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汉字字库及字体法律问题研讨会
论计算机字体的版权保护
( 二)字体是美术作品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 条第() 8款规 定: “ 美术作品, A和 B 自出 品 了一 款 字 体 软 件 并上 载到 互 联 网 ,某设 计 公 司 是指绘画 、书法 、雕塑等 以线条 、色彩 或者 其他方式构成的 各 F 行 了下 载 。某 商 家 x委 托 该 设 计 公 司 设 计 、 制 作招 牌 、 说 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 品”。 根据这一规 进 明书 、菜单等 ,A、B发现 后诉 至法 院,认为x的招牌分 别复 定 ,设计字 体、书法字体 是以书法 、绘 画线条等手段美化成 制了 自己的2 幅美 术作 品 ,即A的 “ ” 、 “ 传 奇”2 ,B的 套 汉 字 ,具 有 独 创 性 ,属 于 美 术 作 品类 。若 作 为 字 体 工 具 使 幅
“ 术 字 ” ,是 美 术 家借 助 书 写 工 具 进 行 意 境 、 风 格 表 达 所 体 工 具 ,供 人 们 设 计 、 印刷 ,设 计 、 印刷 涉 及 字 体 中 单 字 的 美 “ 计 ” 的 文 字 。 书 法 字 体 、 设 计 字 体 是 书 法 和 设 计 的 凝 复 制 。 设
专 题 研 究 : 计 算 机 字 体 版 权 保 护
( 张玉瑞)论计算机字体的版权保护
论计算机字体的版权保护
张玉 瑞
( 中国社 会 科 学院 法 学研 究 所 , 北京 10 2 ) 0 70
摘
要 :对计算机字体产生之 单字寻求版权 保护 ,是近 来知识 产权 法律 中的热点和难 点问题 。从 字体保 护的
塑本 身 。
工具供人们复 制单字 ,此 时 ,作者创设 了新的权利 ,即字体 工具的权利 ,享有 演绎权 、保 持作品完整权 等 ,但遵循权利 用尽原则 ,对字体软件产生之单字不能禁止他人使用。 受 字体美术作 品权 利人许可 ,甚至权利转让后 ,制作字
计算机字库的可版权性问题研究——基于中美案例对比的视角
“ 字体” 而将 “o t 译为 “ , fn” 字型” 。 。
字体 , 则是指①同一种文字的各种不
如汉字手写的楷书、 行书、 草书, 国 的 司 法 实践 领域 。 鉴于 目前 著 作 权 同形体,
黑体 。 ②书 法 的派 别 , 欧 如 法) ( ) ( 机 软件保 护 条例 等 相关 法 印刷 的宋 体 、 及 计算
() o e V o t e n 2 Ad b .S uh r
此 后 , 国版 权 局 在 1 8 年 的政 策 美 98
P l y D cs n 中重申了字体设 c i 字型 是方正公司独立创作完成的文字的 院发布履行责任 令 ( n a s 指令 决定 (oi eio ) ma d mu ) 数字化表现形式 , 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 R n e 对其 字体 予以 登记 。 案 的事 实 计不受 版权 法 保护 , 指 出 : 阵字 型 仅 igr 本 并 点
将 t p fc ” 诉广州 宝洁 、 北京 家 乐福” 案等 一系 列计 广 泛 用于 计 算 机 、 络及 相 关 电子产 品 台湾 地 区 的译文 , “y ea e 翻译 为 网
算机字库侵权案件的审理 , 则标志着计 上 。
算 机 字库 的 版权 问题 已 经正 式 进 入了我
和美 国 相 关 案例 的 文本 分析 研 究 , 出 文字字体的集合库, 提 可以被视为一种计算 第一 中级人 民 法院 起 诉潍 坊 文 星 公司 和 是 字体 ” 的集合概 念 。 自己对 计 算 机字 库 的可 版权 性 问题 的见 机 软件产 品 , “
解。
北京 南 宸公 司侵 犯 美 术作 品著 作 权 和 计
字体和 软件均给 予版权保 护
软件产品 , 其直接 结 果是将 平 面字稿 的字 区 别 的 : 1 7 年 美 国国会 的版 权 法 修 在 96 型显示在计算机 屏 幕 或提供 输 出打 印。 改 报告 中, 明确 指出了:“y eae 是 指 t p fc”
计算机汉字字库字体设计与出版应用综述
计算机汉字字库字体设计与出版应用综述计算机汉字字库字体设计与出版应用综述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持续发展,汉字字库的设计与出版应用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计算机汉字字库专门用于支持计算机中的文字输入、输出,以及PPT等多种软件的制作。
在计算机中,每个汉字都需要对应一个二进制编码,而这基本上离不开计算机汉字字库。
而在字库中,字体的设计则决定着文字的美观度和易读性,是字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计算机汉字字库的发展历程计算机汉字字库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当时国内外研究计算机汉字编码及字库技术的机构和企业层出不穷。
1979年,国家计委对“国产计算器研制重点项目之一”——汉字信息处理设备——进行了部署,标志着我国汉字信息处理技术正式进入实践阶段。
1979年,我国开展了汉字字形、字库和编码研制工作,发明了GB2312、GB/T12345等系列国家标准,使得计算机汉字字库走向大众化。
此后,计算机汉字字库得到不断的升级和完善,广泛应用于电子出版、软件开发、网站建设等领域。
二、计算机汉字字体设计的原则在计算机汉字字体设计中,字体大小、字形和间距等方面都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原则。
字体大小一般要按照标准字体大小来设计,以保证其美观度和易读性。
字形则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来设计,保持与传统书法形态一致,并保证其简洁明了、方便使用。
间距则决定了字体在排版时的紧密度和平衡度,需要根据实际应用情况进行设计。
三、计算机汉字字体设计与出版应用在计算机汉字字体设计与出版应用方面,现代汉字字库中的字体种类愈加丰富,不断涌现出新的设计理念和类型。
汉字字库的同步更新和维护,能够实现汉字信息化、数字化处理,数字化排版、电子出版,以及数字化营销等。
在电脑排版设计中,考虑到不同的字体风格、特殊效果和行距等因素来适应不同的排版需求是很关键的。
在网络传媒、电子刊物和出版物的制作中,除了印刷品的排版设置外,还需要考虑到人眼对屏幕阅读的习惯和视觉效果。
这就要求计算机汉字字库在设计上考虑到优美与美观度的平衡,同时兼顾实际应用需求,使得文字在计算机技术中更加完美。
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单字字库与软件的著作权辨析
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单字、字库与软件的著作权辨析陶鑫良2012-01-31 23:57:58 来源:《中国版权》2011年第4 期作者简介:陶鑫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摘要:中文印刷字体就是覆盖该字体单字并统一显示和表达的字型风格与字体形象,中文印刷字体字库就是字体单字按照国家标准等的规模化与规范性集合,现在使用的都是已经数字化的字体软件字库,而计算机软件仅仅是实现字体软件字库的技术工具。
