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在韩国设立企业的组织形式
走进韩国丨韩国公司制度简介
走进韩国丨韩国公司制度简介引言韩国的公司制度规定的非常灵活、实用,针对股东和职业经理人的需求,商法第三编公司编规定了合名公司、合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外国公司等五种形态。
现实中,大概90%左右的企业使用股份公司形态。
股份公司韩国商法没有特别对股份公司作出定义。
股份公司一般是指将股东的出资组成的资本金划分成均等股份,股东依据认购的股份承担出资义务,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的公司形态。
韩国的股份公司制度与中国的股份公司制度基本相同。
合名公司合名公司是由2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成立的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合名公司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即股东原则上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具有代表公司的权利,对于公司基本事项的决定需要全体股东同意,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需要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从合名公司的上述特征可以看出,合名公司相较公司资产更重视股东的信用和能力。
这种公司形态适用于经营风险大且需要股东积极参与经营的企业类型,投资的股东即使不参与经营也要充分信任其他股东。
这种公司形态较适用于存在相互信赖关系的少数人之间进行共同的项目。
合名公司不适用于需要筹措大规模资金,接受众多人投资的项目。
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是指各由1名以上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其他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的公司(商法第268条)。
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负责执行公司业务并代表公司(商法第273、278条),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不参与公司的业务,对公司的业务和资产状况享有监督权(商法第277条)。
合资公司是一种吸引有限责任股东的资金投入、无限责任股东经营项目的公司形态,其具有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的共同特性。
因其存在无限责任股东,在没有特别规定时适用关于合名公司的规定(商法第269条)。
合资公司是一种较适用于企业家和投资者合作的公司形态。
投资者的出资与商业贷款不同,企业家没有还本付息的困挠,可以安心于经营,与合伙和合名公司相比,投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可以放心投资。
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一、概念方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国的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以合资方式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它属于股权式合营企业,由中 外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批准登记而设立的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和保护。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 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经中国政府批准,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依照共同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规定合作各方权利和义务的经 济组织。 合作经营的中国合作者可提供土地、自然资源、劳动力和劳动服务或现有可 利用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外国合作者可提供资金或技术、主要设备、材料等。 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企业,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企业,它们的投资方式,分配方式,回收投资方式、清算方 式、合作方式、风险方式不同法。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外合营者对企业都有 投资,并以同一货币计算投资、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和进行清算,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不得提取折旧费还本付息法。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 中外合营者对企业都有投资,但可以将各自的投资不作价,以提供条件与对方合 作经营,不计算投资比例,不按投资比例分配、承担风险和进行清算法。商分配、 责任、风险、清算方式均由中外投资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商定法。
Joint venture contract content mainly includes (1)The parties to the joint venture(合营各方) (2)Establishment of a joint venture company(成立合资 经营公司) (3)Purpose, scope and scale of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4)The total amount of investment and registered capital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5)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parties(合营各方的责任) (6)Technology transfer(技术转让) (7) board of directors(董事会) (8)management mechanism(经营管理机构) (9) Purchase of equipment (设备购买)
韩国保险业监管制度及其启示 - 圈中人保险网
监管机关对设立保险公司制定了新的“游戏规则”:即依据不同的分类制定相应的准入标准。如银行要建立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率应当不小于10%;经纪公司要设立保险公司其销售净利率(a
net worth under operation
财务报告内容和形式由保险业法和相关规章规定,它同时规定衡量资产负债的方法和达到偿付能力指标所需的资产。在韩国保险公司没有强制性的审计要求,《合资公司外部审计法》要求总资产超过70亿韩元的公司每年提供年度财务说明,FSB有权力对其检查。根据保险业法总统法令,保险投资结构受制于保险总资产的一定比例范围内。MOFE对此做出决定并拥有修改的权利。没有MOFE的同意,一家保险公司不能拥有一家韩困公司超过10%的股份。
ratio)要超过150%;排名前五位的集团要设立保险公司,则要兼并收购2家以上国内的保险公司,并且要在保险市场上维持5%左右的市场份额,如果它们与外资企业建立合资保险公司则不受此限。
2、关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保险公司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或外资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尽管韩国目前并没有相互保险公司。
(二)监管方式:严格与松散监管有效结合
过去,韩国政府对保险公司实行严格监管。保险费率、资产管理以及向借款者收取的利息均受到政府的控制与监督。从1986年起,韩国开始开放保险市场,计划放宽对费率的控制,但直到90年代保险公司才得到确立费率标准的自由。简化市场现有保险产品审批手续的同时,继续禁止外资保险公司在韩国销售个人意外保险。为加入OECD,1995年韩国政府颁布保险法的第六次修改法案,承诺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但同时诸多壁垒限制或延缓外资保险公司进入韩国保险市场。譬如对外资保险公司在韩机构实施管制,设置保险经纪限制或设置再保险限制等。1997年1月,经济需求调查(Economin
