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四川教资认定要求
四川教资认定要求四川教育部门对于教师资格认定有一系列要求,以确保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能力达到一定水平。
本文将介绍四川教资认定的主要要求。
一、学历要求四川教资认定对于教师的学历有明确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教师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不同教育阶段的教师所要求的学历层次有所不同,例如,小学教师应具备师范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而高中教师通常需要硕士研究生学历。
二、教育专业要求教师资格认定对于教师的教育专业背景有一定要求。
申请者应具备与所从事教学科目相符的相关专业学历背景,例如,语文教师应具备语言文学类相关专业背景。
三、教育培训要求四川教资认定要求教育培训是教师资格获得的重要环节。
申请人需要参加国家或省级组织的教师资格培训,并须通过相应的教育考试。
培训内容包括教育学、心理学等教师必备的知识和技能。
四、教学经验要求教学经验对于教师资格的认定也是一个重要指标。
根据不同教育阶段和级别,所要求的教学经验也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教育部门要求教师至少具备一定的实习或实践经验。
五、品德要求作为教师,品德和职业道德非常重要。
四川教资认定要求教师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对学生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六、其他要求除了以上主要要求外,四川教育部门针对特定教学岗位有其他一些要求。
例如,体育教师需要具备相关体育专业的技能和资质,音乐教师需要通过音乐专业的考试等。
总结:四川教资认定要求教师在学历、教育专业、教育培训、教学经验、品德等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
教师应经过严格的资格认定程序,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教学素质和职业道德,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以上是对四川教资认定要求的简要介绍,希望能帮助您加深对该认定要求的理解。
祝愿各位教师能够不断提升自己,为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教师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遂宁市船山区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3、《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二、办理条件1、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2、申报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
三、申报资料1、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原件及复印件;4、体检合格证明书;5、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该申请表可以在在四川教育网下载使用)。
6、近期一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四张;7、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成绩单复印件;8、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一)受理岗位职责及权限: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即申请人按自己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提供“申请材料”中的相关材料(除《申请表》、《思想品德鉴定表》和《体检表》);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申请人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和《四川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并按照《认定教师资格体检通知》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通知体检合格的申请人,接收申请材料,填写《教师资格证认定审批表》,给予申请人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交纳认定费;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当场办理(二)审查及认定承办:学科(专业)评议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区教育局领导岗位职责及权限: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下设的学科(专业)评议组通过笔试、面试、试讲等方式,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初步意见,报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评议审定。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船山区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中教师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并填写《教师资格证认定审批表》,专家评审10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
四川教资认定要求
四川教资认定要求一、背景介绍教师是社会进步的推动者,而教育系统中的教师素质的提高则是教育发展的关键。
为了确保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能力,各地都设立了教师资格认定考试。
本文将重点介绍四川省的教资认定要求。
二、教资认定的重要性教资认定是对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能力进行评价和认定的过程。
通过教资认定,可以筛选出具备一定教育能力的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权益。
同时,教资认定也是教师职业发展的重要依据,有助于教师的职称晋升和薪资待遇提升。
三、四川教资认定的要求1. 学历要求:四川省教育厅规定,申请小学、初中、高中教师资格认定的考生,应具有相应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初中教师资格认定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高中教师资格认定要求硕士及以上学历。
2. 专业要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考生,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
例如,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考生应具备师范类、教育学类、教育技术学类等相关专业的本科学历;申请初中教师资格的考生应具备相关学科专业的本科学历,如语文、数学、英语等;申请高中教师资格的考生应具备相关学科专业的硕士学历。
3. 教育实习要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考生,应具备一定的教育实习经历。
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要求有一年及以上的教育实习经历,初中教师资格认定要求有两年及以上的教育实习经历,高中教师资格认定要求有三年及以上的教育实习经历。
4. 专业考试要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考生需要通过相应的专业考试。
四川省教育厅设立了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初中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和高中教师资格认定考试,考生需要根据自己的专业背景选择相应的考试科目,并达到一定的考试成绩要求。
5. 综合素质评价:除了学历、专业和考试成绩,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考生还需要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包括教育教学能力、师德师风等方面的评价。
四、申请教资认定的程序1. 填写申请表:考生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填写教资认定的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给相关部门。
2. 缴费:考生需要按规定缴纳教资认定的费用。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根据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
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五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第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主管、监督和组织开展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工作,市(州)、县(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定期注册对象第四条四川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对象为:— 1 —(一)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二)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聘用教师,但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关系应在学校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办事处。
(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教师。
第三章定期注册的条件第五条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二)聘用为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或符合定期注册对象要求的民办学校聘用一年以上的教师;(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标准;(四)首次注册上一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五)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新进学校的人员首次注册,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六条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标准;— 2 —(二)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三)注册周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四)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1.18•【字号】川教〔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教〔2018〕12号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考试院,各高等学校:现将《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教育厅2018年1月18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组织实施好我省教师资格考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报考条件第五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户籍或人事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在四川;(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四)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四川省内高等学校在校毕业前两年内的学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师范类专业在校毕业前两年内的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六条 2015年以前(含2015年)入学并取得学籍的师范类和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按《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衔接办法》执行。