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就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与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其她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与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材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她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她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她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工程从事建管、勘测、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单位,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施工工艺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三条建管、勘测、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并接受公司、能源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程质量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工程质量出现事故,负有相应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将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五条质量目标:单元工程质量合格率100%,优良率90%以上(含90%);单位工程质量优良率90%以上(含90%);工程外观得分率85%以上;工程质量优良。
第六条公司监督管理、项目公司全面负责、监理单位过程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司分两级成立质量领导小组:成立公司质量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整个公司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
开发工程部抽调人员成立质量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所建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项目负责人任组长。
层层落实责任制。
工程参建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执行。
第七条在工程建设实施中,以参建各方为主体,建立起四个职责体系:质量监督、质量检查、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质量监督体系包括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稽查部门、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等。
本工程各参建单位必须主动接受监督,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质量检查体系包括质量检查和巡查制度。
质量控制体系由监理单位负责建立。
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等有关单位必须针对本工程特点建立健全各自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并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质量体系及工程的监督、检查。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第一条:责任范围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程勘察活动中的关键角色,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负有紧要责任。
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七项:1.确保项目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2.订立并监督项目合理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3.组织并引导项目勘察工作的相关人员,确保他们具备必需的技术和安全知识,并合理布置勘察人员的工作任务;4.加强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项目中显现的质量安全问题;5.监督项目中的质量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靠;6.及时报告项目质量安全情形,并提出改进看法;7.承当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质量安全的最终责任。
第二条:管理标准1.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各个环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2.抽调专业技术力气参加项目的整体规划和设计,确保项目的勘察工作在技术上符合要求;3.订立勘察工作计划,并合理布置勘察人员的工作任务,确保定时完成工作;4.对勘察人员进行培训和岗位沟通,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5.加强勘察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确保质量安全掌控的自动性和全面性;6.对勘察工作的各项成绩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勘察结果准确可靠;7.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矫正措施,确保项目质量安全。
第三条:考核标准1.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履行情况将纳入企业的年度考核体系;2.依据勘察项目的规模和难度,订立相应的质量安全考核指标;3.对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综合评价;4.考核结果将作为项目负责人业绩考核的紧要依据;5.项目负责人在考核期间如有重点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将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6.考核结果公示,并据此进行人员奖惩和晋升调整;7.考核结果将作为项目负责人选任和岗位晋升的紧要参考。
第四条:奖惩措施1.对于质量安全责任履行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将予以表扬和嘉奖;2.对于质量安全责任不力、导致事故的项目负责人,将依照企业纪律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3.对于质量安全责任履行不符合要求、且经教育改正无效的项目负责人,将进行相应的岗位调整或取消资格;4.对于有意瞒报、误报或隐瞒质量安全问题的项目负责人,将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课件
•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1条 • 第七条 •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单位。 •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第八条 •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 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 第九条 •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 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 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 第三条 •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第十条 •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
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
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 质量。 • 第十一条 •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 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第十二条 •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 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 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 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 助资金的工程; •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6
【案例分析2】
某厂新建一车间,分别与市设计院和市建某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和施工
建 合同。工程竣工后厂房北侧墙壁发现裂缝。为此某厂向法院起诉市建某公
设 工
司。经勘察,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结论是结构设计图纸所依
程 据的地质资料不准确,于是某厂又诉讼市设计院。市设计院答辩:设计院
勘 是根据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设计的,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经法院查证:某 察 设 厂提供的地质资料不是新建车间的地质资料,事故前设计院也不知道该情
规 款,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③ 不按规定进行设计的责任。对于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
计的单位,不按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或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厂、
供应商的设计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上述
行为造成工程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门、跨地区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
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
设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应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
【案例分析1】
分析:
建
设 • 质量责任应由建设方承担,设计方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根据《建筑
工
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
程
者施工单位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
勘 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管理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勘察、检测等各个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并适用于公路、桥梁、地铁、铁路、港口、机场、水利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等各方应当履行自己的质量管理职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原则。
第五条国家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聘请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资格证书的质量管理人员,并依法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部门,聘请具有建设工程监理资格证书的质量监督人员,并依法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条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等应当依法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质量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的质量标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等应当根据标准和合同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前期工作时,认真筛选选取技术、管理、工程质量等方面达到要求的单位或专业工程师进行配合。
