知环境保护部门。

各级化工环境保护部门是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要从前期准备工作入手,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

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

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一、加大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力度,依据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按期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审计并自觉实施清洁生产,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

二、化工企业要建立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健全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并纳入正常管理,记录环保设施的运行数据并建立环保档案,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加强生产技术和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充分利用好各种资源、能源,提高原料、能源利用率,不产生或少产生废弃物.凡是通过检修、更换设备能够解决污染问题的,要及时停产检修、更换设备。

四、化工企业必须在查清污染现状和排污底数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付诸实施。

企业周围居民和企业员工对企业环保工作满意率达到90%以上.五、现有化工企业的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实行以新带老的原则,一并解决新老项目污染问题,确保增产不增污.六、与原辅材料供应方、协作方签订的原料供应服务协议中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危险化学品包装、运输、装卸等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和环保要求。

七、挥发性原料、产品的储存必须采用密闭设施,储罐必须设置呼吸阀、压力调节装置或采用内浮顶储罐,原料、产品装卸要采取回收处理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八、挥发性原料、产品在输送、储存过程中,安全阀、管道、容器中排放的气体必须回收或采用其他合理有效的处理措施,取样分析要采用在线闭路采样。

静密封点泄漏率保持在万分之五以下。

九、生产装备符合相关清洁生产标准中国内清洁生产先进要求,设备运行无故障,设备完好率要保持在98%以上。

十、企业对排放的废气必须采用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生产原料、产品的装卸要采用自动密闭装卸设施。

生产设备所有排气口排放废气必须全部收集并采用回收、吸收、吸附、催化燃烧等合理的措施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严禁不经处理直接排放。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3篇)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3篇)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化学工业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它也带来了一系列环境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需要制定和执行一系列的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本文将阐述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内容和重要性,旨在增强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保障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实现。

一、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废水治理、废气治理、固体废弃物管理以及设备装备和工艺解决方案的设计和选择。

1. 废水治理:化学工业生产中废水的排放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建立废水处理系统,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施,以确保废水排放达标。

同时,规定了废水排放标准和监测要求,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要进行处罚。

2. 废气治理:废气中的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危害人体健康。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企业使用高效的废气处理设备,以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

同时,要求规范化学工业生产过程,减少废气产生的量。

3. 固体废弃物管理:化学工业生产中产生大量的固体废弃物,如果不加以妥善处理,将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严重的污染。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建立固体废弃物处理系统,采用合理的处理方法,将废弃物进行分类、储存和处置。

4. 设备装备和工艺解决方案的设计和选择:在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选择适当的设备和工艺对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在设计和选择设备装备时充分考虑环境因素,选择节能、环保的设备,优化工艺流程,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二、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化学工业是一种高污染、高能耗的行业,其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环境产生严重的影响。

制定和执行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能够减少和控制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能够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在执行这些规定的过程中,企业必须加强技术研发和管理创新,寻求更加环保和经济效益的生产方式。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督测工作规定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督测工作规定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督测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化学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10.31•【文号】•【施行日期】1988.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环境监测正文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一九八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化学工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及《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加强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的任务是: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污染物进行监测,为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和企业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规,制定防止污染对策,编制环保规划,强化环境管理,验收清洁文明工厂提供可靠依据。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地市化工局以及所属公司、企业都应遵照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环保任务,配备必要的监测人员,在化工环保监测中心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开展监测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化工环保监测系统分三级设置组成一级站: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二级站:化工企业集中的重点城市化工局,大型联合化工企业设环保监测站;三级站:各重点化工企业和污染严重的企业设环保监测站或组。

第五条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设在北京化工研究院环保所,中心站站长由环保所所长兼任。

监测中心的业务工作受化学工业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指导。

二级站及三级站的设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地市化工局及其直属专业公司共同商定,并报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备案。

二级站可单独设立,也可挂靠所属科研院所和企业。

第六条各级化工环保监测站(组)受同级化工主管部门环保机构的领导,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环保监测站的指导。

