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获取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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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关于OA的政策
中国(科研机构)
2003年12月29日,中国科学院院长路甬祥院士代 表中国科学家签署了《关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资 源的开放获取的柏林宣言》。 2004年5月,中国科学院院长路甬祥教授、中国国 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陈宜瑜院士代表中国科 学院和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签署了《柏林宣言 》,表明中国科学界和科研资助机构支持开放获取 的原则立场 2004年12月,香港科技大学举办了“建立数字机构 仓储:经验与挑战”的国际研讨会。 2005年6月22-24日,在北京召开了“科学信息开 放存取战略与政策国际研讨会”;
国外关于OA的政策
北美的主要国家
加拿大(研究机构、图书馆协会)
加拿大图书馆协会于2005年6月通过了有关 支持开放存取的决议,正式宣布支持开放存 取政策。 2007年9月,加拿大卫生研究院(CIHR)发布 了“科研成果的获取政策”,要求它所资助 的研究人员的论文在发表6个月后可以在网站 上免费获取。
国外关于OA的政策
美国政府
2008年,NIH又发布了《加强对NIH资助研 究的存档出版物公共获取的政策》的修订版 ,重申了该研究院的政策,并于2008年5月 25日实施。 2009年3月11日,美国奥总统巴马签署的 (2009年综合拨款法案》(the 2009 Consolidated Appropriations Act)使NIH的 OA政策成为一项永久制度。
国际知名出版商政策 1、BMC
Bio Med Central (BMC):致力于出版同行评议的生物
医学类期刊,它已拥有195种生物医学类OA期刊。 BMC在其颁布的开放存取宪章(Bio Med Central Open Access Charter)中规定,对于经过同行评议后在BMC期 刊上发表的任何文章,用户都可以免费访问: (1)可通过全球因特网免费浏览,采用简便的阅读格式,发 表后立即上网,不受任何限制,采用统一格式 (2)作者或版权所有者应允许并保证第三方享有预先和永久 使用部分或全部科研文章的权利,第三方拥有采取任何格 式或媒介使用、复制或传播研究文章的权利,但这一进程 不能出现实质性错误,作者和引文正确,不改变书目详细 出处。如果文章已经部分复制或传播,应作出明确说明。
西欧的主要国家
瑞典(大学图书馆和教育协会) 2003年,瑞典教育与研究部赋予国家图书馆为高等 教育和研究提供信息职责并设立国家协调部(NCD ),NCD开始资助有关科技出版的项目,并于教育 协会。研究委员会和知识基金会合作设立“open access”项目。 2005年11月,Lund大学成为瑞典首个制定开放存取 政策的大学。著名的DOAJ (Directory of Open Access Journals)就是瑞典的Lund大学图书馆为开 放存取期刊做的一个目录系统。 瑞典研究理事会2009年10月7日发公布了其OA政策 ,该政策要求从2010年开始,瑞典研究理事会资助 的研究人员必须保证将他们的研究论文在出版后6个 月内供公众利用。
二:确定有效 的政策形式
三:开展多样 的经费支持
(1)建立完善的保障制度
开放存取涉及科研机构、作者、基金会和出版商等各方 面的利益,政策的制定过程是相当复杂的,美国、英国 等西方国家的开放存取政策经历了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 程,因此我国在制订公共获取政策时,需要对公开制度 做出详尽的规定,保证公开获取的执行。一方面保护科 研工作者基本的权利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应该规定受国 家资助的科学研究成果数据必须向社会公布,以方便公 众获取。与相关的国家科研资助机构共同努力,建立并 完善监督管理工作,以保障受资助的科学工作者都能积 极参与到公共获取这一重要的事业中来,全面推动我国 公共获取事业的发展。 保证信息公共获取,还必须合理地划分公开与保密的界 限,使信息开放存取政策与保护国家秘密、个人秘密、 商业秘密的法律协调一致,切实保证信息资源的顺利获 取。
