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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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公司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相关方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相关方是指在公司内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在公司内从事各种活动和进行业务往来的外部单位和个人。相关方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相关方:包括设计、施工、技术交流、地址勘探、设备及施工材料提供、设备检修维护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非本公司人员及车辆;

(二)厂内从事生产经营及承包方:包括承包、租赁经营及业务往来人员、车辆、聘用人员,通过厂(库)区或在厂(库)区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人员及相关物件;

(三)业务往来方:产品自提、原料动力供应、设备材料供货、检修维护、检测等与公司有关单位进行业务往来的人员和车辆;

(四)检查、参观、考察方:外来检查、参观、考察人员及车辆等;

(五)其它与公司有联系且有单位接待的人员和车辆。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与公司相关的承包方、租赁方的安全管理要求;同时,规定了厂内劳务聘用人员、参观学习及其他商务往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包括合同约定、安全监督检查、安全培训教育、安全事项告知、违章处罚等。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相关的承包方、租赁方及厂区内非本公司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所属单位的行政一把手、子公司的总经理、承包单位的第一承包人或第一经营人为所在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相关方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坚持“谁承办、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凡与公司签订各类合同的承办单位负责项目所涉及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各接待单位负责其他外来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项目管理单位是公司对项目施工方实施综合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及行业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各类证件和资格审核、组织签订合同。按公司管理制度组织引导施工方签订各类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对项目施工单位实施综合监管。

第九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方厂级安全培训教育,负责其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从业资格审核,对施工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危物品的监督管理,对租赁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相关方在公司内各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或备案等工作。

第十条施工所在单位针对施工现场情况,对施工方进行二级安全教育。负责对施工方对作业

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监督落实安全措施和日常监管,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十一条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相关方在公司内能源使用、检修维护、各类检测等业务往来单位监管,负责临时电源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保卫部门负责相关方在厂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等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未按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教育、办理相关入厂手续、无公司业务往来单位人员引导的禁止进入生产区。

第十三条人力管理部门负责劳务用工合同签订监管,督促单位合法使用聘用人员,组织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市场开发部负责物资供应、产品自提、设备材料供货人员和车辆在厂内的安全监管。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废品回收等其他业务往来单位人员及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其他因各类公务活动进入公司的外来人员,由各接待单位负责其在公司内的安全监管。

第三章项目承包方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以合同形式外包各种项目时,各项目承办单位必须对外来项目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内容为:

(一)验证承包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承包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法人委托书,建设、安装等项目必须具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以上证书应真实有效,未按期审验,视为废证;

(二)承包方的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三)承包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施工方案是否完善。

第十八条安全保证条件确认完毕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依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与承包方签订合同。合同书应明确合同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条款。

第十九条从事项目建设、维修、安装等项目的承包方,在开工前应落实施工(维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将施工(维修)方案递交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开工前安全保证条件审核,公司安全管理、生产管理、动力部门、施工所在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参加,进行联合审查合格后,方能开工作业。

第二十一条长期在公司内施工的单位,应根据每次施工项目不同,重新签订安全协议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包方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做到:

(一)明确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二)明确现场专职安全管理员;

(三)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四)按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到位;

(五)承包方对项目的全体作业人员(含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安全三级教育,并作好相关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

第二十三条承包方在作业期间,应做到:

(一)现场作业中,应严格执行公司规定动火、动焊、用电等审批制度,并取得公司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二)承包方进出一级危险点动火、动焊作业和其他危险作业的,应书面向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项目管理单位签字确认后,由施工所在单位按照公司管理制度逐级申请审批,经同意批准后,方可施工作业;

(三)承包方在二级危险点动火、动焊作业和其他危险作业的,书面向施工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批准后,方可施工作业;

(四)需使用临时电源的,应按公司管理制度向生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施工所在单位安排人员连接临时电源线,并负责日常监管。;

(五)相关方使用的各类机具、材料、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

(六)施工现场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七)施工现场人员应接受公司各级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公司安全生产的作业,公司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八)承包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及时报告公司项目管理单位和安全管理单位;

(九)为加强对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使其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公司对承包方收取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

(十)承包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能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无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管理单位开具证明,管理部门将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返还。

第四章租赁单位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以合同形式对外出租业务时,出租项目的承办单位应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审查内容包括:(一)承租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经验。

(二)承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承办单位在与承租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体现安全管理的内容或签订《租赁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管理职责,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负责承办单位应为承租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并在合同中予以体现。应如实告知承租单位租赁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安全管理和其他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分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租赁方的安全、环境工作按公司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租赁方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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