朝鲜外商独资企业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第一章外商独资企业基本法第一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对外商在罗先地区举办独资企业,拓展同世界各国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做出贡献。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者投资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独自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者可以向电子工业、自动化工业、机械制造工业、食品工业、服装加工工业、日用品工业、运输业和服务行业等部门投资设立和经营独资企业。
禁止设立有碍于国家安全和技术落后的企业。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商投资者的投资和经营所得。
第五条外商投资者必须尊重和遵守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有损害国民经济发展的行为。
第六条本法适用于罗先经贸区。
第二章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独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应同有关机关协商,并向中央贸易领导机关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必须附具企业章程,可行性报告、投资者的资信证明等审批所需文件。
第八条中央贸易领导机关应当自接到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申请之日起8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九条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申请经批准后,外商投资者应当在30天内向罗先市人民委员会申请登记。
登记日为该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外商独资企业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天内,向企业所在地的财政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条外商独资企业经内阁批准,可以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分公司、代办处、办事处、或者子公司,也可以同他国公司组成联合机构。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者可以委托我国建筑工程单位进行设立独资企业的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者须在申请书上指定的期限内投资。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不能在指定的期限内投资,可以经有关机关批准,延长投资期限。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者在投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投资,中央贸易领导机关可以取消获准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
第三章外商独资企业的经营第十四条外商独资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企业章程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如需增加或改换行业,应当经批准设立独资企业的机关批准。
跨国经营与走出去战略结课测试题
《跨国经营与走出去战略》结课测试题一、作为一位咨询顾问,你应如何向国外客户介绍中国作为目标投资国的制度环境。
答:当今,没有哪个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像中国这样引人注目,也没有哪个国家吸收外商投资的业绩如中国这样令人津津乐道。
中国的对外开放以及外商投资政策改变了中国自身,也改变了世界。
中国经济逐步深深地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世界经济格局和资本流动方向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中国正发展为全球制造业基地,成为吸引外资的巨大磁场。
是什么原因使中国对外商投资产生如此巨大的吸引力?无论是成本论、市场规模论,还是区位优势理论、国际生产折衷理论,或是企业价值链理论,都无法全面解读中国的利用外资实践。
外商青睐中国市场是综合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这里主要从制度、政策环境介绍中国是如何吸引国外客户来中国投资的:(一)、外商投资的法律框架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是指我国制定的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和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三部基本法及其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但上述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外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是一种涉外经济合同,受我国《合同法》的约束。
除此之外,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终止、清算,我国还相应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有效地保护了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增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安全感,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已与相关国家签订了鼓励与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二)、外商直接投资的基本形式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一般分为直接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方式。
采用最多的直接投资方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合作开发。
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
韩国关于企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韩国作为亚洲四小龙之一,其经济发展迅速,企业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韩国关于企业的法律规定涵盖了公司设立、运营、解散等各个方面,旨在规范企业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韩国关于企业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公司设立1. 公司类型韩国的公司类型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等。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门槛较低,便于中小企业发展。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注册资本最低为5000万韩元,便于大型企业融资。
(3)合资企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
(4)外资企业:指外国投资者在韩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2. 公司设立程序(1)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出资方式、利润分配、公司解散等事项。
(2)申请设立登记:向韩国法务部提交公司设立登记申请,并附具公司章程、股东出资证明等文件。
(3)领取营业执照:法务部审核通过后,颁发营业执照。
三、公司运营1. 股东会(1)股东会召开: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2)股东会职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等。
