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基础工作规范应当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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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基础工作规范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审计调查了解记录

1.原“审前调查情况”应改为“审计调查了解记录”。

2.审计组进行审计调查了解应在下达审计通知书三天后实

施,审计调查了解可贯穿于审计全过程中,可有多份调查了解记录。

3.首份调查了解记录的编制日期应早于审计实施方案的编

制日期。

4.审计调查了解记录应有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评估被审

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以此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5.时间顺序:审计委托书→审计任务书→审计通知书

→审计调查了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实施方案

1.审计的内容、重点、范围应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后来确定,要有针对性,操作性强,不能千篇一律照抄工作大方案,如:“同级审”工作方案。

2.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并在审计实施时间三分之一内出具。

3.确定的事项应有对应的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作支

撑,无论是否是问题都应有证据和底稿。

4.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人员应有现场实施的相关取证材料,表明其参与分工的审计工作。

三、审计证据

1.审计证据应有相应的证据附件作支撑,对重要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部分的审计取证要有相应的原始附件。

2.有2人以上共同参加取证的事项(如现金、物资监盘、外部调查取证、查勘现场等)应共同签名。

3.在征求意见稿中反映的问题在代拟稿中未反映的,其相关审计证据仍应归档在档案中。

四、审计工作底稿

1.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日期应晚于审计取证日期。

2.审计工作底稿应由审计组长审核,如由组长以外的其他审计人员进行审核的,应附有审计组长出具的纸质授权委托书或在审计实施方案中进行授权说明。

3.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应含实施审计的步骤、方法;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定性法规),处理处罚意见可以不在底稿中反映。

4.审计工作底稿中发现问题应与审计报告(正式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致。

5.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论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均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表述的现场审计时间应与审计实施方案(含调整方案)的时间一致。

2. 审计报告反映的事实、数据应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一致。

3. 审计发现的问题已取证,但未在“征求意见稿”中进行反映的必须通过小组会议记要进行说明。

4.在“征求意见稿”中反映的问题在“代拟稿”中未反映的,必须通过相关会议纪要或审计小组对反馈意见的说明进行搭桥。

5.不能以建议形式来反映应当由审计报告披露的问题。审计建议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6. 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必须引用定性法规,不上审计决定的问题可不引用处理法规。

六、审计决定

1. 审计决定中不能包含有移送处理书中的内容。

2. 审计决定的处理法规不能仅引用《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必须按照具体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注:审计处理处罚法规参考审计署《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3.救济途径: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是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的,对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提请贵阳市人民政府裁决;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审计决定应在90天内执行完成,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反馈时间应在90天内。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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