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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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本村财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财务公开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并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通过设立公开栏,将本村财务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农村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财务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构建计划、农村基本建设计划、收支分配计划等。
(二)各项收入:集资款、土地补偿款、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其他收入等。
(三)各项支出:生产性建设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村干部工资、村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等。
(四)各项财产: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其他财产等。
(五)债权债务:内部往来涉及的债权债务、银行贷款、其他债权债务等。
(六)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等情况。
第五条财务公开的时间及要求:
每月10日公布上月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条财务公开的程序:
(一)将第四条中规定的各项公开内容,提前以书面形式上报村民理财小组;村民理财小组对账目进行整理汇总。
(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出具审核意见,经村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人员共同签字。
(三)按要求公开的样式进行公布。
第七条财务公开后,村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公开上墙后两日内),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
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八条民主理财小组是对村财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代表组织,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大会从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成员一般3—5人,组长由小组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民主财务小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基本的财会知识;
(二)非村主要领导干部及直系亲属;
(三)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第十条民主理财小组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二)听取和反映全体村民对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村民的咨询并作出解释。
(三)处理事情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的制度、规定为尺度。凡违反制度、规定使集体经济受到损失的,要承担责任。
(四)民主理财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广大村民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对所公布的帐务账目提出质疑。村帐务账目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怀疑的,可在规定答疑时间内提出质疑。一时难以解决,可联名向民主理财小组提出,并派出代表2—3人到村会计处查询有关帐务账目;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将查询审核的情况和结果在公布栏内张榜公布。
(二)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解释和解答。
(三)对财务公开不及时、不完整、能虚作假等行为向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
第十二条村委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财务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讨论,按大多数人的意见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对村会计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对村与村民理财小组在预决算、财务开支、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分歧进行协调与裁决。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村民理财小组进行重点财务监督。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级现金管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必须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做好现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严格实行账、款及支票分开管理的原则。一切现金收付业务由村出纳员负责,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分别保管。
第四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平调、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瞒报收入,收入现金及时入账。
第五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各村库存现金限额由其开户行确定。超过库存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信用社或银行,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第六条村出纳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统一规范的收付款票据,有关原始凭证要及时传递,送乡(镇)代理会计记账。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与外单位的往来款项结算业务,金额在支票结算起点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八条村出纳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每月与代理会计核对现金账一次。发现差错,查明原因,及时纠正。做到账账、账款相符。
财务审批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村级财务收支管理,根据《甘肃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要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日常财务开支审批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一次支出金额在100元以下的,由村主任审批;100元至1000元的,由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村主任签字后支付;1000元以上的开支,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主任签字后办理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出的会计凭证,应当写明用途,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审批人审批签字。手续齐全,才能报销入账。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对通讯、交通、订阅书刊、办公费、差旅费等实行限额控制。
第六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按照《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民主理财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和《甘肃省农村财务公开规范化工作规划》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成立民主理财小组。由5—7人组成,成员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干部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
第三条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包括: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检查本村财务收支账目,监督本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
第四条村级收益分配方案,固定资产的购置、变卖和报废;计划外的财务开支项目和借(贷)款;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等事项,应经村委会研究,报乡(镇)农经站审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村级财务计划、各项收支、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筹资筹劳以及代收代缴等项财务活动及其有关账目,应定期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所有财务公开项目,在公开前要经民主理财小组核实。对有疑异的,由村委会作出解释,解释不清楚的,报请乡(镇)农经站进行审计,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完整。
第七条村级财务计划年初公开;各项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公开一次,一年不得少于四次;重大事项或重要的财务活动随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