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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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精装修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1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合

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2 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缺陷或由于承包人维修造成业主(指房屋的产权

拥有者,下同)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承包人责任,但是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由承包人维修的,承包人应予以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依据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六个月后或以项目集中交付日期为时间节点,两者以先满足条件的为约定保修期的开始日期:

2.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终身负

责制;

2.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墙面、地下室的防水及外墙面防渗漏、

管道、水景防渗漏为八年;

2.3 埋设于墙体、地面内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等隐蔽装修工程,为八年;

2.4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二年;(是否删除,精装修部分是

户内)

2.5 供热及制供冷系统和设备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2.6 电梯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2.7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于用户方

的条款为准。均未约定的,按二年计算。

2.8 关于保修期的约定不应低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保险期限。

2.9 因政府政策的改变、相关部门规定的出台及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保修期的延长,乙方认

可并按规定延长期限,继续履行保修义务。

2.10

3.保修人员安排

3.1 承包人承诺,在住宅项目入伙阶段的集中维修期,即集中交付日期起算二个月,保

证各专业维修人员留驻现场,且每天留驻现场维修人员不少于十名,以完成业主收

房时,所提出质量问题的及时整改。维修人员数量需按照发包人要求配置,当人员出现变化、增加、减少,均需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项目部之书面认可。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2 承包人指派保修负责人为,手机号码为;公司负责人为,

联系电话为,手机号码为;传真为,公司地址

为,邮编为。承包人须确保通讯地址准确、传真号码有人接听。若通讯地址、传真号码有变化,须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3.3 承包人需保证其保修负责人或公司负责人每天二十四小时保持电话处于开机状态。保

修期内该保修负责人代表承包人履行保修范围内的一切保修义务,如调换保修负责

人,承包人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发包人。

4.质量保修责任

4.1 在质量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工程质量问题。质量瑕疵原因给发包人或业主造成的直接

和连带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和保修责任,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承包人拒绝配合或承担相应费用的,发包人全权处理并有权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对应款项,同时承包人还需承担维修费用15%的管理费。承包人承诺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处理结果。

4.2 承包人须指派专人在现场负责维修工作。承包人应根据项目交付的实际情况:在项目

交付维修期内(毛坯集中交付后三个月内、精装修六个月内),承包人应安排维修负责人和充足的维修人员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做到服务周到,随叫随到。在售后服务维修期内维修(毛坯集中交付期三个月后,精装修六个月后):承包方(毛坯)应安排维修负责人和相应的维修人员每周三天驻场,期限是保修期1年内;保修第二年内应接到通知内24小时到场维修。承包方(精装修单位)应安排维修负责人和相应的维修人员每周四天驻场,期限是整体保修期二年内。服从发包人授权的物业公司的现场管理,遵守物业各项规章制度与进场流程要求。维修到场时间要求如下:

(1)承包方接到报修后应在24小时内派维修人员到场,最迟天内维修完毕并由三方(甲方、丙方、业主)验收合格后,并在《项目售后服务维修单》

上签名确认。天内不能解决的维修项目,需乙方代表(维修人员)做出明确

书面情况说明,须经甲方确认认可。

(2)出现影响业主正常生活和日常管理类的故障,如门禁、监控、道闸设备损坏故障等,承包人须在接到通知后二小时内赶到现场,六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

(3)当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公共管网爆管、电路跳闸等,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二小时内完成抢修工作。

(4)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和日常管理类非紧急维修的情况,承包人须在接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赶到现场。

(5)紧急情况下,如公共管网爆管、电路跳闸、井盖破损等情况,在承包人维修人员到达之前,发包人或发包人授权的物业公司可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6)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若无法立即到达,发包人有权立即自行委托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在四十八小时内支付。

(7)若乙方违反以上规定,甲方或丙方有权直接委派第三方维修单位处理,处理结果由业主和甲方、丙方签字认可后即生效,甲方、丙方通知乙方处理结果,

且无须经乙方确认,所产生的维修及赔偿费用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且乙方继

续承担维保责任。

维修工程分类完成时限(分工种选择设定)

4.3 承包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且经发包人书面致函(传真或快递)承包人一次而未

得到响应或改善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代为保修处理,由此发生的维修费用、赔偿费用(含业主损害赔偿费用及委托他人代工)发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含保修金)中扣除,但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应负的责任(含整体保修责任)。同时,发包人将扣除修复及赔偿费用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

(1)交付集中维修期内,无人维修或维修人员不足。

(2)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限内到现场检查、未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无发包人签字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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