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集下载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20〕54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20〕54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2号)精神,进一步发挥投资审计在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放管服”和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公共投资绩效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全面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投资审计是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的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之一。

近年来,区审计局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履行投资审计监督职责,在规范投资管理、节约建设资金、促进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存在相关制度机制不够完善、投资审计定位不准、部分投资审计质量不高及结果运用不规范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审计作用的发挥。

进入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对投资审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各单位要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完善和规范全区投资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准确定位,厘清职责,健全机制,保障审计机关依法有效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推动投资审计转型发展,加强审计成果运用,促进提高公共投资绩效,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二、依法保障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一)围绕中心推进投资审计转型发展区审计局要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投资政策落实、重大决策、投资绩效、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环境保护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从单纯监督投资建设项目向揭示一个行业、一个系统的体制机制问题扩展,实现从追求审计的数量规模向提高审计的质量和效益转变、从单一开展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审计转变、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努力推动投资审计工作持续健康规范运行,督促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落实。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8•【文号】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各中央企业:《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资委第325次党委会议、第4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资委2020年9月28日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有效推动中央企业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的工作部署,围绕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促进中央企业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国有资产监管各项政策制度。

深化企业改革,服务企业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助力中央企业加快实现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和做强做优做大。

二、强化统一管控能力,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领导体制。

建立健全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规范全区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规范全区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规范全区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公布日期】2016.06.04•【字号】桂审法〔2016〕108号•【施行日期】2016.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规范全区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审法〔2016〕10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投资审计业务建设,规范审计行为,提高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一)总体目标。

全区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按照依法、规范、质量、廉洁的要求,紧紧围绕促进科学发展、推进法治建设、推动深化改革、促进反腐倡廉、规范工程建设、提高投资绩效等目标,揭露和反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征地拆迁、资金筹集使用、物资采购和招投标、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工程质量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深刻揭示体制机制障碍、重大管理漏洞和违法违纪等问题,推动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保护环境和维护民生,保障中央、自治区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审计在促进投资建设健康发展中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审计、履职尽责。

全区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按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在审计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投资审计监督职责,加大投资审计监督力度,按照法定程序独立实施投资审计和发表意见。

二是全面审计、突出重点。

全区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投资审计要坚持一手抓促进深化改革、推进法治、强化管理、提高绩效、优化结构,一手抓违法违纪、损失浪费、履职尽责不到位等问题的查处。

在投资审计中既要重点关注审减投资额,促进节约建设成本,又要强化对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资金管理使用等重点环节的监督。

(word完整版)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

(word完整版)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

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发布时间:2017-09-19 浏览:3851 人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全国审计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投资审计监督,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政府投资绩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存在相关制度机制不够完善、部分投资审计工作质量不高和审计结果运用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依法审计,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各级审计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二、坚持突出重点,切实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

各级审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公共投资项目情况,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要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严格执行审计项目计划,履行规定流程和审批复核程序,严格审计报告和公告制度。

加强对政府投资为主,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审计监督,紧紧围绕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运用先进技术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各省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投资审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加强审计质量监督检查.三、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有效运用投资审计结果.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遵守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投资审计制度,认真履行工程结算审计法定职责,促进相关单位履职尽责,提高投资绩效。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审价审计相关工作的意见-包府发〔2019〕11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审价审计相关工作的意见-包府发〔2019〕11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审价审计相关工作的意见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审价审计相关工作的意见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核、竣工决算审计等工作,保障政府性投资资金合理、合法、安全、高效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包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包府发〔2018〕13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市政府2019年第3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审价审计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分级管理政府性投资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上级安排拨付的专项建设资金以及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政府确定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

对于中央、自治区和我市财政预算内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纳入政府债务系统、由发改部门审批立项、属于政府性投资的项目,按项目实施主体分为市本级和旗县区两级项目,属于市本级负责的项目由市本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属于旗县区的项目由旗县区负责监督管理。

二、审价审计范围政府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占比在50%以上(含50%)的项目由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委托审价审计;其余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确定委托审价审计。

河南省审计厅采取措施完善规范投资审计工作

河南省审计厅采取措施完善规范投资审计工作

河南省审计厅采取措施完善规范投资审计工作作者:河南省审计厅办公室来源:《理财·市场版》 2020年第1期河南省审计厅办公室2019年10月,《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后,河南省审计厅高度重视,按照厅党组书记、厅长汪中山“抓紧拿出落实意见,认真落到实处”的批示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切实纠正“以审代结”问题,努力推动投资审计转型发展,不断开创新时代全省投资审计工作新局面。

