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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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綦江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
办法(试行)的通知
綦江府发〔2010〕36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綦江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办法(试行)》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綦江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土地管理、规范我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助推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对依法取得的利用效益不高或废(放)弃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等,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 成立綦江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审计、监察、国土房管、农业、林业、水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重大事项的协调解决和对复垦工作的指导督促工作。
县国土房管局为我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负责指标管理和收益管理等。县土地整理中心为我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台账,完善项目申报、备案、实施、验收资料的登记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责任单位(以下简称“项目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地块的土地清查、清理、核实登记、项目申报,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危旧房拆除与补助、复垦后的土地权属调整、配合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县财政、审计、监察、农业、林业、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施工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施工合同制、实施公告制和项目审计制度等管理制度;农村建设用地复
垦资金属于专项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五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行项目管理,并遵循以下申报原则:
(一)项目选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复垦片块能确保实施。
(二)项目实施区域相对集中,一个复垦项目可由不超过2个的片区组成,但不得突破同一街镇2个行政村的范围;一个片区可由不超过20个的片块组成,但不得突破一个行政村的范围;一个片块可由不超过相对集中的10个点(图斑)组成,但不得突破一个合作社的范围;复垦片块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有利于复垦后的生产经营管理,且具备后期管护利用条件,适宜农业耕作。
(三)选择危旧房屋拆除复垦的地块,户均可复垦为耕地的面积必须达到500平方米以上。
(四)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选择的复垦地块应征得土地权利人的同意。村、社集体使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应征得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第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申报复垦项目应提交的基础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人的申请书、复垦片块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地产权属证明材料、项目所在街道(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拟实施项目实地现状照片(按单个地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各1张)、新增耕地管护利用承诺书、涉及客土工程的项目须提交客土地点和同意取土的证明材料。
(二)项目区域确定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分别与项目承担单位、房地产权利人签订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复垦协议应明确项目位置、面积、土地权属、补贴方案、权属调整方案、违约责任等内容。对废弃的农村建设用地,由项目责任单位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复垦协议。
第七条 复垦项目备案入库后,依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渝办发〔2010〕12号),须公开招标的,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工程实施单位;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在渝办发〔2010〕12号文件规定必须招标规模标准范围内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八条 复垦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技术指导,适时委派监理单位,跟班现场监理,全过程监管好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和数量。项目责任单位要派出施工现场代表,协调村社,配合监理单位,代表责任单位监管项目建设,确保达到规划设计的数量质量要求。
第九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首先由实施单位进行自查自验、完善相关资料,向县国土房管局提出验收的书面申
请;其次,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到项目责任单位的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县级初步验收,完成各种验收资料,书面请示市国土房管局进行正式验收。一次未通县市验收的项目,由承担单位责成责任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直至整改合格通过验收为止。整改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负责。
第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同项目承担单位完成相关资料做好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对已批准纳入綦江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储备库的建设用地复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补助、节约用地补助和购房奖励、自建房补贴。
(一)自愿申请危旧房屋拆除,并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以复垦地块房地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房屋面积为基数计算补助100元/平方米。
(二)自愿申请退出宅基地,放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地块使用权交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给予节约用地补助。以复垦地块房地产权人实有的面积为基数计算,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节约用地补助。经批准已新占地建房的应扣减新占地面积。
(三)自愿申请退出并放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地块使用权交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到县城或集镇购买居住房屋的按照购买住房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推进城镇化建设购房奖励。经批准申请到新村规划区聚居点自建住房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建房补贴。
农村其它建设用地复垦补助,以权利人为主体参照本条前款(一)、(二)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实施补助、补贴办理程序为:由土地权利人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和责任单位提出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补助、节约用地补助和购房、自建房补贴申请;由责任单位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移交项目承担单位核查备案;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公示;项目责任单位应分别与项目承担单位、房地产权利人签订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协议的约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经费中将补贴、补助直接拨付到街镇财政,由项目责任单位登记造册支付给房地产权利人。
第十三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行绩效挂钩,纳入目标考核。建设用地复垦按县人民政府《关于对2010年土地开发整理及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实施考核的通知》(綦江府发〔2010〕12号)办理,严格逗硬兑现。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旅行。起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綦江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施细则