具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属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但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字体字库都不构成作品,字体字库软件则属于软件作品。
诸如电脑设计属于“制造”而不是“创造”、同一字体单字之间相互否定了独创性、中文印刷字体及单字是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工业产品、中文印刷字体字库软件出售带有其单字商业化使用的“默示许可”与“权利用尽”等否定具独创性中文印刷字体单字著作权性的观点均不能成立。
关键词:印刷字体单字字库软件著作权中文印刷字体就是覆盖该字体单字并统一显示和表达的字型风格与字体形象,中文印刷字体字库就是字体单字按照国家标准等的规模化与规范性集合,现在使用的都是已经数字化的字体软件字库,而计算机软件仅仅是实现字体软件字库的技术工具。
具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属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但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字体字库都不构成作品,字体字库软件则属于软件作品。
诸如电脑设计属于“制造”而不是“创造”、同一字体单字之间相互否定了独创性、中文印刷字体及单字是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工业产品、中文印刷字体字库软件出售带有其单字商业化使用的“默示许可”与“权利用尽”等否定具独创性中文印刷字体单字著作权性的观点均不能成立。
一、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单字、字体软件字库与字体字库软件字体是指某种文字之单字或者字母趋同或者统一的特定之字型风格或字体形象。
印刷字体是“指供排版印刷用的规范化文字形体[1]”,就是通过规范化、规格化的印刷技术手段从而能够机械性复制再现或者数字化复制再现的字型风格或字体形象。
计算机字体单字的可著作权问题研究——兼评中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
著作权 问题之广 泛深刻 , 堪称 近年来 知识 产权 案件
之首 。学界对该 问题 的探讨 可 谓百 家争 鸣 、 异 彩纷
国《 著作权法》 的第 三次修改完善提供 建议 。
①
收 稿 日期 : 2 0 1 3—0 2—0 7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 : 北大方正电子公司是一家专业 的从事
字库开发的厂家 , 长期从事多种计算机字体字库 的开发。1 9 9 8年 9
刷 字体基础上 , 根据 市场要 求重新 设计 字体 外观 和
的独创性机 会 而 言就 要小 得 多” , 但 这也 只 是独
创性大小 的 问题 而非 有无 问题 。虽 然计 算 机 字体 单字 的创作 确 实要 受 到字体 原 形 的诸 多规 定 性 限
艺术特质 的产物 。因此 , 计算机 字体 著作 权保 护 的 是字体通过 “ 笔 画、 笔顺 、 笔法 ” 和字 间结构 , 所折射 出来 的字体独有 的“ 外观 、 形态 、 风格和样 式 ” , 字体 著作权人垄 断的不是汉字 的书写法 则 , 而是 经高 度 审美化和艺 术处 理后 所 表现 出来 的字体 的外 观式 样。只要书 写时 没有 使 用权 利 人字 体 特有 的外 观 形态和风格样式 , 而是利用 该字 的通 常含义 来抒情 表意 , 或 利用 不 同字 体 或 者 是 书 法 上不 能 称其 为
中图分类号 : D F 5 2 3 . 1 文献标识码 : A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1 — 2 3 9 7 . 2 0 1 3 . 0 3 . 1 0
呈 。为使学术 界对 计 算 机 字体 单 字之 著 作权 保 护 有 一个更 为清晰深刻之 认 知 , 笔者 就该案 涉及 的基 础 问题展 开进 一 步 的反 思 、 分 析 与 质评 , 以期 达 致
计算机汉字的可版权性以及侵权认定
浅论计算机汉字的可版权性以及侵权认定摘要计算机汉字作为信息时代的特殊产物,在人们生活中普遍使用,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但是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其的可版权性。
现实生活中存在各种各样侵犯计算机汉字开发者权利的现象,其可版权性问题亟需加以解决。
本文试从计算机汉字的属性、特征,著作权客体、可版权性以及侵权认定进行分析,为计算机汉字的侵权行为寻找救济途径。
关键词计算机汉字美术作品可版权性侵权认定实质性相似作者简介:赵彤,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40-02一、案例引入: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软件纠纷案2003年5月,原告方正公司起诉被告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文星)等侵犯了其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一审法院认定潍坊文星“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仅认定被告侵犯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
本案是我国关于计算机汉字侵权诉讼第一案,关于计算机汉字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判决是我国著作权法发展的里程碑。
此判决顺应了信息时代的发展要求,扩展了我国著作权法的客体范围,并为计算机汉字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救济方法。
二、著作权客体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该法第三条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作品分为了九类,但并没有明确计算机汉字的归属。
笔者通过对著作权法客体的研究和分析,认为可以把计算机汉字视为美术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款规定:“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计算机汉字与传统字体相比,是一种数字化的汉字;而且计算机汉字的载体是计算机数字库,并且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
从计算机汉字设计原理来看,它一般是将纸面上的手写汉字进行扫描,通过修字、数字化拟合等环节,整合成库,再组织和转换成不同编码以及不同格式的字库,成为计算机字库中的汉字。
