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工作规则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工作规则一、背景为了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北京市建立了评标专家库,并通过网络终端进行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
这不仅有利于提高评标工作的效率,还能够有效减少人为干预,确保评标结果的客观性和可信度。
1.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的具体操作由专门的管理员负责。
管理员需要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熟悉评标专家库的操作流程和规定。
2.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的抽取过程应当具备公开、透明、可追溯性的原则。
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当在市级或区级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并确保抽取结果的公开性,保护评标专家的隐私。
3.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的抽取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评标专家的资格条件:评标专家必须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拥有一定的资历和职称。
拟邀请的评标专家应当是经过严格筛选、专业培训并成功入库的。
(2)抽取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方式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保每一位评标专家都有机会参与评标工作,避免任人唯亲、任性挑选的情况发生。
(3)权重分配:评标专家的权重分配应当根据其专业知识、经验和综合能力进行评估和打分。
评分较高的评标专家在抽取过程中应当有更大的机会被选中。
4.评标专家的工作时间安排:根据评标项目的紧急程度和工作量,管理员应当提前通知评标专家参与评标的时间和地点。
评标专家应当按时参与评标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标结果。
5.评标专家的行为规范:评标专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工作的规定,不得参与有悖公正和诚信的行为。
评标专家需对评标项目保密,不得泄露项目信息。
6.评标结果的公示:评标结果应当在一定的时间内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评标专家的名单、评标过程的主要信息以及最终评标结果。
公示期间,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人可以提出申诉,并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和处理。
三、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工作规则的意义1.提高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减少人为干预的可能性,提高评标结果的可信度。
关于朝阳区政府采购项目使用北京市评标专家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朝阳区政府采购项目使用北京市评标专家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3.12•【字号】朝财采购〔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朝阳区政府采购项目使用北京市评标专家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朝财采购〔2010〕87号区属各预算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评标专家管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4〕2898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规定“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建立后,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不在另行设置评标专家库”。
结合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使用北京市评标专家库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896号),现就我区政府采购项目专家抽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朝阳区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要严格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均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二、评审专家的抽取(一)抽取时间评审专家名单应当在评审前1个工作日内确定,特殊项目的评审专家名单可在评审以前2个工作日内确定。
评审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二)抽取程序1.采购人委托经办人持“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件、招标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到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办理评审专家抽取事宜,并由采购人纪检监察部门现场监督;2.采购人需向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提交填写好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抽取登记表》(加盖公章)及电子版;3.随机抽取,并由自动语音通知系统,自行完成评审专家确定工作;4.开标时打印《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表》交采购人。
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经办人和采购人共同签字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表》,作为项目档案备案资料。
(三)其他事项1.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不能提供所需特殊专业评标专家的,由采购人提出书面说明经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复后,可以先从财政部专家库中抽取;再不能满足的可由采购代理机构按所需专家人数的3倍进行推荐,并填写《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抽取表(自备专家)》,由经办人随机抽取后通知评审专家,抽取确定的评审专家名单由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密封后交经办人。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家评标管理办法(指导稿)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家评标管理办法(指导稿)2004-2—17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专家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30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12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22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2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的评标活动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评标活动。
第3条专家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第4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评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市建委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评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县招标办对监管范围内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第5条实行评标专家在评标前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制度。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抽取第6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向市或区县招标办提出抽取评标专家的申请.拟评标项目的评标时间、专家数量、专业要求、与评标项目有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须回避单位的名称,应在申请中明确.第7条招标办监管人员根据招标人的抽取专家申请,填写抽取专家通知单,并按排列顺序编号后于评标前一日内送交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专家抽取室。
第8条专家抽取室工作人员依据“抽取专家通知单”于当日随机抽取和通知评标专家.第9条评标专家接到参加评标通知并确认参加评标后,应于确定的评标时间前三十分钟,到交易中心专家休息室等候.第10条在评标前十五分钟内,招标人持“抽取专家通知单"到专家抽取室领取评标专家名单及评标室编号,并到专家休息室核对专家身份,在确定一致后,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入评标室评标。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9.15•【字号】市规发[2003]1236号•【施行日期】200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规发[2003]1236号)委属各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使用和管理,保证评标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活动,保证评标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负责建立、使用及管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以下简称专家名册)。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其评标专家应从专家名册中抽取。
第四条专家名册由市规委聘任的评标专家组成。
评标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技术经济等领域工作满10年,并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建筑、结构、岩土工程等还应具备一级注册资格,经济专家应取得注册造价师资格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且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其中,技术专家应主持过建筑单体5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1亿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编制工作(含同等规模的市政基础设施)。
(三)遵纪守法,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在北京工作、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在70岁以下。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2.21•【字号】京发改〔2004〕2898号•【施行日期】2004.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4〕2898号根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人事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为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建立后,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另行设置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认定专家库的专家,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核评标专家;按照整合资源、适当集中、方便招标人的原则合理确定网络终端,监督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推荐评标专家人选;监督评标专家在有关评标活动中的行为。
第六条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为社会各界开展招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各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以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免费抽取评标专家。
第七条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建立后,本市政府投资、政府融资和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的评标专家,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不能提供上述项目所需特殊专业评标专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出具的书面通知,从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5.29•【字号】京发改[2006]790号•【施行日期】2006.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06〕790号)市属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和《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京发改[2004]2898号)的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人事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联系人:法规处焦京敏;联系电话:66410884)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做好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网络终端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和《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京发改[2004]289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事局负责批准网络终端的设立、撤销以及监督和网络终端操作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的设立、管理和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第三条市经济信息中心受市人事局委托负责各网络终端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保证评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协助市人事局在线监督各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设立网络终端,按有关要求规范管理网络终端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网络终端依法为招标人开展评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