各级化工环保监测站都要遵守《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各级化工环保监测站建站规模及人员配备要能满足开展工作的需要。

建站所需资金、设备、仪器、仪表由决定建站的单位解决。

化学品生产环境保护规定

化学品生产环境保护规定

化学品生产环境保护规定一、引言化学品生产是现代工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同时也伴随着环境污染和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化学品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来规范化学品生产环境保护的措施。

本文将重点探讨化学品生产环境保护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化学品生产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化学品的生产过程中,存在诸多有害物质和废物产生,如果不加以妥善处理和控制,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甚至危害人类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此,化学品生产环境保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其目的是减少和防止化学品对环境的污染,保障生态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三、化学品生产环境保护规定的基本原则1.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化学品生产环境保护应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同时综合运用工艺、设备、管理等手段采取治理措施,确保化学品生产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2.合理布局,科学规划。

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合理选择厂址和布局,充分考虑环境容量、生态保护和社会公众的安全需求,科学规划化学品生产的空间分布。

3.减量化,资源循环利用。

化学品生产企业应采取减少化学品生产过程中的废物和有害物质产生的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和减少废弃物的排放。

4.严格监管,依法管理。

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加强对化学品生产过程中的环境风险的监管和管理。

四、化学品生产环境保护的主要措施1.清洁生产。

化学品生产企业应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选择环境友好的原材料,减少有害物质的产生,并提高产品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

2.废物处理与处置。

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废物管理体系,按照危险废物的特性和国家相关政策要求,采取安全有效的废物处置措施,包括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置。

3.环境监测与评估。

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对企业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和控制污染源,确保化学品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等物质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化学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10.31•【文号】[88]化计字第630号文•【施行日期】1988.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实施细则(1988年10月31日以(88)化计字第630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目的在于规定具体的监测项目、监测方法、采样布点及数据处理的方法,统一报表格式及上报制度,以保证《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污染源监测与环境监测第三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化工三级站的例行监测,未设监测站(组)及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厂矿,由主管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下达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站负责进行例行监测,一级站对重要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

第四条工业排气筒及锅炉烟囱监测(一)直接排出废气到周围大气的工业排气筒及锅炉烟囱可根据污染程度主次进行选测。

其采样位置、采样方法、分析方法及计算方法按《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害物质的排放量单位为kg/h,排放浓度单位为mg/立方米(标)。

(二)监测时间在生产设备处于正常运转条件下每季度监测一次。

对工艺变化较大的污染源应根据其变化规律进行测定。

若现有条件不能进行监测,则应征得主管厅(局)同意,并在上报时说明。

(三)监测项目分必测项目与选测项目。

必测项目附录1中二氧化硫、硫化氢、氯气、氯化氢、氮氧化物、硫酸雾、氟及氟化物、酚、苯类、氨、粉尘。

选测项目附录1中除必测项目之外的监测项目。

各站可根据工厂生产工艺特点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对必测项目与选测项目做适当调整,但应在上报时说明。

(四)各项监测指标的计算按《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废气流量及有害物质排放浓度,但应换算成标准状态,即废气流量单位为立方米(标)/h,有害物质排放浓度单位为mg/立方米(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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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990年12月21日化学工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化学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一个工业部门。

防治好化工污染,对保护自然资源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发展工农业生产,促进四化建设关系很大。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方针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化学工业必须贯彻保护环境这一基本国策,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管促治”的方针,坚决做到保护环境与生产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三条化学工业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保证化学工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先进技术,合理开发和利用各种资源、能源,防治废水、废气、废渣(以下简称三废)、噪声、振动、烟(粉)尘、恶臭气体以及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达到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要求,为我国人民创建清洁、优美、安静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为改善全球环境质量做出贡献。