关于知识产权的真实案例
关于知识产权的真实案例篇一: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典案例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典案例(2012年度)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案情摘要】2000年,唯冠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分别在多个国家、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其中包括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
2009年,苹果公司通过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简称IP公司)与唯冠集团旗下一家子公司——台湾唯冠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将iPad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公司。
2010年4月19日,苹果公司、IP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唯冠公司,主张根据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证据,请求判令深圳唯冠公司2001年获准在计算机等商品上注册的“IPAD”商标和“”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及判令深圳唯冠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苹果公司、IP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促成双方以6000万美元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苹果公司ipad产品是一款在市场上广受欢迎的产品,获得该商标对其来讲意义重大。
而该案纠纷发生时,深圳唯冠公司濒临破产,涉及债权人多达数百人,最大的财产估值集中在iPad 商标上。
对双方来讲,调解是其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
法院从这一基础出发,最终促成双方调解。
该案的成功调解彻底解决双方在美国、香港以及国内的一系列纷争,向国际社会展现了我国日益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司法保护状况,受到多家国内外媒体的正面评价。
2.“三一”驰名商标保护案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马鞍山市三一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一重工公司)是第1550869号及第6131503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有关计算机汉字处理的叙述
有关计算机汉字处理的叙述
计算机汉字处理(CWP)是一种重要的语言处理技术,它用于在计
算机系统中建立汉字的数据存储、输入、输出和处理过程。
一、汉字存储
1. 字符集:汉字字符集可以采用码表或编码方式记录,例如GB2312,BIG5, Unicode 等,字符编码一般定义为八位或十六位。
2. 字体库:汉字字体库存储字形图像以及与之对应的编码,一般以二
进制文件方式存储在计算机中,常见的字体库文件格式有TTF、FOT、FNT 等。
二、汉字输入
1. 速记:对于不会拼音或五笔字型的字符,可以通过其他编码方式
(例如拼音、五笔)来编写汉字,字符串转换模块可以实现将输入的
汉字转化为码表表示的字符编码。
2. 屏幕手写输入:该方法通过鼠标或手写板,将手写的汉字字符输入,一般是通过一种识别软件来实现,将手写的信息识别为码表字符编码,以适应计算机处理。
三、汉字处理
1. 术语加工:对汉字信息进行分词、短语抽取以及关键字提取等操作,主要用于自然语言处理、信息检索和语义分析等应用领域。
2. 汉字统计分析:从某文章或一组文章中提取汉字的主题,按照出现
的次数进行统计,并进行分析处理,用于文本摘要等应用。
四、汉字输出
1. 文本输出:将汉字按照汉字字符集中的编号,以文本形式显示出来,可以被屏幕、打印机等设备正确识别。
2. 图形输出:将汉字字符以其字形图形输出到屏幕或打印机上,需根
据汉字的编码从字体库中读取相应的字形图像进行绘制。
古籍数字化过程中汉字字库不足的解决思路-信息管理论文-管理学论文
古籍数字化过程中汉字字库不足的解决思路-信息管理论文-管理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古籍数字化是加快古籍流通,有效保护古籍的重要手段。
中文古籍数字化肇始于1978 年,美国人PJIvanhoe 使用电子计算机编制了《戴震孟子字义疏证索引》《王阳明大学问索引》《王阳明传习录索引》《朱熹中庸章句索引》《朱熹大学章句索引》机读目录。
目前在美国,由北美36 家图书馆组成的美国图书馆研究学会,拥有25 000 条数据的数据库做到了馆际资源共享,并还在不断地扩充完善中。
哈佛燕京图书馆拥有的线装古籍计算机检索系统中的1 000 余种家谱的资料,目前已经编目完成。
在英国,大量中国珍贵文献和古籍收藏在大英图书馆,大英图书馆开发的古版书简明标题目录是当前全球古籍文献数据库最大的联机数据库。
以上这些成果为我国古籍数字化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据2010 年不完全统计,我国大陆地区有179 家单位从事古籍数字化,形成各类数据库(包括各种古籍书目数据库、古籍全文数据库等)415 个,许多数据库的字数都在 1 亿以上。
较权威的统计表明,2012年我国公藏机构已经拥有超过20 亿字的数字化文本格式的古籍。
一些已成规模的大型古籍数据库还在原有基础上不断拓展和完善。
中国大陆地区开始中文古籍数字化工作以来,制约古籍数字化进程的主要问题是汉字字库问题。
业界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1 国内外古籍数字化过程中对汉字字库问题的研究概况1.1 汉字字库的研究情况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了计算机中文信息处理的理论和技术的研究,自20 世纪70 年代中期开始,我国逐渐加快在计算机中文信息处理方面的发展步伐,在汉字键盘输入技术、汉字输出技术、汉字编码技术、汉字储存、检索和识别、电子照排、中文平台等多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
陆续开发的汉字键盘输入方法,解决了汉字进入计算机的难题;汉字输出实现了多字体、多字号;汉字字库的制作也由点阵字库、矢量字库逐步过渡到曲线轮廓字库;汉字自动识别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有商品投入市场;ISO/IEC 10 6 的CJK 字符集,由早期的20 902个CJK 统一汉字逐步扩充,扩充集A 和扩充集B 已经完成,现在正讨论扩充集C1。