第六条评标专家名单应当在评标前一个工作日内确定,特殊项目的评标专家名单可以在评标前两个工作日内确定。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9.04•【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施行日期】2011.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原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的通知》(京人发[2006]42号)废止。
附件:《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一年九月四日附件: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评标专家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根据《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的审核、认定、聘用、培训、考核等管理。
第三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综合管理北京市评标专家,委托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运行、专家信息的日常维护及服务工作,委托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增选、信息修改、聘书管理等日常工作。
会同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考核认定评标专家资格,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考核工作。
二、申请和认定第四条入选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申请时,年龄未满70周岁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部分专业技术要求的具体条件,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doc
市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依法被取消评标资格的。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评标纪律:(一)应准时在指定的评标室参加评标,不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
已约定参加评标的专家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标,应及时通知选聘其作为评标专家的相关交易中心,并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说明材料;(二)出席评标活动时,应随带有效身份证明,依法接受有关监管人员的核验和监督;(三)不得向招标人探询授标意图,不得因个人成见影响评标的公正性;(四)严格遵守廉洁规定和保密纪律。
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不得与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任何财物好处,不得向投标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评标会议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有关的任何资料;(五)评标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
如有特殊情况,需暂离评标现场的,应事先征得有关监管部门和招标人同意。
第四章专家的选聘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
因项目特殊,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满足条件的备选专家不足的,招标人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同意,可从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评标专家。
个别特殊项目,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核准,可由招标人提供3倍以上备选专家名单并从中随机选聘,或由招标人从有关专业单位直接聘请。
第二十二条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适用其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专家选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的随机选聘应当在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设的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由招标人代表在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现场监督下,通过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进行。
北京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活动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其评审、评标行为动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园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已进入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且申报专业为建设工程及其相关专业的人员。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综合管理评标专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记分平台(以下简称记分平台),对评标专家在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除外)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记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市人力社保局。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对评标专家在园林绿化工程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记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市人力社保局。
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区园林绿化局依据职责,对参与所监管工程评标活动中的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评标专家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纳入人员执业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六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掌握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应采用书面的方式实名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范评标工作,提高评标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招标投标评标工作中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部门统一组织建立与管理,评标专家由评标、专家工作小组提名并经部门确认,按照评标工作的需要进行调配。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的评标能力,不得有利益冲突行为。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应保持持续更新,且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第六条评标工作应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评标方案和评标规则。
第八条评标工作应保持评标结果的机密性,不得泄露评标结果和相关信息。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九条评标专家库应由部门统一建立与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如下:1、评标专家库应包含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专业特长等;2、评标专家库应定期更新,剔除不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人员,补充符合条件的人员;3、评标专家库应按照专业领域进行分类,并标明专家的专业特长,以便调配时能与评标项目相匹配;4、评标专家应在入库之前签署评标专家承诺书,保证评标行为的独立、公正、客观;5、评标专家库的信息应保持机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第十条评标专家的选拔与调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评标、专家工作小组通过评审专家库,提名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2、评标、专家工作小组应向部门提交评标专家名单,并写明评标项目、评标时间等具体信息;3、部门根据评标项目的需要,审批评标专家名单,并进行调配;4、评标专家应按照调配通知参加评标工作,不得拒绝。
......第三章评标工作纪律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应遵守以下评标工作纪律:1、评标专家应按照评标方案和评标规则进行评标,不得随意改变评标标准;2、评标专家应认真评审投标文件,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客观;3、评标专家应保护评标内容的机密性,不得泄露评标结果和相关信息;4、评标专家不得参与与投标单位有利益关系的评标项目;5、评标专家不得收受投标单位的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北京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活动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其评审、评标行为动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园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已进入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且申报专业为建设工程及其相关专业的人员。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综合管理评标专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 1 -评标专家的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记分平台(以下简称记分平台),对评标专家在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除外)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记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市人力社保局。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对评标专家在园林绿化工程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记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市人力社保局。
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区园林绿化局依据职责,对参与所监管工程评标活动中的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评标专家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纳入人员执业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六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掌握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应采用书面的方式实名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
附件1:部分评标专业申报专业条件工程类—监理(A05)中部分专业申报条件从事与工程监理相关工作8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熟悉和掌握工程监理知识,无违法违规记录,申报工程监理类评标专业,应提交如下证明:1、建筑业工程技术或经济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复印件,盖推荐单位人事章或公章);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筑业工程技术或经济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复印件,盖推荐单位人事章);3、建设类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盖执业印章、推荐单位公章或人事章);4、近8年,从事3个以上与工程监理相关的工作经历(业绩清单及证明材料):(1)所参与工程监理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理合同协议书相关页复印件,盖推荐单位公章);(2)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具体职务(任职文件复印件,盖推荐单位人事章或公章);(3)从事与工程监理相关的工作履职记录(提供如下证明材料之一):a、四方验收单(复印件,盖推荐单位公章);b、工程开/复工报审表(复印件,盖推荐单位公章);c、主持编制过3个以上,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或同等规模项目的监理大纲、监理招标/投标文件(文件相关页复印件,证明人签字并盖推荐单位公章);d、其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盖推荐单位公章)。