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川人办发〔2005〕 290 号各市、州人事局、教育局、省级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原国家教委《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为坚持标准,硬化条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省人事厅和省教育厅印发了《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人办发〔2005〕57号),经研究,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教师资格条件申请评审中小学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中关于:“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在本级及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职业初级中学担任实习指导教师”的规定,因此,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可在本级及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申报评聘教师职务。
但取得低一层次学校教师资格人员,不能在本级以上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申报评聘教师职务。
(小学教师中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教师除外)。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职业初级中学担任生产实习课的教育教学工作,申报评聘实习指导教师职务,不得申报评聘或确认其他教师职务。
二、关于思想政治条件中小学教师晋升教师职务,必须达到《试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四川省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科学的育人观、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师德修养,遵纪守法,任现职以来或者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称职)及以上。
三、关于任职年限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5个部门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配套文件的通知》(川委办〔2003〕21号)中的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关于鼓励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暂行办法》中关于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其任职年限放宽一年”的规定,凡2003年及以后,到艰苦边远地区(见附件,下同)中小学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艰苦边远地区评审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其任职年限均可放宽一年。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14]45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14〕45号)各市(州)教育局:2004年以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执行《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全面实施了教师资格制度,为推进我省教师持证上岗、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但也发生了极个别伪造假证明、假证书、假聘用合同等骗取教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为维护教师资格制度的严肃性,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教师资格认定各环节管理(一)教师资格认定的受理1.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由申请人所在学校的教务部门统一申报,教务部门须提供申请人能按时毕业的证明;其他全日制学校的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由学校统一申报,学校须提供申请人能按时毕业的证明;各类成人学历教育学生按社会人员对待,由本人在户籍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在职教师申报其他种类的教师资格的,由本人自行申报。
2.申请人提供的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要求:个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由户籍所在当地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人事档案所在的人才交流中心、人事档案所在的工作单位出据;应届毕业生由学校所在院系出据;在职教师由所在学校出据。
(二)现场材料确认1.现场确认工作,由认定机构统一组织,不得委托学校或其他机构进行。
应届毕业学生人数较多的学校,可由认定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到校,学校配合进行确认。
2.认定机构应通过学生信息网、四川教育考试网等对申请人提供的学历等材料进行核实。
四川教资认定要求
四川教资认定要求四川省作为中国大陆的一个重要地区,其教育事业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教育体系的良性发展,四川省实施了一系列的教资认定要求,旨在选拔和培养优秀的教师人才,提高教育质量。
本文将详细介绍四川教资认定要求的相关信息。
首先,四川教资认定要求针对不同层次的教师人才有着不同的标准。
根据国家教育部的规定,教师资格认定可以划分为小学、初中和高中三个层次。
根据不同层次的教师,其教资认定要求也有所区别。
对于小学教师,四川省要求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
一般来说,担任小学教师需要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背景应与教授学科相关。
此外,还需要通过教师资格考试,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对于初中和高中教师,四川省的要求更为严格。
除了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外,申请人还需要通过相应的专业教师资格考试。
这些考试包括教育知识与能力测试、学科知识与能力测试等。
只有通过这些考试,并获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其次,四川教资认定要求还包括专业技能的评估。
除了通过资格考试外,申请人还需要接受一系列的专业技能评估,以确保其具备足够的教学能力。
这些评估通常包括课堂教学观摩、教学设计与评估等环节。
只有通过这些评估,申请人才能获得教师资格认定。
此外,四川教育部门还对申请人的综合素质进行综合考量。
在教资认定过程中,会综合评估申请人的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学术造诣等方面的综合素质。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选拔到具备专业能力的教师,也可以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教学改革。
最后,四川教资认定要求强调教师道德和职业标准的遵守。
在教育领域,教师的品德和职业道德至关重要。
四川省要求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教师品德,并能够遵守教育教学的职业规范。
此外,申请人还需要具备团结协作的精神,积极参与学校和社会的教育活动。
总结起来,四川教资认定要求从学历、专业背景、资格考试、专业技能评估、综合素质和道德标准等方面综合考虑,旨在选拔和培养优秀的教师人才。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委托高等本科学校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通知-川教[2005]103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委托高等本科学校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委托高等本科学校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通知(川教[2005]103号)省内各高等本科学校(院):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四川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章程》以及《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委托四川大学等29 所高等本科学校(院)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受理和认定本校在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按照《四川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章程》的规定,认真组建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及学科(专业)评议组,组建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名称统一为“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XXXX大学(学院)委员会”。
各校要结合本校测试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的实施办法,切实做好本校在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工作。
三、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必须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切实把握教师资格认定的标准条件,确保工作质量。
四、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由省教育厅与学校签署《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书》,并进行公示。
附件: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名单四川省教育厅二○○五年四月三十日附件: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名单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成都理工大学西南民族大学四川师范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西华大学成都信息工程学院成都体育学院四川音乐学院成都医学院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西南石油学院西华师范大学川北医学院西南科技大学绵阳师范学院泸州医学院四川农业大学西昌学院四川理工学院攀枝花学院内江师范学院乐山师范学院宜宾学院成都学院四川教育学院——结束——。