计算机汉字输入遇到的问题
计算机汉字输入遇到的问题
计算机汉字输入已经成为我们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必备技能,无论是写作、编程、聊天,还是搜索、浏览网页等,都离不开汉字输入。
然而,使用计算机输入汉字也会遇到一些问题。
首先,计算机汉字输入存在字体兼容性问题。
由于计算机操作系统与字体库不同,输入汉字时会出现乱码、变形、缺字等情况,尤其是在处理一些特殊符号和汉字时更为常见。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在计算机中安装兼容的字体库,或者使用软件进行补丁修复。
其次,计算机汉字输入存在输入法兼容性问题。
不同的输入法在输入汉字时会有不同的输入方式和习惯,而且有些输入法在兼容性上存在问题,会导致输入速度减慢、识别率下降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多种输入法进行比较和测试,选择适合自己的输入法,并进行相应的设置和优化。
第三,计算机汉字输入存在输入速度和准确性问题。
由于中文汉字数量众多,单个字的输入相对于英文字符输入而言更为繁琐和复杂,而且对于一些生僻字和专业词汇,输入速度和准确性更为重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用一些常用汉字的缩写方式,或者使用输入法的自动提示和纠错功能。
最后,计算机汉字输入还存在词库更新和兼容性问题。
由于汉字输入法的词库不断更新和完善,而且不同厂家的输入法之间存在差异,会导致一些词汇无法识别或者出现重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及时更新输入法的词库,或者使用多种不同的输入法进行补充和补救。
总之,计算机汉字输入遇到的问题虽然不同,但都可以通过适当的技巧和方法进行解决和优化,从而提高汉字输入的速度和准确性。
对于使用计算机进行中文输入的人来说,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才能更好地掌握这项重要的技能。
“书法”情结对计算机字库的渗透与干扰
通用语言文字法》 明确规定全社会都要 使用“ 规 范 汉 字 ” 只有 文物 古 迹 、 物姓 名 、 法 篆刻 、 , 人 书 题
词 招牌 中的 手 书字 以及 教 学 、 究 中的 需 要 才 可 研 以例外 . …法 令 中特 地 对 “ 书法 ” 开 一 面 , 以 网 所 书 法界 人 士在 创 作 时 当然 不会 去 注意 规 范 问题 , 因为他 们 的着 眼 点 是 艺 术 , 多 一 画 少 一 画都 无 字 关系 , 件在左或在右也无关 系( 如把“ ” 部 例 秋 写
dw 系统 , os 中文 Wid w n o s系 统 中 装 了宋 、 、 、 楷 黑
收 稿 日期 :0 2— 6—1 21 0 4
竖 , 第 七 画 的撇 不 相 连 ; 规 范 后 的 新 字 形 是 跟 而
1 1画 , 六 画是撇 , 第 中间不 断 开. 是 Of e所 预 可 fc i
装 的各种 字体 中 , “ ” 和 以 “ ” 把 象 字 象 为部 件 的字 写错 的有 三种 : 方正舒 体 : 雾像橡 ; 文新 魏 : 华 象像
作者 简介 : 胡彦博 ( 97 ) 男, 17 一 , 黑龙江佳木斯人. 编辑 , 主要从 事数 字化教 育资源研 究
6 9
21 0 2年第 5期
成“ ” , 烁 ) 只要 于古有 据 就行 了 , 不 是 合 不合 规 而 范( 有些 现代 派 书 法 家 甚 至 随 意 拆 装 汉 字 部 件 , 造 出根 本 不 存 在 也 不 可 能 出 现 的字 来 ) 可 是 如 ;
果把 书 法家 的这 一 豁 免权 扩张 到 计 算 机 字 体 中 , 使社 会 普 通 人 群 也 能 搭 便 车 , 容 易 造 成 混 乱 就
计算机字形字库难以获得著作权保护
计算机字形与字库难以获得著作权保护摘要:计算机字形与字库难以获得著作权权保护,原因在于它们不能达到”高标准”的独创性要求,制作过程也不包含独创性劳动,因而不属于”作品”范畴。
实用功能与美学价值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字形作为沟通信息的符号,实用功能占绝对优势,微弱的美学价值不能符合”美术作品”的要求,并且这种美学价值也因无法与实用功能分离而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
分析国内外字形产业后发现,排除计算机字形与字库的著作权保护并不会阻碍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计算机字形;独创性;美学价值;实用功能;风格方正诉宝洁字形侵权案(以下简称”方正案”)随着2011年7月5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尘埃落定。
此案的一审法院认定字库属于美术作品但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获得权利保护,正当字库产业界和学术界对此认定的合理性争论不休时,南京中级法院又判决认定原告”汉仪字形”中的6个单字具备独创性,应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以下简称”汉仪案”)。
[1]此判决一出,更是为这场计算机字形(以下简称”字形”)可著作权性的争论陡添波澜。
本文拟从单个字形和字形字库①的法律属性和美术作品的法定构成要件出发,论述单字或字库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能否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字形的法律属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根据这一定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必须满足以下要件:(1)是人类的智力创造成果;(2)是能够被他人感知的思想外在表达;(3)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以及(4)具备独创性。
对于计算机字形而言,满足前三项要件并非难事,但能否满足”独创性”要求则是法院与字体学术界讨论的核心。
独创性是指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投入某种智力性劳动,创作出的作品具有最低限度创造性。
[2]对于创造性可以从”创”和”造”两方面理解。
”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即劳动成果是由劳动者独立完成的,而非抄袭的结果;”创”是指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即作品不仅是劳动者独立完成,还须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
计算机字库及其单字著作权问题
