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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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丙双方于2012年12月07日签订了编号为
CB2012-12-10号《紫云自治县农村公路沥青(混凝土)拌合厂承包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由甲方出资、丙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及相关。现三方就甲方转让原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给乙方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在原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丙方同意甲方之转让行为。
二、转让内容。
三、转让期限:自2014年月日起至原协议终止之日止。
四、转让费用:乙方每年支付甲方土地使用权、厂内基础设施及相关手续的使用权(转让内容详见《附件一》)转让费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元)。
五、转让费支付方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每半年支付转让费壹拾万元整(¥元)。
六、甲方设备的处理:
1、乙方承租甲方在已投入的所有设备(详见附件二),每年租赁费为共计人民币元整(¥元),每半年支付元整(¥元)。
2、乙方在租用甲方投入设备的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保养、维修、油耗及转运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所有设备由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置应的操作人员,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由乙方负责,相应的安全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4、租赁期满,由甲方将设备自行拆卸和运离拌合厂,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5、乙方在租用甲方设备的过程中,不能以任何形式将甲方设备作为抵押物向第三方进行抵押,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增加生产设备或其他设施,如原协议终止,乙方所投资的设备和可移动设施全部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自行决定处理。
7、乙方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决定是否承租甲方设备,如乙方无需继续租赁本协议附表中甲方设备,乙方不再支付该项设备的租赁费。
七、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甲乙双方办理设备、设施及生产经营所需相关证件材料的交接手续,如因一方原因未按
时办理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整(¥元)。
八、协议权利义务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及相关费用均甲方享有和承担,转让后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九、本协议签订后,如不具备砂石母材及沥青混凝土的生产、销售相关手续条件,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及原协议,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十、本协议内容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三方对协议所有条款有清楚认知并充分理解其内容,也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有足够了解,不存在任何误解、欺诈、胁迫的情形。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