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票贴现协议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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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编码:CMBC-HT-363(公司2011)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

编号:公贴现字第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各方当事人

甲方: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各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订立本合同。

文本编码:CMBC-HT-363(公司2011)

商业汇票贴现条款

本商业汇票贴现条款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章贴现额度及期限

第一条贴现额度金额为大写小写,币种。以上贴现额度是指:

□综合授信项下的乙方授予的用于贴现业务的可循环额度,额度有效期与综合授信条款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一致;如已签署《联保授信额度合同》,则额度有效期、类别与编号为

的《联保授信额度合同》之约定相一致。

□非综合授信项下乙方授予的用于贴现业务的可循环额度,额度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对以上可循环额度,申请贴现的汇票累计票面余额在额度有效期内的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该额度,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在额度有效期内及额度限额内,经乙方审核同意,甲方可以再次申请使用已被完全清偿的额度。额度有效期届满时,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取消。甲方必须在上述额度有效期内申请使用额度,每笔额度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的截止日。若额度有效期调整,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

□乙方授予的不定额贴现额度,在额度有效期内,甲方可随时申请贴现。额度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

日。

甲方必须在上述额度有效期内申请使用额度,每笔额度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的截止日。若额度有效期调整,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乙方授予甲方的单次贴现业务额度,不可循环使用。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申请商业汇票贴现时,应提交《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如甲方使用乙方授予其他受信人的贴现额度申请贴现,还应同时提交由该其他受信人签署的《商票贴现额度占用确认函》。

第二章贴现账户

第三条甲方的贴现账户

户名: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第四条甲方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一营业机构开立贴现账户,该账户用于甲方接受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贴现款以及甲方根据约定向乙方支付各种应付款项,以及办理其他结算。

第五条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在甲方根据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义务向乙方支付任何应付款项时,乙方有权自行直接从甲方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无须获得甲方的同意也无须事先给予通知,但乙方应在扣划后通知甲方。扣收不足时甲方仍应清偿。

第三章贴现条件

第六条申请贴现的每张汇票应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汇票的基础交易关系真实合法。

(二)汇票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齐全、真实、合法、有效,并且清楚、明确;汇票背书连续、真实、合法,且没有记载禁止或限制贴现行为或乙方权利的“不得转让”、“不得背书”、“不得质押”或类似字样。

(三)汇票已经被具有承兑资格和能力的承兑人合法有效地无条件承兑。(四)汇票尚未到期,并且贴现日与汇票到期日之间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五)汇票未涉及公示催告程序、保全措施或其他诉讼/仲裁程序。

(六)汇票上不存在对乙方行使票据权利、进行转贴现或再贴现构成禁止、限制或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甲方在此承诺并保证其向乙方提出的贴现申请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一)甲方是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向乙方申请本合同项下的汇票贴现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其章程的规定,也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或合同。

(二)甲方与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甲方已经基于该等交易而从其前手处合法取得汇票。

(三)甲方为汇票的合法且正当的持票人,并有权作为贴现申请人向乙方申请汇票贴现。

(四)甲方汇票贴现所得资金的用途正当合法。

(五)甲方提交的所有贴现申请材料以及相关的陈述和说明都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和完整的。

第四章贴现申请

第八条贴现申请

(一)甲方申请贴现,应当逐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具体业务文件,该等具体业务文件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在具体业务项下合同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担保文件、乙方或其指定的经办机构出具的业务凭证等。

(二)甲方应在汇票上作成合法有效的背书,若甲方未作记载则视为授权乙方随时代为记载,并将汇票交付给乙方。

(三)甲方应在交付汇票时或之前,向乙方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甲方与其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复印件,乙方有权要求核验原件。

2.甲方与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如有关的交易依照法律不存在或不必开具增值税发票,则应提交符合法律规定和乙方业务要求的其他交易凭证复印件,乙方有权要求核验原件。

3.乙方依法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五章利率利息

第九条贴现利率和贴现款

(一)每次办理贴现时,所适用的贴现利率由双方商定并记载于贴现凭证,该凭证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贴现款金额=汇票票面金额—贴现利息金额

贴现利息金额=汇票票面金额×贴现利率×贴现期限

日利率=年利率÷360天

贴现期限是指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之间的实际天数,承兑人不在乙方所在城市的,贴现期限应为上述实际天数再加三天,如汇票到期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天数计入贴现期限。

贴现日是指贴现款付至甲方账户之日。实际贴现日与约定贴现日不一致时,以实际付至甲方账户之日为准。

(二)若贴现利息由第三方支付,则该方应与乙方提前订立相关合同/协议或出具乙方认可的承诺,及时支付应付贴现利息,乙方收到足额贴现利息后将票面金额足额支付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如不存在上述第三方付息安排或付息方未能按上述安排及时履行,则贴现利息由甲方支付,乙方将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

(三)乙方对于甲方的申请,有权根据约定以及乙方届时实施的有关业务管理制度和信贷审查要求,并结合具体业务的情况,对甲方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贴现。经审查认为可以办理贴现的,应按约定办理贴现手续,将贴现款支付至甲方的贴现账户,双方无须就每笔业务另签贴现协议。

(四)为避免疑问,双方确认:乙方对汇票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汇票的表面真实性和形式要件审查,但是:即使在汇票或贴现申请表面上或事实上不符合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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