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一、资格申报条件(一)具有全日制师范类或教育学专业毕业证书;(二)取得国家承认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三年;(四)品德良好,无不良记录;(五)具备相应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二、教师资格评审评价标准(一)教学能力:包括组织教学和设计教学的能力,教学活动的实施以及教学效果的评价。
(二)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包括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的申报、开展和成果的产出。
(三)教育教学管理能力:包括班级管理、学生指导和校际交流等方面的能力。
(四)教师道德素质:包括教师职业道德、师德师风等方面的素质评价。
三、资格评审流程(一)资格申报:教师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教学设计和教学案例等。
(二)资格初审:由学校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判断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三)资格面试:初审合格的教师进行面试,主要考察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理念。
(四)资格评审: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教师的申报材料、面试成绩和教学表现进行综合评价。
(五)资格认定: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教师是否符合教师资格评审标准,给予认定意见。
(六)资格证书颁发:教师资格认定后,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并记录在教师资格证书管理系统中。
四、资格管理(一)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需要重新申报评审。
(二)教师资格证书被注销或撤销后,教师将无法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三)对申报材料存在虚假情况或违纪违规行为的教师,将取消评审资格或撤销教师资格证书。
五、资格评审结果的利用(一)作为教师岗位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作为评选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重要依据。
(三)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参考依据。
(四)作为学校组织教师培训和专业发展的依据。
总之,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出台,加强了教师队伍的素质管理和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
制度的实施促进了教师的专业发展,为学生提供了优质的教育服务。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保障教师队伍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章申请资格第三条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人师表,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有相应学段的学历背景;通过规定的教师资格考试;身体健康,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第三章认定机构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是教师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教师资格认定委员会,负责教师资格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学历要求第六条教师资格的学历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不同类别的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要求。
第五章教师资格类别第七条教师资格按照学段和学科类别分为: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等。
第六章任教范围第八条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可在其资格范围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超出资格范围的,需重新申请相应资格。
第七章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第九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除符合一般教师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第八章权利与义务第十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享有以下权利:在教育教学中享有自主权;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参加教育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依法享有其他相关权利。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教育教学规范,提高教学质量;维护学生权益,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参加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第九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持有者的监督,对于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违背教育教学规范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四川省关于建立合格稳定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关于建立合格稳定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4.21•【字号】川府发[1986]81号•【施行日期】1986.04.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四川省关于建立合格稳定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1日川府发〔1986〕81号)为了建设一支合格、稳定的中、小学教师队伍,适应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提高基础教育质量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中、小学教师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和文化科学知识的传播者,是办好社会主义学校的主要依靠力量。
他们担负着为祖国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一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的重要任务。
他们从事的工作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富有创造性的崇高事业,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
全社会都要树立尊师重教的新风尚。
第二条要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思想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使教育者首先受教育。
教师都要注意向实践学习,同工农结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崇高的理想、良好的师德,爱护学生,教书育人,自尊自重,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一切活动要以社会效益为唯一准则。
要不断吸取新知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出色完成教学任务。
对严重不负责任,擅离职守,以及违法乱纪不堪为人师表的教师要严肃处理。
第三条小学、初中、高中教师,应分别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和高等师范本科毕业以上水平,及相应的教学业务能力和健康的体魄。
从本规定颁布之日起,新补充的中、小学教师,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学历或合格证书。
要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
各级教育部门要按管理权限并根据本规定第二条和本条的要求,对中小学教师组织定期考核,凡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继续安排担任教师工作;不合格者经过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应调整其工作岗位,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系安排其他工作,劳动人事部门应予大力协助。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的通知
精心整理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的通知??? ?川教[2004] 295号??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省级各部门:??主题词:教师资格体检办法印发通知??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4年11月5日印发??抄送:教育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附件1????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职务的医师承担主检工作,并选派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医务人员承担体检工作。
体检队伍要相对稳定,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3、在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不得交申请人自带。
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
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的,可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上一级医疗机构进行复查;复查只限单科复查,并使用原体检表。
复查时应指派专人陪同。
承担复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对原体检的诊断结论否定时,应在诊断证明书上详细注明复查结果。