第四条化工系统的各级领导实行环境目标负责制。

化学工业部部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长及计划单列城市化工局长(公司经理),各地、市化工局长,各化工厂矿、企业的经理、厂长、矿长,化工科研设计院(所)的院长(所长)等各级领导,对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由于生产、建设、经营、科研等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管、防、治的责任,要认真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及时解决问题,特别是要抓紧解决那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

第五条各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坚持自力更生,充分挖掘内部潜办,筹集资金,防治各种污染。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的计划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力所不及的实际困难。

第六条各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参加建设与本单位有直接关系的区域性综合防治工程,并完成应承担的任务。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化工各级主管部门和所有工矿企业、科研、设计单位以及中外合资化工企业的环境管理。

上述单位的计划、生产、基建、经营、科技、设计等各个业务部门要按照本规定,做好与本职业务有关的环保工作,并接受上级和本单位的环保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治理现有企业污染第八条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化工厂矿、事业单位,必须在查清污染现状和排污底数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付诸实施。

污染特别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或生产装置,主管部门要下令限期停产整治,整治达不到标准的不能恢复生产。

第九条现有企业防治“三废”污染,必须首先加强生产技术和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充分利用好各种资源、能源,提高原料、燃料利用率,使生产过程中不产生或少产生废弃物。

凡是通过设备大修能够解决的“三废”和粉尘等污染,要在大修时加以消除。

第十条凡是依托现有企业搞扩建、改造、挖潜项目,如新“三废”与老“三废”相同或处理方法相似的必须实行以新带老的原则,所需资金、材料、设备和设计、施工力量要一并安排,使新老“三废”一并解决。

第十一条凡是“三废”污染严重又暂无条件治理的企业或生产装置,一律不得扩大生产能力。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结合化学工业的调整,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企业有计划地实行关、停、并、转、迁,以减少污染厂点。

第十二条企业对排放的废气、烟尘、粉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使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或排放量)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散布恶臭气体或粉尘的设备必须采取密闭、除尘、净化回收等措施,保证职工身体健康不受危害。

第十三条各生产装置排出的废水,必须在搞好清污分流的前提下进行有效处理,废水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或区域综合污水处理场的要求。

在化工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或大型联合企业,要搞好污水综合治理。

严禁采用渗坑、缝隙、溶洞或稀释等办法排放废水。

第十四条企业排放的废渣含可溶性毒物时必须设置有防止渗漏措施的堆积场所,严禁不加处理地埋入地下或倾入水体。

不含可溶性毒物的废渣、化学矿山的尾矿或废石,必须有组织地排入堆渣场、排土场、尾矿(砂)库(或回填已报废的坑道及采空区),不得损害自然景观。

堆渣场、排土场要采取覆盖利用或绿化等措施,不得造成粉尘、砂尘飞场和泥石流等危害。

露天采矿闭坑以后,要遵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造田,保护生态平衡。

第十五条严防化工污染的转移和扩散。

1、处理后的“三废”不论是排出厂外,还是转让其它单位使用,都要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2、化工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不得向乡镇、街道企业提供有严重污染又无治理技术的化工产品生产技术资料。

3、禁止化工企业将自己未解决的有严重污染的产品、原料、中间体转到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加工或包装。

4、有毒有害“三废”的出厂转移,必须经化工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化工企业或生产装置的技术改造必须包括防治污染的内容,环保部门应参加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严格把关。

选用的技术改造方案必须符合以下要求,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实施。

1、要采用资源利用程度高、“三废”排放量少的最佳原料路线和先进工艺方法。

2、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噪音低、振动小、效率高的设备和装置。

3、采用无毒害或低毒害的原材料和催化剂。

4、改进产品结构,发展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小的新产品。

5、采用先进易行、经济合理的“三废”净化设施。

所有技术改造工程投产后,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企业的环境面貌要有明显改善。

第十七条对通过工艺、设备改造不能解决的“三废”,应进行综合利用和回收利用,变“废”为宝,实理“三废”资源化。

1、对工艺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压差、可燃可用尾气,不参加化学反应或反应过剩的化学介质、凡是有利用价值、又有办法利用的都要回收利用,作为工业和民用的燃料或其它用途。