2. 董事会(1)董事会组成: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2)董事会职权: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利润分配等事项。
3. 监事会(1)监事会组成: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2)监事会职权: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保护公司利益。
4. 高级管理人员(1)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2)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四、公司解散1. 公司解散原因(1)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2)公司连续亏损,无法继续经营;(3)股东会决议解散;(4)法院判决解散。
2. 公司解散程序(1)召开股东会,表决解散事项;(2)成立清算组,负责公司清算事务;(3)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4)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5)向法务部申请解散登记。
国际经济法(1)
第一节 概 述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
国际直接投资(international direct investment)是指一 国投资者将其资本投放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直接开办 企业并对投资企业享有控制权和经营管理权的投资。 国际直接投资的核心是投资者对其海外投资企业或投 资项目拥有一定量的股份,并行使支配权与控制权。
在契约式合营企业中,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组织 结构、各合营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企业终止后有关企业财产的 处理等问题,均可通过合营者之间的契约来约定,如果合营企 业不采取法人形式,可以不受公司法的约束,即使合营企业采 取法人形式(法人式合营),虽然也受着公司法人制度的限制, 但契约仍然起着主要作用。对成立为公司法人的契约式合营作 企业,各合营者的责任虽依公司法应承担有限责任,但对具体 的责任承担方式仍可由契约约定。对成立为非法人的契约式合 营企业,各合营者的权利与责任按契约的具体约定。因此在契 约式合营企业中,各合营者的意思自治程度高,契约因素占主 导地位,契约性是其根本性法律特征。
国际间接投资(international indirect investment)是指 资本持有者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供贷款或购买股票、 债券,但不参与投资企业或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也 不享有企业或项目的控制权或支配权的国际投资活动。 其核心是投资者不以控制或支配投资企业或投资项目 为目的,而是以获得红利、利息或市场差价为主要目 的。国际间接投资(international indirect investment)
(二)外国独资企业
外国独资企业是指根据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 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有些国家的外国投资立 法将外国资本成份占一定比例以上的外国资本企业视为外 国独资企业或外国资本企业。如:菲律宾1968年《外资企 业管理法》规定,该法适用全部或大部分资本由外国投资 者投资的企业;阿根廷1973年《外国投资法》第2条规定, 外国资本公司是指阿根廷参股资本及其决定权在51%以下 的公司。我国《外资企业法》关于外资企业的定义将外资 企业严格限制为全部资本为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
第 11 章 :国际商务运营
1. 当前国际直接投资中最常用的形式是()。
[单选题] *A. 国际合资企业(正确答案)B. 国际合作企业C. 国际独资企业D. 国际组织本题考点为国际直接投资。
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有国际合资企业、国际合作企业和国际独资企业。
其中,国际合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为了,一个共同的投资项目联合出资,按东道国有关法律在东道国境内建立的企业。
国际合资企业是当前国际直接投资中最常用的形式。
2. 下列关于国际合资企业的优点的说法,正确的是()。
*A.独享经营成果B.有利于扩大企业的现有生产规模(正确答案)C.有利于获得当地的重要原料、资源(正确答案)D.有利于更好地了解东道国的政治、经济(正确答案)E.避免与当地投资者的冲突解析:此题考查国际合资企业的优点。
建立国际合资企业的主要优点有:①利用合营对象销售网络和销售手段进入特定的地尽市场或者国际市场;②合营各方可以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相互补充,增强合营企业竞争力;③有利于获得当地的重要原料、资源或者生产基地;④有利于合营各方吸收对方的经营管理技能,获得有价值的经营、销售和技术人员;⑤有利于扩大企业的现有生产规模,迅速了解和满足境外市场的需求变化;⑥有助于缓解东道国的民族意识,克服企业文化差异,获取税收减免利益和其他优惠利益,分散或者减少国际投资中的风险;⑦有利于更好地了解东道国的政治、经济等,克服差别待遇和法律障碍。
3. 为了突破外国贸易保护主义的限制,巩固和扩大国外市场占有份额而进行国际直接投资的动机属于()。
[单选题] *A.优惠政策导向型B.分散投资风险导向型C.降低成本导向型D.市场导向型(正确答案)本题考查国际直接投资的动机。
国际直接投资的动机主要有市场导向型动机、降低成本导向型动机、技术与管理导向型动机、分散投资风险导向型动机和优惠政策导向型动机。
其中,市场导向型动机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为了突破外国贸易保护主义的限制而到国外投资设厂;②为了给顾客提供更多的服务,巩固和扩大国外市场占有份额,而到当地投资生产或者服务维修设施;③企业为了更好地接近目标市场,满足当地消费者的需要而进行对外直接投资;④国内市场饱和或者受到强有力的竞争,转而对外投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0•【文号】工商外企字[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1月25日以国务院第567号令公布,将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为确保《管理办法》顺利实施,切实做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监督管理,服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健康发展,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实施《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管理办法》是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之后我国颁布的又一部重要法规。
《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继续推进我国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继续推进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的重要步骤。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吸收外商投资,促进了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积极引导外商投资,我国陆续通过立法,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方式来华直接投资,有效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管理办法》允许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我国在对外开放新的形势下,通过立法吸收外商投资的一种新的方式,是我国继续推进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的重要步骤,将有助于进一步丰富我国利用外资方式,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无论何种类型的跨国公司,大多数都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跨国公司的具体组织,包括设在母国的母公司,设在东道国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避税港公司。
1.母公司。