并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不断加强对施工方、监理方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双重保障。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聘用符合规定资格要求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测等各方的相关人员。
勘察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勘察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制度一、概述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工程质量问题日益突出,工程质量安全已成为我国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
作为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勘察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因此,建立健全勘察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对于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制度目的1.明确责任: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度能够明确勘察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责任分工,明确责任主体,减少责任模糊,从而减少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
2.提高质量:通过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勘察单位能够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减少工程质量风险。
3.加强管理: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度能够加强对勘察单位的管理,规范其工作流程和程序,保证工程质量的稳定和可控性。
4.提升服务: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可以促使勘察单位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三、制度内容1.实行全员责任制:勘察单位中的每一位员工都应该认识到自己在工程质量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形成全员参与、全员负责的工作机制,共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2.明确责任分工:勘察单位应当明确责任分工,明确各个部门和个人的职责和任务,确保责任的明确性和到位性。
3.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从质量控制到质量保证全过程管理,确保各个环节都能够进行有效的质量管理。
4.加强监督检查:勘察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工作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5.强化培训教育:勘察单位应当加强培训教育工作,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确保员工有足够的能力和技术来保障工程质量。
6.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勘察单位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提前识别和评估工程施工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降低质量风险。
7.建立资料保管制度: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料保管制度,对勘察、设计、施工等阶段所涉及的资料进行规范的管理和保管,确保工程质量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2日建设部令第163号、2021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3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足额支付勘察费用,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勘察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验收勘察报告,组织勘察技术交底和验槽。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勘察质量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责任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责任制度一、总则为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本质量责任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旨在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确保勘察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勘察单位的职责1. 勘察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接业务。
2. 勘察单位需对勘察工作负全责,保证勘察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3. 勘察报告应包含完整的工程地质条件分析、建议及风险评估等,为后续设计提供准确依据。
4.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勘察单位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勘察人员的职责1. 勘察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且定期参加专业培训和考核。
2. 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和操作规程进行现场作业,确保采集数据的有效性。
3. 认真填写勘察记录,并对所记录的数据负责。
4. 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四、监督管理1. 建设单位应对勘察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 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部门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勘察工作进行抽查。
3.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勘察单位整改,直至解除合同。
五、责任追究1. 如因勘察单位的责任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勘察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2. 如因个人失误导致质量问题,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如有更新,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最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
地方、部门和企业可奖励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八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及构配件生产,均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城市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任务。
第十条国家对工程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本单位作为一家勘察设计单位,我们深知质量责任的重要性。
在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我们始终秉承着以质量为核心的理念,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我们将质量作为单位的生命线,将质量责任视为我们的基本职责。
首先,我们深入了解客户需求,充分沟通,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客户的预期目标。
其次,我们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确保设计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同时,我们注重勘察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通过科学的仪器设备和严格的数据处理流程,进行勘察数据的准确采集和分析。
我们注重团队合作,设立多层次的质量审核机制,确保设计方案的审查和验收环节不漏过每一个细节。
最后,我们注重设计成果的交付和使用,积极跟踪和反馈设计成果的实际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设计方案。
在质量责任意识上,我们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把质量责任融入到单位的文化中。
我们通过不断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员工的质量责任意识,促进员工的自觉自律。
我们建立了健全的激励和惩罚机制,对质量责任的履行进行激励和表彰,对质量责任的失职失责进行惩罚和教育,形成了良好的质量责任氛围。
我们向客户和社会公众传递企业的质量责任观念,争取客户和社会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综上所述,我们深知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的重要性,我们将一直秉承“以质量为本、以责任为重”的宗旨,全心全意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我们将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勇于承担质量责任,努力成为客户满意、社会认可的优秀单位。
同时,我们为了保证质量责任的履行,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严格执行ISO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对设计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从项目启动、设计编制、审查、修改、到最终成果的归档,每个阶段都有详细的文件记录和质量管控措施。
我们注重全员参与,每位员工都要对自己的工作质量负责,通过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此外,我们还加强了与合作方和供应商的沟通和合作,确保外部资源的质量也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_规章制度_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在2019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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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关于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的规定
关于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的规定关于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的规定【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关于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的规定【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的规定。
一、建筑工程的勘察,担负着为工程建设准确地质资料的任务;建筑工程的设计,则直接为工程施工据以遵循的技术依据。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是决定整个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如果勘察、设计的质量存在问题,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也就没有保障。
实践中,因建筑工程的勘察数据不准确和设计错误而造成房倒屋塌重大事故的教训并不少见。
本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就是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要以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兢兢业业地做好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加强对勘察、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万无一失。
如果由于勘察、设计质量出了问题,影响工程的质量,则应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质量责任,包括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仅仅只是赔偿勘察、设计费用的问题。