召开全省投资审计座谈会。

11月15日,河南省审计厅组织召开全省投资审计工作座谈会,传达学习审计署《通知》、秦博勇副审计长在河南调研时重要讲话精神,并邀请审计署投资司宋晖副司长作“关于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若干问题的辅导解答”专题讲座。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翔煜围绕如何推动新时代投资审计转型发展讲话,要求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充分认识投资审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坚定做好投资审计工作的决心和信心,按照审计署关于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在今后的投资审计工作中做到:坚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投资审计工作,厘清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审计机关的监督责任,坚决杜绝“以审代结”现象;坚持突出重点,实现投资审计转型发展;要不断创新审计理念,提升审计质量和效果;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有效防控廉政风险。

与会人员结合本地实施,就今后如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实现投资审计转型等进行了讨论。

开展全面清理检查。

目前,正值全省审计机关开展“放管服”改革审计调查之际,报经厅领导批准,11月5日“放管服”改革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审计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第11期《全省“放管服”改革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动态》,要求各省辖市“放管服”改革专项审计调查组要对被调查市(县、区)规范投资情况进行全面清查。

主要检查修订完善地方投资审计相关法规制度情况;是否还存在直接规定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或强制规定招标文件、合同必须约定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情况;是否存在已立项审计项目长期未开展审计,或审计时间过长等问题,对合同已约定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且正在实施的审计项目,要督促抓紧实施,并于2019年年底前出具审计报告。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衡政办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固定资产投资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为加强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审计职责,提高投资审计质量,切实防范投资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投资审计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依法审计,健全投资审计机制(一)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进一步厘清工程项目管理职责和审计监督职责界限,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关退出各类带有管理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投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

根据法定职责权限,在调查审计需求和评估审计资源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年度审计计划一经制定,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按照规定审批程序调整审计计划。

(三)加强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坚持突出重点,切实履行投资审计职责(一)加强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

重点审计监督市本级5000万元以上、县市区级2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16•【字号】广安府办函〔2019〕10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6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审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8〕7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提升政府投资领域治理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依法审计,规范审计行为和结果运用认真落实全国人大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关于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规范审计职责范围、合法转化运用审计成果的要求,健全完善依法审计机制制度。

(一)厘清审计监督与建设管理职责。

各级政府要深化投资领域突出问题治理,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责任。

要进一步厘清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要强化对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坚决纠正安排审计机关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以及指令审计机关对所有或一定金额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办理项目竣工决算的前置条件等混淆审计监督与建设管理职责界限的做法。

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

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

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发布时间:2017-09-19 浏览:3851 人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全国审计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投资审计监督,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政府投资绩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存在相关制度机制不够完善、部分投资审计工作质量不高和审计结果运用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依法审计,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各级审计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二、坚持突出重点,切实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

各级审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公共投资项目情况,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要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严格执行审计项目计划,履行规定流程和审批复核程序,严格审计报告和公告制度。

加强对政府投资为主,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审计监督,紧紧围绕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运用先进技术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各省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投资审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加强审计质量监督检查。

三、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有效运用投资审计结果。

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遵守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投资审计制度,认真履行工程结算审计法定职责,促进相关单位履职尽责,提高投资绩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5〕4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5〕4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5〕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审计职能作用,服务改革发展,维护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发挥审计的监督和保障作用(一)推动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将国家、省和省以下各级政府的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作为重点审计任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各级审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跟踪审计,同时在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和经济责任审计中,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内容,着力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各部门落实稳增长调结构等政策措施和落实转型升级组合拳各项重点工作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促进政策落实和完善。

(二)关注公共资金安全和使用绩效。

关注财政资金支出结构和预算执行效果,揭示财政资金在存量、增量和资金沉淀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加强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境内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围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国务院“约法三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我省关于建立健全公务支出公款消费审计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要求,加强“三公”经费、会议培训费、津补贴发放、楼堂馆所建设及机构编制管理和执行等方面的审计,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

(三)促进深化改革。

及时发现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5〕4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5〕4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5〕4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保障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推进依法治市、服务改革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审计监督是宪法确定的重要监督制度。

加强审计监督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规范财经秩序、维护经济安全、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市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和新一轮全面振兴的攻坚阶段,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对审计工作不断提出新任务、新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审计工作摆在振兴发展大局的重要位置,充分发挥审计的保障、监督作用,助推我市经济社会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和共享发展。

(二)总体要求。

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完善机制,依法审计,秉公用权”的原则,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依法独立履行审计职责,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大审计力度,创新审计方式,提高审计监督效能,加强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施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为大连实现新一轮全面振兴、加快“两先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当前如何规范开展好投资审计工作

当前如何规范开展好投资审计工作

14当前如何规范开展好投资审计工作VV马泽照笔者通过在审计署投资司为期一年的交流学习和南水北调审计项目的实践历练,开阔了视野,拓宽了思路,也提升了个人能查能说能写的本领。

