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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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2014.6.16

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2014.6.16

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1 总则1.1 为指导企业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2〕7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1.2 企业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适用本指南。

1.3 企业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国家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

1.4 企业应当履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社会责任,积极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并鼓励员工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及时反映易制毒化学品可疑交易线索等异常情况。

2 责任制2.1 企业应当认真履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销售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在内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员工在5人以内的微型企业至少应当明确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职责。

2.2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第一责任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了解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了解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的基本知识,使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各项规定;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体系,批准实施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设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机构,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等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规定和要求;保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报告等资料的内容真实;检查各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执行与完善情况;积极推进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化工作。

2.3 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分管负责人应当学习并组织本企业贯彻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学习并掌握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基本知识,组织制定和审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分部门规章制度、各岗位责任制度,组织企业易制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检查易制毒化学品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生产、储存等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组织从生产(或采购)、储存到销售(或自用)的易制毒化学品流向清查工作,组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持续改进和信息化工作,及时通报、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组织编制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定期报告等资料。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2010年04月07日发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三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品种目录见本办法附件1。

国务院批准调整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涉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调整并予公布。

第三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许可第五条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中属于药品的品种,还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相关规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第六条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以下资料:(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表(见附件2);(二)《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四)反映企业现有状况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场所平面布置图(注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应安全管理设施);(五)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六)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的说明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报警的证明;(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知识的说明材料;(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证明;(九)申请生产仅能作为药品中间体使用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供合法用途说明等其他相应资料。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医院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确保医疗、教学、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见附件1)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见附件2)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指危险化学品包括下列七大类:1.爆炸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5.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7.毒害品和腐蚀品。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见附件2)。

本管理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统称为危险化学品。

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临床、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购买、保管、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医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管理体系医院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各教研室、医学研究中心、检验科、药剂科与资产装备办为主要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由各教研室、医学研究中心、检验科、药剂科与资产装备办、保卫办、实验室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防范实验室环境污染、实验用品(含危险化学品)与器材安全以及实验操作安全。

各学院要成立相应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分管实验室领导要负责本项工作,并落实具体的管理责任人员。

第五条分工与职责1.保卫办负责全院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处置等过程的安全监督。

2.资产装备办负责全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建设,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临床、科研、教学等单位安全存储、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16•【文号】安监总厅管三[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加强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请督促相关企业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6月16日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1 总则1.1 为指导企业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2〕7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1.2 企业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适用本指南。

1.3 企业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国家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

1.4 企业应当履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社会责任,积极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并鼓励员工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及时反映易制毒化学品可疑交易线索等异常情况。

2 责任制2.1 企业应当认真履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销售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在内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员工在5人以内的微型企业至少应当明确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职责。

易制毒化学品各部门责任制

易制毒化学品各部门责任制

易制毒化学品各部门责任制
1、对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负责制。

使到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守,各负其责。

2、建立健全的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人数情况配备安全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

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4、各级、各部门设专人负责记录易制毒化学品的流向。

5、定期召开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有关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经营问题。

6、定期组织各级人员进行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的教育,并定期组织安全考核。

7、主动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管理工作。

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组织的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召开会议等各项管理活动,如实填写统计报表及申请表格等材料,服从管理、按时上报。

重点经营企业应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以及相关人员。

第三章机构设置1.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政策、标准和流程,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保障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使用的执行。

2. 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管理事务,包括许可审批、监督检查、事故应急等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 审批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许可申请;- 定期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检查和评估;- 组织和开展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 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档案,并定期更新。

第四章使用许可1. 使用许可的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使用申请表;- 相关资质证明;- 安全措施方案。

2. 使用许可的审批安全管理部门对使用许可申请进行审批,涉及的审批事项包括:- 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资质;-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目的和用途;- 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3. 使用许可的发放经过审批通过的使用许可,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发放。

使用单位或个人收到使用许可后,方可使用易制毒化学品。

第五章安全管理1. 安全措施的制定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方案,并向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措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和使用环境安排;- 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安全培训和教育;- 事故应急预案。

2. 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建设符合安全标准的储存、操作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安全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也应得到重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3. 安全培训和教育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图

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图

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各级各类人员责任制及职责企业应当认真履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在内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人员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第一责任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了解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了解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的基本知识,使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各项规定;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体系,批准实施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设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机构,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等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规定和要求;保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报告等资料的内容真实;检查各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执行与完善情况;积极推进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化工作。

二、分管负责人职责: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分管负责人应当学习并组织本企业贯彻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学习并掌握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基本知识,组织制定和审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分部门规章制度、各岗位责任制度,组织企业易制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检查易制毒化学品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生产、储存等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组织易制毒化学品流向清查工作,组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持续改进和信息化工作,及时通报、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组织编制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定期报告等资料。

三、使用负责人职责:使用负责人全面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工作。

使用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学习并掌握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基本知识,组织制定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程序及管理制度并监督使用人员严格遵守,组织建立健全使用台账,检查台账记录和档案整理情况,定期组织易制毒化学品库存盘点,及时通报、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

四、使用人员职责:使用人员应当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掌握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基本知识,严格遵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程序,做到按规定留存的资料完整有效,记录无漏项,台账、档案整齐有序,保证易制毒化学品记录清晰、相互衔接可追溯。

中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5篇)

中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5篇)

中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一、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专项管理小组,明确实验管理人员为具体责任人。

二、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三、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台账(出入库登记),如实记录购进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使用情况和库存等,并长期保存备查。