申请人自行取得的任何体检材料,均不得作为认定教师资格健康状况不超过七个工作日,若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加强领导,严格管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健康检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和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并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研究解决体检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把好体检的各个环节,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对弄虚作假、骗取体检合格证明者,一经发现,取消本人的申请资格,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如负责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出现严重问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有权取消其体检资格。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肤病。
??4.严重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5.胸廓明显畸形,嵴柱严重侧弯超过4厘米、前凸或前后凸、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肌肉萎缩,肌力二级以下者。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0]3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通知(二000年七月三日川府发〔2000〕31号)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努力建设高质量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使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更好地适应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1999〕4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0〕15号)和《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为建设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需要的高质量中小学教师队伍创造必要条件为了构建充满生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奠定坚实的人才和知识基础,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建设高质量的教师队伍,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保证”。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建设高质量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意义,并针对当前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理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体制、明晰管理权限和职责的基础上,改革管理模式,建立职责分明、运转协调、调控有力、办事高效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机制。
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协调统一、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努力为建设一支适应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需要的、高质量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创造必要条件。
四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四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四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作为衡量教师专业化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正随着中国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进行调整和变化。
而面试环节,在整个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过程中,是考察考生能否做一名真正教师的重要因素。
下文是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组织实施好我省教师资格考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须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报考条件第五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能够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户籍或人事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在四川;(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四)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四川省内高等学校在校毕业前两年内的学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师范类专业在校毕业前两年内的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六条0 以前(含 )入学并取得学籍的师范类和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按《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衔接办法》执行。
以后(含 )入学的师范类和非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均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四川教师资格证认定条件
四川教师资格证认定条件
一、教育背景条件
1. 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教育类及相关专业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2. 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获得合格成绩。
二、教育工作经验条件
1. 具有2年及以上的教育从业经历,且在教育事业单位(如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任职满1年。
2. 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能够胜任教育工作。
三、政治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四、身体条件
1. 符合国家有关教师身体健康标准,能够胜任教育工作。
五、其他条件
1. 无犯罪记录,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 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
3. 具备教育教学知识和技能,掌握教育教学理论和方法。
总结:
四川教师资格证认定条件包括教育背景、教育工作经验、政治条件、身体条件和其他条件。
申请者需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具有2年及以上的教育从业经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符合身体健康标准、无犯罪记录、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掌握教育教学知识和技能等条件。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教师具备一定的教育背景和能力,能够胜任教育工作,同时也要求教师具备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为学生树立榜样。
四川教师资格证认定条件的制定旨在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保障教育质量,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在依法批准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的分类及适用第五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六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第七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二)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三)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2005年修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200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5.26•【字号】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施行日期】1995.04.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实施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教师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的资格认定、培养培训、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等管理工作。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按同级政府确定的职责,会同教育等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的编制、工资、住房、医疗、职称、退休等有关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师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七条一切地方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组织和公民都应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为尊师重教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和《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衔接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组织实施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我省制定了《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和《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衔接办法》,已经教育部批准,现予以印发。