现结合河南省投资审计情况,梳理与审计署的差异,取长补短、求同存异,总结提炼出新时期如何做好投资审计工作的思路和方法。

一、要加强研究型审计,实现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近年来,随着投融资体制的演变,政府投资项目的出资模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国有企业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新的投融资模式不断增加,在新的投融资模式下如何开展审计监督,亟须开展研究型审计。

新修订的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机关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权力。

也就是说,审计机关的审计权限不再仅限于资金性质,又扩展到项目性质。

新审计法已经开始实施,如何加大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审计内容和范围都有哪些,都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发改委重大项目稽查职能已划入审计职责,如何实现稽查与审计的有机融合,充分履职,也需要进行研究。

审计机关只有不断深入开展研究型审计,才能聚焦主责主业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为此建议,审计机关应立足经济监督的职能定位,沿着“政治—政策—项目—资金”这条主线,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界定的政府投资范围,围绕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以及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的3类不同项目加强研究,精准施策。

投资审计部门应加强立项前的调查了解,对拟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要结合资金和项目的性质认真进行分析研判,筛选出具有代表性的项目进行立项,逐步拓展投资审计的广度和深度。

审前还应坚持数据先行,通过大数据的关联比对分析和掌握的信息资源,制订思路清晰、重点突出、聚焦精准的审计实施方案。

二、不断创新审计方式,推动投资审计转型2017年以来,审计署连续出台3个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相关文件,对投资审计从制度层面进行完善和规范,要求全面推进投资审计转型发展。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的意见-吕政办发〔2018〕36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的意见-吕政办发〔2018〕36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的意见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的意见吕政办发〔2018〕36号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和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执行情况,现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评审、工程结算、财务决算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建设工程项目预算评审(一)预算评审范围。

1.工程建设项目预算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

2.原则上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市财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对工程预算进行评审,投资不达5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实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

3.以下项目纳入预算评审范围: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中可研编制费、环境评价编制费、勘察费、设计费、图纸审查费、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拦标价编制费、预算编制费、工程监理费、文物勘探费、土地勘界费、地形测量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市场交易费。

4.以下项目暂不纳入预算评审范围:设备投资;待摊投资中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助费、研究试验费、临时设施费、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设备检验费、专利技术费、技术保密费、外国技术人员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费、司法公证费、工程质量测试费、压覆矿产资源编制费、地质灾害评估费以及利息、税金等;其他投资预算中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费、基本畜禽和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费、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费、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费等。

关于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为全面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精神,促进投资审计转型发展,完善权责明晰、各司其职的政府投资领域监管体系,形成项目建设管理监督合力,提高公共投资绩效,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完善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推动投资审计转型发展完善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审计委员会和市委审计委员会部署要求,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需要,对于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公共投资绩效、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等具有重要意义。

区审计局要按照上级有关精神,着力解决当前投资审计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切实围绕投资审计"三个转变”要求,推动投资审计转型发展。

(-)厘清审计责任边界,明确审计职责定位。

区审计局要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严格遵守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坚决退出与履行审计法定职责无关、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不直接参与工程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等建设管理活动,不得实施超越职责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二)突出审计重点,不搞“凡投必审二区审计局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加强投资审计计划制定前的工作调研,科学制定投资审计项目年度计划,合理确定审计项目类型、数量和方式。

积极推进建设行业系统审计或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对单个建设投资项目的审计以区级以上重点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为主适度安排工程结算审计。

重点是加强对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审计监督,包括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且拥有建设、经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严格投资审计计划报批和执行,年度投资审计计划需经区政府审核和市审计局审批后才可实施,除区政府临时交办任务并按程序报经市审计局批准外,不再实施未纳入审计计划的投资审计项目。

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五)工程质量情况;(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八)环境保护情况;(九)工程造价情况;(十)投资绩效情况;(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为切实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提高审计整改质效,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办秘〔2017〕175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感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是维护财经秩序、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完善制度、推动深化改革的有力抓手。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落实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将落实审计整改与推动单位改革创新、内部治理和管理控制相结合,认真落实审计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和目标要求,加强对整改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逐项整改。

二、完善制度,扎实推进审计整改工作(一)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被审计单位要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和必要的整改证明材料,同时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等。

审计机关每年要向县政府报告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并受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年末代拟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

对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事项,审计机关要定期向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对其他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要定期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审计查出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实行一事一报,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04•【字号】黔府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在服务改革发展、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新形势下加强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一)充分认识审计工作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加强审计监督,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权力运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手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新形势下加强审计监督、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强化审计成果运用、提升审计能力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审计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位置,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现问题、完善机制,依法审计、秉公用权”的基本原则,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全力支持和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履职,切实提高审计监督工作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二)充分认清当前审计工作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全省各级审计机关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始终坚持把“推进法治、维护民生、惩治腐败、防范风险、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作为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为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与省委、省政府要求和群众期待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审计署关于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相关政策解读