母公司是跨国公司在母国登记注册的法人公司,也是跨国公司在母国的发源地和基地组织。
母公司通过在各东道国参股和控股活动来实际控制一些子公司,使它们成为母公司的附属公司。
各国对母公司控制子公司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有些国家规定要达到50%以上的股本,有的国家规定只要达到10%以上的股本;有的国家规定只要母公司是子公司在册股东并能实际控制其董事会。
母公司管理机构通常是跨国公司的总部。
2.子公司。
子公司是在东道国登记注册的法人公司。
它受母公司管理和控制,按照母公司统一的全球战略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子公司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在产供销和人财物6个方面具有一定的权限。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各子公司之间一般都有密切的联系和往来。
3.分公司。
分公司是母公司的派出机构。
一般是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或者是为了加强管理,而在母国母公司非注册地或东道国设立的组织。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所以它并不是法人实体,仅仅是母公司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特征上有什么不同?(1)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由总公司授权开展业务,自己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章程;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其债务也由母公司无限承担;分公司不受当地国家法律保护,而受母公司的外交保护等;(2)子公司是指按一定的比例被另一家公司拥有或协议方式而受到另一公司的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子公司在经济上和业务上被母公司实际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或是基于股权参与或是支配性协议等非股权安排;子公司受到当地国家的法律保护,而不受母公司的外交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练习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练习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最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
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1.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B.合作企业均应设联合管理委员会C.合作企业的负责人由主管部门任命D.合作企业总经理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据此,选项A错误。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据此,选项B 错误。
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
据此,选项C错误。
2.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如果外国合作者申请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必须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
该审查批准机关是( )。
A.开户银行B.商务部C.财政税务机关D.工商管理机关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作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2)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
3.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在合作期限届满前,经协商同意延长期限,并向审批机关提出延长合作期限申请而获得批准的,延长期限的起算日期是( )。
A.合作各方达成延长合作期限协议之日B.审批机关批准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之日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办理变更登记之日D.合作企业原合作期限届满后的次日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
新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_细则_
新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的设立程序、注册资本、出资形式的内容,是规范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活动的重要法规。
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第四条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五条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六条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设立程序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第八条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外商投资企业法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外商投资企业法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7. 判断题单项选择题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 )。
A.股份有限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C.无限责任公司D.股份两合公司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外商投资企业法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
A.股东大会B.董事会C.总经理D.联合管理委员会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外商投资企业法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在( )个月内凭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A.1B.2C.3D.6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外商投资企业法4.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投资的下限是( )。
A.15%B.20%C.25%D.30%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外商投资企业法5.审批机关自接到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的期限是( )个月内。
A.1B.2C.3D.4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外商投资企业法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人数,不得少于( )人。
A.3B.5C.7D.9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外商投资企业法7.审批机关自接到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的期限是( )天。
A.30B.45C.60D.90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外商投资企业法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内,( )。
A.不得增加其注册资本B.必须保持其注册资本总额不变C.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D.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正确答案:D 涉及知识点:外商投资企业法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是( )万美元。