(2)确定有效的政策形式
政策的形式可以是自愿性的也可以是强制性的。从 美国NIH和CURES法案等政策的实施效果来看,资 源型的政策对于政策的受众者作用不大,资助机构 如果想要使开放存取得到良好的效果,就必须制定 和实施强制性的政策。英国是执行公开资助的研究 成果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的机构最多的国家,其开 放存取政策效果极大地促进了英国国内外的学术交 流活动,因此我国在制定政策时也应该多采取强制 性措施来保证开放运动的正常发展。 在开放存取中有着特殊地位的大学、科研机构、研 究所等单位,可针对具体情况分别进行考虑。
西欧的主要国家
德国(科研机构和组织协会)
德国科学基金会(DFG)于2006年1月提出了 开放存取政策,要求受DFG资助的研究人 员将其出版的文稿提交到开放存取机构库 保存,或者直接在开放存取期刊上发表 2007年,Ilmenau理工大学制订了该大学出 版社出版的的图书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
国外关于OA的政策
美国政府
国外关于OA的政策
2006年,美国参议员的两位议员提出了联邦科学研究成 果公共获取提案,FRPAA法案(Federal Research Public Access Act,简称FRPAA)。该法案提出如果 联邦政府资助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及研究成果中提出 的新观点和新发现,能够有效地传播和共享,将会推动 美国乃至全世界的科学发展,并能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 和福利水平。 2007年,美国众议院拨款委员会在财政年度拨款法案中 要求NIH应将“请求(request)”改为“要求(require )”受NIH资助的作者将其研究论文存入OA数据库;同 年,美国众议院批准所有接受NIH资助的科研人员都必 须在科研论文正式出版12个月内,将经过同行评审的科 研论文的终稿以电子版的形式提交到PubMed Central 数据库中,以提供给公众免费获取。同年12月26日,布 什总统签署了NIH有关开放存取的预算案,NIH要求的 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正式具备了法律效力。
国外关于OA的政策
西欧的主要国家ຫໍສະໝຸດ 德国(科研机构和组织协会)
马普学会、开放协会研究所(OSI)等)为代表 2002年发布了《布达佩斯开放获取计划》, 推荐了两种互补来实现开放存取的策略:作 者存档和开放存取期刊。 2003年10月,马普学会发布了《柏林宣言》 建立并颁布了开放存取标准。
国外关于OA的政策
国外关于OA的政策
北美的主要国家
美国(政府、研究机构和大学)
2004年,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署声明对公共资助 的大气、水及气候方面的研究数据实行开放存取。 2004年,美国国家卫生学会(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简称NIH)着手制定开放存取政策,并于 2005年5月正式实行开放存取政策,即NIH公共获取政 策。NIH公共获取政策是最早的开放存取政策,得到 了美国政府机构的认可和支持 2005年底,美国参议院三位议员提出了CURES法案 (American Center for CURES Act of 2005,简称 CURES)。该法案提出强制性实施开放存取,即要求 作者在论文被期刊录用时即进行存储,并且提出将开 放存取政策从NIH拓展到卫生部下属的其他机构,同 时明确提出不服从本方案的机构有可能将来被资助机 构拒绝提供资助。
(1)要求获得政府基金全额或部分资助的研究论 文,在被同行评审期刊接受出版以后,立即将论 文的电子版存储在开放存取仓储中; (2)鼓励获得政府资助的科研人员在已有的、适 合的开放存取期刊上发表论文,政府可以提供出 版费用; (3)鼓励获得政府资助的科研人员尽可能保留所 发表论文的版权。
国外关于OA的政策
OA的政策(政府和出版商)
e丢 taotaowuyu@ 一、国外政府相关的政策 二、国内政府相关的政策 三、国际知名出版商政策
国外关于OA的政策
什么是开放获取(open access)?