四、易制毒化学品须专柜存放,实行双人双锁,无关人员不得接触易制毒化学品专柜。

五、加强易制毒化学品日常养护,确保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安全。

管理人员应定期盘点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如在盘点中发现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学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小组组长,如发现被盗,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报案。

六、严格遵守管理制度,严格操作程序,易制毒化学品只在本学校教学中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对造成易制毒化学品外流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领导机构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以及市禁毒办《全市开展整治新型毒品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证明工作,加强易制毒化学品日常监督检查,确保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特成立桥娄中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领导机构,为构建“和谐校园”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有关成员名单如下:组长:____副组长:____成员:____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导处):办公室主任:____办公室副主任:____成员:____中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2)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学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校园环境的安全稳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中学的教职员工、学生及其他人员在校园内部和参与校内活动时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第三条中学易制毒化学品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制作、携带、使用和贩卖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购销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是全国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应当设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门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设专门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许可或者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购销管理第三条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条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第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第六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购买许可证的申请能够当场予以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概述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品的非法制造和销售行为,确保公司及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内容1. 安全责任及管理机构(1)公司成立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调查处理。

(2)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高层领导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研究、部署。

(3)公司设立专门的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进出库管理、使用和销售的监督和管理等。

2. 人员管理(1)公司对从事易制毒化学品操作的员工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

(2)严格核实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工作经历和相关资质,确保从业人员合法合规。

(3)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3. 进出库管理(1)公司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库实行台账登记制度,做到进出明细、数量清楚。

(2)建立严格的进货和销售审批制度,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来源可靠、合法。

4. 仓库管理(1)公司设立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仓库内部布置合理,采取防火、防盗、防爆等措施。

(2)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分类、编号、分区管理,避免不同种类的易制毒化学品混放和交叉污染。

(3)制定严格的仓库出入库制度,确保仓库内的易制毒化学品不外泄、不被盗。

5. 安全防范措施(1)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建立完善的安全警示标识和操作规程,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3)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设备和器材,确保其正常工作和使用。

(4)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事件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以防止再次发生。

6. 法律法规和违规处理(1)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事,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处理。

(2)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员工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人进行适当奖励。

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范文(4篇)

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范文(4篇)

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管理行为,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尊重市场竞争原则,加强自律,确保销售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诚信性。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增强对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的认识和能力。

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准入管理第五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易制毒化学品销售资格,并提供相应的经营资质证明材料。

第六条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发放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准入证书。

第七条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准入期限为三年,期满需重新提交申请并进行审核。

准入证书丧失效力的,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备案管理第八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在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前,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销售备案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的销售备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予以备案核准。

第十条销售备案核准后,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备案证书,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

第四章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管理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应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制度,按照销售台账管理规定记录销售活动。

第十二条销售台账应包括易制毒化学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对象、销售时间等基本信息。

销售事件发生后应及时记录。

第十三条销售台账应保存至少三年,并妥善保管,便于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核对。

第五章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安全管理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应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保管和销售过程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易制毒化学品应专门存放于安全密闭的仓库或柜子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防护设施维护。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行为,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药品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所列的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及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包括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及其单方制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购买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购买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许可第五条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以下资料:(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表(见附件1);(二)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单复印件;(四)企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五)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注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应安全管理设施);(六)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七)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的声明。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5 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的,30 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将检查结果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江苏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江苏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江苏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

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见本条例附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教学、科研等各项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过程。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的,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审批,同时会同保卫处对各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处置等进行监督、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由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危化中心”)负责实施。

第六条各学院(所、中心)负责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应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第七条各学院(所、中心)应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台账管理,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和处置进行祥实记录,指定专人监管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和处置过程。

第三章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储存和领用第八条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人按需提出购买申请,填写江苏大学易制毒化学品购置申请表,经各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加盖公章,报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备案,由危化中心携购买申请表、购销合同及其它资料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证明,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向有资质的供应商采购。

第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购、使用、转让、接收、销售、储存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范文(3篇)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范文(3篇)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范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定义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以用来合成毒品的化学品,包括但不限于甲麻素、麻黄素、麻黄碱、苯丙胺盐类物质、乙醚、甲基苯丙胺(冰毒)等。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级管理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危害程度和用途特点,将其分为A、B、C三类。

A类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储存、运输等行为严格限制,需要特殊许可方可进行。

B类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储存、运输等行为需经过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C类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储存、运输等行为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和使用1.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所持许可证的类别和有效期限购买和使用。

2.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购买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许可证明,并填写购买登记表。

3.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后,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出租给他人。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1.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储存环境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并设置限制区域、实施专人看管等安全措施。

2.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3.易制毒化学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第六条: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告和监管1.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2.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进行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本制度由单位负责人签字不同。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范文(2)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以被非法利用制造毒品或者有毒化学物质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和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确保生产、检测、研发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指危险化学品包括下列八大类:1.爆炸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有毒品;7.放射性物品;8.腐蚀品。

具体见附件1,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具体见附件2,易制毒化学品名录。

本管理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统称为危险化学品。

剧毒品的管理参照公司《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放射性物质和同位素试剂的管理参照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检测、研发等活动的部门,包括购买、保管、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管理体系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负责人担任,生产部与仓管中心为主要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由生产部、实验室、研发部、仓管中心、行政部、采购部、安环部、装备部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防公司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与设施器材安全以及生产过程安全。

各部门要成立相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分管领导要负责本项工作,并落实具体的管理责任人员。

第五条分工与职责1.行政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处置等过程的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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