2、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废弃物,凡是在技术上有办法利用、在经济上又合理的,都要用来生产新的产品。

3、对浓度比较高的废酸液、废残液或有机溶剂,要尽一切努力做到本厂分档、循环套用于生产,不得随意排放;或者经过加工处理后出售,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4、对生产下水要实行清污分流,循环利用,一水多用,要把水的重复利用率提高到70%以上。

5、对各种废渣,凡是有办法利用的必须充分利用,尚无办法利用的,要抓紧开辟新利用途径。

第十八条生产和使用放射性物质以及有毒化学品的化工厂矿、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加防护、管理和控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在生产、包装、贮运过程中不泄漏,不发生污染和中毒事故。

第十九条防治老企业“三废”污染所需资金,主要依靠企业自筹解决。

资金来源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84]64号文)和国家计委、科委、经委、财政委、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84)城环字331号文件的规定办法,在年度计划中具体落实。

1、每年从更新改造资金中提留7%用于污染治理。

污染严重、治理任务重的企业应高于这个比例。

生产发展基金也可用于治理污染。

2、从交纳的排污费中按国家规定返回企业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治理污染。

3、为治是污染开展综合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在投产后五年内所实现的利润不上缴,留给企业继续用于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不得挪做它用。

4、防治污染和综合利用“三废”资源的项目,可向银行申请优惠贷款。

第二十条位于北京、天津、上海、杭州、苏州、桂林、西安等城市的化工企业,凡是污染严重、破坏自然景观、影响居民健康的要限期治理。

治理后仍达不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环境质量要求的,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促使企业改产或搬迁。

现有污染严重的产品不得扩建。

上述城市不得新建有较大污染的化工企业。

第三章防止产生新的污染第二十一条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和企业在制订长期发展规划时,必须考虑生产发展可能给环境带来的影响,注意布局和规模的合理性。

凡大量排放“三废”、烟、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设备振动噪声大的化工企业和生产装置,不得建在靠近城市的上风向、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城镇居民稠密区、文化教育区、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

第二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必须包括环境保护的内容,执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制度,经过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和主管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召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议。

如果原定项目的规模、主要产品方案、工艺技术或建设厂址发生重大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重编制或做出相应的修改,燕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第二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不论生产规模大小,不论资金来源渠道,一律执行“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新建企业投产,要符合清洁文明工厂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由持有环评资格甲极证书并熟悉化工生产工艺技术和治理污染技术的单位按环保部门审查批准的环评大纲编写,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家环保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项目的厂址,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及其审批意见选定。

凡是没有提出或没有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或上报计划任务书,设计部门不得进行设计。

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化工厂矿、车间(包括引进成套项目),在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单独列出符合质量要求的环境保护篇(章),其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建设前的环境状况;2、新项目产生的污染源(“三废”种类、数量、组份、有毒有害物质等)情况;3、设计中采取的环境保措施(综合利用措施、净化处理措施、环境监测措施、厂区环境绿化)及其所需要的投资概算;4、处理后的污染物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5、对企业(车间)建成后环境质量状况进行预测;6、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签署的意见;7、“三废”处理措施的经济分析、概算标准及概算。

凡是建设项目文件中,不按上述要求同时编制环保设计的或“三废”治理技术不过关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设计。

第二十七条化工单位必须对其设计的防治污染措施的先进性、可靠性、经济合理性负责。

在设计中必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从工艺技术上消除或减少“三废”排放量;对工艺上不能解决的“三废”要采用清污分流和先进治理技术,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对“三废”没有治理方法或虽有方法但工艺基础数据不全的项目不得进行设计;对没有“三废” 治理内容的工程设计不得向外提供。

第二十八条从国外引进或与外商合作的项目,从与外商谈判、签订,直至进行建设,组织生产,都必须有防治污染的内容,建成后的环境保护设施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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