计算机字库及其单字著作权问题作者:刘梦飞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6期【摘要】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一般情况下不构成著作权的客体,但字库整体可能构成汇编作品。
字库企业《用户许可协议》的有关限制条款应有效,为规避违约或侵权责任,一般用户应避免在网站和宣传品上直接使用字库字体。
【关键词】字体;字库;著作权;限制条款有效性甲公司购买了方正公司的正品字库软件,若甲公司在其公司网站页面上使用该软件中的魏碑字体的若干单字,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网站是委托广告公司制作,或者由甲公司自行设计制作,法律关系有无不同?本文从单字和字库著作权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以供探讨。
一、计算机字库中的单个字体是否享有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判断计算机字库中的单个字体是否享有著作权,即判断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现行法律对字库单字是否属于作品未进行明确规定,与其最为相近的是《著作权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美术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我国著作权法中所称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除此以外,对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没有细化的规定,也未出台相应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关于字库单字是否构成著作权的客体,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一)否定说字库单字不符合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要求,无法上升到美术作品的高度。
汉字由结构和笔画构成,是具有实用价值的工具,其主要的功能为传情达意,视觉审美意义是其次要功能。
每个字的结构和笔画本身是固定的,不能进行再创造或者改变。
将汉字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必须要求在完全相同的笔画和结构的基础上,其字体的形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所谓独创性,包括原创和增加要素进行演绎两种情形,对于原创作品的独创性,无需过高要求,但在已有的汉字基础上增加要素,进行演绎,改变已有形态,此种方式的独创性要求不能过低,必须形成鲜明独特的风格,能明显区别于其他字体,否则以对于一般作品所谓的“实质性相似”的标准进行考量和认定侵权,对于基本结构和笔画相同的汉字来说,保护范围过宽。
浅论计算机汉字的可版权性以及侵权认定
中图分类号: D9 2 3 . 4
一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2 4 0 . 0 2
{ 鼻 I 占善 ▲ 金
◆ 学 术 前 沿
2 0 1 3 ・2 ( 下)
浅论计算机汉字的可版权性以及侵权认定
赵
摘 要
彤
计算机汉字作为信息时代的特殊产物, 在人们生活 中普遍使用, 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 但是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
其的可版权性。现实生活 中存在各种各样侵犯计算机汉字开发者权利的现象,其可版权性问题亟需加以解决。本文试从 计 算机 汉字 的属 性 、 特征, 著作 权客 体 、 可版 权性 以及 侵权 认定 进行 分析 , 为 计 算机 汉 字 的侵权 行 为寻找 救 济途 径 。
、
案 例引 入 : 方正 电子 有 限公 司诉 潍坊 文 星科技 开发 有限 和科 学领域 内具有独创 性并能 以某种有形 形式复制 的智力成 果。 ” “ 可 复制性 ” 一般 被看 作是作 品 的属性之 一 , 因为受 著作权 保护 的
公 司软 件 纠纷 案
2 0 0 3年 5月 ,原 告方正 公 司起诉 被 告潍 坊文 星科技 开 发有 作 品通常 都是 可 以复制 的。而 可版权 性是 从 “ 独创 性” 这 一标准
限公 司 ( 以下简称 潍 坊文 星) 等 侵犯 了其 的美 术 作品著 作权 以及 判 定。作 品的独 创性 是作 品受法律 保护 的客观 依据 , 是区 别作 品 计 算 机软 件著 作权 。 一 审法 院认 定潍 坊 文星 “ 其行 为 构成对 原告 的重要标 志 , 同时 是作 品取得 著作权 的最 主要条 件 。吴汉 东先 生
方正字体字库案有关法律问题分析
方正字体字库案有关法律问题分析(共24页)时间:2012年11月9日主讲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石必胜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董秀生张杰:尊敬的石必胜法官与董秀生、马东晓律师以及各位律师同仁,大家下午好!今天研讨的主题是方正字库字体案有关法律问题。
两位主讲人,第一位是我们委员会的董秀生先生,他是方正案件一方的代理律师,请董律师介绍案件的细节问题,包括在代理当中作为律师这样一个角色的一些想法,并对一些理论研究跟我们分享一下他的成果。
第二位是北京高院的石必胜法官,我们非常荣幸,石法官是法学博士,目前在高院就职,一直从事大量知识产权的审判,而且对于字体字库这块研究非常深入,所以董律师讲完以后,请石法官再做一个演讲。
今天点评的律师是两位,第一位是马东晓律师,马律师也是咱们国内非常知名的知识产权律师,一会儿在董律师开始之前,马律师先简单讲一下。
第二位是咱们委员会的秘书长刘世杰律师。
请马律师先把这个案件的宏观情况给我们做一个介绍。
马东晓:大概07年的时候方正找到我们,方正咨询他的字库是不是可以得到保护。
我们研究了很长时间,包括我们所内部当时也有不同的看法,大概差不多有几个月的时间,最后我们和方正讲,我们认为字库是可以得到保护。
他最初说是这个字库,我们后来给他分析说字库里面可能有三种权利,一个就是计算机软件,一个是数据库的权利,还有单字作为美术作品的权利。
大约在08年奥运会前后的时候,准备的差不多了,才立案,所以前期的准备工作差不多有七八个月,奥运会之前立的案,奥运会之后发的立案通知,差不多到08年快年底了才正式立案。
开始起诉时实际也没有搞得很清楚,到底是软件还是美术作品,我们当时在反复研究了北京高院北大方正诉潍坊文星的案例,判词里面肯定了字库中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所以在起诉之后,我们就根据客户的要求也做了调整。
没有强调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只是说把这个案子作为一个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案子来打。