二。
按照本条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这里讲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要符合本法的规定,也包括要符合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材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哪些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哪些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对施工质量负责是施工单位法定的质量责任。
从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到验收,涉及到多个单位参与。
对于建设方来说,向业主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是最基本的要求。
一旦工程质量出现质量问题,严重者会导致工程质量事故,这需要有人负责。
那么,哪些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下面我们通过小编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哪些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对施工质量负责是施工单位法定的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责任主体,但不是唯一的责任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在勘察、设计质量没有问题的前提下,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状况,最终将取决于施工质量。
因此,从法律上确立施工质量责任制,要求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也就是要对自己的施工行为负责,既可避免让施工单位承担过多的工程质量责任而开脱建设单位及其他主体的责任,又可避免让建设单位及其他主体承担过多的工程质量责任而忽略施工单位应承担的施工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依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使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二、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的要求是什么?1、《建筑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勘察单位负有哪些质量责任
⼯程勘察单位负有哪些质量责任法律咨询:⼯程勘察单位负有哪些质量责任的咨询?律师回答:⼯程勘察单位要对提供的勘察成果质量全⾯负责;建设单位要对勘察⼯程提供必要的客观条件和技术保障,并负相应的质量责任。
⼯程勘察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任务。
禁⽌⼯程勘察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任务。
禁⽌⼯程勘察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任务。
⼯程勘察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他包所承揽的勘察任务。
⼯程勘察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勘察合同的要求进⾏勘察⼯作,并建⽴健全科学有效的质量管理程序和质量责任制,明确单位的法定代表⼈、项⽬负责⼈(技术负责⼈)、审核⼈,以及与勘察作业有关⼈员的质量责任。
确保勘察成果客观、真实、可靠,并对勘察成果质量负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责任。
⼯程勘察单位内部要实⾏技术、劳务分离,劳务⼯作逐步社会化,并由技术部门指导、监督劳务⼯作,确保野外⼯作质量,保证量测、记录和取样的正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程勘察单位的有关⼈员,特别是单位法定代表⼈、项⽬负责⼈、审核⼈等,应按各⾃的岗位职责对其经⼿的建设⼯程勘察质量,在建设⼯程寿命期限和法律追诉期限内负终⾝质量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建设⼯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条新设⽴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第五条规定先由省、⾃治区、直辖市建设⾏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或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进⾏资质预审,然后再向批准部门提出⼯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第⼗⼀条要求办理资质申报审批⼿续。
第⼗三条取得⼯程设计资质的单位,除丁级单位外,可在其主⾏业外根据其专业⼒量和技术⽔平,申请与主⾏业相关的其他⾏业设计资质。
甲级单位不受限制,⼄级单位不超过两个相近⾏业,丙级单位不超过⼀个相近⾏业。
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是:
1)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并对其勘察的质量负责。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 (包括勘察任务委托书),组织编写勘察纲要,就相关要求向勘察人员交底,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工作。
承担项目的勘察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观测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符合专业培训要求。
应当对原始取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组织人员及时整理、核对原始记录核验有关现场和试验人员在记录上的签字,对原始记录、测试报告、土工试验成果等各项作业资料验收签字。
3)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应当对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保证勘察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在勘察文件上签字盖章。
4)应当对勘察后期服务工作负责。
组织相关勘察人员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组织参与施1验槽,组织勘察人员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对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还应参加单位工程、项目工程验收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组织勘察人员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与勘察工作有关的技术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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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根据《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于2001年1月17日颁布了第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明确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这些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主要集中在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制度是《建筑法》确立的一项制度,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对该项制度的实施作了详细规定。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工程规划许可证;
2.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3.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
4.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5.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6.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等。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上述文件和资料后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签发监督通知书。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法定程序,不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不得开工。
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装修工程,为了满足特定的使用目的,要对结构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改动。
建设单位在没有设计方案的前提下擅自施工,必然给工程带来质量隐患,后果十分严重。
为此,《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装修工程必须履行申报手续,如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装修工程的监督管理。
再有,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才可交付使用。
如果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经济效益,在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即将工程交付使用,由此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承担责任。
《质量管理条例》确立了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这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重要手段。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
的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反映其从事勘察、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能力,是国家对勘察、设计市场实行准入管理的重要手段。
勘察、设计单位只有具备了相应的资质条件,才有能力保证勘察设计的质量。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也就超越了其勘察设计的能力,就无法保证其勘察、设计的质量。
因此,《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另外,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的基础资料,是设计的依据。
因此,“先勘察、后设计”是工程建设程序的要求。
但是,由于工期紧迫和建设单位的利益驱动,目前违背基建程序的做法时有发生。
在勘察、设计质量检查中发现,不少工程存在先设计、后勘察的现象,甚至仅参考附近场地的勘察资料而不进行勘察,这些都会造成严重的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
因此,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相应的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有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所选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的权力和义务。
因为设计单位如果滥用这项权力,会限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上的自主权,同时也限制了其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厂商的平等竞争权,妨碍公平竞争。
此外,指定产品往往会和腐败行为
相联系,收受回扣后设计单位常常难以对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有正确的评价,这无疑会对工程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鉴于以上原因,《建筑法》和《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这里的“特殊要求”通常是指根据设计要求,所选产品的性能或规格只有某个厂家能够生产或加工,必须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设计和采购工作。
在通用产品能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设计单位不可故意选用特殊要求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