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邮市场管理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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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邮市场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邮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集邮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集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邮票品经营活动及对集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邮票品包括邮资凭证和集邮品。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集邮品,是指邮资凭证的制成品。

其它国家或者地区发行的邮资凭证进入我国境内,按照集邮品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集邮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集邮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集邮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集邮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导行业自律,规范集邮市场的各类经营活动。

第二章经营主体管理

第六条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集邮票品经营者、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工商登记后二十日内到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经营集邮票品业务备案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固定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复印件。

在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内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由市场开办者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为其他集邮票品经营者提供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应当在交易平台运行后二十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互联网经营集邮票品业务备案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互联网接入服务商网站备案等网络审批管理证明文件复印件。

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供者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以固定经营场所所在地为其所在地。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以互联网ICP备案地为其所在地。

在互联网交易平台经营集邮票品的经营者,由平台提供者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集邮票品经营者、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供者办理备案手续,应确保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材料真实齐全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出具备案证。

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集邮票品经营者、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供者负责人、经营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原备案者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备案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换领备案证。

第十条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或互联网交易平台暂停经营的,应当自暂停经营三日前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并以易于得知的方式告知集邮票品经营者和消费者。

第十一条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或互联网交易平台停止经营的,应当自停止经营二十日前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并以易于得知的方式告知集邮票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停止经营的,应当及时交回备案证。

第十二条备案证由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依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印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非法转让备案证。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注销备案证:

(一)停止经营未按时交回备案证的;

(二)因违法被依法禁止从事集邮票品经营、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或提供互联网交易平台的。

第十四条举办展销会从事集邮票品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展销活动举办十日前,持参加展销单位目录、展销场地证明等材料,到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举办集邮票品拍卖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拍卖活动举行十日前,持有关拍卖集邮票品的目录,到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经营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集邮票品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十七条制作集邮品,应当在集邮品上注明集邮品的发行单位,并按照适度包装的原则,合理确定包装方式和使用包装材料。

第十八条集邮票品经营者提供的集邮票品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加强管理,规范集邮票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建立经营者诚信档案。对于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受处罚或者被投诉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对严重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和公开消费者投诉受理渠道和方式,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调解处理集邮票品交易纠纷。调解集邮票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纠纷的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一年。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互联网交易平台应当配备具有识别邮资凭证真伪的人员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集邮票品经营者、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开邮政管理部门受理集邮市场投诉和举报的渠道和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集邮票品交易纠纷。

第二十二条集邮票品经营者、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数据和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三条集邮票品的进口业务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指定经营。具体指定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集邮票品的进口业务。

集邮票品的进口业务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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