A.400B.480C.500D.580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外商投资企业法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 )由董事会聘请,执行董事会决议并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A.董事长B.公司管理人员C.总经理D.公司高级顾问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外商投资企业法多项选择题1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应当约定合营期限的有( )。
各国常用的公司后缀
各国常用公司后缀一、SDN BHD与马来西亚的关系SDN系马来西亚语Sendirian的缩写,意即“私人”。
BHD系Berhad的缩写,意为“公司”。
SDN BHD是指“私人有限公司”,单BHD一般指“公众有限公司”。
在马来西亚,企业一般注册为个人企业、合伙人企业或私人有限公司,其中以SDN BHD私人有限公司最为常见。
如:CSP CORPORATION M ALAYSIABHDUNITED MS ELECTRICAL MFG(M) SDN BHD除新加坡、文莱(马来语是两国正式语言)企业名称偶尔出现SDN BHD外,其他国家企业名称基本上没有SDN BHD字样,因此,如果交易对方中出现SDN BHD,而交易国别不是马来西亚,则基本上可认定交易国别有误。
二、GmbH是德语区国家除德国外还有奥地利、列支敦士登、瑞士、比利时和卢森堡GmbH系德文Gesellschaft Mit Beschrankter Haftung的缩写,等于英文中的Limited liabi lity company,即“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为介于大型股份公司与小型合伙企业之间的企业形态,为目前德国采用最为广泛的企业形式。
如:B.TEAM EDV.EDITION B.BREIDENSTEIN GMBH(德国)MESSE FRANKFURT MEDJEN UND SERVICE GMBH(德国)此类公司形式主要是德语区存在,除德国外,将德语作为母语之一的还有奥地利、列支敦士登、瑞士、比利时和卢森堡,上述国家企业名称中都有可能出现GmbH。
如:Hutchison 3 G Austria GmbH即为地址在维也纳的奥地利企业。
因此,绝不可将交易对方中出现GMBH的交易记录一概认为是德国的。
三、AG(德国和瑞士)、S.A.(南欧、南美)AG系德语Aktiengesellschaft的简称,SA系法语Societe Anonym、意大利语Societa Ano nima和西班牙语Sociedad Anonima的简称,均译为“股份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异同
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异同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是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两个不同的企业法人,这两者有何异同,下面由概念与特征、设立程序、解散和清算、这3个方面逐一分析。
一概念与特征1 个人独资企业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法于1999年8月30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6章48条。
该法第2条规定的独资企业的概念是: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投资主体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所在。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尽管也是自然人,但人数为2人以上;公司的股东通常为2人以上,而且投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当然,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出资人也只有一人.企业财产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也称业主)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与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惟一所有者.基于此,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事务享有绝对的控制权与支配权,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预。
个人独资企业就财产方面的性质而言,属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责任承担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区别。
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
换言之,无论是企业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解散时,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投资人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
《经济法概论》第四章企业法
司资金按协议到位并注册后不再以任何名义把投
入的产品直接或间接地转让给中国大陆的第三方 。其余六家公司保证全部投资资金在协议签字后 两个月内到位。协议还就注册公司的经营管理机 构、利润分配、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如果各发 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资金或产品未到位,将被视 为自动退出公司。任何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 司投入部分资金或产品,将被视为放弃应投入而 未投入到公司资金或产品的股本。公司可以出售 该放弃的股本,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 一个月,违约方缴付其出资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 金给守约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 付应缴出资额的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外,守约方 有权终止协议 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封闭型公司 – 按公司股票是否上市流通: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
实例演练:
某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某证券公司保定市营业 部拒不履行与其签订的《国债买卖委托协议书》合同义务 事宜,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该营业部和某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被告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管辖权异议,称:保定营业部属于非法人单位,对外无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且不具备委托理财的业务资格, 从而不应作为本案被告。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才是法律上 适格的被告。故请求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适格被告某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设立失败,
设立费用及债务由公司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在运通科技公司设立失败后,设 立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发起运通科技公司的7家 发起人共同承担。由于运通科技公司的开办 费用实际是由正科公司向网技公司主张返还 150万元开办费用。而正科公司的这一诉讼请 求就引出了以下的问题:150万元中已经花费 的部分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是与运通科技公司 设立有关的费用而需要由全体发起人来承担? 正科公司是否能够要求全额返还150万元?