实际上,在案子进行当中,我们也不断地研究法院对字体版权保护的判例,从海淀法院判决“道”字侵权案件,到一中院中易中标诉微软的案件,到高院方正诉暴雪的案件,判决书中均有对单字构成美术作品的结论,所以我们是有信心的,但是最后结果完全出乎预料。
计算机艺术字体的可版权性
保护什么——具有审美意义的汉字艺术表达1.字义、字形与字体——思想与表达思想表达两分法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指著作权只保护作品的原创性表达,而不保护表达反映的思想。
两分法的功能在于,划分一部作品中“受保护的要素”和“不受保护的要素”,确定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讨论计算机字体的著作权,首要解决的是,可以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对此,须运用两分法分析和解构汉字的属性。
汉字单字具备三重属性:一是字义,即汉字作为信息交流媒介所表达的意思;二是字形,即汉字固有的写法;三是字体,即汉字写法的不同表现形态,如手写的楷书、行书,印刷的宋体、黑体等。
在日常生活中说到汉字,通常是指字义层面的文字,即表达思想情感、传递信息的符号系统,此种意义的汉字属于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思想”的范畴。
字形,是汉字的固有写法。
同一个汉字,其写法有一定规范,不能随意改变,如偏旁部首不可缺少,上下结构不能颠倒,先里后外、先上后下的写法也不能无序,否则就是错别字或者使人难以辨认。
因此,字形是有限的或者唯一的表达方式,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
字体,是汉字的不同书写风格和艺术表现。
汉字在字形规范的前提下,间架结构的搭配,笔画的粗细、弯度等外观形态具有无限的想象和创作的空间,可以有丰富多样的表达形式。
因此,书法成为我国特有的美术作品。
可见,即使给予计算机艺术字体著作权保护,受保护的也仅是字体,而不涉及汉字的写法,更不涉及汉字的字义。
因此,保护字体的著作权不会造成对汉字的垄断,也不会妨碍人们对汉字的使用。
2.单字、字库、软件——美术作品、数据库、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作品中包括书法。
计算机艺术字体与书法作品一样,都是汉字书写艺术的表达形式。
二者的区别在于作品的展示及利用方式上的差异:计算机字体是经过数字化处理后存储于光盘中,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下载和打印的方式重复和再现;书法作品通过展示手稿或复制件、字帖的影印等方式重复和再现。
但这只是复制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著作权对复制行为的控制。
北京一中院方正诉宝洁字体侵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一中民终字第59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9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晓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娟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施文圣(Shannan Stevenson),大中华区总裁。
委托代理人周林,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住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南5号。
委托代理人张玉瑞,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15号。
法定代表人孟卫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琨,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迎军,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方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简称宝洁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简称家乐福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1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方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鑫良、潘娟娟,被上诉人宝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林、张玉瑞,被上诉人家乐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正公司原审诉称:我公司是我国最早从事字库开发的专业厂家,长期致力于多种文字字库字体的研究开发,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中文字库产品供应商。
方正中文字库中的汉字,字体结构优美、造型独特、字形丰富、品质精良。
1998年9月,我公司与字体设计师齐立签订协议,约定我公司独家取得齐立创作的倩体字稿的著作权。
后依据齐立的设计风格,经过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完成了倩体字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转换,命名为方正倩体系列字库字体。
字体行业的版权之困——访北京方亚清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邝宪平
字体行业的版权之困——访北京方亚清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邝宪平史亚娟【摘要】网游玩家都知道,玩《魔兽世界》买游戏装备是要花一笔钱的,但《魔兽世界》自己的“装备”,出品方和运营商却不见得花了钱。
【期刊名称】《创新时代》【年(卷),期】2012(000)007【总页数】4页(P66-69)【关键词】知识产权;事务所;《魔兽世界》;代理;北京;版权;行业;字体【作者】史亚娟【作者单位】《创新时代》编辑部【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33网游玩家都知道,玩《魔兽世界》买游戏装备是要花一笔钱的,但《魔兽世界》自己的“装备”,出品方和运营商却不见得花了钱。
2007年,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电子”)的员工在玩美国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雪”)出品的《魔兽世界》中文版时发现,游戏中使用的中文字体均未获得相关授权。
后方正电子遂将暴雪告上法庭。