二、工程类—工程造价(A06)中部分专业申报条件从事建筑业工程造价工作8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熟悉和掌握工程造价知识,无违法违规记录,申报工程造价类评标专业,应提交如下证明:1.建筑业工程技术或经济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复印件,盖推荐单位人事章或公章);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筑业工程技术或经济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复印件,盖推荐单位人事章);3.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盖执业印章、推荐单位公章或人事章);4.申报人工作职务(任职文件复印件,盖推荐单位人事章或公章);5.近8年,从事5个以上建筑业工程造价工作经历(业绩清单及如下证明材料之一):(1)主持编制过5个以上,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或同等规模项目的经济标投标文件、工程预算/结算文件(文件相关页复印件,证明人签字并盖推荐单位公章);(2)主持编制过5个以上,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或同等规模项目的经济标招标文件、工程预算/决算文件(文件相关页复印件,证明人签字并盖推荐单位公章);(3)作为建设单位招标人代表,参加过5个以上,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评标/评审活动(招投标监管部门认定的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盖推荐单位公章);(4)其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盖推荐单位公章)。
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京建法〔2016〕9号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活动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其评审、评标行为动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园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已进入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且申报专业为建设工程及其相关专业的人员。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综合管理评标专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记分平台”(以下简称“记分平台”),对评标专家在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除外)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记分,并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通报。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对评标专家在园林绿化工程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记分,并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通报。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园林绿化局依据职责,对参与所监管工程评标活动中的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评标专家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纳入人员执业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六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掌握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应采用书面的方式、实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京建法【2002】862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使用和管理,保障评标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以下简称专家名册)建立、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其评标专家应从专家名册中抽取。
区县建委不建立专家名册。
第四条市建委负责专家名册建立、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专家名册由市建委聘任的评标专家组成。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等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其中,技术专家应编制过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主持过同等规模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济专家应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监理评标专家应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遵纪守法,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在北京工作,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在65岁以下。
第六条市和区县建委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社团专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
第七条评标专家的聘任采取申请聘任和直接聘任两种形式。
市建委成立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
申请聘任和直接聘任均须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第八条评标专家申请聘任的程序是:(一)申请人向市建委领取并填写《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二)申请人持申请表,身份证、技术职称及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工作经历和业绩证明材料及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报市建委;(三)市建委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评审;(四)评审合格的,经市建委认定后颁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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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 保证工程质量和 施工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 《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 等 有关法律法规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 ,适用本 办法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 、设备的 安装工程 、 室内外装修工程 ,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 , 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 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 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 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参照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市政府 89 号令 )的有关规定执行 。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 , 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 ,应当进行招标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 式
规避招标 。
第七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 以下简称市建委 )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 的监督管理 。
区、县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区 、县建委 )依据职责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 (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 资或者融资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 但工程项目中政府
投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可以依据建设部和本市有关规章规定,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施工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干预。
第九条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当在施工总承包中标后进行。
专业工程分包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进行约定,未约定的必须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
劳务作业分包招标应当在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工程承包中标后进行。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专业工程分包的招标方式应当与施工总承包招标方式一致。
劳务作业分包的招标方式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5 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方式抄报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专业工程分包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办理自行招标备案。
劳务作业分包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可以不办理自行招标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者本市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或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参加投标。
禁止个人承揽劳务分包作业
第十五条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
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并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并按照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选择投标人。
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没有载明预审后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不得限制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第十六条资格审查应当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它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来京施工企业已办理资质监督备案;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施工分包招标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招标人对己发出的招标
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同时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第十八条专业工程分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
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 人以上单数。
评标专家应从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
劳务作业分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劳务作业分包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 人以上单数,劳务作业分包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
劳务作业分包评标专家纳入市建委评标专家库,实行备案管理。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
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
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它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分包,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 日内,向市建委或区、县建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
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情况、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材料。
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前款第(二)项中己按照本规定办理备案的文件材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收到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之日起5 个
工作日内在有形建筑市场对中标结果进行公告。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没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应当在订立合同后7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四条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投诉,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受理,并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 号令)处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发现应当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专业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
程,应当告知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办理施工分包工程招标投标手续。
对仍不履行分包工程招标投标手续的企业,监理单位应将该情况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并将违法行为记入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 年3 月1 日起施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京建法[2000]606 号)中有关施工分包招标投标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