请各市(州)教育局和高等学校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四川省教育厅2015年6月29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组织实施好我省教师资格考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报考条件第五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户籍或人事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在四川;(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四)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四川省内高等学校在校毕业前两年内的学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师范类专业在校毕业前两年内的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六条 2015年以前(含2015年)入学并取得学籍的师范类和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按《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衔接办法》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作者:高职院文章来源:省教厅点击数:767 更新时间:2007-11-13 21:39:42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川教[2004] 293号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省级各部门: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五日主题词:教师资格实施细则印发通知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2004年11月5日印发抄送:教育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附件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在依法批准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的分类及适用第五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六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第七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二)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三)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五)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对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高中毕业。
(六)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第九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教育教学能力。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主要包括: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满足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的知识水平;运用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等实际问题的能力;开发和运用教学手段和教学资源,实现教学目标的能力;普通话水平和板书设计的能力。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二级乙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三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中具备条件的校(院)医院体检合格。
第十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细则的第七条、第八条(六)、第九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只需具备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二)、(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下列人员,应参加由相应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一)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
(二)申请认定另一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及学科(专业)评议组根据认定工作需要,要求测试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考试。
具体工作委托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需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的人员,应达到下列要求:(一)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达到幼儿师范学校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
(二)申请认定小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达到中等师范学校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
(三)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达到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
(四)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达到高等师范本科学院(校)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补学和考试。
具体工作委托四川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按照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教师培训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可不参加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补学和考试。
1、通过国家自学考试已学完师范教育类专业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内容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
2、取得教育学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已参加了四川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或已通过省上统一组织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
4、在高等学校已受聘担任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
第十七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由县级以上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指定相应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负责测试。
测试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四章教师资格的申请第十八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于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具体事项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申请人一次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有已在高等学校工作或者高等学校拟聘的人员才能申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不得面向社会受理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各高等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或本人户籍所在地、或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二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本人户籍或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二十三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所有申请人员均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3、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一式一份。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6、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对本人的思想品德鉴定或者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7、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补充以下材料:1、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成绩单或成绩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2、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一式一份;(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还应提交《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四)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五)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和获得教育学硕士学位、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除外)还需提交《四川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者《四川省高校教师教育科学理论自学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在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有关证明或者材料在受理期限终止时未补齐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凡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提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依法予以受理,并按照法定的认定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认定。
第二十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师范教育类专业的毕业生第一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缴纳认定费。
第五章教师资格的认定第二十七条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是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负责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一)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负责受理和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报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四)具有学士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除上述机构外,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任何单位、部门、学校均无权认定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