时至今日,五年过去了,这桩曾经轰动一时的“中美IT知识产权第一案”却始终未给原、被告双方一个满意的说法。
方正电子诉暴雪一案无不折射出,在日常生活中,几乎没有哪个中国人离得开汉字;在计算机时代,几乎没有哪个专业人士不会接触到计算机字库和字体,但对“计算机字体字库的版权归属”、“中文字库在国内的生存现状及潜在危机”、“日益猖獗的盗版字体是否将挤占字体行业的生存空间”等问题,却知之者甚少……带着以上疑问,本刊特邀请北京方亚清源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全面解析字体行业的“版权之困”。
计算机字体字库的版权归属《创新时代》:据了解,方正字体一款国标GB2312-80字库有6763个汉字,根据难易程度,成本在20万至50万元之间。
尽管古人的书法作品没有版权,但经过厂商投入,制作成数字化字库之后的字体是否有版权归属?为什么?邝宪平:古人的书法作品虽然没有版权,但经过厂商投入,制作成数字化字库之后的字体是有版权归属的。
计算机字库是字体及相关字符的电子符号集合体,是传统的字体美术、书法与现代IT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字体在数字化时代的一种新的表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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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汉字字库及字体法律问题研讨会”在我院举行(2011-6-4 11:45:37)5月28日下午,计算机汉字字库及字体法律问题研讨会在明德法学楼601国际报告厅举行。
此次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版权与邻接权教席共同举办。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中国法学会等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的教授和研究员,知识产权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以及知识产权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出席了本次研讨会。
法制网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在线直播。
本次研讨会对计算机字库、字体和单字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应受何种法律的保护、受到保护的条件和受保护的法理基础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主持。
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张玉瑞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首先发言,向与会专家介绍了本次研讨会的背景材料,随后进入自由发言阶段。
与会人士还从国际公约、其他法域的规定、公众对汉字的自由使用、商业模式的选择等角度探讨了计算机字库和字体的保护问题。
虽然本次研讨会比原定时间延长了一个小时,但到结束时,多数代表仍言犹未尽,并表示将继续研究本次研讨会的主题。
附:会议记录计算机汉字字库及字体法律问题研讨会主持人(刘春田):各位专家、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媒体的朋友们、同事们,计算机汉字字库及字体法律问题研讨会现在开始。
我代表本次会议的主办单位和支持媒体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首先介绍今天参会的专家:原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助理审判员刘晓军,北京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仪军,海淀法院副院长宋鱼水、审判员王宏丞、助审员杨德嘉,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署高思处长,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沈仁干先生,国家版权局副司长许超先生,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金武卫处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张玉瑞、周林,北京大学教授郑胜利、张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俊浩、张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瑞、孙新强,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刘洪礼,清华大学教授、留法博士冯术杰,北京化工大学余俊博士,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杨雄文副教授,君合律师事务所孙涛和邹唯宁两位律师,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李正宁、俞蓉、李琳三位律师。
我们之所以召开这样一个研讨会,源于我们对这个问题的重视,因为它涉及著作权乃至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涉及知识财产和其他传统财产的划分界限,即分水岭,涉及人们赖以分析、研究、辨识、判断、区别人类不同行为的思维方法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因而具有普遍意义。
通过本案的研究,我们希望彰显科学思维的方法,思维工具的重要性,彰显方法在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中的决定性的主宰地位。
米卢曾经说过,态度决定一切。
我们的态度是不用想当然、不怀半点虚伪和骄傲,摈弃私心和杂念,持中庸之道,求求真之心,用科学理性的知识和逻辑去认识和解读我们遇到的问题。
希望通过本案的研究,有利于推进知识产权研究从感性走向理性,从经验走向科学。
以方正字库字体为研究对象的研讨会引起社会各界以至产业界的关心,有些事实和遇到的程序上的问题,很多专家、同学也有所了解。
为了便于大家了解本案的始末,我们请对这一事件、纠纷情况了解比较多的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张玉瑞和北京大学张平教授对这一争议纠纷始末作一介绍。
他们今天参加这个研讨会都是以学者的身份,也是秉承中庸之道来客观地介绍情况,以便为我们下一步的研讨提供一些参考。
张玉瑞:方正起诉宝洁等公司侵权,涵盖144个字。
经鉴定,“飘柔”两个字,从字库出来的字与牙膏上的两个字是完全重合了,因此侵犯了著作权。
一个是软件权,一个是每个字的权利,方正对宝洁主张美术作品的权利,认为每个字都是一个美术作品,未经许可将这个字大量用于商业使用,复制了几百万份,是一种侵权行为。
