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汉字字库及字体法律问题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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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汉字字库及字体法律问题研讨会”在我院举行

(2011-6-4 11:45:37)

5月28日下午,计算机汉字字库及字体法律问题研讨会在明德法学楼601国际报告厅举行。此次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版权与邻接权教席共同举办。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中国法学会等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的教授和研究员,知识产权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以及知识产权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出席了本次研讨会。法制网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在线直播。

本次研讨会对计算机字库、字体和单字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应受何种法律的保护、受到保护的条件和受保护的法理基础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主持。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张玉瑞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首先发言,向与会专家介绍了本次研讨会的背景材料,随后进入自由发言阶段。与会人士还从国际公约、其他法域的规定、公众对汉字的自由使用、商业模式的选择等角度探讨了计算机字库和字体的保护问题。

虽然本次研讨会比原定时间延长了一个小时,但到结束时,多数代表仍言犹未尽,并表示将继续研究本次研讨会的主题。

附:会议记录

计算机汉字字库及字体法律问题研讨会

主持人(刘春田):各位专家、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媒体的朋友们、同事们,计算机汉字字库及字体法律问题研讨会现在开始。我

代表本次会议的主办单位和支持媒体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首先介绍今天参会的专家:原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助理审判员刘晓军,北京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仪军,海淀法院副院长宋鱼水、审判员王宏丞、助审员杨德嘉,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署高思处长,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沈仁干先生,国家版权局副司长许超先生,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金武卫处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张玉瑞、周林,北京大学教授郑胜利、张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俊浩、张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瑞、孙新强,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刘洪礼,清华大学教授、留法博士冯术杰,北京化工大学余俊博士,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杨雄文副教授,君合律师事务所孙涛和邹唯宁两位律师,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李正宁、俞蓉、李琳三位律师。

我们之所以召开这样一个研讨会,源于我们对这个问题的重视,因为它涉及著作权乃至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涉及知识财产和其他传统财产的划分界限,即分水岭,涉及人们赖以分析、研究、辨识、判断、区别人类不同行为的思维方法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因而具有普遍意义。通过本案的研究,我们希望彰显科学思维的方法,思维工具的重要性,彰显方法在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中的决定性的主宰地位。米卢曾经说过,态度决定一切。我们的态度是不用想当然、不怀半点虚伪和骄傲,摈弃私心和杂念,持中庸之道,求求真之心,用科学理性的知识和逻辑去认识和解读我们遇到的问题。希望通过本

案的研究,有利于推进知识产权研究从感性走向理性,从经验走向科学。

以方正字库字体为研究对象的研讨会引起社会各界以至产业界的关心,有些事实和遇到的程序上的问题,很多专家、同学也有所了解。为了便于大家了解本案的始末,我们请对这一事件、纠纷情况了解比较多的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张玉瑞和北京大学张平教授对这一争议

纠纷始末作一介绍。他们今天参加这个研讨会都是以学者的身份,也是秉承中庸之道来客观地介绍情况,以便为我们下一步的研讨提供一些参考。

张玉瑞:方正起诉宝洁等公司侵权,涵盖144个字。经鉴定,“飘柔”两个字,从字库出来的字与牙膏上的两个字是完全重合了,因此侵犯了著作权。一个是软件权,一个是每个字的权利,方正对宝洁主张美术作品的权利,认为每个字都是一个美术作品,未经许可将这个字大量用于商业使用,复制了几百万份,是一种侵权行为。因为当时有卡通款、倩体款和儿童款,后来集中在倩体,并集中在“飘柔”这两个字,解释是这两个字的标识性比较强,作为商标使用比较清楚,其他说明性的东西暂时不诉。宝洁认为,“飘柔”这两个字是委托美国公司设计的,该美国公司在美国公开市场上购买了合法的方正的光盘,这个光盘是老版的许可合同,就是一个软件,本软件的整体和任何组成部分不能再发布。美国公司设计完“飘柔”这一套东西以后拿到中国,宝洁拿这个设计去复制它的包装。

在诉讼过程中,宝洁认为,作为软件许可,是相对于合同对方,宝洁是属于社会第三人用字,和软件没关系,用的是单字。

法院判决认为,因为倩体具有特殊性,它是按照一定规律组织起来的一种美术字,是设计字体,完全是有规律的。它的偏旁部首和组字都有很强的规律性,齐立写了400多字,方正把字库拆了以后拼出来,这个单字和已有的汉字相距不是很远,整体具有版权,但是不好说单字具有著作权。一审驳回方正诉讼,二审方正的上诉理由是,把“飘柔”这两个字放得比较大,看牙膏上的字是否一样,或具有独创性;如果牙膏上的字和这两个字一样,就是侵权,因为这两个字具有独创性。到现在为止,本案基本情况这是这样。

张平:非常感谢大会的邀请,我不代表任何一方。讲一下此前的背景。

本案一审判决以后已经开过两个类似的研讨会,北大国家知识产权诉讼基地也召开了两次研讨会,我们事前已经有一些沟通,有可能有不同的观点,我们请了6、7位专家,没有媒体,主要是进行内部讨论。当时一审法院也去旁听了,高院和中院也参加了会议,其他的法院也旁听了会议。我们会议的出发点和刘老师的出发点是一样的,还是从基本的问题去讨论,我们不是特别针对这个案件本身,而是由这个案件引发一些问题,由计算机字库到字体再到单字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受到保护的法理基础是什么?如果应该受到保护,则应适用哪些法律?适用这些法律的时候应具备什么条件?根本的问题是知识产权

法的保护课题到底应该界定在什么范围下?知识产权这个制度的设

计应该关注到什么落脚点上?上次开会的时候我们也请了文字委员

会的成员,还请了另外一家做字库的企业。我们是从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创意产业发展的角度来考虑它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位臵。

知识产权报也开了这样的会议,会议上讨论计算机字库、字体及单字的保护问题。针对方正案,我们要考虑到它的请求,法院支持什么、不支持什么要落到请求上,在请求的过程中还有证据的支持。如果针对一审的案件判决,必须拿出很多证据,包括程序上的一些问题。所以,我们的两次研讨会都不是非常针对案件本身,而是着重针对问题。目前在各国都没有明确排除字库或字体、单字都不给予法律保护。在没有排除这种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们不能说它不受保护。

落实到独创性的讨论问题,字库有多种保护方式,比如可以把它做成一个电子数据库,作为计算机软件给予整体保护。对字体,认为它是一种风格,风格能不能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去?像美术作品,就有保护风格的可能性。字体或字体形成的风格,书法作品,和美术作品比较类似,所以最后还是落实到独创性的体现上。字体讨论的比较空,因为它确实是一种风格,比如进行字体的排列和组合、遵循某些国家标准的情况之下,可能它在数据库的保护上就受到局限。但是字体作为一种风格,这些具体化的单字应该是没有被著作权法排除的。所以任何一个书法的某个字具有其特征,都应该是可著作权的,也就是它是属于著作权的范围,没有排除出去。对于单字是否给予保护呢?就落实到独创性上。“飘柔”这两个字是从倩体中取出来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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