审计署关于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相关政策解读

审计审计署关于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相关政策解读马泽照(河南省审计厅投资处,河南 郑州 450000) 2017年9月6日,审计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以下简称《意见》)。

2017年9月18日召开全国投资审计电视电话会议,时任审计长胡泽君对《意见》进行传达,对各级审计机关贯彻落实《意见》和规范完善投资审计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要坚持依法审计,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要坚持突出重点,切实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要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有效运用投资审计结果;要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那么如何理解把握好、贯彻落实好《意见》呢?我认为应当主要掌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一条主线。

就是坚持依法审计,规范和完善投资审计工作。

这既是审计机关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具体举措,也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客观要求。

从审计实施层面,依法审计包含三层含义:1.坚持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开展审计工作,严格规范各类审计行为。

2.要保持独立性。

不参与任何工程决策审批等项目管理活动。

只有坚持依法审计,才能做到不越权、不越位、不错位,才能促进投资审计健康可持续发展。

3.依法履职。

法定职责必须为,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二是把握一个核心点。

《意见》指出,“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应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

这包括三层含义:1.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这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应该予以尊重。

2.对没有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也必须按照《审计法》要求进行审计监督,但有关部门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3.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应要求被审计单位整改。

这是《意见》的核心观点,理清了审计监督关系和民事契约交易关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明确回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研究意见,解答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疑惑,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多方面的肯定和认可。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审计厅•【公布日期】•【字号】苏审发〔2018〕5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审发〔2018〕57号投资审计历来是审计工作的亮点和品牌。

多年来,全省各级审计机关高度重视投资审计工作,不断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审计监督力度,投资审计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推动反腐倡廉建设、提高政府投资绩效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

但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投资审计也存在工作定位不准、制度机制不完善、结果运用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为全面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和《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投资审计工作,切实促进投资审计工作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履行投资审计监督职责(一)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投资审计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确保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得接受超越职责、权限和能力的投资审计要求和任务,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积极争取投资审计所需经费在财政预算中统一安排。

(二)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

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严格遵守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等审计法律法规,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所有投资审计项目均不得采取简易程序。

二、积极推进投资审计转型发展(三)科学制定审计计划。

按照审计全覆盖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科学、统筹制定投资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投资审计工作,切实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防控审计风险,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严格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一)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

(二)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关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项目概(预)算编制及调整、征地拆迁、工程招标、标底审核、物资采购、材料价格认定、隐蔽工程验收签字、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不得超越审计权限,“以审代结(算)”“以审代补(偿)”,代替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核、征地拆迁费用审计(核定)等工作。

二、坚持量力而行、突出审计重点,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
(一)根据本地区公共投资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加强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做到审计项目计划与审计资源能力相匹配,不能过度地去完成力所不能及、不能胜任的审计工作,不能规定所有的投资项目或一
定金额以上的投资项目都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

坚决杜绝未纳入审计计划的“简易程序”审计项目。

(二)审计机关要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严格执行审计项目计划,履行规定流程和审批复核程序,严格审计报告和公告制度。

加强对政府投资为主,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全过程的审计监督,转变原有的单一工程造价审计模式,紧紧围绕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运用先进技术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各级政府对本级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审计计划监督管理,创新审计组织方式,优化审计资源配置,统筹组织开展好本地区重大投资项目审计。

健全完善各级审计机关的考核制度,加强各级审计机关投资项目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考核力度,促进各级审计机关不断提高投资项目审计质量。

三、健全和完善制度,依法有效运用投资审计结果
(一)严格遵守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投资审计制度,认真履行工程结算审计法定职责,促进相关单位履职尽责,提高投资绩效。

(二)加强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的审计,但不能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

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应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

(三)审计机关应依法独立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

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要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查机制,促进整改落实和追责问责。

四、规范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的行为,防范投资审计风险
(一)审计机关在投资审计工作中确有必要购买社会服务的,或者引入中介机构协审的,应严格把关,依法审慎进行。

要进一步健全规范中介机构准入机制,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规定选取中介机构。

(二)禁止对中介机构出具的结果未经复核直接予以认定的行为。

应当采取分析性复核、经验性复核、随机抽样、实地勘察等方法,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结论及相关依据、证明材料进行必要的复查和抽审。

可以采取抽查、复查、外请第三方复核等多种形式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

(三)建立有效的付费机制和中介机构考核与奖惩机制,加强全过程监管,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严重失信和违反职业道德的中介机构要加大通报和责任追究力度。

五、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加强对审计权力运行的监督
(一)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等廉政纪律、保密纪律、工作纪律,坚守审计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审计职权、个人影响谋取私利。

坚持公开透明,严格复核、审理和业务会议制度,加强对审计权力运行监督。

(二)针对投资审计的廉政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强化廉政制度建设。

加强审计项目廉政回访等监督检查,抓好廉政制度贯彻落实工作,切实防控廉政风险和审计风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