因为当时有卡通款、倩体款和儿童款,后来集中在倩体,并集中在“飘柔”这两个字,解释是这两个字的标识性比较强,作为商标使用比较清楚,其他说明性的东西暂时不诉。
宝洁认为,“飘柔”这两个字是委托美国公司设计的,该美国公司在美国公开市场上购买了合法的方正的光盘,这个光盘是老版的许可合同,就是一个软件,本软件的整体和任何组成部分不能再发布。
美国公司设计完“飘柔”这一套东西以后拿到中国,宝洁拿这个设计去复制它的包装。
在诉讼过程中,宝洁认为,作为软件许可,是相对于合同对方,宝洁是属于社会第三人用字,和软件没关系,用的是单字。
法院判决认为,因为倩体具有特殊性,它是按照一定规律组织起来的一种美术字,是设计字体,完全是有规律的。
它的偏旁部首和组字都有很强的规律性,齐立写了400多字,方正把字库拆了以后拼出来,这个单字和已有的汉字相距不是很远,整体具有版权,但是不好说单字具有著作权。
一审驳回方正诉讼,二审方正的上诉理由是,把“飘柔”这两个字放得比较大,看牙膏上的字是否一样,或具有独创性;如果牙膏上的字和这两个字一样,就是侵权,因为这两个字具有独创性。
到现在为止,本案基本情况这是这样。
张平:非常感谢大会的邀请,我不代表任何一方。
讲一下此前的背景。
本案一审判决以后已经开过两个类似的研讨会,北大国家知识产权诉讼基地也召开了两次研讨会,我们事前已经有一些沟通,有可能有不同的观点,我们请了6、7位专家,没有媒体,主要是进行内部讨论。
当时一审法院也去旁听了,高院和中院也参加了会议,其他的法院也旁听了会议。
我们会议的出发点和刘老师的出发点是一样的,还是从基本的问题去讨论,我们不是特别针对这个案件本身,而是由这个案件引发一些问题,由计算机字库到字体再到单字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受到保护的法理基础是什么?如果应该受到保护,则应适用哪些法律?适用这些法律的时候应具备什么条件?根本的问题是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课题到底应该界定在什么范围下?知识产权这个制度的设计应该关注到什么落脚点上?上次开会的时候我们也请了文字委员会的成员,还请了另外一家做字库的企业。
我们是从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创意产业发展的角度来考虑它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位臵。
知识产权报也开了这样的会议,会议上讨论计算机字库、字体及单字的保护问题。
针对方正案,我们要考虑到它的请求,法院支持什么、不支持什么要落到请求上,在请求的过程中还有证据的支持。
如果针对一审的案件判决,必须拿出很多证据,包括程序上的一些问题。
所以,我们的两次研讨会都不是非常针对案件本身,而是着重针对问题。
目前在各国都没有明确排除字库或字体、单字都不给予法律保护。
在没有排除这种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们不能说它不受保护。
落实到独创性的讨论问题,字库有多种保护方式,比如可以把它做成一个电子数据库,作为计算机软件给予整体保护。
对字体,认为它是一种风格,风格能不能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去?像美术作品,就有保护风格的可能性。
字体或字体形成的风格,书法作品,和美术作品比较类似,所以最后还是落实到独创性的体现上。
字体讨论的比较空,因为它确实是一种风格,比如进行字体的排列和组合、遵循某些国家标准的情况之下,可能它在数据库的保护上就受到局限。
但是字体作为一种风格,这些具体化的单字应该是没有被著作权法排除的。
所以任何一个书法的某个字具有其特征,都应该是可著作权的,也就是它是属于著作权的范围,没有排除出去。
对于单字是否给予保护呢?就落实到独创性上。
“飘柔”这两个字是从倩体中取出来的字,有人认为它们是按照某些标准加工出来的,是一种制作而不是创作。
但我们认为,符合某些风格的字体的单字是体现在这种字体的整体风格中,而不是字和字的比较,这样比较的话,字体中的字都是有趋同的,比如启功体,这两个字可能都有独创的风格,因此对于风格的讨论离不开字体的讨论,而不是一个字一个字地讨论。
当然我们的会议讨论也没有什么结论,因为总是有不同专家的意见。
主持人:谢谢两位教授。
下面请自由发言。
张玉瑞:法院对这件事肯定是要判决的,我作为宝洁的诉讼代理人,受到的压力比较大。
什么叫刻不容缓?到现在为止,如果不和社会要钱,你就要死了;因为盗版,你和社会要钱,社会不给你出钱你就死了?这个逻辑不对。
希望媒体注意这一点。
第二,我说法院被推到悬崖边上,很多人说你要是不保护就怎么着了。
要说每个中国字有版权的话,你给予保护,法院能不能干这样的事?我认为,字体有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创作字体,包括两种,毛笔写的和设计的,创作字体本身是可以有版权的。
那个字设计得很奇怪,单字是可以有版权的。
但是像这种字(举示一张字纸),日本的一个案例,拿手写的字不给予版权,日本最高法院认为,字体是万人共有财。
你美化一下,就不让用的话,中国人就没法用字了,因为现在汉字没有标准。
创作字体是可以有版权的,下一个层次是字体工具,从活字印刷开始到现在的计算机软件,字体工具是有版权的,字体工具和创作字体是演绎作品的关系,美术作品可以演绎成字体工具,经我考察,世界各国对此没有版权。
《安娜法》到现在300多年了,单字都没有版权,字体工具打出来的字,没有人要过钱。
这就是创作字体、字体工具和字体工具打出来的字,现在拿字体工具混淆成创作字体,这是不对的,中间断了好几代,我卖过字、销售过软件,你还说计算机打出来的字等同创作字体来要钱?这是没有逻辑的,在世界上是讲不通的。
归根到底,现在全国发了多少信,没有人统计,现在有多少企业接到这个警告信要钱?可以统计一下。
如果该保护,这个钱该要,如果不该保护,这个钱该不该要?现在总说不给钱就活不了了,而这个钱该不该要?计算机字体是个软件还是字体,这是个科学问题。
我讲一下这件事的历史。
1988年,美国版权局受理了第一代字体登记申请,叫点阵化字体,是用黑白点扫的图片,人是白点,其他背景是黑点,这样扫描出来一个人。
美国版权局答复是不给予保护,因为字体本身就不给保护,所以扫描的东西和原来的东西是同一作品,只是简单的数字化,不给予保护。
到了1992年,我们这个字体的案件在20年前在美国发生过,就是用TrueType软件申请版权,美国版权局认为用软件扫描一下,形成的文字就是数据包,可以形成作品,这个软件是计算机软件.把汉字扫描以后有一个矢量化的过程,即转化为软件,这个软件描述的不是字的黑白点而是精确的外观,可以有曲线描述,这个官司重点就是在矢量化过程,最好的状况是所见即所得,在国际上公认这个TrueType文件是个计算机软件,我们打官司也是打计算机软件的官司。
如果是计算机软件就只有一个权利,即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软件输出的单字是没有权利的,世界各国都没有权利。
为什么没有权利?具体来说,“飘柔”这两个字,你发行的是软件,在软件里“飘柔”这两个字没有独立存在。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有两个要件,一个是独创性,二是可复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