附件:
綦江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施细则
为扎实有效地抓好全县农村建设
用地复垦工作,推进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项目申报
(一)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建设用地复垦的要求组织对辖区内可进行复垦的建设用地权属、面积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踏勘、选址,初步确定复垦地块,向县国土房管局提出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申请,提交资料包括:
1.房地产权利人的申请书
2.复垦片块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地产权属证明材料
3.项目所在街道、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乡村建设规划图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规划图等
4.项目实地现状照片(按单个区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各1张)
5.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复垦协议应明确项目位置、面积、土地权属、权属调整方案、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依法确认无房地产权利人的废弃农村建设用地,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复垦协议。
(二)由县国土房管局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建设用地复垦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可进行复垦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设计,并编制《实施方案》。
(三)由县国土房管局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专业单位对项目测绘资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组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四)由县国土房管局向市国土房管局申报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备案,取得备案通知书后下达项目入库通知。
二、项目实施
(一)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规定全权组织项目建设,并负责项目监管,安全、矛盾纠纷的协调,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规划设计图件的相关要求施工,保质保量全面完成各项工程内容,确保项目通过验收。
(二)县国土房管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委派人员和工程监理,对复垦项目的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管督促,确保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
三、竣工验收
(一)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工程施工建设各项工程量后组织施工单位进行自验,形成验收资料,会同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绘,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在自验的基础上申请县国土房管局组织县级验收。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包括: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项目竣工报告及其相关附件
3.1︰500复垦项目规划图和单体工程设计图
4.1︰500复垦项目竣工图、现状图和1︰1万复垦前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光盘
5.财务决算报告及批复文件
6.审计报告
7.新增耕地测算报告
8.新增耕地分等报告
9.工程监理总结或农民群众监督资料
10.土地权属调整报告
11.新增耕地符合补划基本农田条件的图件、表册、责任书
12.复垦前后对比照片(按单个片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各1张)
13.相关合同、协议书
14.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5.工程移交及后期管护协议等资料
16.申请项目验收的图、表、册及初验意见
(二)县国土房管局根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自验申请,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对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进行验收并完善项目验收抽查确认申请表、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意见申请市级验收。
四、补偿标准和办理程序
(一)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补助: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自愿申请危旧房屋拆除,并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以复垦地块房地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房屋面积为基数分别以房屋结构计算补助(砖混100元/平方米;砖木80元/平方米;穿逗、土墙60元/平方米;简易房屋、棚房30元/平方米)对自愿申请退出宅基地,放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地块使用权交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给予节约用地补助。
(二)节约用地补助: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复垦地块房地产权人实有的面积为基数计算,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节约用地补助。经批准已新占地建房的应扣减新占地面积。
(三)购房奖励: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自愿申请退出并放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地块使用权交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到县城或集镇购买居住房屋的给予15000元/户的推进城镇化建设购房奖励。
(四)自建住房补贴: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自愿申请退出部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地块使用权交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经批准申请到新村规划区聚居点自建住房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建房补贴。
(五)资金筹措及办理:县国土房管局根据项目投资预算,申请县财政局划拨土地复垦经费,转街镇支付。
(六)补助、奖励、补贴办理程序:
1.补助办理程序:
(1)公示,在清理的基础上,计算出复垦建设用地的补助费用,送达各房地产权利人确认签字,同时在政府驻地和项目区较集中的地点造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2)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的,街镇审核无误后报县国土房管局核查备案。
(3)签订复垦协议,街镇应分别与项目承担单位(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房地产权利人签订宅基地(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同时收回原房地产权利证书,交由县国土房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兑现补助,按照复垦协议的约定,由街镇在专项经费中将放弃宅基地使用权补助直接拨付到房地产权利人或集
体经济组织帐户上。
2.奖励、补贴办理程序:
(1)申请,房地产权利人凭宅基地复垦协议、有效身份证明、新购房屋房地产权证书或经国土房管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经依法批准的新村规划范围内建房用地批准书,向项目责任单位提出购房、自建房补贴或节约用地补助申请。
(2)公示,街镇应将申请购房、自建房补贴和节约用地补助情况在政府驻地和项目区造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3)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镇初审同意后,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4)兑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街镇在专项经费中将购房、自建房补贴或节约用地补助直接拨付到房地产权利人的帐户上。
五、后续管护利用
(一)由街镇与村社分别签订新增耕地管护移交协议,层层落实管护措施。
(二)由土地所有权人安排对新增耕地使用。
(三)由街镇协调农技部门指导种植,使新增耕地发挥应有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县相关部门会同街镇不定期进行管护利用检查,对管护利用纳入年度土地管理目标考核。
六、本《细则》由綦江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复垦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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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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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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