2001年,开放协会研究所(Open Society Institute,简称OSI )在匈牙利布达佩斯的开放存取研讨会上,起草并发布了“布 达佩斯开放存取计划”(Budapest Open Access Initiative, 简称BOAI),该计划将开放存取定义为: “文献可以通过公共互联网免费获取,即:允许任何用户阅读 、下载、复制、传播、打印和检索论文的全文,或者对论文的 全文进行链接,为论文建立索引,将论文作为素材编入教材, 或者对论文进行任何其他出于合法目的的使用,而不受经济、 法律和技术方面的任何限制,除非网络本身造成数据获取的障 碍。对复制和传播的唯一约束,及版权在此所起的唯一作用是 ,应该保证作者拥有保护其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并要求他人在 使用作者的作品时以适当的方式表示致谢并注明引用出处。” 西方发达国家是最早制定并实施开放获取政策的。“布达佩斯 开放获取计划”发布后,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 大、芬兰、德国、瑞典、挪威、法国、澳大利亚以及发展中国 家印度等国都相继制定了开放存取政策。
(3)开展多样的经费支持
目前国外许多机构愿意且已经由机构统一支付开放存 取的出版费用,补偿作者在开放存取出版中支付的费 用,鼓励作者在开放期刊中发表研究成果并保留版权 。其中英国和印度两国都提出建立专项资金,帮助作 者支付开放存取期刊收取的加工处理费用,这一举措 可以减轻科研人员的经济压力,更好地促进开放存取 运动的开展。鉴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开放存取期刊 的初创时期,我国科研管理机构和资助机构应建立专 项经费补贴期刊的运行费用和科研人员发表成果的加 工费用等,以缓解编辑部和科研人员的压力,促进开 放运动的发展。 综上所述,为推动开放存取运动在我国的蓬勃发展, 需要我国政府及相关机构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开放 存取政策,以此实现我国学术信息在更大范围更长时 间内交流、传播和获取。
国外关于OA的政策
西欧的主要国家 英国(政府和大学)
2001年,英国联合信息系统委员会(The Joint Information Systems Committee,简称JISC)启 动了机构资源存取计划(Focus on Access to Institutional Resources Programme,简称FAIR )。FAIR计划的实施涉及OA运动的技术、法律 、文化等各个方面 2003年1月,南安普敦大学电子与计算机科学学 院采纳了强制自存储政策。 2004年,英国众议院(House of Commons)科 学技术委员会在一篇《科学出版:向公众免费? 》的报告中,呼吁国家支持开放存取,要求政府 机构规定经费获得者将其文章的全文存缴在开放 存取知识库中。
国外关于OA的政策
西欧的主要国家
英国(政府和大学)
2005年,英国研究委员会(Research Councils UK, RCUK)发表了基于4项原则的声明草案 。 2006年6月,RCUK又提出了《RCUK关于研究成 果开放获取的最新立场声明》,阐明了RCUK对 作者付费出版和自存储的原则立场。 2007年.英国Pub MedCentral资助小组全部10家 成员都已采纳了强制性开放存取命令。
国内关于OA的政策
2006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第20届国际科 技数据委员会(CODA-TA)会议上,徐冠华 部长发布,到2020年,80%以上的公益性 、基础性科研数据资源将通过因特网面向 全社会共享,这些基础性科研包括理论数 学、物理学和化学等。
我国又该如何
推动开放获取?
一:建立完善 的保障制度
国外关于OA的政策
西欧的主要国家
瑞士(科研机构和基金会)
2005年7月,苏黎世大学强制实施开放存取。 2007年8月,瑞士国家科学基金会(SNF)通过 了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要求对SNF资助的研 究成果实施开放存取。
国外关于OA的政策
国外关于OA的政策
亚洲的主要国家 印度(政府和科学协会) 2006年1月,印度政府在海得拉巴举行了第 93届印度科学大会,这是专门为研究开放 存取而举办的会议。在会上印度政府明确 提出了“国家开放存取最优政策” 。
亚洲的主要国家
印度(政府和科学协会)
2006年,印度科学协会又在班加罗尔召开了“电 子出版和开放存取研讨会”,并在会议上发布了 “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开放存取政策”。 (1)获得政府基金全额或部分资助的研究论文, 在被同行评审期刊接受出版以后,立即将论文的 电子版存储在机构仓储中; (2)鼓励获得政府资助的科研论文在存储之后就 立即提供开放存取; (3)鼓励获得政府资助的科研人员在已有的、适 合的开放存取期刊上发表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