在韩国设立分公司、办事处的有关规定
在韩国设立分公司、办事处的有关规定韩国对外国企业和商会组织在韩设立分支机构基本上实行自由化,其设立等手续也基本是申报制,主管部门由政府和财经部转到中央银行,现已转到50多个政府指定的可经营外汇的银行(基本涵盖了大多数在韩营业的各类银行,即国家控股、参股银行及民间资本银行、外资银行)。
韩国没有专门针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法律,其主要依据是《外汇交易法》及配套的《外汇交易管理规定》的有关章节(第7~78条)。
外国银行设立分行要另外履行有关报批手续,适用法律是《银行法》。
《外汇交易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1.分类:在韩国进行盈利活动的分支机构称为“支店”,即分公司;仅履行业务联络、市场调查、研发等非盈利活动的称为“事务所“,即办事处、代表处。
二者都视同为外国法人。
2.设立程序:外国企业或个人需向上述指定的银行行长提出申报。
申报者需填写固定形式的申报表格、并提供以下材料:证明总部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的材料、其它法律要求的有关事实证明材料、拟在韩从事的业务范围明细、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6号楼经部长官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但从事相关金融业务、证券、保险及《外国投资促进法》所限制的业务、或违背公共秩序、社会风俗的业务要向财政经济部申报。
该批准没有期限,不存在延期的问题。
3.变更:如上述申报内容如有变化,需提供有关的变更申报,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4.资金的汇入、汇出外国企业常驻机构所需资金(资本金、流动资金)的汇入必须通过上述的指定的外汇银行。
该银行每年汇总一次该机构接受的资金总量上报中央银行。
其中,支店(即分公司)如需向海外汇出决算后的纯利润,也须向上述的指定的外汇银行提交有关的汇款申请表并提供损益表等财务报表和纳税证明;如拟汇出的纯利润超过同一会计年度内汇入的营业资金或超过1亿韩元,则要提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监察报告。
该银行要将每次汇款明细最迟在汇款次月10日以内通报国税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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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在韩国设立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国企业在韩国设立国内支社的程序
一、分公司
国外企业为了在韩国国内进行通商营业,应任命代表设立支社。
支社依据课税被认定为固定事业场所,在韩国国内的所得,和韩国公司支付一样税率的法人税。
支社必须到地方法院(汉城在商业登记所)注册,到指定外汇银行及支社所在管辖税务局申报。
支社可以进行促销、营业、市场调查等活动,帮助国内部进入韩国市场。
而为总部进行的营业只指总部自身,不包括有关公司和其他非有关公司。
支社可以汇款给总部。
二、韩国联络事务所
支社和联络事务所均须在指定的外汇银行和所在地管辖税务局登记,区别在于各自的业务性质不一样。
支社可以营业,而联邦事务所不能营业,只能为总部提供非营业服务,包括可以进行业务联络、市场调查、研究开发等非营业性职能,也可以进行品质管理、市场调查、广告等准备或附属业务,但不允许直接销售或代替总部销售及维持产品的库存等。
联络事务所因没有营业收入,税法上不能作为固定事业场所,因此在韩国没有纳税的义务。
三、当地法人
外国企业通过韩国分公司的投资,适用于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及商法的规定。
设立支社和联络事务所时,不适用两法中对投资资金的要求;国外法人的分公司,设立当地法人时,根据外国人投资规定(财政经济部立法)第6条,应投资5000万韩元以上。
商法也规定投资资金,应达到5000万韩元以上。
为了在韩国国内设立分公司,除资金投入外。
还须根据商法规定的顺序设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